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型尋釁滋事罪裁判要旨匯總

網路型尋釁滋事罪裁判要旨匯總

陳晶

一、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故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二、傳統尋釁滋事罪的四種類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主要包括四種類型:隨意毆打他人型、追攔辱罵恐嚇型、強拿強佔任意毀損型和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型。

三、尋釁滋事罪和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的誹謗罪的區別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尋釁滋事罪規定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等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對誹謗罪規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

從司法解釋上來看: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5條第2款對尋釁滋事罪條文中的罪狀予以變動,將《刑法》條文中「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變動解釋為「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將《刑法》條文中「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變動解釋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即為網路空間秩序屬於公共秩序的說法提供了法律解釋的依據。

《解釋》第1條、第2條對誹謗罪條文中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僅是予以解釋,未變動該罪罪狀。

從犯罪對象上來看:

尋釁滋事罪一般針對的是單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擾亂的是社會公共秩序;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罪針對的是特定自然人、侵犯的是公民人格和名譽權。

從罪名性質上來看:

尋釁滋事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抓捕,並呈報檢查機關提起公訴。

誹謗罪一般情況下屬於自訴案件,應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偵查機關不應主動介入,除非誹謗行為達到法定的標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四、網路型尋釁滋事罪主要裁判要旨

針對網路時代,特別是自媒體時代快速發展,《解釋》對誹謗罪自訴的除外條件進行了細化,《解釋》規定:誹謗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7種情況,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此時誹謗案就不再是自訴案件,而是應由公安機關直接立案追究。《解釋》為打擊網路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也對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做了很多「突破」性的解釋。

下面,匯總了司法實踐中對網路型尋釁滋事罪認定情況:

裁判要旨一:在網路中冒出公安人員隨意辱罵他人,影響了他人工作和生活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6)魯1722刑初88號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通過微信、陌陌等信息網路多次冒充某派出所孫某名義,通過手機附近的人功能加不特定的人為好友並隨意辱罵他人,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且嚴重影響了他人的工作、生活,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裁判要旨二:在網路中多次發表親日辱華言論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6)浙1181刑初286號

法院認為:被告人利用信息網路多次辱罵中國人,發表親日辱華言論並發送大量醜化辱罵中國人及國家領導人的圖片,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裁判要旨三:轉載煽動群眾聚眾鬧事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7)冀0429刑初36號

法院認為:被告人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將看到的有關煽動鬧事信息複製轉載,煽動群眾聚眾鬧事,社會影響惡劣,嚴重影響了正常的交通及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裁判要旨四:針對社會熱點事件編造虛假信息,藉助網路散布「陰謀論」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5)香刑初字第508號

法院認為: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網路信息與人民的現實生活已融為一體,網路秩序屬於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被告人在網路中編造新華社記者有償採訪的虛假事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裁判要旨五:為謀取經濟利益,編造傳播涉及民生的相關政策,引發重大輿情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7)滬0115刑初183號

法院認為:被告人為提升銷售業績,編造傳播「上海購房信貸新政」,在網路上被網民和多家媒體大量轉發報道,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

裁判要旨六:在網路傳授上訪方法,煽動群眾不滿情緒,鼓動他人非法上訪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7)黑0206刑初23號

法院認為:被告人在QQ群里出主意,教大家怎麼上訪,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非法聚集、起鬨鬧事、阻塞交通,到政府門前非法上訪,導致政府及其周邊地區的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嚴重混亂。

裁判要旨七:在網路中揚言要用極端手段報復社會,引起他人恐慌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6)滬0115刑初3149號

法院認為:被告人在微信群中揚言要用火燒地鐵、殺害群眾、砍殺幼童等報復社會,引起了群內成員的恐慌,且該種恐慌已經從網路空間波及現實社會,利用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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