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本利計算審查難

民間借貸本利計算審查難

  □盛茂曹洋

  近幾年,居民對通脹預期的擔憂,加之民間投資渠道較少,許多百姓將自有資金用於民間借貸,以期自有資產的增值保值。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大幅增長,雙方當事人對借款事實各執一詞的現象十分普遍,原告一般拿合同主張合同上約定的標的額,被告往往稱借款中有違法的高利息、複利等情形,由於民事訴訟審查手段的局限性,加之放貸人普遍了解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借款時即採取了規避法律的做法,訴訟中很難有證據推翻借款合同,因此,此類案件原告勝訴較普遍。老百姓自有資金放貸主要通過理財、擔保公司放貸或私人之間的借貸。由於民間借貸較普遍,大家對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規範也非常了解。但是由於民間借貸需求較大,借貸的利息不斷攀升,借貸雙方規避法律的現象也較多。從法院審理的案件情況看,當前民間借貸主要特點是:

  1)、變相吸儲放貸,構成犯罪。理財公司打出「有錢來放貸,有房來貸款」的廣告,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進行放貸。但理財、擔保公司借款過程往往通過更隱蔽的方式進行。

  2)、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現象十分普遍。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理財公司為規避法律,有的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對外簽合同。如某公司向一擔保公司借款兩千多萬元,所有合同都是以個人名義簽訂,資金也通過個人賬戶結算。也有的將存款人與借款人叫到一起簽合同,理財公司收取擔保費。直接以理財公司名義簽合同的情形較少。

  3)、民間借貸利息特別高。有的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如南京某公司向某擔保公司借款2950萬元的借款糾紛案件,合同明確約定千分之五的利息,年息達到182.5%。有的借款合同在借款時扣除利息,合同中不約定利息,從而掩蓋高利息。如連雲港中院審理一件700萬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只打一張簡單的借條,借款人稱還過利息,出借人不承認,雙方沒有其他證據。

  4)、民間借貸風險較大。中小企業和個人通過正規銀行借款較困難,從而轉向通過民間借貸融資。民間借款利息高,對借款人來說負擔較重,加大了經營的風險,不少中小企業被「高利貸」拖垮,業主棄企避債,一些個人也因高利貸纏身棄家外逃。出借人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難以把握,民間借款門檻低,出借人血本無歸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理財、擔保公司通過非法手段收貸,以確保其利益,但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也較多。

  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大幅增加,引發的一系列社會矛盾,法院可採取相應的措施:

  1)、進行相關調研,提出司法建議。法院可根據對全市涉及民間理財、擔保公司的民間借貸案件進行調研,並提出司法建議,建議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合理引導,完善服務,穩定經濟秩序。

  2)、制定民事審判參考意見,統一民間借貸案件的裁判尺度,合理平衡社會利益關係。該意見中對民間借款合同中利息和違約金進行調整,將高額利息和高額違約金進行適當調整,利用民事裁判權,平衡民事主體的利益。

  3)、加強與金融管理職能機關的配合,共同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的穩定。對民事審判中發現的民間借貸數額較大、有犯罪嫌疑的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反饋,以便公安機關掌握情況,打擊犯罪。

  4)、加強法制宣傳。通過各類媒體,將民間借貸案件情況,以及如何防範經營風險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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