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C「槓桿收購」俏江南的謎團解析

正如一個完美的收購可以帶給人們無窮的回味一樣,一個不完美的收購也同樣可以帶給人們教訓和啟迪,最近被媒體曝光的CVC對俏江南的槓桿收購就是這樣一個經典案例。由於市場環境的變化,雖然目前尚不能最終判斷各家的輸贏勝負,但案例中的資本運作、實操中的公司技術、爭論各方的價值取向,卻給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啟迪。

近日,一則對俏江南興衰的報道在網路上瘋狂轉載。該報道涉及近幾年在俏江南身上所發生的種種事件,包括鼎暉退出、CVC接盤、張蘭在港資產被當地法院封存、保華公司接手和張蘭出局等一系列故事。

2016年1月21日,張蘭一方律師段和段律師事務所主管合伙人陳若劍律師在回應《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達了己方的立場和事情的最新進展。

不管該報道對俏江南的內幕存在哪些揣測,俏江南原董事長張蘭的資產於2014年3月被香港法院查封、銀行派保華公司接管俏江南是事實,目前CVC和張蘭正就此展開對峙。據DEBTWIRE等多家境外專業金融媒體的詳細報道,這一事件背後,浮現出梁伯韜執掌的CVC(CVC Capital Partners,以下簡稱CVC)以1.4億美元的銀行槓桿融資貸款,再加上1.4億美元旗下基金,槓桿收購價值3.8億美元的俏江南集團的精巧案例,這個案例值得分析和回味。

精巧騰挪下的槓桿收購

從目前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可知收購完成後幾方的持股比例。CVC完成收購後,CVC持股82.7%,管理團隊持有3.5%,張蘭一方持剩餘的13.8%。按照張蘭持股13.8%對應的金額是約5000萬美元,以此反推,CVC若按其出價完全收購俏江南,當時需支付的總金額約為3.8億美元。

由於張蘭還持股13.8%,因此對應的約5000萬美元沒有支付,其次,支付是分期進行,協議設定了一些條款,由於達不到條款,有數千萬美元按規定予以扣除。另外給管理層的3.5%的股份也一直沒有落實到管理團隊頭上。

據境外媒體報道,CVC用於收購的資金來自於兩部分,一部分是1.4億美元銀行貸款,另一部分來自於旗下基金,金額約1.4億美元。收購完成後,鼎暉所佔的10.53%股份退出,張蘭的大部分股份賣給CVC,最終形成CVC持股82.7%,張蘭13.8%, 管理團隊3.5%。

收購經歷頗多曲折。據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13年8月,CVC即與俏江南簽訂了收購協議。按照最初的協議規定,CVC應該在當年9月支付收購款,而張蘭將所有股權賣給CVC。但是,CVC一直遲遲未支付收購款,張蘭於是在當年11月向其發函終止了協議。

但是CVC當時為什麼不履行8月收購協議呢?陳若劍表示,在2015年6月媒體報道俏江南被銀行接管後,張蘭的律師代表張蘭以董事身份向CVC設立的收購殼公司La Dolce Vita 公司(甜蜜生活美食公司)拿到了外資銀行2013年10月底才發給CVC的授信文件,也就是說直到當年10月底CVC的融資計劃才完成了第一步。這就能夠解釋為什麼當時CVC沒有履行8月的收購協議,可能是由於當年9月CVC還沒有融到銀行貸款,沒有錢,當然沒辦法履行收購協議。

雖然2013年8月收購協議已經被張蘭終止,但是CVC又主動找到張蘭,表示還是願意繼續收購,這回雙方再簽了收購協議,並於2013年12月進行了股權交易。

對於續簽合同收購俏江南的原因,記者致電CVC尋求解釋,至截稿時為止,尚未收到答覆。

值得注意之處是,CVC購買了俏江南82.7%的股份,而對一家上市公司進行投資,絕大部分投資公司收購股份不會超過20%,都是參股而不是控股。CVC當時為何如此收購?

「CVC可能認為俏江南在香港上市沒有問題,上市之後投資收益可能翻十倍甚至更多,占股收益極為豐厚,所以CVC才會堅持收購如此大的股份。」相關市場人士評論。

特別分紅計劃收回成本

除了銀行貸款,CVC實際自己的成本是多少?

張蘭的律師陳若劍表示,據境外媒體報道,CVC除了1.4億美元銀行貸款外,還有1.4億美元來自於旗下基金。但是作為一般基金行業慣例,CVC作為GP(由發起人擔任一般合伙人),自己的出資一般是5%到10%,也就是說,具體到CVC公司的直接投資而不是募集其他投資者的資金,可能不會超過1400萬美元。

「在CVC接管俏江南經營第一段時間以後,俏江南執行了一次特別分紅計劃,金額為1400多萬美元,這些錢等於是部分又回到了CVC控制的公司。」俏江南知情人士透露。

如果情況屬實,特別分紅計劃事實上讓CVC回收了自己的成本。

據行業人士介紹,2013年初,國家公布了「國八條」,實際上對公務人員在高端餐飲上的消費進行遏制,高端餐飲環境急轉直下。而進入2014年,國家又進一步出台政策,提出餐飲要注意節儉,國務院印發《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進一步限制了高端餐飲的空間。

在不斷惡化的環境下,俏江南的現金流更不如以前。據境外金融媒體報道,CVC與銀行簽訂的槓桿收購計劃,被抵押標的俏江南的現金流就處於銀行監管之中。因此,銀行於2014年12月即向CVC提出,因為現金流沒有達到要求,CVC需要向俏江南增加投入資金6750萬美元以彌補資金不足。

陳若劍表示,從2014年年底,CVC就一直沒有投入這部分資金。2015年6月底,CVC控制的公司有一筆約400萬美元資金沒有向銀行償還,直接導致了銀行派保華公司進入俏江南,接管企業。

此時就發生了香港法院仲裁凍結俏江南在香港資產的事件,理由是CVC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稱支付給2013年入股的合資公司俏江南的資金去向不明。對此陳若劍表示,媒體披露的起訴原因並不屬實,但是由於保密原因,其不能披露香港案件的具體情況。

小股東對張蘭的質疑

針對香港法院封存俏江南在港資產,據媒體報道,張蘭對CVC提起反擊,她的矛頭主要指向CVC抵押100%股權的不合法性。

知情人士介紹,為了得到俏江南,CVC勾勒了一個美好前景,稱CVC收購法國的知名餐飲公司,在國內也收購了大娘水餃、非常泰等餐飲企業,可以形成一個國際性大型餐飲集團,而同時會在收購後派國際管理團隊來經營公司。

「CVC既沒有按照承諾派來國際管理團隊,也沒有按照承諾開新店,而是在2015年6月把俏江南甩手給銀行不管了。」一位俏江南管理層人士說,他表示,CVC只派來了三四個人,都不是餐飲行業專業人士,其中一個管財務。

而現在來看俏江南,雖然店面有所減少,但是經營仍然保持正常。「可能外界都不知道,直到現在,俏江南還保持盈利,只是現金流沒有達到銀行質押資產時的要求而已,如果CVC有長期投資打算,好好管理企業,怎麼會讓銀行接手?」

陳若劍認為,CVC向銀行抵押俏江南資產貸款,不應把小股東張蘭在下屬公司的股東權益抵押,因為這部分股東權益不屬於CVC,應該只抵押CVC82.7%的股份。

「槓桿收購的案例很多,從來沒有收購方未經小股東同意把小股東所持的股份抵押的案例。」陳若劍稱。

最後,最重要的一點,陳若劍認為,CVC抵押給銀行100%資產時,雖然銀行發給張蘭的通知書上CVC委派人員簽字,但是沒有張蘭的簽字。

陳若劍出示了一份外資銀行發給張蘭關於銀行抵押貸款的通知書,文件上張蘭的簽名是空白,他表示這是張蘭最有力的證據,將以此以新的訴訟來起訴CVC。

對於陳若劍方面對CVC的質疑,記者致電CVC求回應,但是截至發稿時為止,尚未得到答覆。

制定合理的收購條款至為重要

「雖然退出了董事會,但是張蘭目前還佔有俏江南的股份,如果CVC抵押俏江南100%股份確實沒有通知張蘭,也沒有得到張蘭的簽字,那這份抵押擔保應該視為無效。」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路光合說。

路光合介紹,擔保在中國法律上規定有五種形式,其中股權質押擔保要求必須有股東簽字才能有效。

這幾年以來,高端餐飲市場每況愈下,經歷了當初市場高速增長的輝煌以後,作為行業的領軍企業,俏江南業績幾年來一直不斷下滑。

「張蘭在和CVC簽合同時,一定是處於相對劣勢地位,但是即便如此,如果你想保證企業未來有一個穩定的發展,仍然可以通過制定比較好的條款避免一些危機。」路光合表示,如果你想避免尚在盈利的企業被清算,或者股權被質押給銀行,你可以在收購條款中提出要求。

中國傳統的企業家一般不熟悉資本運作技巧,更不知道什麼叫槓桿收購以及這種收購面臨的風險。路光合表示,如果你還保留著小股東的股份,又不想讓這部分股權在未來大股東運營時遭受損失,你應該認真制定股權架構條款,保證你作為小股東未來在董事會的權利,而既然是小股東,退出董事會顯然不可取。

「不過話說回來,企業家誰也不是傻子,俏江南雖然最終落得被銀行接管的命運,但張蘭並不算失敗,她在殘酷的市場環境下仍然兌現了自己的股權,獲得了一定的回報,只是沒有她當初設想的那麼好而已,」路光合說,「而許多創業者,在經歷了輝煌後企業折戟,這種局面更差的俯拾即是。」

「還有一點,」專業人士指出,「中國企業不懂資本運作手法,在聘用會計師、律師方面又往往不願出高價。」他認為,像槓桿收購這樣的手法,國外有眾多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都是英文,國內精通這些條文的律師極少,如果想收購牽涉到這些財務手段而又想不出現法律問題,就應該聘用好的律師、會計師,包括國外專業的律師和會計師。

「比如這個案子,如果專業的律師堅持補充條款,保證張蘭能把13.8%的剩餘股份以5000萬美元最終賣掉,那麼得到的收益遠遠高於現在的估值,而相比5000多萬美元,上百萬美元的律師費又算得了什麼?」

俏江南與CVC交易和摩擦時間表

2013年8月10日

雙方第一次簽訂收購協議,規定2013年9月CVC付款

2013年11月13日

因CVC未付款,俏江南宣布終止協議

2013年12月9日

雙方簽訂《重述股權收購協議》

2013年12月13日

雙方股權交割

2014年1月

張蘭退出俏江南董事會

2014年12月

外資銀行要求CVC增加註冊資金6750萬美元

2015年3月

香港法院凍結張蘭在香港資產

2015年6月

外資銀行派保華公司進入俏江南,接管公司

觀察

根據此前的一篇報道,正是因為俏江南引入鼎暉投入的風險投資,簽下苛刻的協議,導致了一連串反應:上市夭折觸發了股份回購條款,無錢回購導致鼎暉啟動領售權條款,公司的出售成為清算事件又觸發了清算優先權條款。日益陷入被動的張蘭最終被迫「凈身出戶」。

文章認為,俏江南國內上市失敗,轉戰港股又失利,讓投資已達5年之久的鼎暉急於退出,而根據雙方簽訂的股權回購協議: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末之前實現上市,則俏江南必須要將鼎暉手中的股份回購回去,而且必須保證鼎暉的合理回報。

文章假設鼎暉要求對投資有每年20%的回報,5年之後回購則超過4億元。俏江南無力回購,只好履行當初雙方商定的「領售權條款」。

所謂領售權條款,指享有領銜出售股權的權利。即按照該條款,如果享有領售權的股東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則其餘的股東都應該同意此交易,並且以相同的價格和條件出售他們的股份。

顯而易見,這是一個非常苛刻的條款。擁有領售權的股東,不管他持股比例怎樣小,都擁有在公司決定性的地位,可以決定公司股份賣給誰。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鼎暉選擇了CVC,張蘭只好跟著鼎暉把股份賣給CVC。而如果CVC購買股份超過50%,則觸動了張蘭和鼎暉之間的「清算優先權條款」。即出售股權所得金額,優先按照雙方的約定滿足鼎暉的投資回報,餘下則付給張蘭。

這樣一環套著一環的嚴密解釋,確實令人嘆為觀止。但是,張蘭的律師陳若劍否定了這種說法。

「當初張蘭和鼎暉簽署投資條款,俏江南和CVC簽署收購協議,具體的條款只有張蘭、鼎暉的幾個高層和CVC的幾個高層才知道,而這幾個人都表示沒有對外透露。」陳若劍說。

他認為,什麼對賭協議、領售條款、清算優先權條款等條款在很多投資案中都會簽訂,但是恰恰就在俏江南這個案例來說並沒有簽訂。

那麼雙方簽訂了什麼條款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呢?

根據陳若劍出示的文件,鼎暉和俏江南當初簽訂了股權回購協議和跟隨條款。

根據雙方簽訂的相關協議8.11.2中所定的條款,鼎暉可以兩種方式退出。

第一,通過法定程序減少北京俏江南註冊資本的方式退出股東行列,但是這種情況下鼎暉只能拿回兩億元本金,其他得不到。

第二,鼎暉可以向俏江南或者俏江南同意的第三方轉讓股份,同時獲得自鼎暉進入之日起其所佔股份應獲得的俏江南經營利潤。由此可見,這不是一個對賭協議,而鼎暉退出只能獲得很少的利潤。

那麼沒有領售權協議,雙方簽訂了什麼協議保證投資方的退出?陳若劍出示的文件顯示的是「跟隨出售權條款」。

相關文件在8.9項下寫明了這一「跟誰出售權」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俏江南大股東出售股份,則鼎暉有權利但無義務要求按照同樣的價格向相關受讓方出售股權。顯然,這一條款對投資者鼎暉來說,屬於被動保護自身利益的條款,並非強勢條款。

「當初鼎暉進入俏江南是2008年,那時俏江南估值正高,前來洽談的投資者一大把,而鼎暉僅僅投資佔有10%左右的股份,張蘭怎麼可能同意和它簽署苛刻的對賭協議,還有置自身安危於不顧的領售權條款?」一位行業人士分析,「以張蘭強勢的性格,鼎暉只能簽署相對弱勢的條款。」

但「條款設計是一個複雜的工作,投資方和被投資方需要簽署很多協議。」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路光合評論,「因此,不簽對賭協議和領售權條款,並不能說明投資方在其他方面沒有保護條款。」(文章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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