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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司法考試刑法基礎精講: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一、共犯與身份

【知識要點】

(一)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問題不具有構成身份的人與具有構成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真正身份犯時,構成共同犯罪。例如一般主體教唆、幫助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成立脫逃罪的共犯。

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特殊身份僅就正犯(實行犯)而言;至於教唆犯與幫助犯,則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一般主體教唆、幫助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實施以特殊身份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論處。

對上述情況應當按照實行犯的犯罪性質來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例如,一般主體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共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是貪污罪的實行犯,一般主體屬於貪污罪的共犯。

注意: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時的定性問題,仍然以實行犯的犯罪性質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這種情形中的實行犯遵循如下思路:將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視為無身份者,將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視為有身份者,按照高位者的身份觸犯的罪名認定共同犯罪的性質。例如(2005年試卷二第18題)甲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某國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為國家工作人員,是該公司財務部主管。甲與乙勻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單位的財物100萬元。本案中甲成立職務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職務侵占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因特定的個人要素致刑罰有輕重時,不具有這種要素的共犯人,仍科處通常刑罰。例如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共同故意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成立誣告陷罪的共犯,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要從重處罰,對甲不能適用該規定。

凡參與以特定的個人要素(身份與目的)為構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雖不具有這種要素,仍是共犯。

二、共犯與認識錯誤

【知識要點】

(一)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

1.共同正犯的錯誤

共同正犯的錯誤,包括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與相異構成要件間的錯誤,都應採取法定符合說。

(1)甲、乙共謀殺害丙,在實行時,都認為對方是丙,實際上殺死的是丁。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乙共謀殺害丙,在實行時,沒有擊中丙,卻擊中了丙身邊的丁。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打擊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乙共謀殺害丙,以為丙在草叢中,共同開槍射擊,但草叢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隻狗。由於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不存在重合的部分,甲與乙都無罪,屬於不可罰的不能犯。

(4)甲、乙共謀殺害丙,都開槍向丙射擊。甲打中了丙身邊的狗(狗的價值數額較大),乙什麼也沒有打中。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由於過失毀壞財物不可罰,因而不成立毀壞財物犯罪。

(5)甲與乙共同加害丙,但甲持殺人的故意,乙只持傷害的故意,丙由於受傷而死。甲與乙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同正犯,對甲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對乙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教唆犯的錯誤

教唆犯的錯誤,是指教唆犯所認識的事實與正犯所實現的結果不一致。

1)丙與丁並排站立,甲教唆乙"殺死站在右邊的丁",乙卻聽成了"殺死站在左邊的丙",開槍射擊,導致丙死亡。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教唆乙殺死丙,乙開槍射擊丙,卻打中了丁。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打擊錯誤),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教唆乙殺死隱藏在草叢中的丙,乙開槍射擊,但實際上是丙飼養的狗。甲與乙都無罪,屬於不可罰的不能犯。。

4)甲教唆乙打死右邊的丙的狗,乙聽成為打死左邊的丙的狗(實際上左邊為一兒童),乙開槍射擊,打死了左邊的兒童。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甲無罪。

5)甲教唆乙"殺死那條狗",乙開槍射擊此狗,沒有瞄準,打死了一兒童。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甲無罪。

(二)不同共犯形式的錯誤

1.行為人以共同正犯的意思望風,但實際上只起到了幫助作用時,只成立幫助犯。

2.行為人以幫助的故意實施心理的幫助事實上起到了教唆作用的,只能認定為幫助犯。

3.他人已經產生犯罪的決意,行為人以為還沒有產生犯罪的決意而實施教唆行為的,也只成立幫助犯。

關於狹義的共犯與間接正犯的錯誤,主要存在三種情況:

第一,以間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產生了教唆的結果。例如,甲誤以為乙是沒有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誘乙殺人,但乙具有責任能力,按甲的旨意殺了人。甲為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第二,以教唆犯的意思實施教唆行為,但產生了間接正犯的結果。例如,甲誤以為乙具有責任能力,教唆乙殺人,實際上乙沒有責任能力,乙在無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殺死了人。甲是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第三,被利用者起初具有工具性質,但後來知道了真相。例如,醫生甲意圖殺死患者丙,將毒藥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後來發現是毒藥,但仍然注射了該毒藥。對甲的行為應以殺人罪的教唆犯論處。

(三)共犯過剩

1.甲教唆乙盜竊,但乙實施了搶劫;A教唆B傷害,B實施了殺人行為。甲承擔盜竊罪(既遂)的責任,A承擔故意傷害致死的責任。

2.甲邀約乙對丙實施暴力,乙以為甲只是希望傷害丙,事實上甲具有殺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死亡。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認定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並都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但由於甲具有殺人故意與殺人行為,對甲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3.甲、乙共謀殺害在某博物館工作的丙,並同時舉槍向丙射擊,甲擊中了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乙沒有擊中任何目標。由於甲、乙對丙有共同殺人故意,但沒能造成丙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甲的行為另觸犯了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想像競合犯)。

4.甲教唆乙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乙誤解了甲教唆的內容,破壞了軍用電信設施。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兩人成立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共犯,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乙構成破壞軍事通信罪。

【活學活用89】關於共犯和錯誤問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乙共謀殺害丙,都開槍向丙射擊。甲打中了丙身邊的狗(狗的價值數額較大),乙什麼也沒有打中。甲、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由於過失毀壞財物不可罰,因而不成立毀壞財物罪。

B.甲教唆乙殺死隱藏在草叢中的丙,乙開槍射擊,但實際上是丙飼養的狗。甲與乙都無罪。

C.甲教唆乙"殺死那條狗",乙開槍射擊此狗,沒有瞄準,打死了一兒童。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甲無罪。

D.甲教唆乙傷害A,乙卻殺死了A。甲乙兩人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甲承擔故意傷害致死的責任,乙成立故意殺人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三、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知識要點】

犯罪結果已經發生,即法益已經發生實際損害,此時,原則上各共犯人都是既遂,而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

犯罪結果尚未發生,即法益還沒有發生實際損害,此時,

(1)如果有一個共犯人已經著手實施了實行行為,那麼,對於其他共犯人來說,就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如果有的共犯人自動放棄犯罪並且阻止其他共犯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則該共犯人是犯罪中止,其他的共犯人是犯罪未遂。

(2)如果所有的共犯人都沒有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即都還處於預備階段,但是,如果有的共犯人自動放棄犯罪並且阻止其他共犯人繼續實施犯罪的,則該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共犯人是犯罪預備。

注意:共同犯罪人中的中止情形是司法考試中的常考點,要求考生掌握其成立條件。所謂共同犯罪人的中止,又稱共犯的脫離,要求行為人不但自己自動停止,還要消除自己的行為對共同犯罪所產生的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性。

1.共謀共同正犯的中止:

(1)有脫離共犯的意思,並向對方明確表示;中止意思被對方接受。

(2)謀劃重罪或者主要提議者要成立中止,還要求阻止其他共犯人實施犯罪(採取告知被害人、撤回許諾、報告警方等措施)。

2.教唆犯的中止:打消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

(1)在被教唆者著手前產生中止意思,並將該意思傳遞給被教唆者。

(2)教唆重罪或者實現承諾給予報酬的,還要求阻止被教唆人實施犯罪(採取告知被害人、撤回許諾、報告警方等措施)。

例如,甲承諾給乙10萬元讓乙殺丙,先支付了5萬元。在乙殺人前3小時,甲後悔,打電話告訴乙不要殺丙。乙在電話里說了一聲"知道了",就掛斷了電話。3小時後,乙殺死了丙。甲、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共犯。

3.幫助犯的中止:消除自己幫助行為的作用。

【經典考題58】(2008年試卷二第19題)甲與乙共謀盜竊汽車,甲將盜車所需的鑰匙交給乙。但甲後來向乙表明放棄犯罪之意,讓乙還回鑰匙。乙對甲說:"你等幾分鐘,我用你的鑰匙配製一把鑰匙後再還給你",甲要回了自己原來提供的鑰匙。後乙利用自己配製的鑰匙盜竊了汽車(價值5萬元)。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行為屬於盜竊中止 B.甲的行為屬於盜竊預備

C.甲的行為屬於盜竊未遂 D.甲與乙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共犯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共犯的脫離問題。

在共同犯罪中,幫助犯要成立中止,必須在既遂前消除自己幫助行為的所有作用和影響。甲、乙共某盜竊汽車,甲為乙提供了盜車所需鑰匙這一幫助行為,後來甲儘管向表達了要退出犯罪的意思,並找乙還回鑰匙,但甲卻允許乙配置了一把鑰匙,表明甲根本沒有消除自己的幫助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影響,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當乙著手實施盜竊的實行行為,則意味著甲、乙兩人都已經"著手";當乙盜竊汽車,則甲、乙都是盜竊罪既遂的共犯。D選項正確,ABC三選項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為D。

注意上述案件如果稍作調整,結論就不一樣:甲、乙共謀盜竊,由甲提供鑰匙,由乙具體實施。甲將鑰匙交給乙後,又後悔,想退出犯罪活動,便向乙要回了鑰匙。乙無奈只好一人前往盜竊,並取得財物。在這個案件中,甲消除了自己幫助行為的作用和影響,成立盜竊罪中止。

類似的案件還有:

例如,甲按照丙的意思事先繪製了被害人乙家的別墅結構圖,並標明財物位置,然後將圖紙交給丙。在丙著手盜竊前,甲後悔,試圖索回圖紙。但丙聲稱已經撕毀圖紙,甲便不再追究。事後,丙憑藉該圖紙盜竊了乙的財物。甲成立盜竊罪既遂。

再如,甲乙多次共同盜竊。某夜,甲乙又一起相約去某別墅區盜竊,但事先沒有商量盜竊種類。甲在外望風,乙入室盜竊。過了一會,乙出來對甲說:"沒偷到什麼東西,只有一把汽車鑰匙,咱們去把車開走。"甲很還怕,說:"你偷你的,我不敢偷汽車。"乙說:"你不偷,那等我一會兒。"甲仍然站在別墅門口,乙獨自去開車庫門,將車開了出來。乙叫甲上車,甲說:"我走回去。"乙說:"我開車送你回去。"甲說:"你偷的車,反正跟我無關。"於是,甲上了乙偷的汽車回家了。乙將甲送回家後,獨自將車開走,低價賣出,得了12萬元。對賣車款,甲分文未要。經查,被乙盜竊的汽車價值45萬。甲乙成立盜竊罪的共犯,數額45萬。甲是幫助犯,從犯;乙是實行犯,主犯。法律 教育 網

4.共同正犯的中止:須消除自己的正犯影響,也即阻止其他人犯罪。

甲乙共同殺人,在實施過程中,甲欲放棄,如果甲也阻止了乙犯罪,則甲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沒有阻止,乙既遂,甲也既遂。

【活學活用90】關於共犯,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乙共謀殺害丙,都開槍向丙射擊。甲打中了丙身邊的狗(狗的價值數額較大),乙什麼也沒有打中。甲、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由於過失毀壞財物不可罰,因而不成立毀壞財物罪。

B.甲以揭發乙的貪污、受賄事實相要挾,迫使乙對丙實施傷害行為;乙為了逃避貪污、受賄的刑事責任,而對丙實施了傷害行為。甲成立間接正犯。

C.我國刑法中,教唆犯、實行犯和幫助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都可以成立主犯、從犯或者脅從犯。

D.甲教唆乙傷害A,乙卻殺死了A。甲乙兩人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甲承擔故意傷害致死的責任,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本題正確答案為AD

【活學活用91】關於共犯,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34歲的羅某為某村村民,多年來一直夢想著發橫財。迷信的他請一個算命先生為其指點發財途徑,算命先生告訴他:"要想富,就去盜。"羅均對此深信不疑,但想到一個人盜竊不易得手,就力邀朋友楊衛、彭蜀一起"發財",3人頻頻作案10餘次,涉案金額數萬元。算命先生構成教唆犯。

B.甲綁架了乙的嬰兒,並向乙勒索財物。但由於該嬰兒哭聲大,且不吃不喝,甲害怕犯行敗露,又擔心嬰兒死亡,便請丙女幫忙照看嬰兒,並向丙女說明了真情。丙女構成綁架罪的共犯。

C.某市出台了一項舉報獎勵規定。李某為了獲得獎金,遂起意設計圈套誘人犯罪然後舉報領取獎金。李某來到黃某開的VCD光碟店,向黃某提出購買400張淫穢光碟,當黃某以"風聲緊"為由加以拒絕時,李某就以提高購買價進行利誘。黃某見有利可圖,便約定一個星期之後交貨。到了交貨日,李某事先向公安機關舉報。在雙方交接時,公安機關將黃某抓獲。李某構成教唆犯。

D.甲以搶劫的故意,乙以強姦的故意,二人一起對被害人丙女實施暴力。暴力行為致使丙女死亡,乙發現乙死亡,沒有實施姦淫行為就離開了,甲搶得丙女身上現金800餘元。對本案,無法證明死亡結果究竟是甲還是乙得行為造成,但能確定的是只是由其中一人的行為導致。由於二人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甲構成普通的搶劫罪,乙構成強姦罪未遂,二人均不對死亡結果負責。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

【活學活用92】(T20080291)關於共同犯罪的說法,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一開始被恐怖組織脅迫參加犯罪,但在著手實行後,其非常積極,成為主要的實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為主犯

B.乙是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實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為勒索財物綁架王某,在控制人質之後,丙將真相告訴好友高某,並委託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錢,高同意並實施了勒索行為。丙成立綁架罪,高某成立敲詐勒索罪

D.丁與成某經共謀後,共同傷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擊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為成某的致命傷害在送到醫院10小時後死亡。丁需要對死亡結果負責

本題正確答案為ABD

【活學活用93】民警趙某與甲共謀,綁架錢某及其女友孫某。甲又找到乙和丙,四人共同綁架錢某和孫某後,由甲、乙、丙負責關押。趙某等人提出贖金30萬元,錢某的親屬也在籌集資金。在此過程中,趙某向甲提出,得到30萬元後殺死錢某(因為錢某認識趙某),但甲堅持反對(甲也認識錢某),為此,趙某與甲發生矛盾。後甲與乙談論此事,乙對甲說:"錢某跟我說過,如果放掉他,他同意給我們60萬。"(因為錢某知道趙某要殺自己)。於是,甲、乙、丙共謀利用機會殺趙某(因為只有殺了趙某,才可以放掉錢某,因而可以得到60萬元,否則趙某可能殺害甲、乙、丙及錢某與孫某)。經策劃後,某日當趙某進入關押錢某、孫某的地方時,由孫某大聲喊叫引來趙某;趙某到現場後,甲、乙、丙制住趙某,甲將刀遞給錢某,讓錢某刺殺趙某;錢某持刀向趙某有心臟刺了幾刀。事後,錢某、孫某幫助滅屍。甲等人將錢某放出後,錢某從自己經營的公司取出60萬元交給甲等三人,並提出將其中的5萬元給女友孫某,甲等三人同意。此外,乙在看管孫某時還強姦了孫某。殺害趙某後,錢某一直窩藏著趙某的兩支手槍。

(1)關於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正確的說法是()

A.甲、乙、丙構成故意殺人罪共犯 B.甲、乙、丙構成綁架罪共犯

C.甲、乙、丙只構成綁架罪 D.乙的強姦行為被綁架罪吸收,不單獨認定強姦罪

正確答案為AB

(2)關於殺害趙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乙、丙與錢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B.錢某殺死趙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C.錢某殺死趙某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D.錢某殺死趙某的行為屬於不法行為

正確答案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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