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19歲少女遭情人拋屍 一審死刑二審變死緩

 

   

  在德州樂陵有一戶人家,三年來日曆牌始終停留在某個特殊的日子,2008年11月11日,陰曆10月14日,因為他們的女兒再也回不來了。  因為一部手機 19歲少女慘遭拋屍棄井  2008年,當時在寧津打工的女兒黃銀環失蹤了,母親時寶英與丈夫著急了,到處尋找女兒。從網上發帖,在現實中到處打聽。她終於有了女兒的消息,但是沒想到,得到的卻是女兒的噩耗。  寧津一個農民去澆地,沒想到井水中出來了人的毛髮。時寶英說,當時看到女兒的屍體手腳都被反綁,綁著大石頭,嘴上也粘著膠布,說是「窒息身亡」。  2009年,時寶英見到了殺死女兒的兇手,寧津男子劉永強。  劉永強本來是做農資生意,比女兒大了17歲,家中已經有妻有子。據劉永強交代,他和黃銀環關係曖昧,當天因為買手機發生爭執,於是將黃銀環殺死。  時寶英說,「他說是用鈍器砸孩子的腦袋,接著掐她,把女兒的陰道還抓破了」。「半個月後挖出來了,我的孩子都碎屍萬段了。那麼大的石頭,這是毀屍滅跡,投井落石,必須償命!」  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二審變死緩  時寶英覺得「殺人償命」,可是現在二審結束,劉永強卻活了下來。  黃銀環的父親說,一審的時候是「死刑立即執行」,可是他們請了律師之後,卻改成了「死緩」。  在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宣判書上寫道,被告人劉永強之所以取消死刑立即執行,是因為他「在一審宣判後能檢舉他人犯罪,其行為已構成立功,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另外,在相應的經濟賠償中,宣判書上寫著「由於被告人劉永強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黃銀環死亡,其應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由於原告人當庭主張按民事訴狀賠償,放棄按2010年標準賠償,故被告人劉永強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112820元、喪葬費13204元,共計126024元」。  母親只求殺人償命 檢察院已提起抗訴  時寶英說,這個案子,和「李昌奎案」一模一樣,自己不求別的,就要兇手殺人償命。  2011年5月23日,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已經針對被告人劉永強的量刑不當,提起了抗訴。理由是:劉永強有犯罪前科,作案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後無悔改表現,逃避偵捕,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  時寶英的律師王幸福說,「檢察機關已經提起抗訴了,被害人家屬可以等待抗訴出來結果之後,再請求法院對附帶民事的訴訟部分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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