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整形失敗,怪自己還是怪工作室?
非法整形失敗到底怪誰?怪非法整形機構的欺詐,還是怪自己的不小心?
很多人在選擇整形醫院的時候沒有認真的審視機構的資質,或者是明知對方資質不足的時候,或許貪圖便宜、或是嫌麻煩,殊不知失敗的時候自己竟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案例一:沒看機構資質接受非法整形毀容,法院判求美者自己擔責30%
到美容工作室美容,結果竟然被毀容。日前,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工作室老闆桂某賠償聶某7萬餘元。
2016年4月,聶某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醫院入院治療,經檢查為:雙側面部明顯不對稱,額顳面部飽滿,雙側額顳面可觸及大小包塊,質地較硬,皮下組織有疤痕粘連,顴部高凸明顯並可觸及包塊,不隨皮膚活動,笑容僵硬,鼻根突起並可觸及包塊,不隨皮膚活動,鼻北駝峰寬大,鼻型似香腸狀,可見原注射物有擴散。此次治療共花費63214.4元。聶某因與桂某協商賠償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桂某無行醫資質,其工作室亦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桂某注射使用的玻尿酸、童顏針、溶解針等藥品均來自於從韓國、日本團購,沒有生產批號。桂某侵犯了聶某的身體健康權,也違反了相關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然而,聶某去接受美容時,應事先了解桂某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再決定是否接受醫療美容。所以,對造成的損害後果,其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酌定桂某承擔聶某損失的70%,聶某承擔其自身損失的30%(本案例初始來源:江西法院網)。
案例二:選擇非法機構毀容,法院判她自行擔責30%
據安徽商報報道,合肥李女士(化名)因為臉上有色素斑,來到合肥一家美容店祛斑,結果不僅沒讓她滿意還造成了面部留下瘢痕,經過司法鑒定已構成十級傷殘。李女士一紙訴狀將美容店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案情:女子祛斑造成面部十級傷殘
去年6月,李女士與開美容店的方某某簽訂一份簽約表,約定李女士在方某某經營的美容店做去除色素斑項目,價格為4800元。合同簽訂後,李女士在美容店接受祛斑美容服務,並配合使用某某系列化妝品。
而方某某與合肥伊爾美商貿有限公司(下稱伊爾美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方某某有使用某某產品及技術的權利;伊爾美公司為方某某負責技術培訓及經營指導等。
在李女士接受祛斑服務期間,伊爾美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方某某進行技術指導,該工作人員也給李女士提供了祛斑美容服務。
然而,後來因為對祛斑效果及面部留瘢痕問題不滿,李女士於2016年12月找方某某協商,雙方未達成一致。其間,方某某建議李女士原項目繼續做,同時採用「針扎一紮,罐拔一拔」等方式解決面部問題。
隨後,李女士前往合肥多家大型醫院就診,其傷情被診斷為:面部對稱性紅斑伴淺瘢痕、激光術後瘢痕。後經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女士面部評定為十級傷殘。
李女士起訴至瑤海區法院,要求伊爾美公司、方某某歸還祛斑治療費,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一審法院酌定李女士自行承擔30%責任,伊爾美公司與方某某連帶承擔70%責任。伊爾美公司、方某某賠償各項損失4.5萬餘元。一審判決後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訴。合肥市中院近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兩被告擔7成責任賠償4.5萬
合肥市中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女士購買的某某系列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根據她與方某某的簽約表中存在「治療」「治癒」字樣的記載,可以推定方某某在不具備醫療美容資質和合規經營場所的情況下,誘導李女士接受其提供了美容服務,李女士在接受服務後出現癥狀,應認定為方某某存在過錯。
李女士以美容瘦身會所的名義加盟伊爾美公司項目,且伊爾美公司有工作人員也參與了為李女士做美容服務,一審認定伊爾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正確。而李女士選擇到沒有資質的方某某處接受美容服務,在服務過程中未遵循告知的禁忌事項,擅自在他處接受修眉服務,對面部損失也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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