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配偶也可成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繼承糾紛
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相信大家對此並無疑問。但是如果子女因意外先於父母去世,那麼子女的配偶也可能會成為法定繼承人。下面就通過案例和法規,為大家講解這種情況適用條件。
子女的配偶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王老太與老伴張大爺有兩個兒子,王老太老伴與大兒子在一次車禍中去世。為了照顧王老太,大兒子妻子李某搬至王老太處共同生活,自己承擔起了贍養義務。王老太二兒子在外地打工,只是每月給王老太一些生活費。王老太生病住院期間,由李某一人照顧,王老太二兒子以工作忙為由,沒有回來照顧王老太,醫療費用由李某一人承擔。對此鄰居們都誇王老太有一個好兒媳。王老太去世留下了一套房產。由於王老太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所以張某想通過法定繼承,繼承整個房產。李某認為自己有繼承王老太遺產的權利,王老太的遺產應該由張某與其共同繼承。商量無果,李女士訴至法院,請求與張某共同繼承王老太遺產。
繼承糾紛
張某認為自己是王老太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是唯一在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王老太的遺產理應由其全部繼承。
李女士認為:王老太生前時,自己為了更好照顧她,不僅與其共同生活,而且在病重期間悉心照顧,可享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權利,繼承王老太的遺產。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李女士作為繼承人與王老太兒子共同繼承王老太的房產。
律師解答
【周密律師解答】
第一順位繼承包括哪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
李某為什麼能作為繼承人繼承王老太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本案中,雖然李某是王老太大兒子的配偶,但李某在張大爺去世後就與王老太共同生活,照顧其生活起居,且在王老太生病期間細心照顧,可視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李某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李某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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