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裁判說理的當下意義

增強裁判說理的當下意義
2013.12.27人民法院報
劉樹德

裁判文書是記載人民法院審理過程和裁判結果的法律文書。裁判文書既是記錄訴訟活動及其結果的載體,又是展示法官職業素養、顯現法院形象、體征司法公正的媒介,還是反映刑事法理論與實踐互動樣態的重要依憑。2013年11月12日《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此處擬從深化司法公開的視角對裁判說理做些分析。

裁判說理怎麼樣

法諺有云:正義是從裁判中發聲的。司法的正義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裁判文書只有說理充分、準確,方能使勝訴者贏得堂堂正正,敗訴者輸得明明白白,「真正讓人民群眾從個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但從審判實踐來看,裁判說理還存在若干問題,具體包括:一是有的判決書根本不說理,即在敘述案情之後,便直接援引法條裁判;二是有的判決書沒有針對性的說理,即不針對當事人或者公訴人的訴求說理;三是有的判決書進行「大詞」說理或者籠統概括地說理,例如,在民事判決中,僅援引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等法律原則作「戴高帽」的判決(王利明語),在刑事判決中,僅概要地寫出辯護意見,或用「經查與事實證據不符,不予採納」或者「根據本案情況」進行籠統地或者模糊地說理,還有的判決書隨意地引用位階最高的憲法條款來作為論證理由;四是有的判決書進行非規範的說理,既包括裁判文書的表達不符合中文的基本規範,也包括裁判文書說的「理」不符合特定的法規範性,例如有的刑事判決書未能運用已經約定俗成的相關刑事訴訟法或者刑法的專業術語;五是有的判決書說理「慢半拍」,即裁判者未能及時地更新知識(包括法律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沒有確保自身思維、理論或者知識的與時俱進,例如,過失犯的認定,依次存在舊過失論、新過失論、新新過失論。理論隨著時代的發展在進步,法官應及時關注學界理論的發展變化,並運用於裁判文書的說理之中。

裁判說什麼理

裁判文書可從五個方面來說理,亦即說「五理」,包括事理、法理、學理、哲理、情理。

所謂「事理」,是對案件的客觀事實以及法官查證、認定的法律事實方面提出要求。有的判決書對證明事實的證據不充分,即僅有事實沒有證據,或只是簡單地羅列證據,缺乏對證據關聯性的推理、分析和判斷,對主要證據的採信與否未進行分析說理,對雙方爭議的關鍵證據的認定未置可否;有的判決書對法律事實的表述過於簡單,例如一起販毒刑事案件,事實部分表述為:「某年某月份以來,被告人某某數十次在某地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某某、某某、某某等人吸食」,販賣的具體時間、地點、數量、次數、賣給了多少人等重要犯罪事實都不很清楚。再如一起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事實部分表述為「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在某某縣某某鎮竹山坳,將本村村民某某打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事件的起因、經過等一些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均未加以表述。

所謂「法理」,是對裁判適用法律方面提出要求。適用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法律適用具體包括「找法」、「釋法」和「含攝法」的過程。「找法」就是「以法律為準繩」的具體表現,「找法」最基本的要做到準確;「釋法」是法律規範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絕大部分均需要解釋後方可適用。不同的解釋方法、立場、位序,有時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例如形式解釋還是實質解釋、客觀解釋論還是主觀解釋論、文義解釋優先還是目的解釋優先,均可能導致個案處理結果的不同。「釋法」最基本的要做到得當。「含攝法」是法律事實與法律規範反覆耦合,最後得出裁判結果的過程。「含攝法」最基本地要做到正當(或公正或合理)。

所謂「學理」,是對裁判運用部門法學理論方面提出的要求。從裁判的整個過程來看,無論是法律事實的提煉,還是法律規範的解釋,抑或法裁判結果的得出,均不同程度地運用相關部門法學的基本理論,包括實體法理論和程序法理論,例如刑事判決往往要運用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間或還用到民事訴訟法學(附帶民事訴訟)。目前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絕大部分均按照傳統的犯罪論體系的四要件順序(或者不同的變體)來進行論述。但隨著刑法學知識體系多元化局面的出現,即在傳統的四要件犯罪論體系存在的同時,以德日階層犯罪論體系為藍本的各種犯罪論體系出籠,刑事審判實踐包括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必將發生變化。

所謂「哲理」,是指裁判間或運用法理學、法哲學乃至哲學原理方面提出的要求。此處的法理學或者法哲學,既包括一般的法理學或者法哲學,例如目前我國法學院校開設的法理學、法學基礎理論,也包括部門的法理學或者法哲學,例如刑法哲學、民法哲學。可以說,「哲理」是「學理」進一步地抽象和升華,更具有宏觀的指導作用。刑事裁判的說理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到刑法哲學乃至哲學的影響。以德國刑法學的發展史為例,不同的犯罪論體系均是在特定的哲學指導下逐步完善的,例如,古典犯罪論體系受自然主義哲學的影響,新古典犯罪論體系受新康德主義的影響,等等。受不同哲學影響的犯罪論體系對刑法、犯罪、刑罰均會有不同的認識,進而影響著刑事裁判包括裁判文書的說理。

所謂「情理」,是指裁判間或要顧及法律之外的道德、政治、民族、外交、民意與輿情、國民常識與情感等因素方面提出的要求。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處在金字塔型的法系統之中,始終與其他各種社會系統例如政治系統、道德體系、經濟制度等相互作用和影響。裁判製作的主體同樣始終生活在充滿複雜關係的社會之中,法官始終不可能真正是脫離俗界的「神」。處在我國現行政治架構中的人民法院,始終不可能扮演西方法治國家法院的那種「獨立」的角色。這些眾多的因素均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和要求裁判文書的說理要顧及法外的「情理」,例如,鄰里糾紛等普通民事糾紛考慮民間習慣,商事糾紛考慮交易習慣,涉外案件考慮外交,涉及邊疆少數民族案件考慮民族團結,敏感案件考慮輿情,親屬間盜竊案件中考慮親情倫理,刑事案件考慮善的道德動機等等,例如,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法官針對被告人黃某盜竊案進行了如下說理,「被告人黃某的扒竊行為毫無疑義應受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懲罰,但其後不遠千里將所盜玉石歸還失主的行為,不論其是出於自身的良知還是對法律的敬畏,均應該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和在法律上予以正面評價,並且可以也應該成為其改過自新之路的起點」。

裁判對誰說理

裁判文書的說理涉及多方面的受眾,包括以下幾點:一是要說服自己。裁判文書公開除做到程序公開、裁判過程及結果公開外,還應將其在裁判過程中的心證公開,即將其內心確信的形成過程向社會進行公開。二是要說服法官同仁,不同審級法院的法官之間,同一法院從事相同審判業務的法官之間,受到上訴改判、同案同判等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約束機制的影響,只有說理方可得到尊重或者改變前例。三是說服當事人。當事人將糾紛訴至法院「這個講理」的地方,裁判的說理既關係到當事人實體權益的平衡是否得當,又關係到程序吸納當事人的不滿是否充分。四是說服法律職業共同體,裁判文書的說理過程往往是法律思維和邏輯的展示過程,法官的裁判是否說理,如何說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說的是否法律人「內行話」。五是說服社會公眾。法院的人民性、審判的公開性、司法的民主性,均依賴於裁判文書的說理。尤其是當今網路、自媒體等日益發達的信息現代社會,裁判說理既是回應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新期待的需要,又是減少社會對法官質疑和司法失信的需要,還是防範「媒體審判」和守護審判獨立的需要。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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