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每場賭資超百萬 或面臨3至10年刑期(圖)
據新華社電8月20日,郭美美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開設賭場罪依法批准逮捕,此案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根據法律規定,郭美美或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場賭資都在百萬以上7月14日,郭美美等人因涉嫌賭博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介紹,8月13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提請批准逮捕的郭美美涉嫌開設賭場案。經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於8月20日以涉嫌開設賭場罪依法對郭美美批准逮捕,由公安機關對此案繼續開展偵查工作。警方查明:郭美美先後60餘次往返澳門、香港及周邊國家賭博。2012年底,郭美美在澳門賭場認識了一名外籍職業德州撲克賭徒康某某,很快發展為情人關係並在北京同居。2013年2月,郭美美與康某某策劃在北京開設賭場,由其生活助理呂某某出面,在朝陽區北京公館西塔樓以月租1.9萬元的價格租下一套房屋用於設賭。隨後,郭美美及康某某購置了賭桌、籌碼、POS機。此後,郭美美每次都是自己聘請專業發牌手,找專人負責賭資結算,並打電話或發短訊邀請「朋友」上門賭博,她本人抽取3%至5%的返點作為「水錢」。警方初步核實,郭美美開設賭局的每場賭資金額都在百萬元以上,她個人通過「抽水」非法牟利數十萬元。或面臨3至10年刑期據了解,開設賭場罪是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設立的一個新罪名,根據刑法新條文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說,從刑法303條規定來看,由於開設賭場的社會危害性較一般的聚眾賭博更大,因此對於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了3至10年的刑期。易勝華表示,從目前披露的情況看,郭美美開設賭局的賭資金額都比較高,但是否構成刑法30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還有待司法機關認定。
推薦閱讀:
※郭美美開設賭場案周四開庭 最高面臨10年刑期
※七警案3名被告獲准保釋 罪名不變可就刑期上訴
※黃光裕案5月18日宣判 最高刑期將低於20年
※轉:黃光裕14年刑期意味著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