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
07-10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二、正當防衛的條件 (一)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 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理所當然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因此,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違法犯罪行為。 (二)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使合法權益處於緊迫的被侵害或威脅之中,才使防衛行為成為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的,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前加害,二是事後加害。防衛不適時不是正當防衛,一般認為對這種行為應追究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 (三)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進行防衛,如束縛不法侵害人的身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乃至死亡。二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進行防衛,即當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財產作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時,如果能夠通過毀損財產達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則可以通過損毀財產進行正當防衛。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第一,對於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上述規定,仍然存在防衛過當問題。第二,對於輕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才沒有防衛過當問題。第三,並非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都適用上述規定,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上述規定。三、正當防衛的限度與防衛過當的認定問題 首先,防衛過當具有防衛性,除了不符合限度條件外,防衛過當在其他方面都是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的。因此防衛過當與不具備防衛前提之「假想防衛」、不符合時機條件的「事前防衛」、「事後防衛」、不符合正當防衛主觀條件的「防衛挑撥」等有著本質的不同。 其次,防衛過當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雖然刑法並未規定防衛過當罪,但是刑法上的防衛過當是指實施正當防衛超過法定限度條件而構成犯罪的一種情形,因此防衛過當也有自己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防衛過當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而不能僅看防衛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最後,防衛過當是一種減輕刑事責任事由。四、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對於防衛過當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確定罪名,而不能定所謂「防衛過當罪」、「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等罪名。 對於防衛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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