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的網路化共享是否侵權〔文/吳學安〕
07-10
「挖到寶貝了,這裡有大量古籍影印本供人免費下載查閱,內容涵蓋人文哲科各個方面,都是非常好的東西!」前不久,一家名為「書格」的古書籍網站在微博上火了。網友「未曾」將自己從世界各大圖書館收集和整理的古籍影印本上傳至網路,這些作品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內容從圖畫到文字,從國外到中國古代,受到眾人熱捧。 根據微博博主的鏈接,網友發現原來這個「發現寶貝」的地方是一個在線的古籍圖書館——書格。前身來自於一個收集整理各國圖書古籍或繪畫的豆瓣PDF小站。網站中的古籍內容包羅萬象,歷史、地理、哲學、宗教、藝術、科學等各類資源齊全。網站的影印版畫質量很高,點擊進入之後,屏幕中間便會呈現一頁書的形象,讀者可以像翻書一樣實現自由翻頁。網站站長「未曾」從去年開始做分享古籍影印本的工作,最初在豆瓣,現在剛搬到網站上。對於「搬運工」的工作,他表示,」這些珍稀古籍不應該只存在閣樓書架上,希望還原給大眾。」 目前國內古籍數字化情況不容樂觀,很多古典文化精華大眾接觸不到,被束之高閣,對很多讀者來說,這裡存在一種文化的斷層。影印是把古籍經過策劃後合理地歸類,通過高精度掃描,近乎於原樣出版,這種整理工作為專家學者提供了最基礎的第一手研究資料。在原《著作權法》中,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在目前的修改草案中,相關的第十三條規定:「以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新作品為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使用演繹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雖說著作權法越來越完善,但是在具體的實施中,尤其是在目前網路環境中存在大量侵權案例的情況下,保護古籍整理版權還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現在問題是,數字化環境下的盜版已成為古籍數字化整理面臨的巨大挑戰,出版社之間的盜版也頻頻出現。 按照著作權法有關「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整理人享有」的規定,就古籍整理來說,所謂「整理已有作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將散亂作品進行增刪、組合、編排、加工、梳理所形成的作品,而通常是未經出版但內容又相對確定的作品;一類是對結構體例相對完整、內容相對確定的而通常是已經出版的作品。這裡要談的是對後一種古籍作品的整理,即通過點校實現版本的現代級。雖說影印涉及不到改編、注釋、翻譯,人們通常認為這不是一種整理和再開發,其實這種觀念是非常錯誤的。古籍影印不僅包含了編者的辛勞,而且出版社在利用各館館藏古籍文獻時,都需要向相關的收藏館支付費用。如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出版的「稀見方誌」系列,就是工作人員在遍查全國方誌的基礎上進行影印,很多方誌都是孤本。尤其是整理出的影印本一旦出版面世,其他出版社甚至私人書商馬上就會據此翻版盜印、低價傾銷,導致正版的影印本反而滯銷。 古籍是人類文明的主要傳承載體,其本身是不可替代的。但是,普通讀者一般很難接觸原始古籍,即使面對一部善本,也會遇到閱讀的困難。所以,要撥開歷史的塵封,透視古籍的博大精深,就必須對古籍做一番現代化整理,如標點古籍、數字化古籍等,都是為了排除閱讀障礙,方便使用和流傳,實現古為今用的目的。「書格」的古書籍網站對於古籍的整理歸類和免費提供下載,這種網路轉載和傳播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古書籍網站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供人免費下載查閱古籍影印本超過法定版權保護期,則這種行為不屬於侵權。一方面,「書格」的古書籍網站提供古籍影印本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的,早已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50年保護期,且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應該被認可作為一種傳播文化的行為,是值得鼓勵的;另一方面,一般網站雖然下載也不需要收費,但是他們是靠點擊率獲得廣告收益。而「書格」的古書籍網站在設計中已經儘可能簡潔,從而減少了人們的點擊率,更表明了其公益性。 古籍屬於社會公共財富。古籍處在公有領域,是可以為公眾使用的作品。無論是紀傳史、編年史和紀事本末,還是典章制度、方誌地理和學術史等,每一典籍都有自己的歷史背景,只要打開古籍,就會被歷史氛圍所籠罩。比如,讀者可以從多個角度閱讀二十四史,由此了解政治、軍事、文學、藝術、法律、典章諸方面的相關知識。這家名為「書格」的古書籍網站,致力於開放式分享、介紹、推薦1949年以前出版書籍的影像本PDF,無疑能為古籍的保護與數字化傳播貢獻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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