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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被車撞,責任誰擔?

編者按

說明:本系列案例均為真實事件,希望給讀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周日下午瑩瑩的父親像往常一樣將女兒送到某縣職業中學就離開了,瑩瑩進入學校大門後,迎面碰到騎摩托車給學校食堂送貨的張某,由於張某車速過快剎車不急將瑩瑩撞傷。瑩瑩受傷住院二十多天,花去醫療費21568.84元。傷情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八級傷殘。

原告認為學校沒有盡到管理、保護義務,造成其受傷事故,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遂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賠償瑩瑩損失的70%,被告某縣職業中學賠償30%。

事故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對於瑩瑩的傷後損失,被告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此次事故中,因職業中學疏於管理,致使被告張某摩托車在校園騎行並致傷原告,故其應對原告瑩瑩的傷後損失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案例啟示:

學校有法定義務給學生一個安全平安的環境,因此,要加強對校園的管理。外來車輛一律不能隨便進入校園,進入校園的摩托車、自行車和電瓶車一律不準騎行。因為學校內未成年人較多,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傷害事故。學校應該是一片安靜、祥和的凈土,機動車應嚴禁進入,這些制度的執行,需要學校管理到位,當習慣成自然,也就讓安全隱患遠離學校。

學生應該學一些安全自救知識,隨著年齡的增長,學生要懂得學會自我保護,禮讓右行,不橫穿馬路,看見車輛及時避行。生命只有一次,每一個人都要懂得珍惜和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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