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家為什麼恐慌 ——文物局工商局專項整治運動的法律分析
引言:近年,文物流通亂象叢生,不利於文物保護:銷售偽劣藝術仿品擾亂文物市場;假冒文物坑騙買家;個別商鋪私下收購盜墓流轉文物,對市場實施文物保護產生負面影響。2017年8月2日工商總局和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關於聯合開展文物流通市場專項整頓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整頓通知》),對文物市場進行聯合整治,是積極履職保護文物的行政措施。
當前文物市場存在各種亂象,特別是制假售假坑騙買家的違法行為,用劣質仿品混淆市場秩序行為之惡劣,已為社會民眾長期詬病。個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沒有及時報告,仍以無法判斷是否文物為由,銷售、轉賣文物,客觀上滋生文物規範市場之外的私下交易蔓延,導致文物犯罪所得順利流向市場。有些商鋪,利用地方古玩城管理不規範、程序不嚴謹、審查不到位等問題,在缺少必要資質、註冊和登記手續時,即掛靠古玩商鋪,進行文物經營。如今,兩局聯合執法,從經營環節上加強管理,實施必要的抽查,是打擊犯罪、規範文物市場秩序的必然之舉。
兩局聯合發布《整頓通知》後,收藏界和文物市場出現了關於「《整頓通知》是針對國內收藏家的一次清剿,重點在於打壓民間收藏,防止民藏露頭!」等危言聳聽的傳言。律師老錢收到眾多收藏家請求,對《整頓通知》進行解讀。
經過嚴謹法律分析,律師老錢得出以下三點結論:一是「《整頓通知》是為打擊民藏」是對行政舉措的誤判;二是《整頓通知》從宗旨、目標、內容分析,均針對規範市場;三是《整頓通知》是短期運動式行政,容易產生執法偏差。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由於效率規定、效果要求和預案不足等因素,導致對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律師老錢建議:行政機關依據《整頓通知》進行執法管理,應依法執法、規範執法、合理執法,在打擊犯罪和違法經營的同時,做好保護其他經營者、商戶的合法權益的預案,保證合法權益實現途徑的暢通,確保收藏家和合法商戶權益不受侵害,文物市場、古玩市場運行順暢。
一、 收藏行為本質合法,藏家無需恐慌
(一) 收藏行為是《文物法》及其條例明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1. 《文物法》規定民間收藏的合法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法》)第五章明確規定民間收藏文物的合法性。
《文物法》第五十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意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五種法律規定的合法方式收藏文物。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一不部分文物不得買賣。言外之意,不得買賣的文物,已經合法收藏的,收藏行為是受到保護的。通過除買賣以外的形式,延續收藏,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2. 《文物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民間收藏具有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文物法實施條例》)第五章明確了民間收藏文物中,具體權益、條件和方式。
《文物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文物法》規定的規定的基礎上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同時賦予民間收藏家「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諮詢」的權益。
3. 《整頓通知》是以《文物法》及其實施條例作為依據發布
《文物法》和《文物法實施條例》對民間收藏行為的合法地位、合法權益和應當享受的行政服務權利進行了表述和規定。8月2日的《整頓通知》正是基於保護民間藏家合法權益,打擊文物市場亂象、藏家被不法人員坑騙、不良商戶違法經營、註冊文物商店和拍賣機構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整個整頓階段,工商總局和國家文物局將圍繞規範文物市場秩序展開。
(二) 收藏藏品的性質和品質需要有關機關確認並登錄,藏家應支持行政積極作為
文物市場和收藏界長期以來為文物「確真」難題所困,市場主體尚未自發組織成立自律機構並形成對文物「確真」的統一標準。本次,兩局依據《整頓通知》對文物市場的整體規範整治,對完善國家文物資料庫、揭露仿造文物產業內幕、明確文物「確真」具體方式都有積極推動作用。同時,根據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執法必須規範、合法、有據,必然對以下難題予以明確和解答:
1. 古玩、古董、仿品、高仿品與文物的區別
文物市場、文物理論研究、文物鑒定機構對文物、古玩、古董、高仿品、劣質仿品和普通藝術品的概念、外延、界限並沒有明確的認定。雖然,1992年國家文物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92)文物字第209號《關於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對只能由指定單位經營的文物和可以由古玩舊貨市場經營的文物進行了列舉。但隨著三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基建發展,文物等級和品類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原有標準已不具有參考價值。
在本次聯合整頓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義務向社會公示文物的外延和範圍。這對文物市場標準的確定具有積極意義。
2. 文物確真鑒定由誰來做應確定
國家文物局2016年1月4日發布《關於指定北京市文物進出境鑒定所等13家機構開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的通知》和2016年9月30日發布《關於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的通知》,共指定42家機構作為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開展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鑒定和價值認定工作。
依法執法要求,對專業物品品質和價值的鑒定評估,需要由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進而確定。本次聯合執法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展開,以上42家機構必然不能滿足文物整頓執法的鑒評需求。聯合執法中的確真鑒定需求,將更加明確文物確真鑒定的資質、標準和要求。
3. 鑒定主體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要明確
鑒評的意見和結論,是對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的決定性依據。鑒評機構和鑒評人員應當對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根據國家文物局對指定42家機構發布的文件規定:「國家文物局負責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和文物鑒定人員實施動態管理,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應及時將機構和人員基本信息的變化情況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國家文物局對以上42家機構的監管只限於遴選和備案,並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時的處罰許可權。
(三) 文物市場健康發展需要整治和規範,行政作為是對過去不作為糾正
《文物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確定,文物商店和文物拍賣企業設立和經營規範。同時,規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裡,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文物市場保持放任態度,不規範、不監管、不履職。現今,通過發布《整頓通知》,進行聯合執法從積極履職角度,是初步實現對不作為的糾正。
結論:收藏行為是《文物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依據《文物法》制定發布的《整頓通知》,不會違背《文物法》規定,針對收藏行為、收藏家的合法權益進行違法打擊。
二、 全面解讀《整頓通知》,重點在打擊犯罪《整頓通知》第一部分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文物局(文化廳)說明:「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文物的收藏鑒賞需求不斷提高,民間收藏文物日趨活躍,文物交易持續增長,促進了文物保護與合理利用。」明確工商總局和文物局代表國家對民間收藏文物和文物交易增長持肯定態度。通過正面從前提、目標、內容角度解讀《整頓通知》,凸顯打擊犯罪是本次專項整治的重點:
(一) 前提解讀
《整頓通知》是工商總局與文物局聯合專項執法的通知,從法律淵源上說,該通知雖然是由國務院兩部委聯合發布,但其僅對7月31日至10月31日兩局聯合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專項執法的動員通知,不屬於立法範疇,不具有立法層面法律淵源意義,不屬於行政規章。整個專項執法活動,仍然要依據已有法律法規進行。
本次專項運動的前提是:「一些不法分子為追求高額利潤,違法從事文物經營活動,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是售賣假「文物」,坑騙消費者,嚴重危害文物安全,擾亂文物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社會各界反響強烈。」主要分為兩大亂象:倒賣文物犯罪和以銷售文物為名坑騙消費者。
(二) 目標解讀
《整頓通知》第一部分對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的整體目標進行明確。整體目標從執法效果看,可分為直接目標、間接目標和長效目標,所有目標均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積極履職、加強行政管理、突出服務職能。
1. 直接目標
專項整治活動通過對文物市場主體不規範、經營行為不規範和禁賣文物管理不嚴進行直接打擊,實現文物市場主體、行為、客體的規範有序。
(1) 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文物行為,清理違法經營主體
按照規定,文物市場主體的合法經營應當接受監管,合法主體的經營和交易,屬於行政管轄範圍。一旦經營、交易存在合法性問題,首先應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監管。
雖然《文物法》規定只有特定主體可以經營文物。而在市場上,有一部分主體不屬於文物商店或拍賣公司,其工商登記中經營範圍包括了「銷售文物藝術品」。此時,可能在實際檢查中出現衝突和疑難問題,工商與文物局共同聯合行動,這類主體調查和處理,是兩局對經營主體合法性認定的一次對話。
(2) 假託「文物」名義售假坑騙的違法案件,清理違法經營主體
長期以來,文物藝術品市場制假售假現象嚴重,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以製作假「文物」為本地產業核心,予以保護和支持。造成整個文物市場對文物判定和數據整合出現偏差,嚴重影響了整個文物市場價值體系的有效運行,更讓一批對文物本身了解不多的消費者被假貨坑騙。
一些不良商家,明知為假,仍為假「文物」做虛假宣傳,以文物價格銷售給買家,給買家造成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
本次整治以售假坑騙為直接目標,對假「文物」產業進行規範和整治,為文物市場今後良性發展奠定基礎。
(3) 查處一批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
《文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四種文物不得買賣:一是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是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三是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四是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然而,由於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市場管理不嚴,一些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也進入文物市場流通,有些偽裝成普通藝術品、高仿品,有些以可流通文物名義售賣,造成國家文物和資產流失嚴重。
本次以規範市場為抓手的整治活動,能夠查處一批甚至一大批禁止買賣的文物,使這類文物得到更好的保護。
2. 間接目標
(1) 有效震懾非法經營者
古玩、舊貨市場,商業街和文物旅遊景區商戶,並非《文物法》規定能夠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主體,但從目前整個文物市場經濟體規模和交易總量上看,這類主體在整個文物市場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針對這類商戶的整治,很大程度上能夠對文物市場經營規範化,有很好的引導和震懾作用。同時,各地特色商業街和文物旅遊景區長期存在的以假「文物」坑騙消費者的行為也能得到遏制。
(2) 提高全社會守法經營、合法收藏意識
兩局聯合整治行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明確文物經營的合法界限,在文物市場中劃定違法犯罪紅線,警示市場各主體在《文物法》規定範圍內進行經營雨活動。在肯定收藏家合法地位的同時,確立合法收藏重要性,讓收藏界明確提升合法收藏意識。
3. 長效目標
(1) 完善文物市場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文物市場的行政管理職責既包括了文物監管職責也包括了經營主體經營監管職責,更是從銷售端阻斷文物犯罪銷售渠道的重要手段。本次整治行動,是工商總局聯合國家文物局共同進行的執法行動。通過本次聯合整治行動的配合與聯動,可以從實踐確定兩局在文物市場監管中的明確職責,進而列明兩局的責任清單,完善文物市場監管機制,防止相互推諉、放任不管。
(2) 有效維護文物市場秩序
監管到位、權責明確,落實到文物市場秩序的維護上,就能夠在文物市場運行中建立長效機制,防止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管理癥結。通過整治行動,在文物市場主體准入、具體運行、交易監管、事後跟蹤等環節,確立監管機制,在整個文物流通閉環中,實現有序運行,從根源上消除文物市場主體經營亂象。
(三) 內容解讀
1. 整頓對象
(1) 古玩(文玩)和舊貨市場、涉及文物經營活動的特色商業街、文物旅遊景區
由於古玩、舊貨、藝術品與文物在概念和外延上的模糊,市場管理相對鬆散,沒有形成完備的監管機制。假「文物」大多成本低、仿造效果低劣,同時,舊貨市場、文物旅遊景區等地的客流量大、消費能力不高,文物自行判斷能力差,符合這類違法經營謀取高額利潤的主力消費人群。因此,假託「文物」名義售假坑騙,主要集中在這一類整治對象中。
(2) 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
文物商店,其前身大多為國營企業,專門從事可流通文物經營。文物拍賣企業,都必須有一級拍賣資質才有資格取得文物拍賣權。隨著,文物市場流通量的激增,文物商店的改制和文物拍賣企業的增加,對這類主體經營文物的管理已不適應新的形勢,出現很多潛規則和暗箱操作。
(3) 經營「舊物」「古玩(文玩)」等互聯網網站
線上整頓是針對目前逐步興起的藝術品金融+互聯網運作模式進行的第一次監管。從「互聯網+」快速發展成為主要經營模式開始,藝術品銷售與藝術品金融都快速組建線上模式。鑒於「互聯網+」經濟體的特殊性,在本次整治中,也會摸索出對這類經濟體監管的方式,防止線下違法經營轉向線上。
2. 整頓重點
(1) 虛假宣傳
即假託「文物」名義售假坑騙、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2) 無授權、許可、備案的違法銷售
即對文物商店未經許可銷售文物及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文物拍賣企業未經許可拍賣文物及從事文物購銷經營,以及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銷售文物未依法備案等違法行為。
(3) 無資質經營
即線上線下,無資質從事文物經營等違法行為。
3. 責任建立
整治行動落腳點在責任制度的建立,只有落實責任義務,才能對整個文物市場的監管實現有效監管。
(1) 督促市場開辦者(線上線下)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一責任人制度,要求在文物市場(線上線下)明確市場管理人是對市場日常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市場管理人對進入市場的商戶應當履行基本的資質審查,對沒有資質或者資質證照不全的商戶,不能允許進入市場營業。同時,市場管理人對市場上買家反應的舉報線索應及時處理,對涉及犯罪的,應當及時報案。
(2) 明確監管主體,建立並執行市場管理各項制度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的整體監管,應明確劃定監管職責和範圍,對兩部門職能交叉部分,設立聯動協作機制,逐步建立起市場管理各項制度。
4. 長效機制
行動結束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主管部門要進行全面總結,統計成果,總結經驗,分析問題與不足,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結論:《整頓通知》從其行動目標、對象和內容上分析,整治重點在打擊文物犯罪,整頓文物市場違法經營,做好文物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現市場有序運行。
三、 短期運動式行政執法應注重防範幾種誤區(一) 偏離目標,擴大打擊範圍
《整頓通知》對本次專項行動的內容是對三類經營主體的經營進行檢查,從銷售環節入手,打擊文物犯罪,規範文物經營。
但從關於文物的法律規定及其解釋以及司法、執法實踐,都帶有對文物收藏的偏見,認為收藏文物大多數是違法收藏,是盜墓出現的文物。
事實上並非如此,近三十年的大開發、大發展,使得整個民間收藏家收藏的文物數量快速上升,精品絕品不斷湧現。民間收藏家收藏的文物大多數是在城市開發建設中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具有收藏價值,基本認為是贗品而無人問津的,才被收藏家收藏的。
不可否認,由於法律上、司法執法機關對收藏文物違法的認定誤區,主觀臆斷認為積極自發保護文物的藏家是盜墓的共犯。在本次整頓行動中,可能會出現擴大整治範圍,而波及民間收藏家的情況。
(二) 從重從快,違反程序正義
1. 從重從快,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其人員的合法辯解權
歷史證明,從重從快的運動式執法,很可能出現違背法律程序、基本程序正義而只關注效率和結果的執法現象。運動式執法,容易將執法過程簡化,對事實認定和證據的採集更加簡單粗暴,易形成冤假錯案。
同時,刑法和司法解釋對文物犯罪相關問題的認知尚存爭議,一旦從重從快,即可能將本來需要完整證據鏈才可能證實的事實,簡化為簡單認定。
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方面要件——以牟利為目的;客觀方面要件——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解釋》將倒賣的表述改為「出售」,原「倒賣」的表述應理解為買入再賣出,或多次倒入倒出行為,是兩個行為的有機結合。《兩高解釋》將「倒賣」擴大解釋為「出售」,甚至對以牟利為目的,不加任何闡述和解釋。兩者之間的矛盾,落實到實際中,司法、執法機關在從重從快從簡的運動執法過程中,很可能誤解《兩高解釋》的規定和要求,導致執法過於草率,造成司法執法結果偏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無法保護。
2. 從重從快,對疑似文物一律打擊,影響古玩市場正常交易
從重從快從簡的運動式執法,使行政部門對古玩城個體工商戶的執法方式更加隨意。在沒有任何違法舉報和犯罪線索的情況下,尚未進行立案,就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所有銷售古玩的合法性證明,不能提供的,先行扣押再行鑒定。
由於古玩城商戶屬於在工商行政部門已登記備案的合法主體,從事古玩銷售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文物法》僅對文物合法性來源予以規定,對普通古玩合法性不予限制。行政部門在沒有證據證明所銷售古玩屬於文物的前提下,不得要求商戶提供普通古玩合法性證明。但在運動執法過程中,為從重從快從簡,執法方式必然以效率優先,對商戶銷售物品不予準確區分,先採取控制措施。
這種執法方式,必然對各大文物市場的正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甚至會對消費者對商戶的基本信賴造成破壞,給商戶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
(三) 有罪推定,侵害合法權益
日常司法、執法過程中,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於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並出具報告。這種以事後鑒定結論來確認之前的行為完全是客觀定罪,是有罪推定,極不公正。
在運動式執法過程中,有罪推定更加凸顯,執法人員只關注從商戶搜查的文物,不關注商戶對文物情況的明知,也不收集關於商戶主觀方面的證據。
一方面,司法鑒定機構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均不接受私人委託對藏品是否屬於文物、文物等級進行鑒定,市場上也沒有鑒定機構有資質提供鑒定藏品是否屬於文物、文物等級的鑒定。另一方面,對藏品是否屬於文物,一般合法商家無法認知。
一旦運動式執法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司法鑒定機構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就可以對標的是否屬於文物和文物等級進行鑒定,並以此定罪。即將先入為主的認為商家明知藏品是盜墓所得,對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結論:運動式執法從程序法意義上,出現執法偏差的可能性加大,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減弱。特別是在第一時間相關證據的收集上,更注重客觀忽略主觀。一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可能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對程序正義的侵蝕。
四、 規範市場秩序需要規範執法和保護合法權益並行
通過對兩局發布《整頓通知》進行深入剖析,該通知是以短期運動式整頓執法作為抓手,摸清整個文物市場的整體運行情況,再以整頓效果作為基礎,探索對文物市場監管和發展並行的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促進文物市場發展、規範市場秩序、提高市場誠信的體制機制。鑒於《整頓通知》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均是在規範文物市場,實行文物標準化建設,落實文物市場准入制度,從整個文物市場發展大局看,公民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與收藏家應明確以下態度:(一) 應積極配合行政機關依法執法
兩局在文物市場各大亂象叢生,市場秩序混亂的情況下,積極履職對文物市場進行專項整治,是利國利民,利文物利藏家,利規範利發展的重要舉措,對未來文物標準化登錄、文物金融化發展和文物全球化探索都具有積極意義。
雖然,專項整治是為期三個月的整治活動,對文物市場長期規範化運作和監管不具有直接的固定的制度化意義,但專項整治的短期探索,也為將來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管理部門針對文物市場進行權責劃分和監管制度建設提供經驗和數據信息。
為文物市場的風清氣正、公序良俗,公民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與收藏家應積極配合本次專項整治活動。對兩局聯合的抽查、檢查,應當積极參与,良好溝通,在不影響正常合法經營的前提下,主動提供相關材料,在發現文物犯罪相關線索時,應及時報告,舉報線索,幫助兩局實現專項活動的整體目標。
(二) 應監督行政機關規範執法
兩局依據《整頓通知》進行全國範圍的聯合執法時,其執法行為時刻受到商戶與收藏家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利是由《憲法》賦予的神聖的權利,任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都無權消除監督權利。因此,人民群眾對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行為是否依法行使、是否合理行使、是否存在侵害公民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況,都可以進行全面監督。
(三) 合法權益受到違法侵害,要積極維權
在積極配合專項執法活動的同時,公民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也要注重對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一旦聯合執法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侵害公民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等合法權益情況,應及時維權:
1. 保留證據
從重從快的執法活動,往往非常迅速,一旦發生合法權益侵害,被侵害主體常常只關注與執法者進行口頭理論,有時情緒激動後容易出現動手妨害公務情況。這種處理方式,不僅不利於合法權益維護,甚至有可能將受害者轉變成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嫌疑人。
律師老錢建議:公民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收藏家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執法的侵害,應當第一時間通過手機或者相機進行拍照錄像,保留執法行為證據。切忌出現情緒激動,從口頭衝突將事態惡化為肢體衝突。
2. 提出複議或申訴
即便是在從重從快的運動式執法過程中,一旦行政機關決定扣押一部分藝術品或者查封經營商鋪,必須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一些商鋪認為行政機關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所明示的救濟途徑必然無法實現維權,就怠於提起複議或申訴,反而通過上訪、堵門等非正當方式實施救濟。最終正當程序救濟無法啟動,錯失合法救濟途徑。
律師老錢建議:公民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收藏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及時提出複議或申訴,通過行政程序行使維護合法權益的程序性權利。
3. 委託律師及時介入
公民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收藏家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隨時委託律師代理維權。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錢衛清律師團隊長期致力於藏家維權,成功代理了國家博物館索要石魯名畫《山區修梯田》案,收藏家李舒弟教授與張星忠、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的維權經驗,是全國廣大古玩經營商戶、文物商店、拍賣公司和收藏家合法權益的維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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