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消費信貸的風險分析與對策研究
目前,我國消費信貸市場空間不斷拓展,住房信貸、汽車信貸、耐用消費品信貸、助學信貸等業務獲得迅速發展。2000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餘額增加1.33 萬億,同比增長14.3%,其中消費貸款累計增加2592億元,比1999年多增加1693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多增額的68%,在全年貸款總增長額中的貢獻率為19.7%.
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不斷擴大,該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也逐步暴露出來,在有些地區還表現得比較明顯,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消費信貸風險的分析與識別,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範消費信貸風險。
一、消費信貸中的風險因素
(一)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動和道德風險。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在美國消費信貸之所以成為人們樂於接受的消費方式,除個人信用制度比較健全外,銀行有周密完備的信用網路,藉助於計算機等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費管理體系,銀行和商家通過網路可及時了解消費者的信用情況,因而能夠迅速確定能否向消費者提供貸款。美國消費者到銀行申請按揭購車,銀行職員立即將他的「社會安全保險號碼」輸入電腦,查詢以往的消費貸款有無不良記錄,查實能按時還款後,立即通知汽車經銷商可以為其選車。
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徵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徵稅機制的不完善,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財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採用當面對證或上門察看等原始徵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銀行自2000年初開展住房和汽車的消費信貸以來,發現約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沒有在銀行代扣賬戶上存錢,如此高的違規比例顯然會造成很大的道德風險。此外,一些借款人由於收入大幅下降或暫時失業等市場原因,無法按期還款,儘管這種情況目前還不多,但隨業務量擴大,相應的風險將呈上升趨勢。例如,在發放助學貸款時,許多銀行經常採用學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觀經濟形勢惡化,畢業生就業壓力上升,那麼大多數學生都可能無法按時償還貸款,加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商業銀行就很難查尋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狀況,這種互保方式蘊含的風險自然會顯現出來。
(二)銀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潛在風險增大。
現在,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對同一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資料分散在各個業務部門,而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管理,難以實現資源共享。通常,僅僅憑藉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徵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表現,有無違法紀錄,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徵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由於現階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對落後,主要仍採用手工辦理,加上從事消費信貸業務的人員緊、網點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筆貸款的審查都與借款人當面調查核對,加上一些業務人員素質不高,審查不嚴,難免有疏漏。同時貸後的監督檢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信貸的潛在風險增大。
(三)與消費貸款相關的法律不健全。「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國實踐中常常發生「欠債有理」的現象,一些法律法規中似乎也有「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者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範,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如汽車消費貸款,國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購車輛抵押擔保。而在我國購買汽車的單據中,沒有一項是出具給銀行的,因此汽車抵押給銀行後,銀行卻無法控制過戶行為,造成不小的風險隱患。
發展消費信貸,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礎,而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實際司法過程中,保護借款人或保證人正常生活,而忽視銀行債權法律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也給風險防範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消費貸款一般額度較小,而小額債務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觀的訴訟費,使銀行利益受損。因此,要從法律上對銀行個人貸款經營給予必要的保護。
(四)借款人多頭貸款或透支,導致信貸風險上升。目前,國內許多銀行官僚主義嚴重,部門之間缺乏整體的聯動機制,使一些道德水準不高的借款人有機可乘,如公司業務部、房地產信貸部、零售業務部、銀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為政、自成體系地辦理各不相同的消費信貸業務,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資料,一套核算管理辦法和風險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銀行里多頭借款或透支的現象時有發生,增加了消費貸款風險。
(五)抵押物難以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一旦消費貸款發生風險,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範,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現階段,我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六)缺乏資產證券化的有效手段,導致銀行流動性風險增加。資產證券化將不具備流動性的貸款轉化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縮小商業資產和負債在期限和流動性方面的差距。而個人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等主要消費貸款期限都比較長、金額較大、客戶分散,可商業銀行的負債期限相對較短,在允許銀行參與的資本市場發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銀行無法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長期資金的渠道,從而形成「短存長貸」的格局,使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流動性風險顯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場化,消費信貸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消費貸款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客戶分散且數量大、客戶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對不同客戶群應採取不同的利率定價,以實現貸款風險收益的最大化。但由於目前我國利率尚處於管制階段,商業銀行無法通過差別定價的貸款策略,增加對高風險客戶貸款的風險貼水,從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費貸款的平均損失率。
(八)指令性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近年來,為擴大內需,扭轉宏觀經濟形勢,人民銀行制定了有關指導原則,鼓勵各商業銀行發展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大量收入無保證的下崗職工發放金額高達數萬元的消費貸款,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二、商業銀行防範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面對消費信貸的發展過程出現的各種風險,商業銀行急需建立一套防範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會範圍的個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學有效的個人徵詢體系是銀行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前提保證。從目前的實際出發,可以分兩步走:先在銀行內部以信用卡個人信息資料為基礎,將其他各專業部門保存的個人客戶信息資料集中起來,建立全行性個人客戶信用資料庫,使每個客戶都有相對完整的信用記錄,並以此為基礎建立個人信用總賬戶,個人與銀行的所有業務均通過總賬戶進行。同時,加快建立國內各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銀行牽頭建立一個股份制個人徵信公司,聯合金融機構、政法部門、勞動力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搜集整理個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記錄,評估個人信用等級,為發放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提供消費者的資信情況。可以先易後難地組建徵信公司,起初只聯合金融機構,以後再逐步擴大。徵信公司應遵循「會員免費提供信息,有償提供查詢服務」原則,把各家金融機構作為會員,金融機構免費向徵信公司提供個人信用記錄,參加組建的其他部門同樣要免費提供有關的個人資信情況。金融機構和個人查詢時要付費,以便保證徵信公司正常運轉。目前,這項工作的試點已經在上海展開,應下大力氣將成功經驗向全國推廣,為消費信貸的全面開展創造條件。& n bsp;
(二)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在建立全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各銀行還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發展戰略制定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作為放貸的基本標準,使之從源頭上發揮防範信貸風險的作用。
信用評價體系一般採用積分制,具體分成四個部分:①基本情況評分:包括個人的一系列情況,如出生年月、學歷、職業、工作地點、工作經歷、工作單位、家庭情況等等,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積分。②業務狀況評分:在信用記錄號下,每發生一筆業務,無論是存款、貸款、購買國債及其他金融債券、信用卡消費、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積分。③設立特殊業務獎罰分,如個人信用記錄號下屢次發生信用卡透支,並在規定期內彌補透支就可以獲得額外獎分;個人貸款按期還本付息情況良好可以獲獎分;若發生惡意透支,並且不按時歸還所欠本息,就應額外罰分,甚至列入黑名單。④根據上述累積得分評定個人信用等級。
信用評價體系是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基礎,銀行可以根據個人信用狀況規定不同層次的服務與優惠,如信用累積分達到一定數額,可定期寄送銀行資料和服務信息;信用卡透支額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長;個人消費貸款、按揭貸款利率在可行範圍內可適當下浮;個人貸款擔保可根據信用狀況等調整。而對信用積分低的客戶,則限制辦理某些業務,列入黑名單的客戶,銀行應拒絕提供服務。
(三)重點開發風險低、潛力大的客戶群體
選擇風險低、潛力大、信用好的客戶群是銀行防範消費信貸風險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選擇的客戶對象包括:一、在讀大學生:一般具備較高文化素質,很可能成為較富裕的人群,具有較高開發價值;他們從讀書、工作到成為「中產階級」有一過程,而這一過程最迫切需要利用個人信用資源,如果銀行早期與之建立經濟聯繫,提供金融服務,可能獲得終身客戶。二、從事於優勢行業的文化素質較高的年輕人。目前,發展形勢較好的行業有電信、電力、外貿、金融、計算機、教育、醫藥等。三、國家公務員、全國性大公司或外資企業的管理人員及營銷人員:他們不僅工薪水平和福利條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較好的專業技能,預期收入高,失業風險較低。銀行對重點客戶應加大營銷和調研力度,在促進業務發展的同時,有效降低貸款的預期損失比率。
(四)建立銀行內部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
從跟蹤、監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貸款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監控,掌握借款人動態,對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情況,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列入「問題個人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並拒絕再度借貸。
要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風險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線查詢、分級審查審批,集中檢查。從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幾個環節明確職責,規範操作,強化稽核的再檢查和監督。
銀行內部要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辦理消費信貸業務,同時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委員會,作為發放消費信貸的最終決策機構,做到審貸分離,形成平衡制約機制,以便明確職權和責任,防範信貸風險。
(五)實現消費貸款證券化,分散消費信貸風險。
消費信貸一般期限較長,造成商業銀行短資長貸,加大了流動性風險。西方國家的對策是實現消費貸款證券化,賦予其轉讓、流通職能,從而達到分散消費信貸風險、縮短放款機構持有時間的目的。我國商業銀行也應以此為鑒,加快實現資產證券化進程。
在證券化過程中,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消費信貸資產,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證券組合,出售給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或信託公司(SPV〕,由其將購買的貸款組合經擔保和信用增級後,以抵押擔保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由於消費貸款具有利率、借款人違約、提前償還等多種風險,通過SPV對證券組合採取擔保、保險、評級等信用手段可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同時也降低了發行人的融資成本。同時,抵押擔保證券以消費貸款的未來現金流量為基礎,期限較長,相對收益風險比值較高,為金融市場中的長期機構投資者提供了較理想的投資工具。
(六)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擔保制度。
消費信貸與其他貸款不同,借款人是一個個的消費者,貸款購買的是超過其即期收入限度並較長時間才能歸還貸款的財產或耐用消費品。因此,在發放消費貸款時,用抵押、擔保作還款保證顯得十分重要。在歐洲國家,一般採用住房抵押擔保發放住宅貸款,在香港實行購房抵押,又稱「按揭」業務,是購房的單位或個人以購房合同作抵押獲得貸款的方式,美國的抵押貸款之所以不亞於其它貸款的吸引力,不僅因為有三個抵押市場中介來增強抵押券的流動性和償還力,而且還因為有抵押擔保機構來保證抵押貸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國進行住房貸款擔保的機構有官辦的,也有私營的,一旦購房者違約,它們承擔金融機構的貸款損失。美國抵押擔保的成功還在於設定了融資機構和二級抵押機構,並建立抵押保險,有效增強了貸款的清償力。我國要儘快健全抵押擔保制度,具體應注意幾方面:首先應完善擔保法,增加有關個人消費信貸的詳細條款;其次,應培育規範的抵押品二級市場,使各種貸款抵押物能夠迅速變現。第三,可考慮由政府出面組建消費信貸擔保公司,為長期消費信貸提供擔保,這也是一些西方國家發展消費信貸的成功經驗。如美國有四家政府性質的按揭擔保機構,主要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提供住房貸款擔保,並向銀行收購部分個人住房貸款,發行住房按揭擔保債券,從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部分居民難以提供擔保和銀行的資金流動性問題,促進了個人住房貸款的發展。第四,國家應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的貸款都要設定擔保,銀行可視各個貸款品種的規定及申請人資信狀況,要求全部提供合適的擔保方式,並對擔保程序進行嚴格審查。
(七)把個人消費貸款與保險結合起來。
由於銀行難以掌握借款者個人的健康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變化,這是個人消費貸款最主要的經營風險。法國、德國、加拿大等,在開展消費信貸業務中,都規定客戶必須購買死亡險,以減少銀行風險。我國也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將個人消費貸款與保險公司的有關險種、產品組合起來運作。如銀行在發放某些消費貸款時,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須購買某種特定保險。一旦借款人發生意外,不能償還貸款時,保險公司即要向保險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保險賠償金,而這筆賠償金又足以償還銀行貸款本息。這樣,一方面可化解銀行的經營風險,實現消費信貸風險的合理有效轉換,另一方面也有助於保險業的發展。當然,這種險種的保費應當較低廉,使消費者既可以得到銀行貸款,又可以得到保險的益處。
(八)實行浮動貸款利率和提前償還罰息。
1.人民銀行應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在利率浮動比率、貸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給商業銀行以更大的餘地,以便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更好地防範風險。同時,應允許商業銀行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中收取必要的手續費、服務費,以補償商業銀行信貸零售業務付出的成本。在消費信貸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應採取浮動利率制,按年度調整一次,從而減少銀行利率風險。
2.對貸款期限長、利率風險大的住房貸款儘快實行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並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確定的利率計算全部貸款期內的全部利息,該利率不再做任何調整和改變。浮動利率是指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只規定最初一段時間內的利率,在合同到期後,就要根據事先約定的新利率計算方法,按照當時的市場利率重新確定下一階段貸款利率,浮動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通過消費者對兩種利率的自由選擇,增加消費者的風險和收益意識,規範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行為方式和業務往來。
3.實施提前還款罰息制。由於消費信貸一般為長期貸款,利率變化將導致銀行蒙受利率損失的可能。當利率下跌時,消費者會提前償還固定利率的貸款,而以較低的利率舉借新債。借新債還舊債,會導致銀行喪失貸款收益,並給銀行重新安排資金造成困難。為此,銀行應收取高於預定利率的罰息,彌補信貸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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