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
07-10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此次憲法修改建議中,用一節對監察委員會作出規定,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充分彰顯了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也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保證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當前,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增強黨自我凈化能力,根本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自我監督是世界性難題,是國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中國共產黨下定決心,練就「絕世武功」,建設廉潔政治。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製之舉,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改革及試點工作並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在此基礎上使改革實踐成果成為憲法規定,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
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並明確其性質定位和職能職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必將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和信賴,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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