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沒有代議民主
作者:關敏
珀爾說:「中國早在春秋時代以前,就建立了部落首領推舉天子,以及小封君卿大夫有權決定宗族內部誰作封國君主的體系。中國是歷史上最早的建立代議民主的國家。只是後來隨著列國兼并,王權專 zhi形成,才失去了這種民主性質。」
珀爾弄錯了代議民主或者共和國的涵義。
古希臘羅馬是直接民主制,中國目前的村級民主就是直接民主制;表現形式為村民大會。
部落首領推舉天子和代議制的國會制度是2回事情。「部落首領推舉天子」更多的是人治性、臨時性的;缺乏制度性和法治性。有人說堯舜禪讓是「天下為公」。據《史記》記載,顓頊為黃帝之孫,帝嚳為黃帝曾孫,堯為帝嚳之子,舜為顓頊六世孫,禹為顓頊之孫,他們都是黃帝之後,並沒有什麼超血緣的「公」。堯舜禪讓是在大家族範圍諮詢式的安排接班人,將國家主權當作私產私相授受,顯然具有家天下的性質。有人根據《尚書.堯典》的記載,提出「四岳」是中國早期的部落聯盟議事會,是最高的權力中心,並以此論證氏族社會的民主制。而事實上,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四岳」乃指「四方諸侯」,不同於希臘羅馬的常設會議機構元老院,「四岳」一起開會沒有歷史佐證。把中國古代貼上民主的標籤是自欺欺人。
代議制的國會制度是以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為基礎的。中國一直沒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理念,更未確立「徵稅要納稅人同意」的原則。這條原則是在西方中世紀逐步確立的,中國一直就沒有這樣的原則。沒有這樣原則,就不可能有代議制度,因為代議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來控制政府的錢袋子,其次才是控制政府人事變動。中國有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這條原則從根本杜絕了代議制的萌芽。
代議制是歐洲中世紀發展起來。西方發展國會的理論基礎是,羅馬法的「事關眾人之事須獲得眾人同意」的理論;經基督教會的傳播廣為人知,連英王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在位)也承認該理論是「最公正的法律」。人們據此聲稱,法律的制定要得到受法律約束的人的同意;國王或官員的選任應得到受其管轄人的同意;徵稅及稅款的使用需得到納稅人的同意等等。所以,「事關眾人之事須獲得眾人同意」這一箴言是民主的基本原則。
密爾曾區別過代議員(representative)與代表(delegate)的不同。代表是受大眾派遣、表達大眾意見的人員;代議員是大眾選舉出來代替自己行使管理國家職責的人員。前者每時每事都需以大眾的意見為依歸,後者不必每時每事遵從大眾的意見,而應根據自己的判斷、智慧與良知行使職權,當然,人民有權通過定期選舉來表達自己對代議員的滿意與否。代表的概念與「關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這一原則相結合,為議會的合法性及其權力提供了最有力的理論根據。
議會因其成員代表了社會不同的群體和等級,所以被認為代表著社會共同體的政治權威。如大法官索爾普(Thorpe)在1365年宣稱,「議會代表整個王國」。烏爾曼認為這句話「代表了大陸最先進的民主理論」。庫薩的尼古拉也認為,德國的議會由國王、各省代表和社會重要人物組成,「當他們在議會開會時,整個國家就聚集在一起了」。所以,得到議會的同意就被視為得到了整個共同體的同意。
中世紀逐漸形成的這種間接民主思想在14世紀偉大的法學家巴圖魯斯那裡得到比較全面的闡述。他指出:人民通過民眾大會選舉作為統治機構的議會;議會代表整個公民集體,即國家;議會代表人民的意願,授予議會多少權力完全取決於人民的意願。議會的權力也要受到規範或限制,在特定時候是否舉行政府選舉的權利保留在人民手中;議會決策程序遵循簡單多數原則。這種思想已經達到近代代議民主思想的門檻。被歐洲各國共同認可的大憲章原則和議會制度的出現,成為後來英國革命、法國大革命合法性的淵源。因此,那種「資產階級革命後誕生了憲法」的說法,恰好是本末倒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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