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名代表提議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
作者:綜合
2014-03-12 17:32:06 來源:infzm.com從吳英到曾成傑,這些民營企業家都「死」在了集資詐騙罪上。 (/圖)
據《法制晚報》報道,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天明集團董事長姜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日前聯合簽署議案,提出應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
3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就互聯網金融安全問題召開「薊門決策論壇」,有專家表示,經濟類犯罪不應適用死刑,應考慮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處罰。
國際關係學院法律系主任李漢軍教授表示,集資詐騙是一種欺詐犯罪,並不影響市場,應按詐騙判處。經濟犯罪不應適用死刑,已是刑法領域學者的共識。但在中國,有時會將一些經濟類犯罪與維穩結合在一起。
中國於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各國立法對於非暴力性的經濟類犯罪一般都不採取死刑政策。
姜明認為,詐騙罪即使涉案金額高達數十億元,法定最高刑也不過就是為無期徒刑。集資詐騙罪也應屬於詐騙罪,設置死刑邏輯上說不過去。
同時,受害人是被高額回報誘惑,主動參與了非法集資活動,甚至自身就是非法集資者,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應降低集資人的違法性評價。
集資詐騙案件中,受害人最關心的是被騙款項能否追回,對集資人適用死刑將導致受害人完全喪失追回被騙款項的機會,不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刑法修正案研討廢除問題據《南方都市報》報道,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介紹,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經列入了年度立法計劃,正在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打擊犯罪的需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研究逐步減少死刑的問題。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在調研集資詐騙罪死刑的廢除問題,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討之中。在相關方面提供的草案上,集資詐騙罪已準備廢除死刑,同時擬廢除死刑的,還包括組織賣淫罪、偽造貨幣罪和走私假幣罪。
集資詐騙罪在1979年刑法中並沒有規定,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第八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採納,但具體罪名一直有爭議,後來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中,將罪名定為集資詐騙罪。
近年來,一些集資詐騙的案件,比如吳英案、曾成傑案都引起巨大爭議。
據南方周末報道,湘西州吉首市房產開發商曾成傑,2013年7月12日被最高法院核准、長沙中級法院押赴刑場執行了死刑。自浙江吳英案經過全國經濟界、法律界廣泛討論,法院在全國輿論呼籲下改判死緩後,以集資詐騙罪核准死刑的,這還是首例。
從吳英到曾成傑,這些民營企業家都「死」在了集資詐騙罪上。 (CFP/圖)
民間金融行為的三種法律性質
一是民事的,民間的合法借貸。處理方式按民事方法,民事債務,適用合同法和企業破產法,有錢還錢,沒錢走破產重整程序,不追究刑事責任。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在真實意願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範圍內,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複》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只是不予保護,而不能將超過的行為,當作犯罪行為來對待。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以金融秩序為侵害對象,不侵佔財產。刑罰最高刑為十年。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又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公眾」、「存款」、「非法」的特徵,可以定這個罪。
三是刑事的,定「集資詐騙罪」。這是一種佔有財產的犯罪,不單擾亂秩序,而以佔有財產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產,最高可以判死刑。
因此,分析行為人有沒有騙取的目的,是一個關鍵。而有沒有造成損失,是當前集資類犯罪定性出現問題的關鍵所在,這也使民營企業家容易陷入牢獄之災。
來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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