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奢會」訴南方周末、新京報終審敗訴(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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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租界 nfzmfz

本文經公號授權大案(mycase)發布

「新聞媒體有權利亦有責任對其進行批評監督,爭議文章通過記者調查,引用多方意見,參與對世奢會現象的關注和討論,是行使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行為。不可否認,文章整體基調是批評的,部分用語尖銳,但這正是批評性文章的特點,不應因此否定記者寫作目的的正當性……」2015年11月9日,世奢會(北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南方報業傳媒集團、新京報社及前調查記者陳中小路、劉剛系列名譽權糾紛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認定,相關媒體的報道具備事實依據,駁回了世奢會的所有訴訟請求。2013年4月15日,世界奢侈品協會、世奢會北京公司、首席代表歐陽坤,分別將涉嫌侵害名譽權的《南方周末》和《新京報》及其網站告上法院,要求在上述媒體第一版公開進行賠禮道歉。2012年6月14日,《南方周末》頭版刊發《廉價「世奢會」》等報道,2012年6月15日,《新京報》刊發報道《「世奢會」被指皮包公司》。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南方報業傳媒集團、新京報社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世奢會名譽權的侵害,判令兩被告在判決生效七日內,分別在《南方周末》和《新京報》第一版顯著位置刊登向世奢會的致歉聲明,向世奢會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一審宣判後,《新京報》、《南方周末》等被告不服,分別上訴至北京三中院。這兩起名譽官司,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時任《南方周末》記者陳中小路和最早質疑世奢會的網友「花總丟了金箍棒」還被牽扯進了關於世奢會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刑事調查。「花總」後來被取保候審,而對陳中小路的刑事調查則以撤案處理。此次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關於世奢會與南方周末名譽侵權上訴案,法院將此案歸結出兩個爭議點:世奢會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爭議文章內容是否構成對世奢會名譽權的侵害。判決書確認了媒體正常行使輿論監督的邊界:「新聞媒體有權利亦有責任對其進行批評監督,爭議文章通過記者調查,引用多方意見,參與對世奢會現象的關注和討論,是行使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行為。不可否認,文章整體基調是批評的,部分用語尖銳,但這正是批評性文章的特點,不應因此否定記者寫作目的的正當性……」


世奢會(北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南方報業傳媒集團、陳中小璐名譽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此為判決書第32-39頁,小標題為編者所加。法庭將此案總結為兩個爭議焦點:一是世奢會(北京)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是;二是爭議文章內容是否構成對世奢會(北京)公司名譽權的侵害,否。爭議焦點一:訴訟主體

本院認為:

爭議文章點名的對象是世奢會、世奢會中國代表處,文中提到的世奢會(北京)公司的幾處內容未涉及世奢會(北京)公司所主張之侵權情節,故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是,世奢會(北京)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爭議焦點一涉及作品指向。認定作品指向首先要看文章內容與特定主體的聯繫以及讀者閱讀後的感受。而應當以哪些讀者的感受為準,則應當結合主張名譽受損者之社會活動範圍判斷,因為對主張名譽受損者一無所知的一般公眾僅憑作品內容往往無法直接辨別和評價,只有知悉或與其發生一定聯繫的第三人才能做出判斷,同時,也只有該特定範圍內社會評價降低才會造成主張名譽受損者的精神損害或經濟損失。此外,認定作品指向還應考察作者的寫作目的。綜合本案證據可以認定,陳中小璐以世奢會(北京)公司開展的一系列活動為線索,結合對世奢會(北京)公司「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的採訪內容等撰寫了爭議文章。現有證據顯示,世奢會(北京)公司依託於世奢會的名義進行相關業務活動,在此過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社會評價,二者具有較強的關聯性。熟悉世奢會(北京)公司或與其存在業務往來的第三方很容易認為爭議指向了世奢會(北京)公司。而陳中小璐在接受法庭詢問時的陳述也說明,「揭露」世奢會、世奢會中國代表處的同時也指向了世奢會(北京)公司,世奢會(北京)公司有權就爭議文章提起名譽權訴訟。爭議焦點二:侵權證明

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是,爭議文章內容是否構成對世奢會(北京)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本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爭議文章構成侵權,理由如下:

1.化名「張帆」的人是,陳中小璐對張帆的採訪是真實的。二審中,針對原審法院的判決意見,報業集團與世奢會(北京)公司分別就化名「張帆」的人的身份提交了新證據。報業集團稱原審中世奢會(北京)公司的證人王自強提供偽證,化名「張帆」的人是世奢會中國代表處前員工而非王自強,並提交了採訪記錄、的身份信息、工作名片、書面證言、公證視頻等。世奢會(北京)公司則稱化名「張帆」的人是被吳東收買的虛假曝料人王自強,並在一審中申請王自強出庭作證,在二審中申請證人王榮新、崔書銘出庭作證。世奢會(北京)公司認為證人證言可以證明爭議文章中「張帆」所述均系惡意編造的虛假消息,結合雙方舉證,本院作出如下認定:報業集團提交的「張帆」的採訪記錄顯示採訪過程流暢,被採訪對象主動表達的意識較強。通過詢問,被採訪對象講述了其在世奢會中國代表處工作期間參與了唐山展會、奢侈品官方發布會等事件的經歷,表達了自己的感受,並轉述了部分同事的意見。據此,本院有理由相信,採訪過程是真實的。且報業集團提交了被採訪對象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儘管本人未出庭作證,但本人在公證視頻中確認了其接受陳中小璐採訪的事實。世奢會(北京)公司雖有反駁,但其申請出庭的王自強、王榮新等人的證言不足以推翻採訪記錄的真實性,不能證明陳中小璐的採訪對象是被收買的虛假曝料人。同時由於崔書銘並未接受陳中小璐的採訪,其證詞不能證明爭議文章的消息源是崔書銘。綜上所述,報業集團稱化名「張帆」的人是,有本人確認,且報業集團提交的採訪記錄、身份證信息、公證視頻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使本院有理由相信化名「張帆」的人是,陳中小璐對的採訪是真實的。2.被採訪對象(化名為「張帆」)所曝料的內容不應被推定為虛假信息。在以被採訪對象的口述作為消息來源時,口述內容的不確定性、被採訪對象的主觀傾向性、消息來源的非官方性、非權威性等因素都有可能影響報道的客觀性。按照客觀報道的要求,報道人應當做到:1.應結合口述內容正面還是負面、相關事件是被採訪對象親身經歷還是轉述、被採訪對象所在崗位與相關事件的關聯性、被採訪對象是否與公司存在利益衝突,以及是否已離職、離職原因、是否要求化名等因素綜合判斷口述事件的可采性;2.口述內容涉及被報道對象的負面信息,且口述者與被報道對象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時,應避免以口述內容為單一消息源;3.上述第2點涉及的負面信息在沒有其他消息源佐證或通過實地調查仍無法確信屬實時,應避免直接引用。本案中,化名「張帆」的被採訪對象所述內容大部分經過陳中小璐本人的核實,但亦有部分內容屬於未經核實的單一曝料信息。本人在接受採訪時曾要求化名並稱其在世奢會中國代表處工作的時間較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被拖欠工資並且與毛歐陽坤發生過矛盾,在此情況下,作者陳中小璐使用曝料的負面信息作為單一消息源時,從新聞報道的規範要求來看,更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在名譽權訴訟中,對於新聞報道中所引用的單一曝料的負面信息是否屬於虛假信息,應當結合名譽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正確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判斷。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法定構成要件包括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新聞媒體只有違背了真實性審核義務,故意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或者因過失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導致不實報道的,才構成侵權。反之,新聞媒體沒有歪曲事實、不實報道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且有合理可信賴的消息來源為依據,則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責任屬一般過錯侵權責任,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方面,報道失實是提出名譽權侵權主張的一方所需舉證證明的,有合理可信賴的消息來源是提出不侵權抗辯的新聞媒體所需舉證證明的。就本案而言,化名「張帆」的被採訪對象在接受採訪時的主動性強,其講述內容十分詳細,所述的大部分內容如世奢會中國代表處基本情況、負責人毛歐陽坤情況、唐山展會、奢侈品官方發布會等活動大致情況以及世奢會中國代表處為樓盤授牌情況等,已經陳中小璐核實確認,輔以提供的工作名片,足以使人相信曾為世奢會中國代表處員工,其了解世奢會中國代表處的運作情況並實際參與了文章報道的相關活動。儘管所曝料的部分內容屬於單一曝料的負面信息,但作為相關活動的實際承辦方,世奢會(北京)公司亦未就曝料內容涉及的相關內容提供相反證據以證明其確系虛假信息,而世奢會(北京)公司申請出庭的王自強等人的證言也不能證明化名「張帆」的人系被收買的虛假曝料人。在此情況下,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本院難以認定的曝料內容確系虛假信息。3.爭議文章主要內容及評論具備事實依據,不構成詆毀、侮辱。爭議文章對中國註冊的世奢會網站、世奢會的域外註冊信息,其組織性質、組織規模,世奢會在其他國家是否有代表機構等涉及世奢會「真實面目」的內容進行了實地調查並提出質疑,其質疑並非空穴來風。文章中的大部分內容,雖有引用網友曝料,但作者亦進行了實地調查,且世奢會(北京)公司未提出相反證據,故基本真實。現有證據顯示,世奢會(北京)公司以「世奢會」作為企業字型大小,自稱世奢會中國代表處,以世奢會名義發布奢侈品數據,聯絡外國使館官員,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借用世奢會的「國際影響力」提升自己的行業地位和公眾影響力。但是,除世奢會(北京)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世奢會名義活動外,僅世奢會的註冊資料顯示這是一家於2008年在美國註冊的公司,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活動範圍、影響力以及所謂的境外機構。因此,陳中小璐在文章中提出「廉價」的質疑應屬合理。且作者就起質疑亦徵詢了世奢會方面的意見,一般讀者可以判斷爭議文章並沒有決定性的將世奢會定義為廉價公司,而是以「世奢會被指廉價」提出質疑,供公眾討論。因此,總體上,文章結論具有合理依據,不構成詆毀,廉價的用語雖尖銳,但不構成侮辱。4.爭議文章具備正當的寫作目的。新聞媒體有正當進行輿論監督和新聞批評的權利。對自願進入公眾視野,藉助媒體宣傳在公眾中獲取知名度,影響社會意見的形成、社會成員的言行並以此獲利的主體,一般公眾對其來歷、背景、幕後情況享有知情權,新聞媒體進行揭露式報道符合公眾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聞媒體的批評監督責任。世奢會(北京)公司稱,世奢會是一個全球性的非營利性奢侈品行業管理組織,並以其名義聯絡外國使節、政府組織,進行奢侈品排名、企業授權、組織奢侈品展會,同時主動邀請媒體進行宣傳報道,以影響與奢侈品相關的社會意見及公眾言行,從而進入公眾視野,新聞媒體有權利亦有責任對其進行批評監督。爭議文章通過記者調查,引用多方意見,參與對世奢會現象的關注和討論,是行使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行為,不可否認,文章整體基調是批評的,部分用語尖銳,但這正是批評性文章的特點,不應因此否定作者寫作目的的正當性。判決

通讀文章上下文並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認定,《廉價「世奢會」》對世奢會現象的調查和質疑具備事實依據,作者寫作目的和結論具有正當性,文章不構成對世奢會(北京)公司名譽權的侵害。至於《歐陽坤前傳》一文,系集中報道歐陽坤個人的相關情況,相關權利人應另行主張法定權益,該篇文章不構成對世奢會(北京)公司名譽權的侵害。綜上,因二審期間出現新證據導致原審判決結果不當,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71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4700元,由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2800元,剩餘119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至原審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張明審判員 王朔代理審判員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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