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 l 法學中國

2017-04-28江偉法學中國

作者:江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來源:《法學家》2009年第5期。

伴隨著新中國的成長,民事訴訟法學已走過了60年歷程。此間民事訴訟法學既經歷過「輕中之輕」的低谷,也見證了法學研究的輝煌。回顧60年歷史,吸取過去的經驗和教訓,對於今後民事訴訟法學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建國初期的民事訴訟法學

新中國成立以後,當時實行「一邊倒」政策,整個國家都在學習蘇聯模式。這一時期的民事訴訟研究主要是翻譯、介紹蘇維埃民事訴訟法教科書及學術著作。各政法院系開始開設民事訴訟課程,編寫民事訴訟教材,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就編印了《中國民事訴訟講義》。與此同時,研究中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零星文章也陸續問世。這些都標誌著新中國民事訴訟理論研究已經開始。

1957年下半年開始,「左」的思潮在全國開始泛濫。按程序辦案被視為刁難群眾的框框,是在搞「繁瑣哲學」。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十年動亂期間,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被停止,政法院系被撤銷,《政法研究》、《政法譯叢》、《法學》等法學刊物被迫停刊。

總體而言,建國初期的民事訴訟法學有兩個特點。其一,學術研究全面借鑒和學習前蘇聯的法學理論和體系。其二,「馬錫五審判方式」和以調解為中心的司法政策,使得規則治理型的民事訴訟法難以建立。

二、改革開放後的民事訴訟法學

1978年我國開始改革開放。30年來,民事訴訟法學經歷了從注釋法學到理論法學的轉型。

首先,注釋法學階段。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頒布施行。試行法的頒布標誌著民事訴訟法學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這一階段的學術研究主要是圍繞解釋和解讀試行法而展開的,此即注釋法學。

其次,理論法學階段。在這一階段,民事訴訟法學開始逐漸擺脫了前蘇聯法學研究模式,轉而大膽借鑒和學習兩大法系國家的學術研究成果,建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訴訟法學基本理論體系。重建民事訴訟法學基本理論首先必須解決「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關係」這一基礎性的課題。以往我們始終認為實體法是訴訟法的母法,二者之間屬於目的與手段的關係。不過市場經濟為擺正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關係帶來了契機。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催生了程序正義理念在我國的逐步樹立。程序正義的最大意義就在於使人們認識到程序法的價值。程序法具有雙重價值:其外在價值在於實現實體正義,而內在價值則在於實現程序正義本身。這樣,我國民事訴訟法逐漸走出了實體法的陰影,開始走上了能夠相對自給的學術研究軌跡。

以此為起點,包括目的論、訴權論、訴訟標的理論以及既判力理論等在內的民事訴訟法學基本理論逐步引入、建立,並取得了不同程度的突破和進展。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法,也從單純的實體法視角到實體和訴訟兩大視角的並存與融合。以往人們把訴訟法定位為實體法的輔助法,基本上都是從實體法角度來把握這些基本理論。而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人們又逐漸轉而從程序法角度來重新審視這些基本理論。這一轉變標誌著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基本理論體系得以初步轉型,而這正是建國60年來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最大成果。

三、民事訴訟法學展望

進入新世紀以來,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取得了豐碩的學術成果。不僅基本理論研究不斷深入,民事訴訟的具體制度也逐漸受到人們關注(例如臨時救濟制度)。在新時期里,有以下兩點值得我們關注。

一方面,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迫在眉睫。隨著社會快速發展,現行立法已經無法適應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需要。現行立法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宜粗不宜細」的立法精神使得現行立法對許多制度只是籠統地概括規定,未來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應摒棄這一原則,將許多制度予以細化。尤其是學界近年來研究得較為成熟的制度,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應當予以明確規定。第二,必須解決司法實踐中「立案難」、違反管轄的地方保護主義、法官濫用證據規則以及「執行難」等困擾司法公正的嚴重問題。為此,有必要在新民事訴訟法中有針對性地制定有關制度以遏制司法不公。最後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適用問題。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我們的本土經驗,既要肯定,又要程序化和制度化。例如馬錫五審判方式中的「調解為主」, 1982年民訴立法時改成「著重調解」, 1991年民訴法則進一步改為「自願合法調解」,其原因就在於防止把調解絕對化。現在最高法院提「調解優先」,這與法律的精神是不相吻合的。公然違反法律規定亂提口號,弄得下級法院非常為難,調解結案率層層虛漲,有的法院規定必須達到100%,搞得法官不敢判決,強迫調解現象愈來愈嚴重。調解的本意是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和處分權,有利於社會和諧,但這並不意味著判決就不利於社會和諧。從長遠角度講,判決更有利於闡釋法律的精神,使法律具體化,增強法的可預測性,使法律標準統一化,判決更有利於彰顯程序正義的魅力。

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對象應正在由立法中心主義轉向司法中心主義。改革開放以後,我國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嚴重缺失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體到民事訴訟法學領域,學者們所關注的是立法完善而很少關心民事訴訟法的實際運行。在立法優先的今日,學術研究的中心向靜態的立法傾斜倒也無可厚非。但從中長期看,如果學界在立法已經相對完善以後依然把自己定位於「影子」立法者而把視野局限在靜態的立法層面,那麼民事訴訟法學發展也就沒有活力了。筆者預測未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重心必將從立法中心主義過渡到立法與司法並重的均衡形態。

此外,這一轉變同時還昭示著研究方法的更新。在市場經濟初期,為迅速填補我國法律體系的缺失,立法成為十分緊迫的任務。反映在學術研究上,就表現為學界側重於對國外立法的比較研究。不可否認,這一思路對於解決立法缺失來說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但我們也要看到,這種做法在填補法律空白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問題,即對實踐的忽視。民事訴訟法的生命力並不在靜態的立法,而是在動態的實踐。在民事訴訟立法相對完善以後,理應更加關注司法實踐中的種種問題。紙張上的法律或許可以是外國的法律,但法的實踐註定只能是中國的實踐。

推薦閱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蘇力:法律人思維?
徐漢明:國家監察權的屬性探究丨法學評論
呼聲丨法學界共議學術自由 強調應受法律保障
王澤鑒:民法學研習方法與大型論文寫作方法
王澤鑒教授訪談錄(下) | 我看大陸法學研究

TAG:中國 | 法學 | 訴訟 | 發展 | 民事訴訟 | 民事訴訟法 | 訴訟法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