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 搶奪、敲勒犯罪疑難問題7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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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犯罪疑難問題70問
材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刑事審判參考》、《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
一、詐騙罪、搶奪罪
1為獲取回扣,以虛假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撥打國際聲訊台,造成電信資費損失的,是否構成詐騙罪?
為獲取回扣,以虛假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撥打國際聲訊台,造成電信資費損失的,構成詐騙罪。
2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信任,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如何認定?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信任,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同時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構成,應從一重罪處罰。
3拾得他人帶密存摺,猜中存摺密碼並非法取款的,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拾得他人帶密存摺,猜中存摺密碼並非法取款的,構成詐騙罪。因為行為人取得存摺並不是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所以並不構成盜竊罪。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行為人在拾取他人的存摺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取走存摺里的錢款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4銀行工作人員通過盜蓋單位儲蓄業務專用章和業務人員印鑒的形式,自製「高額利率定單」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何罪?
銀行工作人員通過盜蓋單位儲蓄業務專用章和業務人員印鑒的形式,自製「高額利率定單」,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詐騙罪。
5以許諾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為誘餌,虛構施工項目,騙取「活動經費」,並簽訂虛假承包合同的,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以許諾簽訂施工合同為誘餌,虛構施工項目,騙取「活動經費"並簽訂虛假合同的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兩者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其中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合同為手段達到詐騙的目的。行為人虛構施工項目,以許諾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為誘餌,騙取「活動經費」,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雖然,行為人與被害人簽訂了虛假的工程承包合同,但這僅僅是一種掩 蓋行為並不是其實施詐騙的手段,該合同的簽訂不影響其詐騙財物的完成,不符合合同詐騙罪中利用合同作為實施詐騙的手段和在簽訂合同後的履行過程中實施詐騙的客觀要件,故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是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6通過偽造身份證明,將租賃來的汽車予以典當的,應如何認定?
通過偽造身份證明,將租賃來的汽車予以典當的,構成詐騙罪。
7通過偽造身份證明等手段將原機主手機號碼過戶到自己名下,並將該號碼賣與他人獲取錢財的,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通過偽造身份證明等手段將原機主手機號碼過戶到自己名下並將該號碼賣與他人獲取錢財的,應該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單純的手機號碼沒有價值,因而沒有財物屬性,不能構成盜竊罪。行為人通過偽造身份證明的方式將他人手機號碼過戶到自己名下然後隱瞞自己非該號碼真正機主的真相,使被害人誤以為該號碼是被告人所有,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這個錯誤認識而與 行為人做交易,行為人因此而獲得利益,被害人最後發現手機號被真正機主取回而不能用,蒙受經濟損失,整個過程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8行為人通過群發簡訊騙得受害人大量錢款為躲避偵查而丟棄銀行卡,對所騙其餘大額匯款未實際佔有且被追回的這部分錢款屬於犯罪既遂還是犯罪未遂?
行為人通過群發簡訊騙得受害人大量錢款後,為躲避偵查而丟棄銀行卡,其他受害人又將大額匯款匯入該銀行卡,行為人未實際佔有且被追回的這部分錢款屬於犯罪未遂。
9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應當如何處罰?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10利用異地刷卡消費反饋時差,要求銀行工作人員將款項存入指定貸記卡,當同夥在異地將貸記卡上款項消費完畢後,又謊稱存款出錯,要求撤銷該項存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利用異地刷卡消費反饋時差,要求銀行工作人員將款項存入,指定貸記卡,當同夥在異地將貸記卡上款項消費完畢後,又謊稱存款出錯,要求撤銷該項存款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11行為人為騙取公司財物,偽造有價票證印章並使用的,是數罪併罰還是形成牽連關係以定罪處罰?
牽連犯的特徵是:行為人出於—個犯罪目的,但其實施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另外觸犯了其他不同的罪名,而且其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行為人的目的行為是騙取公司財物,偽造有價票證、公司印章只是一個方法行為,方法行為是為目的行為服務的,兩者具有牽防關係,最後應該按照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重處斷」,所以 該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12通過互聯網用虛假身份發布出售手機機的虛假消息,收到求購者的貨款後拒不發貨,數額較大的的,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詐騙?
通過互聯網用虛假身份發布出售手機的虛假消息,收到求購者的貨款後拒不發貨,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隨著時代的變化和社會的發展,詐騙手段日趨多樣、複雜和狡詐,特別是網路詐騙更是層出不窮,但是其基本行為本質還是沒變的,我們只要抓住詐騙罪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本質,即能準確定性處罰。
13在獲悉中獎號碼的前提下,向不知情的被害人購買中獎號碼彩票,並索要獎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何罪?
在獲悉中獎號碼的前提下,向不知情的被害人購買中獎號碼彩票並索要獎金的,構成詐騙罪。行為人通過隱瞞事先知道當期彩票中獎號碼這一事實,誘使被害人在開獎時間過後出售彩 票造成「中獎」事實,以此騙取被害人錢財,數額較大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14故意製造對方車輛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以獲得賠償數額較大的,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故意製造對方車輛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以獲得賠償的行為就是人們俗語中的「碰瓷」,應該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對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門隱瞞該「交通事故」的真相,導致被害人產生因自己的過失行為造成行為人的身體損害或痛苦的錯誤認識,公安交警部門將上述故意製造的「交通事故」按過失造成的交通事故進行調處,並認定被害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為此支付了賠款,因此,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論處。
15如何理解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是能「合同」必須是能夠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之間必必須存在一種市場交易關係。
16是否凡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都構成合同詐騙罪?
並非凡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都構構成合同詐騙罪。考察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關鍵是要看其是否擾亂了市場秩序。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能夠體現市場秩序,規制各種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進行詐騙,就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反之,即使行為人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如體現當事人之間婚姻、監護、收養等身份關係的協議,及僱傭協議、勞務合同等,也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17國家控股公司的職工醫院的醫生,模仿領導人簽批多次虛報、冒領出差費,數額較大的,構成貪污罪還是詐騙罪?
國家控股公司職工醫院的醫生,模仿領導人簽批,多次虛報,冒領出差費,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18不具備證券經營業務資質卻自稱是「證券公司代理商」,以炒股為名,騙取客戶數額較大的保證金的,構成非法經營罪還是詐騙罪?
不具備證券經營業務資質卻自稱是「證券公司代理商」,以炒股為名,騙取客戶數額較大的保證金的,構成詐騙罪。
19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設置圈套誘使他人參加賭博,並控制賭博局結果,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賭博罪還是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設置圈套誘使他人參加賭博,並控制賭局結果,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作為一種財產犯罪,從主觀見方面來講該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從客觀觀方面來進該罪要求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導致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設置圈套誘騙被害人參加賭博,並且通過使用欺詐手段來控制賭局的輸贏結果,從而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願」交出財物的,是以賭博之名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0偽造學歷以騙取工作,並騙取單位安家費、住房等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何罪?
偽造學歷以騙取工作,並騙取單位安家費、住房等財物數額較大的,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21利用自己參與保管、兌付大獎的職務之便,通過他人騙領彩票大獎,數額特別巨大,是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自己參與保管兌付大獎的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通過他人騙領彩票大獎,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詐騙罪。
22被害人因貪圖利益、盲目輕信而受騙的,能否成為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情節?
被害人因貪圖利益、盲目輕信而受騙的,不能阻卻違法,不能成為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情節。
23基於概括的犯罪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如何界定行為性質?
基於概括的犯罪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應以客觀行為界定行為性質。
24信用社工作人員使用作廢的銀行存單為客戶辦理存款手續,並將錢款據為己有的,應認定為何罪?
信用社工作人員使用作廢的銀行存單為客戶辦理存款手續,並將錢款據為己有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25行為人為實施詐騙行為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
當事人為實施詐騙行為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不適用數罪併罰。出於一個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手段或者結果又牽連地觸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屬牽連犯。牽連犯雖然實際上構成了數罪,但因其追求的目的只有一個,與追求幾個目的的數罪比較,社會危險性較小。對牽連犯不實行數罪併罰,而應當從一重罪處斷,即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個罪判處。行為人為實施詐騙行為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6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推銷禮品為名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能否認定為招搖撞騙罪?
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以推銷禮品為名,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不能認定為招搖撞騙罪,應該認定為詐騙罪。招搖撞騙罪不僅僅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要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在主觀上還要求其是為了獲取非物質利益,包括物質享受、愛情榮譽稱號等,是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信譽。如果行為人只是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手段行騙,在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上,僅限於騙取財物,是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7虛構合作,誘騙他人先行出資後,代為保管他人的出資又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還是詐騙罪?
侵占罪與詐騙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兩罪是有著嚴格區分的,這種區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犯罪對象不同,侵占罪的對象僅限於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和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且必須是也只能是行為人實施犯罪之前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而詐騙罪的對象則為各種公私財物,且往往是行為人實施犯罪之前自己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沒有侵占罪之犯罪對象上的特殊規定;其二,之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將代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進—步說,前者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方法並不限於欺騙,且只有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方法只能是欺騙方法,而且即使將他人財物騙到手後又主動退還給他人,也已構成了犯罪;其三,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實踐不同,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手段將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犯罪 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欺騙手段將自己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從他人手中騙取過來,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前。
28通過民事訴訟方式騙取法院判決,從而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這種情況就是學界所討論的「訴訟詐騙」』,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虛假訴訟罪,如果也構成詐騙罪的,從一重罪處罰。
29行為人虛構需要工程保證金的事實,欺騙其他公司將巨額錢款以行為人公司的名義存入銀行,並違反事前作出的不使用該資金、不掛失、不質押存款證實書的承諾,私下向銀行編造存款證實書丟失的理由並辦理了補發存單和存款證實書的手續,再虛構貸款並對貸款進行質押,最後將其他公司存在其公司名下的存款套出並非法佔為己有的,構成何罪?
構成詐騙罪。
30行為人虛構工程並以介紹工程為誘餌,以工程前期費用、工程押金、介紹費等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虛構工程並以介紹工程為誘餌,以工程前期費用、工程押金、介紹費等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31行為人在任村委會書記兼主任期間,隱瞞被徵收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的事實真相,擅自以村委會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征地協議,後利用該征地協議撥土地徵用款的,構成何罪?
構成詐騙罪。
32利用偽造的銀行送款單,獲取他人信任,再以調匯費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是否屬於金融憑證詐騙罪中的使用偽造變造金融憑證騙取他人財物?
根據《刑法》規定,金融憑證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和國家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只有使用偽造的金融憑證進行結算或擔保,才可能對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構成威脅,構成使用偽造金融憑證的客觀行為。行為人使用銀行送款單只是利用該回單證明其有巨額外匯存款,從而使他人相信其有資本來源,為其實施進一步的欺騙行為做準備,該使用方式並未觸及該回單所具有的金融功能,故其使用銀行送款單的方式不屬於使用偽造、變造金融憑證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33抄襲他人已公開的專利內容再次申報,騙取市政府下發的專利代理資助費的,是否構成詐騙罪?
抄襲他人已公開的專利內容再次申報,騙取市政府下發的專利代理資助費的,構成詐騙罪。
34欺騙他人加盟傳銷公司,騙取錢財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還是非法經營罪?
欺騙他人加盟傳銷公司,騙取錢財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傳銷公司並無實體,並不是一種實體的經營行為,不能以非法經營罪定性。因此,行為人以非法佔有錢財為目的,鵝他人:加盟傳銷公司,騙取錢財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35行為人利用網路公司的程序漏洞,反覆申領有物質價值的卡片並變賣獲利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利用網路公司的程序漏洞,反覆申領有物質價值的卡片並變賣獲利的,屬於隱瞞真相,使他人陷入處分財產認識錯誤的欺詐行為,構成詐騙罪。
36在地磅底部安裝電子接收器進行遙控,虛增重量騙取貨款的,構成何罪?
在地磅底部安裝電子接收器進行器進行遙控,虛增重量,騙取貨款的,構成詐騙罪。
37利用網路交易平台技術漏洞,採用虛假交易手段虛增交易資金,騙取網路公司數額較大的財物的,構成何罪?幫助將非法取得的虛擬交易資金變現的,構成何罪?
利用網路交易平台技術漏洞,採用虛假交易的手段虛增交易資金,騙取網路公司數額較大的財物的,構成詐騙罪。明知是非合法取得的財物,還幫助行為人變現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
38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應以何罪論處?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採用欺詐手段利用虛假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撥打電話,以達到逃避繳納電話費的目的,該詐騙行為在撥打電話後就已完成並給電信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39交通警察大隊的臨時聘任人員使用假收據對不知真相的司機進行罰款的,構成貪污罪還是詐騙罪?
交通警察大隊的臨時聘任人員使用假收據對對不知真相的司機進行罰款的,構成詐騙罪。交通警察察大隊的臨時聘任人員沒有開罰單的許可權,犯罪嫌疑人持假收據進行罰款並不是職務行為,不能構成貪污罪。其行為是通過為是通過偽裝警察身份和假收據騙取司機的信任,最後騙取司機的私人財產,符合詐騙罪的行為構成要件。
40被告人借款後,私自改變借款用途,將於其他商業活動,且為應付借款人的催討,指使他人偽造與其合作開發工程項目的企業印章和收款收他人偽否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借款後,私自改變借款用途,將借款用於其他商業活動,且為應付借款人的催討,指使他人偽造與其合作開發工程項目的企業印章和收款收據的,因對借款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41行為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在被害人逃離後臨時起意取走被害人遺留在現場的財物的,其後—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在被害人逃離後臨時起意取走被害人遺留在現場的財物的,主要看行為人故意傷害後的臨時起意取財是否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如果行為人利用該處境臨時起意取財,則其取財行為構成搶劫罪;若沒有利用該處境,則可能構成搶奪罪。
42以借打手機為名,騙取手機後乘被害人不備公然攜機逃跑的,構成搶奪罪還是詐騙罪?
詐騙罪的特點是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並「自願」交出財物,從而騙娶取公私財物。行為人虛構事實的結果只是從被害人處借得手機新使用,被害人並未處分財物,行為人非法取得手機的手段主要不是通過詐騙,而是通過公然奪取而實現,故不構成詐騙罪。因此,以借打手機為名,騙取手機後乘被害人不備公然攜機逃跑的,構成搶奪罪。
43行為人以購買手機為名,讓營業員把手機交其審視、比較,乘其不備持機逃跑的,構成詐騙罪還是搶奪罪?
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搶奪罪是以公然奪取但並不侵犯被害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取得財物。行為人以購機為名從營業員手中騙得手機觀看,雖然採用了欺騙的方法,但此時手機尚處於店主所有和控制之下。後行為人乘營業員不備,持手機逃離,使財物脫離營業員的控制而取得財物。因此行為人以購買手機為名,讓營業員把手機交其審視 比較乘其不備持機逃跑的,是乘人不備奪走財物,構成搶奪罪,而不是詐騙罪。
44行為人趁被害人遇到紅燈停車之機,將其放在副駕駛座上的財物搶走並逃逸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趁被害人遇到紅燈停車之機,將其放在副駕駛座上的財物搶走並逃逸的行為,屬於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構成搶奪罪。
45如何認定搶奪犯罪的未遂和既遂?
對於搶奪犯罪未遂和既遂,可以按照「實際控制說」進行認定。這裡的「實際控制」指行為人能夠支配該項財物,財物:不一定就在行為人手裡。對於脫離了追捕人員的監控範圍的,應當視為財物完全置於行為人的控制之下,構成搶奪罪的既遂。但是,如果行為人公然奪取的財物在現場又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奪回或者由於當場被人追捕而扔掉,則行為人還沒有實際控制被搶奪的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還沒有達到,因而只能認認定為搶奪未遂。
46因價格爭議未能就購買他人財物達成一致,後糾集多人強行把已另售他人的財物拖走的,構成何罪?
因價格爭議未能就購買他人財物達成一致,後糾集多人強行把已另售他人的財物拖走的,構成聚眾哄搶罪。
47如何確定聚眾哄搶林木中「數額巨大」和「數額較大」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聚眾哄搶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聚眾哄搶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巨大」。
48聚眾哄搶石油物品生產物資的,可否構成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石油物品生產物資的,可以構成聚眾哄搶罪。
二、敲詐勒索罪
49被害人盜竊他人財物被發現後,行為人出於氣憤毆打被害人,以告發相要挾,敲詐勒索財物的,構成何罪?
被害人盜竊他人財物被發現後,行為人出於氣憤毆打被害人,以告發相要挾,敲詐勒索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50行為人將被害人殺死後,以被害人被綁架為名也,向被害人親屬勒索錢款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在將被害人殺死後,以被害人被綁架為名,虛構被害人被綁架的事實,這種虛構的事實使被害人親親屬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強制,在這樣的虛假事實的壓制下,向被害人親屬索要錢財,構成了敲詐勒索罪。行為人虛構綁架事實,向被害人親屬索要錢財,儘管被害人親屬可能會相信被告人虛構的事實,進而向行為人交付錢財,但交付財物是被迫的,不符合詐騙罪中被害人「自願」交付財物的特點,因此不構成詐騙罪。被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成為綁架罪的人質,被綁架人不存在,也即不可能構成綁架罪。
51行為人將年幼的被害人哄騙至酒店後,以被害人人身安全為要挾,多次要求被害人親屬交付贖金;被害人人身自由並未被剝奪,且在知悉真實情況後成功逃脫的,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行為人將年幼的被害人哄騙至酒店後,以被害人人身安全為要挾,多次要求被害人親屬交付贖金;而被害人人身自由並未被剝奪,且在知悉真實情況後成功逃脫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52行為人通過向賓館、酒店發送具有恐嚇內容電子郵件,要求對方向指定銀行賬戶匯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行為人通過向賓館、酒店發送具有恐嚇內容的電子郵件,要求對方向指定銀行賬戶匯款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53拆遷戶舉報開發商違法行為並基於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索取巨額補償款的,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目 的」的故意,可否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拆遷戶舉報開發商違法行為並基於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索取巨額補償款的,不具有「以非法佔有目的」的故意,不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54將自己與他人性交的視頻片段上傳至網路,以此威脅當事人索取錢款的行為該如何定性處罰?
將自己與他人性交的視頻片段上傳至網路,構成了傳播淫穢物品罪,在傳播淫穢物品罪已既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又向被害人索取錢款,其行為又構成敲詐勒索罪,應數罪併罰。
55行為人敲詐勒索被害人,就索要財物的數額與被害人討價還價的,就索要財物數額如何認定?
行為人敲詐勒索被害人,就索要財物的數額與被害人討價還價的,以行為人最後提出的數額額為準。
56行為人以被害人先行的錯誤行為為由,糾集眾人將被害人拘禁,並向其家屬索要錢財的,是否構成綁架罪?
行為人以被害人先行的錯誤行為為由,糾集眾人將被害人拘禁,並向其家屬索要錢財的,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害人有過錯在先,行為人糾集眾人將被害人拘禁,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因為事出有因,直接以綁架罪定罪處罰不妥,而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57行為人因被害人調戲其妻,帶人到被害人家中對其進行毆打,並以「公了」相威脅,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是構成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
構成敲詐勒索罪。
58行為人偷開他人汽車,並以該車為交換條件勒索他人財物的,是構成盜竊與敲詐勒索兩罪,還是只構成敲詐勒索一罪?
盜竊罪的認定需要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行為人將車開走只是其敲詐勒索犯罪的手段,從其事後以該車為交換條件進而勒索財物也能推斷行為人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偷開他人汽車,並以該車為交換條件勒索他人財物的,直接構成敲詐勒索罪。
59行為人得知被害人與其妻子有性關係後,以暴力脅迫被害人出具巨額欠條,在持該欠條向被害人索欠款未果的情況下,又憑該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償付錢款的行為,構成何罪?
構成敲詐勒索罪。
60謊稱認識領導而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何罪?
謊稱認識領導而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的,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了實施了要挾的行為,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61將搶劫未遂的行為人限制住,以送派出所處理相要挾,迫使其家屬交出財物之行為,構成何罪?
將搶劫未遂的行為人限制住,以送派出所處理相要挾,迫使其家屬交出財物之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62被告人為報復被害人,將被害人帶至某處以打耳光及恐嚇語言相威脅索要錢款,能否認定為綁架罪?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都是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但二者的區別在於所採取的威脅方法、程度及取得財物的時間、方式均不同。
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勒索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其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而綁架罪,則是通過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後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或者以給付錢財方恢復被綁架人自由為條件,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其他相關第三人給付財物。可見,綁架罪的本質特徵是以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為前提,事後再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相關第三人發出勒索命令。綁架人是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相關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也是從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相關第三人處取得財物,而非直接從被綁架人處勒索並取得財物。綁架人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相關第三人勒索財物,所採用的威脅手段,多是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屬於暴力威脅範疇,具有可立即付諸實施的現實性和急迫性。而敲詐勒索不以綁架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要挾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對象則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勒索的財物一般也多是直接接從被勒索人手中取得。所以應該結合案情具體分析,如果暴力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則不宜定為搶劫罪。
63判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關鍵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因此,判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或者要挾的行為。
64行為人並非通過使用手銬、值勤證等導致無客運執照的摩托車車主誤認其為執法人員的方式,讓車主受騙後主觀上自願交出摩托車,接受執法機關處理;而是以銬手銬,摸手銬或拍手銬、強行給摩托車熄火的輕微暴力手段或威脅手段使無客運執照的摩托車車主因害怕被依法處理而放棄反抗,不自願地交財物的行為,構成何罪?
構成敲詐勒索罪。
65以暴力手段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是構成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且都可能使用暴力方法威脅被害人,二者的區別在於搶劫罪中的暴力必須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因此,以暴力手段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若不足以達到壓對方反抗的程度,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66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要挾並強行索要被害人的財物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要挾並強行索要被害人的財物,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67行為人假借消費者維權之名,採用要強行索要他人錢款,數額較大的,該如何論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消費者正當維權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行為。敲詐勒索行為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強索公共財物的行為。如果索取的錢財數額較大,達到了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則構成敲詐勒索罪。因此,行為人假借消費者維權之名,採用要挾手段,強行要他人錢款數額較大的,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在客觀方面採用了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其行為已超出合法維權的限度,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68行為人以被害人預謀犯罪為由,使用輕微暴力,對被害人加以控制,送交公安機關理為要挾,向被害人及其親屬強索財物的,是構成綁架罪還是敲詐勒索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並且採取了:輕微暴力,但並未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將被害人藏匿,其行為不構成綁架罪,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因此行為人以被害人預謀犯罪為由,使用輕微暴力對被害人加以控制,並以報警將被害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為要挾,向被害人及其親屬強索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69行為人離婚後,由於法院未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處理,而以語言、信件威脅向檢察機關揭發等方式向原配偶索要與其份額相當的財產,是否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行為人離婚後,由於法院未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處理而以向檢察機關揭發等方式相威脅向原配偶索要與其份額相當的財產,不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採用威脅手段從配偶處 得本屬於自己的財產權利,雖然從行為方式上有失妥當,但不宜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對方並未因此遭受實質上的財產損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70行為人以虛假的對受害人不利的「隱私」 為要挾,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犯罪行為人以揭發對受害人不利的「隱私」為要挾強行索要受害人財物,數額較大,不論該「隱私」所涉及的事實是:否真實存在,均不影響行為人敲詐勒索罪的成立,因此,以虛假的對受害人不利的「隱私」為要挾,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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