選舉民主普世化的邏輯困境
作者簡介:張國軍,政治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重慶 401120 張國軍(1982- ),男,山東濱州人,政治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主要從事民主理論研究。
內容提要:選舉民主是現代西方民主的主流理論,由於西方國家在全球的強勢地位和巨大影響力,全球民主化變異為選舉民主普世化。選舉民主普世化不僅導致轉型國家的動蕩和衰敗,更存在多個邏輯困境,包括選舉對民主的僭越、誤置具體與抽象導致的謬誤和悖論、「普世性」與「普適性」概念的混亂、族群認同多元化與民主政治之間的張力、選舉民主與獨裁統治的悖論等五個方面。作為對選舉民主普世化的反對,過程民主理念則主張基於微觀個人視角的反模式化的民主,著眼於人的生存狀態的改善而推進作為一個系統工程的民主化。
標題注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政治認同視角的多民族國家民主化研究」(14YJC810016);中共中央編譯局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委託項目「治理理論與法治中國系列研究」(14SQWT01)。
選舉民主發端於約瑟夫·熊彼特對18世紀代議制民主的批評和改造,他認為民主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作決定的權力」[1](P395~396)。選舉民主甫一提出即成經典,影響了一大批民主和民主化研究者,已然成為現代西方民主理論的主流範式。方興未艾的第三波民主化所遵循的也正是這種選舉民主,蔓延全球的民主化浪潮已經變異為選舉民主普世化。然而,選舉民主普世化不僅沒有改善新近民主化國家民眾的生存處境,反而誘發了無休止的戰亂、衝突、動蕩和衰敗。現實的困境人人有目共睹,拋開這些表象而在學理上深入考察,我們會發現選舉民主普世化存在著難以避免的邏輯困境,而這些邏輯困境正是其現實困境的邏輯前提。
一、選舉對民主的僭越
20世紀晚期的蘇東劇變使西方自由民主論者沉浸於民主勝利的狂歡,並使他們更有理由相信,「在世界絕大多數地區,目前還沒有任何一種自稱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意識形態能與自由民主相抗衡,而且除了人民主權之外,還沒有一個普遍適用的合法性原則」[2](P50)。弗朗西斯·福山適時拋出了「歷史終結論」,認為西方自由民主是人類社會政治的最後形態,為這場狂歡找到了一個言之鑿鑿的理由,並為全球民主化提供了一個富有必然性的解釋。作為對自由民主的進一步提煉和約簡,選舉民主是西式民主發展的最新成果,並且是普及範圍最廣的民主模式。如果一定要得出一個歷史終結的結論,那麼,一定是選舉民主承擔了終結者的角色。
在西方社會,民主被視為一個既定事實,已經無可替代,因而人們所關注的是對民主的鞏固和完善。相較於此,非西方社會則正在努力於「實現民主」,民主化成為一項緊迫的政治改造工程。民主化任務的急迫性直接導致非常態的民主化,「偷工減料」成為許多國家或主觀為之或迫不得已的選擇。也就是說,新近民主化國家完全不具備西方社會的文化背景、物質基礎、公民理性以及社會整合等條件,卻偏偏要硬生生地移植西方民主模式,這種民主化只能將西方民主的運作程序複製過來,而由於西方民主運作中最惹眼、最熱鬧的場景無過於選舉,那麼,選舉式民主自然就成為諸多民主化國家的不二選擇。
在選舉民主中,選舉與民主被牢牢地捆綁在一起,以致一談到民主,勢必以選舉為辨識標準,並以此界定民主。之所以如此標識的重要原因就在於,選舉是近代以來西方代議制民主的基本素材和首要環節。18世紀之後,出於對人民直接掌握權力所引發的「多數人的暴政」的恐懼,自由主義將自由凌駕於民主之上,並以自由重新裁剪民主,民主的自由化成為近代以來西方民主發展的典型特徵。作為對民主的自由化裁剪的內容之一,公民參與政治被嚴格限制,以普選權而言,各種選舉資格限制到了20世紀中後期才被取消。由此而言,近現代西方民主的發展就是遵循著普及選舉權的路徑展開的。直到熊彼特提出選舉民主的學說,這時的選舉對於民主實際上已經具有了本體論的意義。
選舉民主模糊了選舉和民主的界線,但二者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據《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解釋,選舉是一種具有公認規則的程序形式,人們據此而從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選擇幾個人或一個人擔任一定職務。與選舉相比,民主概念就要複雜得多,雖然選舉民主是理解民主的主流方法,但它如今卻遭到越來越激烈的批評,參與民主、激進民主、強勢民主、共識民主、協商民主等便是當代政治學者基於對選舉民主的批判而提出的替代性或補充性民主理論。雖然在某個歷史時期中都有某種主流理論,但自古雅典民主以來,從未存在一個取得普遍認同的民主概念,不同的理解方式之間甚至存在著不可調和的衝突。
民主理論是多元且富有爭議的,而在民主化研究中,民主的概念卻被完全局限於選舉民主,這是選舉對民主的赤裸裸的僭越。這種僭越意味著全球民主化變異為選舉民主普世化,從此各國政體將前所未有地一致,同時它們也將面臨某些共同問題的拷問。
首要的一個問題是,選舉對民主的僭越導致對民主概念的化約論解釋,落入了民主化不過是進行多黨競爭式選舉的誤區,從而導致急功近利的急速政治變革。非西方國家的民主化是外塑型的、衍生型的、繼髮型的,這種後發性使非西方國家面臨著一個嚴峻的問題:西方文化帶給它們的是現代民主的成熟形式,而在這些後發國家中,民主沒有一個積聚的長期過程,而是將西方數百年乃至數千年的進程以壓縮的方式完成[3](P7~9)。在西方民主國家與民主化國家之間存在著長達兩百多年的時間差,這一時間差不僅導致現代化和民主化的孰先孰後、孰快孰慢、孰強孰弱的問題,更關鍵的是它意味著在傳統與現代之間缺乏一個有效的銜接,即一個轉變、接納和適應的過程。缺乏這個過程,民主化的結果就只能是一場夾雜著動蕩、分裂和衰敗的災難。
選舉對民主的僭越導致民主化的結果將是一種牽強的民主,它的後果同樣是災難性的。一方面,諸多發展中國家尚未完成國家民族建構,即社會成員的政治認同還難以從次國家共同體轉向國家共同體,在此背景下運行競爭式選舉民主,可能會深化族群認同,加劇族群矛盾,有可能撕裂社會。另一方面,民主化激發了人們對於自主而有尊嚴的良好生活的期望,然而,選舉民主只是選舉領導人以塑造政權合法性,並未關切到民眾的實際生活,民主化調動起來的願景往往被慘淡的現實擊潰,有可能導致亨廷頓所說的「社會挫折感」。這種挫敗感會導致參與擴大,而新生政權卻往往難以容納如此廣泛的參與和表達,並且,新興民主化國家缺乏選舉民主賴以運行的西方式的自由、寬容和公民理性這些社會文化基礎,這就導致選舉民主在新興民主化國家中更多地表現為社會騷亂,導致社會動蕩。
二、誤置具體與抽象的兩種謬誤及其悖論
阿爾弗雷德·懷特海致力於構造一種內在一致的、合乎邏輯的、具有必然性的普遍觀念體系,以解釋經驗中的每個要素,他認為形而上學範疇不是對顯而易見的東西所作的獨斷性陳述,而是對各種終極性的普遍原理所作的試探性的系統陳述。哲學要進行普遍性概括,而不會滿足於觀察到的單純的片斷事實,但是,對哲學進行普遍性概括的成功所作的估計通常被誇大,這類誇大其詞主要表現為理論概括的兩種謬誤,其中之一即「把抽象誤置為具體的謬誤」。這種謬誤是指,「當僅以實際存在物作為某些思想範疇的實例來考察實際存在物時,它忽略了其中所涉及的抽象程度。在各種現實性中有這樣一些方面,一旦我們把思想嚴格地限制於這些範疇時,它們就幾乎被完全忽略了」。理論謬誤的另一種形式是「錯誤地估計關於確定性和各種前提的邏輯方法」,即存在一種「不幸的觀念」,認為「哲學的方法可以任意地表徵那些分別是清晰的、明確的和確定的前提;並可以在這些前提之上建立一種思想演繹系統」[4](P12~13)。
懷特海對普遍性概括的這兩種批評實際上分別針對過於關注具體經驗和過於倚重理性建構這兩種研究方法,他對這二者的批評可以為我們所借鑒,用於分析選舉民主普世化中所存在的困境。令人驚訝的是,選舉民主竟同時犯了這兩種錯誤。一方面,選舉只是民主的一個構成要素、一個環節或一種運作程序,並非民主全部,更非民主本身,因而,選舉民主是以選舉作為民主之實質,將其作為民主的評判標準,其實這是對民主的僭越,這就犯了懷特海所講的「把抽象誤置為具體的謬誤」。另一方面,選舉民主並沒有將其適用範圍局限於西方世界,而是成為主導非西方世界民主化的核心理念,也就是說,選舉民主論者試圖使這種具體而細微的選舉民主普世化,以其為民主模版施加於非西方國家,這未嘗不是一種「錯誤地估計關於確定性和各種前提的邏輯方法」。
懷特海所揭示的這兩種謬誤是相互對立的,它們是理論構造在兩個方向上容易出現的錯誤。「把抽象誤置為具體的謬誤」過於關注具體,注重事實因素,而達不到為理論所需要的抽象程度,如此則容易以偏概全,以形式遮蔽本質,喪失理論的普遍適用性。與此相反,「錯誤地估計關於確定性和各種前提的邏輯方法」則過於倚重理論演繹,而忽視了演繹前提的可靠性,如此這般則無論演繹如何精妙,理論都會因前提不可靠而不穩固。既然如此,那麼這兩種謬誤只會出現在不同理論中,很難想像同一種理論既出現「把抽象誤置為具體的謬誤」,又「錯誤地估計確定性和各種前提」。然而,它們卻同時存在於選舉民主的思維方式和理論構造中,這無疑構成了選舉民主的一個悖論。
普世性是針對人類的某些共同價值理念而言的,如棄惡從善,揚正抑邪。「人類除了各自的個性和特定群體的共性外,還存在著超越於一切差別的共同性,就是通常說的『人性』,也可以說是人的天性,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本性。」[5](P5)我們從不否認具有普世性事物的存在,但是,普世性的載體只能作為一種形而上的抽象而存在,卻不能作為現實的具體而存在,也就是說,具有普世性的事物只能是某種價值、原則或理念,而非某種具體的制度形式。就如共同的基本人性構成了普世價值存在的基礎,普世性的承擔者只能是事物之本質層面,也就是抽象的概念或價值理念。抽象的諸多具體形式之間充滿了分歧和差異,就如在共同的基本人性之外人與人之間的千差萬別,因而具體的制度形式是絕對不能用「普世性」概念來修飾的。房寧認為,所謂民主觀念中包含的普世性,就是指自古以來人類對於人民主權的嚮往與追求,在他的表述中,這種嚮往和追求即以價值觀為對象,「民主的普適性是形而上的,是就價值觀層面而言的。我們承認民主具有普適性,表明我們認同民主作為人類一種長久的理想追求的精神價值」[6](P18~20)。
作為理想追求,抽象的民主價值能夠充實人的精神世界,溫暖人心。但民主不僅僅要溫暖人心,它要將有尊嚴的生存狀態從理想推向現實。對人類來說,價值最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就是批判,以完備的理想改造不完美的現實。具有普世性的事物若要從形而上層面降落於人間,行走於地面上,必須落實於某些具體的制度設計或行為準則。然而世界本身是複雜多元的,這就要求作為抽象而存在的普世價值的具體制度安排必須因各國具體狀況而異。如果這些論述是合理的,那麼選舉民主作為民主的一種具體形式就只具備有限的適應性。但是,選舉民主卻要以民主之名走出西方,實現普世化,這實際上就是在以具體置換了抽象之後,又將此具體進行具體化,這豈不是一個邏輯上的悖論?
選舉民主的兩種謬誤構成了一個悖論,這兩種謬誤和一個悖論是選舉民主各方面困境的邏輯根源。一方面,選舉民主把抽象誤置為具體,以選舉界定民主,卻無力承擔民主的功能,不僅擱置了政治參與、公民教育和保障自由等功能,還將其賴以成立的合法性功能和辨識民主功能置於難以自圓其說的境地。另一方面,作為一種具體的民主模式,選舉民主卻試圖普世化,這便導致了具體模式應用於非西方世界的複雜多樣的社會環境所產生的不適,這種不適往往表現為民主化的敗績和災難,從而為「民主的失敗」「民主的神話」等反民主理論提供了口實。在由此兩種謬誤構成的悖論角度來看,選舉民主以具體指代抽象的謬誤本身就使它失去了普世性,此外,選舉民主本身所指是一種制度模式,而非某種價值訴求,這更使普世性無從附著。基於此,選舉民主普世化的野心所體現的只能是基於強力和霸權而非理論和邏輯的西方中心主義。
三、「普世性」與「普適性」概念的混亂
在我國政治學界的民主研究中,存在著「普世性」與「普適性」兩個概念的混用現象,這一混用實質是對民主之抽象與具體的混淆,很容易導致對民主與選舉民主之關係的認知偏差。選舉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種制度設計和實現形式,本身並非作為形而上的抽象而存在,那麼它也就根本不能用「普世性」這個概念來分析,用「普適性」這一概念才是準確的。普世性並不等同於普適性,二者雖然一字之差,卻真可謂天壤之別。
普世性(universality,又可譯為普遍性),即共性,意指某些價值規範得到舉世認同這樣一種特性,它對任何時空中的任何人來說都具有同等的意義。如果普世性是政治哲學概念,那麼普適性則是一個具有工科背景的科技名詞。普適性(universal applicability),即普遍適用性,或稱通用性、可移植性。適用性是指某事物適合被使用以實現某種目的的能力,適用性的關鍵因素是該事物是否符合具體應用環境的客觀條件。普適性也就是指某事物適合被使用的範圍極廣,可以適用於任何環境。需要強調的是,適用性不是針對形而上範疇的價值理念來說的,而是針對經驗科學中的「真理」而言的,尤其是自然科學領域的發現或科學技術成果。在此意義上,適用性具有一種工具性的屬性,其載體主要是可資利用的事物、工具或方法。
作為一門學科的政治學成立伊始就深受實證主義、科學主義影響,經過行為主義打造後,科學化特徵愈來愈明顯,儘管人們對政治學是否能夠科學化存在疑慮,但科學化畢竟已經成為政治學科的發展趨勢。在政治學中,適用性概念的載體是被視為實現其他某些目的之手段、工具、方法或方式的事物,這主要是指政治程序、政治制度和法律規定等。當然,民主也被自由至上論者視為一種工具,正如哈耶克所言:「不論贊同民主的理由多麼充分,民主本身並不是一種終極的價值或絕對的價值……民主很可能是實現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卻不是目的。」[7](P129)因此,民主也多有被人們用「普適性」概念進行分析,不過,此處的民主是指民主制度而非民主價值。
對於政治科學研究的重要內容——政治制度,我們完全可以用「普適性」來分析。無論某種具體的政治制度有無普遍適用性,至少我們可以這麼來提出問題並加以研究。但「普世性」卻不同,它只能指涉形而上範疇的價值、理念或原則,這與選舉民主這種民主形式或制度設計完全不是同一個範疇的概念。對於選舉民主的程序性、經驗性、制度性、工具性,已有很多學者作出了詳盡而深入的闡釋,也有人刻意強調了它與形而上地理解民主的差別。這就意味著,價值可以有普世性,而制度規則與普世性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既如此,我們根本就不能用普世性來分析選舉民主,哪怕提出「選舉民主具有普世性嗎」這一問題,都是一個邏輯上的謬誤。
遺憾的是,學界對民主的「普世性」和「普適性」這兩個概念並沒有明確區分,相關研究者幾乎都是在同一含義上使用這兩個概念,這就導致人們提出一些不該提出的問題,得出一些不該得出的結論。當代中國學界中,眾多學者承認民主的普世性,但他們幾乎都強調民主具有雙重性,主張堅持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相較於這種折中的觀點,有些學者則嚴厲拒斥民主「普世性」或「普世價值」,他們的反對可以有多重理路,其中較為常見的有兩種理路。第一種理路基於中西資社意識形態之爭而反對民主之普世性,甚至反對普世價值概念本身,認為普世價值實為西方的騙局,「極具虛偽性和迷惑性,並蘊含在西方資本主義經濟自由、政治民主、普世倫理以及科技價值中立等論調之中」[8](P13~16)。與這種意識形態色彩極重的批判和宣稱不同,第二種理路基於對西方民主制度之弊端的揭露而將其否定,認為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弊端和內在矛盾,因此,「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的民主制度沒有普世性」[9](P6~7)。需要說明的是,這兩種反普世理路的區分並不是十分嚴格的,前者主要強調意識形態的對立,而其對西方普世價值之虛偽性的批判往往藉助於後者對現實政治弊端的揭露。
細細思量的話,無論如何,這兩種反普世理路都存在某些不合邏輯的問題。就意識形態的反對而言,否定了普世價值,那麼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由何而來呢?我們常常聽到的觀點是:「既吸收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也吸取世界文明的成果,是與社會主義的經濟和政治制度性質相一致的主導價值,而不是普世價值在中國的體現,也不是中國傳統價值觀的現代版。」令人疑惑的是,既然我們厲聲斥責西方普世價值的虛偽性,那我們應該如何吸取世界文明的成果?既然吸取了世界文明的成果,那我們又應該怎樣吸收才能不是普世價值在中國的體現?
藉助於揭露現實政治弊端而反對民主之普世性和普世價值的理路是存在嚴重問題的,這一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沒有明確區分「普世性」和「普適性」這兩個概念。如果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的民主制度因為存在弊端而沒有「普世性」,言外之意就是,某種運行良好的沒有弊端的民主制度就具有普世性,那麼,這種具有普世性的好制度是什麼制度呢?恐怕誰都回答不了這個問題,因為它根本就不存在,「普世性」這一概念根本就不是針對民主制度而言的。就如一萬個人眼中就有一萬個哈姆雷特,人們都認同民主這一價值,但對它的想像和認知卻千差萬別。另外,在現代民主產生並已經發展了兩三百年的西方社會中,民主制度尚且存在若干弊端,那麼,非西方社會中剛剛推展開的民主豈非更加漏洞百出?既然如此,我們也就不必追求民主了吧!但是,從諸學者著文反對西式民主之普世性來看,他們無疑是認可民主價值的,否則不用指陳西式民主之弊病,直接徹底否定民主得了。實際上,遵循該理路的學者反對的是具體民主模式的「普適性」,而非作為價值理念的民主的「普世性」。但由於概念區分不甚明確,這種反對就出現了問題,甚至形成了悖論。
相較於我國部分學者的高調否定,西方學者幾乎都正面肯定了民主價值的普世性。不過,西方學者之間也存在區別,區別在於是不是堅持西方選舉民主這一民主模式的「普適性」和「普世性」。如果聲稱選舉民主具有「普適性」,正如大多數西方學者和政治家的全球民主化主張或戰略,我們可以批判持此論者的西方中心主義立場及其對世界複雜性和多元性的漠視。如果他們聲稱選舉民主具有「普世性」,那問題就複雜多了。選舉民主與「普世性」根本就不搭邊,它們本來就不是一個範疇的東西。如果堅持賦予西方選舉民主以「普世性」,若不是邏輯混亂,就是工具對價值、手段對目的的僭越,而這正是「民主迷信」或「民主神話」的真正含義。
「民主迷信」或「民主神話」只是針對選舉民主來說的,而不是針對民主本義來說的。對於作為人類的共同價值追求而非某種實現形式的民主來說,人們對民主的認同、信奉和追求即使被形容為「民主迷信」「民主神話」或民主的「宗教化」又有何妨?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也就是人們決定或參與決定與己相關的事務,這本身就是民眾有尊嚴的生存狀態,對於任何時代任何地域的人來說,這一點都是適合的。因此,價值層面上的民主迷信不僅無甚不可,反而是理所當然的。然而,對於空洞化的選舉民主來說,「民主迷信」則問題重重——選舉民主的不合邏輯更不合情境的「普世化」導致了「民主迷信」或「民主神話」,這種「民主迷信」或「民主神話」進一步導致了選舉民主普世化的現實困境。
四、族群認同多元化的民主悖論
民主之存在的首要前提是成員對於國家共同體的認同,並且這種認同要超過對任何次國家共同體的認同,否則未待民主建立,國家即陷入分裂。然而在多方面因素作用下,現今世界上的近兩百個國家或類國家共同體幾乎都是由多個民族、種族、部族、語言及宗教等族群構成的,它們在不同程度上將國家成員凝聚起來,並共享或消耗著國家成員的國族認同。認同的分散化使多元族群與民主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張力,這種張力為多族群國家的民主化蒙上了一層陰影。
西方國家也是多族群國家,但在民主化之前已經完成了國家民族建構。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誌著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民族國家意味著,儘管一個國家可能由多個民族構成,但民族國家成員卻形成了基本的國族認同。多族群本身並不妨礙共享的歷史、文化和價值觀念的形成,這使民族國家具有同質社會的特徵。19世紀西方的代議制民主表現為「民族代表」代議制度,「這種代表完全精確反映所有追求公益的勢力,而不是反映民族的個別的不同的利益」[10](P15),這正是國家民族建構已經完成的顯著標志。
20世紀後期高漲的社會運動催生了一種新興政治思潮——多元文化主義,它致力於研究多族群社會如何達成共識或共存框架的問題。多元文化主義的興起可被視為對民族國家傳統的一次反動,但在西方社會中,這種反動卻包含在後現代性對現代性的反動之中。也就是說,多元文化主義產生的前提是現代性的完成,而現代性意味著一致性,即對於人的無差別對待。在基本的人格平等和權利平等基礎之上,多元文化主義開始要求基於文化群體身份認同的差異政治,這被查爾斯·泰勒稱為與普遍平等的政治相對的「承認的政治」。普遍平等的政治主張政治法律地位和權利資格的平等化,而文化差異的政治則追求人們的獨特認同,要求個人因其獨特性而被區別對待。兩者的關注點是不同的,前者關注的是公民權利的普遍化,後者則關注個人權利基礎之上其獨特性能夠被承認。
多元文化主義具有後現代性,這並不意味著它的影響只停留在文化層面。就如現代與後現代之間揪扯不清,文化認同也總是與現實利益相互牽絆。伴隨著社會運動強勢興起,多元文化主義對現代政治版圖越來越具有挑戰性。羅伯特·達爾敏銳地捕捉到它對民族國家圖式下的現代民主所帶來的衝擊:「舊的一元民主在多元的現實面前粉身碎骨。政治衝突顯然不可避免。其結果是,衝突而不是一致同意逐漸被認為是正常的,甚至是政治生活有益的特點。」[11](P452)
西方國家尚且如此,多元文化主義的主題在新興民主化國家中具有更重大的現實意義。與西方國家的民主化不同,諸多亞非拉國家在民主化開始之前尚未完成國家民族建構,國家成員的政治認同不僅沒有匯聚於國家層面,反而對於本族群的認同要遠遠超過對國家的認同。在西方國家中,多元文化主義的背景是現代化和民主化的完成,而在新近民主化國家中,多元文化主義卻與現代化和民主化過程交織在一起,這意味著,多元文化在西方國家中是一個後現代的問題,而在新興民主化國家中卻是一個前現代問題。這種後現代與前現代的差別,使得多元文化主義對西方國家和新興民主化國家的政治發展產生了截然不同的影響。如果說西方國家中的多元文化主義關注於人的族群身份和文化符號的保留,那麼,新興民主化國家中的多元文化局面則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民主化的障礙。如果勉強植入選舉民主,民主化往往在多元文化的環境中導致多方面的災難。總之,多元文化與民主化處於一種令人沮喪的兩難之中。
多元文化社會中的民主化所遭遇的困境或悖論表現在多個方面,它們都圍繞著一對基本矛盾——分化或分裂的社會與統一的國家,這一對基本矛盾正是民主本身的一個悖論。拉里·戴蒙德認為,民主政治包含三個悖論,分別是同意與效率的悖論、代表性與治國能力的悖論、衝突與認同的悖論,其中,衝突與認同的悖論是民主的最基本的悖論[12](P122~138)。在非獨裁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差別、衝突和對立使得民主成為一種必要的制度安排,沒有競爭和衝突,就沒有民主政治,民主本身就蘊含著差異和分歧。但是,民主之存在又須以對民主框架和制度體系的同意以及國家共同體的內聚力為基礎,它包含著共識和協作,而這要靠寬容和妥協方可達成。這樣一來,民主便在衝突和認同之間陷入了難以取捨的兩難境地。
在現代西方的同質社會中,人們以利益為聚合的基礎,組成利益集團進行集體行動,這就使社會政治中的衝突往往發生在不同的利益集團層次中,且這些衝突主要以利益為訴求。由於西方社會經濟高度發達,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特徵顯著,人們往往同時屬於多個利益集團,諸利益集團之間存在大量重疊,這就使利益集團不會成為難以調和的社會分裂和對立的誘因。由於西方社會早已完成國家民族建構,國家認同是一個基本的社會共識,再加上公民社會發達,公民意識也相對成熟,因此,西方社會中的絕大多數衝突可以通過選舉民主的多數原則獲得解決,即使沒有解決,這種多元化的利益衝突也不至於引致國家分裂。而在異質社會中,衝突則往往發生於各種類型的族群層次,由於族群界限清晰,非此即彼,人的族群歸屬只能是單一的,這就使得利益衝突與文化認同衝突交織在一起。
此外,選舉民主將民主定位於選舉,以競爭性選舉決定輸贏,從而缺乏協商和妥協的機制和空間,結果就表現為輸贏對立的零和博弈,這使選舉民主往往成為加劇社會分化、擴大社會分歧甚至導致社會分裂的罪魁禍首。西方選舉民主中的利益之爭背後隱藏著價值的對立,比較悲觀的學者認為,民主政治被利益集團把玩於股掌之中,社會和選民因選舉民主的競爭性而有分裂的危險,正如卡藍默所說:「經由兩黨政治架構的選舉政治,早已成為特殊利益集團的政治角斗場,利益集團不是代表了大眾的利益,而是撕裂了社會大眾。難道政黨對峙所體現的不同的政治理念就是社會利益的真實寫照?民主的政黨政治不過是虛擬了社會分歧,把大眾捲入不必要的紛爭之中。」[13](PⅧ)同質的西方社會尚且如此,對於族群分化顯著的社會來說,問題就尤為嚴重了,選舉民主的多數原則往往不但不能解決或緩解交織著利益和文化認同的複雜衝突,反而會將既有衝突激化。
在新近民主化國家中,「衝突與認同」的悖論主要表現為「地方民族主義」與「國家民族建構」之間的緊張,李安山將這種緊張歸納為六個方面,分別涉及民族一體化、民族平等、民族衝突、新聞輿論的作用、多黨制的意義和國家整合[14](P389~393)。在這一民主悖論的兩個方面之間,衝突與認同何者佔據主流具有重大意義,這意味著新近民主化國家將朝著哪個方向前行,是在民主化刺激下走向分裂還是在民主框架中實現整合?令人憂慮的是,選舉民主普世化在諸多第三世界國家中所導致的負面影響正不時衝擊著人們對於民主的美好願景。
五、選舉民主與獨裁統治的悖論
作為民主自身的悖論,衝突與認同之間的張力存在於任何民主和民主化國家,不過在新興民主化國家中表現尤為突出。相較於這一悖論,新興民主化國家中時常出現一種幾乎為其所特有的民主悖論——民主選舉選出了獨裁者,選舉成為獨裁者上台掌權的便捷通道。
選舉民主視選舉為民主的本質,為了在競爭性選舉中獲勝,候選者必須提出最能凝聚選民、獲得選民認同的競選綱領。在前現代的異質社會中,黨派界限和黨派認同主要以族群為標準,因而候選者的競選綱領往往帶有濃重的種族主義、民族主義、原教旨主義色彩,而不是如西方社會中的競選者那樣以社會改良政策吸引選民。如此一來,基於族群差異的黨派本身就已顯示了族群分化,政黨領導人在競爭性選舉中的鼓動更將這種族群分化擴大。不管是哪一派通過選舉獲勝,他們所致力於其中的往往都是實現本族群利益,並對其他族群成員進行獨裁統治。這正如亨廷頓所擔心的,在非西方社會,選舉可能會導致那些嚴重威脅到民主的政治領袖和政治團體的勝利[15](P424~425)。
在新近民主化國家中,選舉民主有可能淪為獨裁者上台的通道,雖然明目張胆地反對民主的人是少數,不過這少數的反民主傾向卻十分明確,尤以中東國家民主化進程中的民主亂象最為典型。叢日雲教授如此描述中東政治亂局中的民主悖論:權威主義的鬆動釋放出神權政治的魔鬼,民主化改革指向非民主的前景,結果導致中東民主化中出現了沒有民主派的民主化和反民主的「民主派」這樣一種奇特的政治現象[3](P333)。
在近些年以來的選舉中,中東不少國家的激進政治軍事組織參與選舉,甚至獲勝,尤為令人驚訝的是巴勒斯坦軍事組織哈馬斯在2006年議會大選中獲勝並組建政府。2009年的黎巴嫩議會選舉中真主黨聯盟在128個席位中獲得57席,雖未獲勝,但對執政黨聯盟構成了極大威脅。2012年埃及總統大選中穆斯林兄弟會組建的自由與正義黨的主席穆爾西獲勝,成為「終身總統」穆巴拉克之後的首位民選總統。弔詭的是,哈馬斯和真主黨都被西方視為恐怖組織,而穆斯林兄弟會則是主張實現全面伊斯蘭化的伊斯蘭復興運動的重要組織。極端政治軍事組織在選舉民主中崛起,這可能是致力於中東民主化的西方國家所未曾預見到的,當然更是他們不希望見到的結果。對此,宋魯鄭曾不無調侃地說,美國可能很苦惱地發現,只要是引入民主元素的中東國家,要麼反美,要麼選出極端勢力,要麼一片混亂,成為包袱,只有世襲的封建王室政權最穩定、最親美。
選舉產生的獨裁者轉身終結民主的現象屢屢發生,這無疑是對選舉民主的一個極大的諷刺。從民主空洞化的角度來看,由於選舉民主剝離了民主的價值理念,僅將其視為產生政治領導人的手段,那麼選舉就完全可以脫離民主而獨立存在。只要賦予社會成員以選舉權,讓他們自由地投票,極端地說,這種選舉可以在任何社會發展階段和任何政治形態中存在。在現代西方社會中,選舉民主從來都不是存在於真空中的,它的存在和運行皆以西方國家長久的平等、自由、人權和法治傳統為其邏輯前提和社會基礎。選舉民主普世化意味著民主脫離了西方的歷史傳統和社會基礎,只剩下喧鬧的多黨制參與和競爭式選舉。在此境況下,民主只是一種形式化的選舉,看似熱鬧異常,卻往往會成為種種政治罪惡的催化劑。因此,民主化國家中民主悖論的出現是具有必然性的,它是選舉民主自身的邏輯使然,也是選舉民主普世化的必然結果。
六、結語:從選舉民主到過程民主
選舉民主之出台有其現實考慮,畢竟選舉之有無是極易辨認的,正因如此,熊彼特選擇了選舉民主概念,以此作為區分民主與否的標準。相較於選舉標準,自由、平等、人權之有無、有多少卻是一個並無標準答案的問題,正因如此,西方學界各種版本的量化民主度量模型的指數各有側重,莫衷一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以選舉民主為民主化模板是合理的。儘管選舉民主不同於有選舉無民主的選舉主義,諸多學者注意到要防止「選舉至上謬誤」,強調「自由選舉是民主的必要條件,但不能被視為民主的充分條件」[16](P4),然而,選舉民主本身就是以選舉界定民主,它過於彰顯選舉的作用,而忽視了民主的本質——人的自主意志和自主決定,更將民主所要實現的有尊嚴的生存狀態拋諸腦後。選舉民主將民主選舉化,導致選舉民主與選舉主義之間往往只有一紙之隔。選舉對民主稍有僭越,就難免戳破那一層紙,陷入選舉主義的謬誤。
鑒於選舉民主普世化的邏輯和現實困境,我們必須轉變對於民主的理解方式,可以嘗試基於微觀的個人視角重構民主,這便是過程民主。過程民主遵從民主的本意,認為民主就是人們在彼此平等的基礎上決定或參與決定與己相關的事務,在此過程中,不同利益集團和個人通過相互之間不斷的協商和妥協,使社會在動態的平衡中保障著每一個公民的有尊嚴的生活。選舉民主是間接的、精英的、程序的、工具的民主,相對來說,過程民主則是直接化的、參與化的、實質化的、價值化的民主。相對於選舉民主這種模式化的民主,過程民主則是一種開放的、靈活的、多元的調試過程,它沒有整體的、完備的、固定不變的制度規則,而是根據現實的變化調整實現諸價值和目的的途徑、手段和方式。過程民主避免了本質主義思維方式,它只是人們有尊嚴的生活狀態,人們基於個性的自我理解而理性自主地掌控自己的生活。人們對自己生活的掌控需要以法治為保障的自由和權利,但更重要的是,這種掌控需要以相應的條件或能力作為實實在在的自主行動的前提。
由於立基於人的生存狀態的改善,過程民主並不著意於選舉民主所期冀的競爭式選舉,而是看重所有能夠改善人的生存狀態的積極變革。因此,作為一種民主理念,過程民主反對選舉民主式的急速而整體的政治改造,而是要將民主和民主化都理解為一個過程,民主的運行是一個需要兼顧各方主體和各方利益的過程,民主化更是一個穩中求進的漸進過程。就西方民主的發展而言,過程民主是比選舉民主激進得多的民主理念。雖然諸多現當代西方學者所主張的意識形態以及歷史終結論曾經引起熱議,但其實都是對歷史發展某一時期的一個橫切面的認識。民主一直處於發展過程之中,歷史的發展當然更不會終結,西方國家雖自稱民主,但其仍然需要繼續民主化。就第三世界國家的民主化而言,過程民主卻是溫和得多的民主理念。過程民主視民主化為一個綜合改革的漸進過程,並不著意於選舉制度確立與否,從而消除了民主化進程中的國家所面臨的社會壓力,當然更避免了選舉民主普世化所導致的衝突和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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