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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舟子現象的反

法庭上看到的"方舟子現象"的反思:

2004年9月23 日上午九點一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方舟子上訴《探索與爭鳴》雜誌侵權案二審開庭。原告和被告都有律師參加,上訴人方舟子親自出庭,其夫人也旁聽了庭審。雙方觀點相差懸殊,最後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1、 雙方交鋒的觀點

原告律師認為,被告主辦的雜誌《探索與爭鳴》在2003 年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上連續刊載了三篇署名 「 野鶴 」 的系列文章《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以下簡稱《斷想》),在這三篇文章中出現了大量侮辱、誹謗原告名譽和人格的內容,例如 「 假洋鬼子 」 、 「 造反派陰魂不散 」 等40多處,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被告方律師認為 「 野鶴文章所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分析批評是正確的、有出處的,評價內容是建立在全面分析論證 「 新語絲網 」 全部內容的基礎之上的,是有事實依據的。模仿了方舟子經常使用的筆法和文風,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

被告律師在最後陳述時聲稱 「 原告長期以來發表了大量惡毒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言論,這有許多證據。 」 《探索與爭鳴》雜誌是一份綜合性理論評論刊物,其辦刊宗旨是貫徹 「 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 方針,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不同觀點、不同意見的爭鳴。署名 「 野鶴 」 的文章主要針對 「 方舟子現象 」 、對有一些人以反學術腐敗為名發表的大量言論進行質疑和批評 」 。 尤其是在 「 新語絲 」 網站上發表了大量批評文章,並且經常用極為刻薄的語言挖苦、嘲諷直至謾罵其他與其意見相左的學者、作者。原告本人以反對 「 學術腐敗 」 為名,不僅貶損與其意見相左的學者、作者為 「 反科學 」 ,將一些在學術觀點上可以討論、爭鳴的著作譏諷為 「 掛著最新科學成果 " 的羊頭進入中國 」 ,毫無根據地斷言我國學術界已 「 普遍喪失科學精神 」 ,還將北京大學比作 「 為中國培養下一代剽竊人才的大學 」 ,甚至斷言中國學術界 「 腐敗猖獗 」 、 「 爛透了 」 , 「 中國官場已這麼腐敗,再建一個官僚機構,也難免不腐敗 」 等等。應該看到,在中國社會科學界成績是卓著的,隨著 「 神五 」 上天,我國科學技術領域已進世界先進行列。雖然還有美中不足,也不應以此為由利用其主辦的 「 新語絲 」 網站, 「 發表敵視我國現行社會制度的言論,發泄對我國基本政治制度強烈不滿的典型。野鶴的文章正是看到了這種現象的實質而作出的回擊 」 。

不僅如此,原告在 「 六 四 」 事件後所寫的文章《江山無限苦情傷 ——「 六 四 」 六周年感言》以及《凄風苦雨學彷徨 —— 1989-1990 書信摘錄》中,直言不諱地表達了他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強烈不滿,聲稱 「 仇恨中華民族的現在 」 , 「 想不出還有什麼理由 」 可以 「 在這樣一條被封得死死的船里苟活下去 」 ,並夢想 「 破船而出 」「 在船外砸爛這條爛船 」 。他還將美國視為 「 我的彼岸 」 、 「 天堂 」 ,要去尋找 「 賴以生存下去的理由 」 ;在 911 事件後,又歪曲事實地指責 「 中國人中百分之八十為美國的恐怖主義行動叫好 」 等等。被告律師要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 打假 」 屬於公民言論自由的範疇嗎?

《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在強調言論自由的同時別忘了你是誰?你有什麼許可權說什麼話。 「 學術打假 」 並不是一般學術分歧的概念,而是法律意識上的定論。這和王海的打假不一樣。王海 進行商品打假時,有工商局、質量監督局和消費者協會可做法律公平裁判,有法可依。 「 學術打假 」 誰是裁判員?方舟子想打誰就打誰?誰能保證都對?

方舟子你要想打假,必須取得行政許可,還要在中國有明確的註冊,並上網公布,承擔與其工作相當規模的法律責任。如果作為一家媒體反映問題,就必遵守國家出版署的規定,嚴禁 「 新聞審判 」 。目前方舟子的 「 打假 」 應該說沒有法律依據,他在網上只能標明自己名字的 「 網路黑客 」 ,他沒有註冊地址和相應的資產做擔保。所以他才肆無忌憚地打假,打得贏能為自己沽名釣譽更好,打不贏往美國一跑了之。

一個沒有法律責任完備的國外網站,也沒有專家組織作公平保證的人,就在 「 搜狐 」 網站建立 「 打假專欄 」 ,打起假來竟然是肆無忌憚侮辱他人人格和侵犯他人人權的違法行為。

方舟子有寫置疑文章和反映問題的權力,在強調言論自由的同時別忘了你是誰!一個分不清 「 打假 」 與公民言論自由的區別的人,竟然還被有些人和媒體大肆吹捧,方舟子以此為榮在法庭上吹捧自己,真是到了黑白不分的不可思議的地步。現在我們可以回頭看看,我們國家走過法制不建全的痛苦厲程,人們都希望完善人權與法制而進入依法治國之路,現在新一屆中央領導已確立依法治國方略,而且已經有了行動計劃,雖然還有非常複雜的問題亟待解決,但是你用違法的行為能達到目的嗎?更沒有任何理由走極端之路。

有這麼一些人,在國際上配合外國勢力大喊大叫說中國如何沒有人權,可他自己的所作所為正在侵犯他人的人權。當他攻擊法律腐敗時,他自己正在違法。當他攻擊一黨執政的獨裁時他又在神化自己,搞霸權主義濫打一氣。這樣的人是在救中國還是在害中國?這也是愛國主義嗎?

方舟子今年四月份打了《花旗銀行在華掠奪紀實》一書六作者的假,當六作者在東城法院起訴方舟子時,法院查不到方舟子的地址無法送達法律文書,方舟子敢 「 打假 」 ,又不想承擔法律責任。經過 30 多天查找,找到其妻子單位才送達法律文書。後來法院開庭時還是遺憾地宣布, 「 法庭多次傳喚方舟子拒不到庭,且無正當理由,法庭依法缺席審理 」 。方舟子正是一個不想承擔法律責任的黑客確又冒充正人君子的人。

氣象科學研究院老院長張家誠研究員在網上發表意見說: 「 任何工作都有它的遊戲規則 , 科學也是一樣。科學的依據是事實,擺事實講道理,在百家爭嗚的過程中辨別真偽。然而方舟子並不按這個規則辦事,他採取了另一條規則,即迴避事實,扣上高帽子,猛然在政治上先給你一悶棍,這哪裡還有科學的氣味 ? 」「 對所謂方舟子現象究竟如何評價呢?只能說這不過是科學 『 進化 " 歷程中面對事實與真理的一個無理、無能和無知的怪胎。 」

3、 西城區法院的判決書有誤嗎?

「 本院認為,爭議的文章刊登在《探索與爭鳴》雜誌學術爭鳴欄目,該文主要涉及對原告一些文章觀點的反駁與批評,也涉及對方舟子現象的批評,屬於爭鳴性質。因文引到人,雖個別文字對原告有過激評價,但該文文風是開展批評,屬於學術爭鳴的範疇,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原告之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方是民之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用八十元,由原告方是民負擔(已交納) 」 。

方舟子對西城區法院的判決不服,一邊上訴爭取名譽權時,一邊在網上發表署名方舟子的文章,繼續侵犯別人的名譽權,如方舟子評北京西城區法院對《探索與爭鳴》名譽侵權案的判決書是 「 荒唐判決 」 ,允許網友在他的網頁上罵西城區法院法官是 「 枉法狗官。 」 罵中央電視台經濟半小時是 「 那幫孫子。 」 還罵其他作者是 「 騙局 」 、 「 騙子 」 、 「 敗類 」 、 「 這幫騙子該槍斃 」 、 「 這些人不怕丟老臉 」 、 「 道德敗壞的愛國者 」 、 「 你爸媽生你都是人生的遺憾 」 ,連 「 走狗、漢奸 」 都用上了。 方舟子在自己的網站上還保存很多侵權文章,有正義感的網友可以拜訪一下,全方位了解這裡的觀點,方舟子到底是有愛國主義精神的正常人,還是沾染美國霸氣的極端主義者?如此說來,《探索與爭鳴》雜誌發表署名 「 野鶴 」 的文章,質疑方舟子是捍社會主義文化陣地的勇敢行為,沒有什麼不對,難道對這樣的人還表揚他不成?

我們認為西城區法院不支持方舟子是正確的,西城區法院的判決沒有不當之處。

4、 方舟子現象的反思

清華大學劉兵教授在《學術打假與法治觀念》一文中,對方舟子現象 指出: 「 一項學術研究,無論是對於它的承認,還是不承認或者認定其中有 「 假 」 ,都是要由學術共同體以集體的方式來認定的,而且只有這樣的認定才具有權威性。學術共同體以外的非專業人士,甚至學術共同體中的個別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雖然可以有以恰當的方式(比如說不是以咒罵或誹謗的方式,否則那就已經在觸犯法律了)來表達的權利,但卻並不代表整個學術共同體的意見。這一方面是由於學術問題的專業性,只有由專業上的 『 同行專家 " 的代表,才有資格做出評判。因而,就學術而言,對其中的假的打,是不可能僅由個人來完成的 」 。 「 對於學者來說,學術聲譽是高於一切的。對學者學術聲譽的損害無異於對學者施以最嚴厲的私刑 」 。劉兵教授把 方舟子現象稱為 「 學術無建樹,到處瞎胡弄。 」 劉兵教授的話激怒了方舟子,即在網上發表文章進行攻擊。

方舟子建立的 「 打假 」 平台,被方舟子打過假的據稱有 300多起, 方舟子一面反對 「 偽科學 」 ,一面又神化自己,把自己打扮成有 「 特異功能 」 的 「 超級學者 」 。 他傷害了許多無辜的專家學者,北京大學顏品忠教授就是被誣衊的典型案例。顏品忠教授在文化大革命中是敢與四人幫對著乾的老教授, 方舟子在網上發表文章侮辱他時,他沒有發表文章反駁,有口難辯,自己在家難受數月不敢去北大參加活動,造成極大精神傷害。網友們請上網看一看,在 300 多起 「 打假 」 案件中,該有多少像 顏教授這樣的學者蒙受不白之冤?

所以有理由說方舟子的 「 打假 」 對中國的學術界具有非常大的破壞作用。打假本身是一種政府執法行為, 是中國 「 行政許可法 」 嚴格限制的範圍, 方舟子的 「 打假 」 完全超過了 「 學術爭論 」 的範疇,所以方舟子的 「 學術打假 」 已演變成 「 假李鬼 」 打 「 真李鬼 」 的 「 司法打假 」 ,這是擾亂黨中央依法治國方略的嚴重違法行為。

方舟子是在中國讀的大學,在美國取得了高學歷,他應該懂得中國和美國 「 人權 」 和 「 民法 」 的基本知識,豈能不懂如此 「 打假 」 是違法的這個基本常識, 他為什麼不敢在美國 「 打假 」 ?卻學會用美國的霸主方式,跑回中國來 「 打假 」 呢? 他的行為在客觀上已幫助了國外的反華勢力,打擊了一批中國的 老科技工作者、老知識分子的積極性,也給舉步維艱的科技改革雪上加霜,對科技領域的破壞是無法用數字來估計的。

我們認為方舟子的 「 學術打假 」 是一起非常嚴重的違法事件,是值得中國人深思的大問題。

遼寧省中美資產歷史遺留問題研究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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