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母親訴求孩子監護權,為何被駁回?
07-10
近日,福建省長樂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監護權糾紛案。因孩子不願和自己的母親共同生活,法院判決駁回母親李某要求取得孩子監護權的訴訟請求。2005年,鄭某明夫婦之子鄭某與李某登記結婚,2006年11月生育一男孩,後李某與鄭某二人因感情不和於2010年2月在長樂市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男孩由鄭某撫養。2011年,鄭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此後小孩隨祖父母鄭某明夫婦共同生活。現李某認為鄭某明夫婦二人年事已高,不宜繼續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其作為母親能為孩子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並讓其在城區接受良好的教育,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小孩的監護權歸其所有,並由鄭某明夫婦將小孩交由其撫養教育。在該案審理過程中,作為祖父母的鄭某明夫婦二人態度誠懇、平和,辯稱只要小孩願意,李某可帶走小孩;在小孩不同意的情況下,希望李某與小孩暫住老家,慢慢地與小孩培養感情,待條件成熟後再帶走。承辦法官在徵詢小孩意見時,其明確表示隨祖父母生活「很快樂」,不願跟李某走,並說出如果他媽媽把他帶走就去「自殺」等較過激的話。承辦法官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並將調解方向重點放在李某如何行使探望權以及如何與小孩培養感情方面,連李某代理律師都覺得李某在此情形下不宜主張監護權。儘管如此,李某始終沒有鬆口。最終該案調解無果。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鄭某之子長期跟隨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已適應該環境,祖孫間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貿然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不利;同時,小孩本人已近十周歲,具備獨立表達意願能力,現其明確表示願隨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故尊重其人格及意願更有利其身心健康和成長。在小孩不願跟隨其母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李某宜與其子漸進培養母子感情,待條件成熟後再行主張監護、撫養。綜上,法院對李某本次要求監護撫養小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事後,雙方均服判息訴。該案承辦法官說,子女撫養問題,正常情況下,小孩生母作為第一順位監護人,依法律規定應由生母撫養教育孩子,然而該案承辦法官在母親的意願和小孩的意志發生衝突,亦即在作為母親的權益和未成年人權益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權衡利弊後作出看似有悖常規的裁決,駁回生母主張監護權的訴訟請求,其實是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最大化原則,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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