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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州區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制度


一、項目庫建設與申報制度 1、以「農民要辦」為前提,加強政策宣傳,提高農民參與農業綜合開發的主體意識。 2、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立項申請前,應由村民委員會採取民主方式徵求農民是否願意實施土地治理項目和是否自願籌資投勞,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3、農發辦指導鄉鎮等項目申報單位編製項目建議書。 4、項目建議書按國家農發辦有關要求編製。 5、項目建議書經農發辦事機構實地考察(審查)合格後,方可存入項目庫。 6、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充實。入庫項目材料應存入計算機並報上級農發辦事機構。 7、縣級農發辦事機構採取競爭立項的辦法,從項目庫中選擇扶持項目。 二、項目申報評估審定與審批制度 1、依據經審查合格後的項目建議書,由有資質的單位或縣級農發辦事機構組織專家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按國家農發辦有關要求編製和上報。 3、可行性研究報告將作為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編報依據,農發辦事機構須加強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製工作,確保質量。 4、縣(區)級農發辦事機構將上級下達的投資控制指標和計劃編報要求及時下發給項目申報單位。 三、項目建設招投標制度 1、為了推進農業綜合開發投資管理機制的改革,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項目管理的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農業綜合開發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批准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資設備採購,50萬元以上單項工程的規劃設計(擴初設計)和工程監理,以及某些投資額大且競爭性強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的招標投標。 3、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招標投標,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4、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招投投標基本程序:臨時成立招標機構,編製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發放招標邀請書,發放或出售招標文件,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簽訂合同。 5、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要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原則上由縣級負責組織,具體實施按黃州政辦[2003]62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項目建設大宗材料採購制度 1、農業綜合開發政府採購的範圍:⑴經國家批准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⑵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所需的設備儀器、物資材料;⑶有關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前期設計、競爭立項、項目監理等服務性的工作。 2、農業綜合開發政府採購的方式。⑴公開招標。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所需的設備、儀器、貨物材料,以一個項目區的某種成套設備為單位,投資金額達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區內的橋、閘、泵房、攔河壩、小型水庫等單項工程,按單項工程預算,投資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區內的路、渠、溝、林網等連線工程,或以一個或幾個鄉、鎮、村為單位的項目區,投資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均採取公開招標方式。⑵邀請招標。對因公告時間緊達不到30天要求的,或投標單位太多的,報經市政府採購辦公室批准,可實行邀請招標。⑶對不足以上規模的工程、貨物、服務,報經市政府採購辦批准,可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 3、農業綜合開發政府採購的程序。⑴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向同級採購辦公室提出項目採購計劃,採購辦根據採購的限額標準審定組織形式和採購方式,並下達採購計劃。⑵項目建設單位(即採購人)就採購項目與當地採購中心或政府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辦理委託代理採購事宜,執行採購程序,並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談判公告或詢價通知),制定招標文件(談判文件或詢價通知書)。⑶對報名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招標文件(談判文件或詢價通知書)。⑷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開標、評標、定標(談判或詢價),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並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⑸簽訂採購合同。⑹驗收付款。 五、項目專管員制度 縣(市)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專管員實行領導帶隊、全員參與、分項目包干、責任共擔的管理辦法,其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和規定。 2、調查掌握農業後備資源情況和參與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的編製。 3、負責對所屬鄉鎮申報項目進行前期調查論證、初步評估、指導編製可行性論證報告和項目擴初設計方案,並對報告失實承擔一定責任。 4、按規定標準督導項目建設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參與單項工程驗收,參與報帳制管理。 5、全面掌握並反饋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對先進經驗及時進行總結推廣,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報告整改。 6、按計劃全過程參與項目預決算管理,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7、負責協調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籌集調度,負責有償資金債務落實和到期回收工作。 8、負責落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及時辦理產權移交,做好農發資產管理、監督。 9、負責做好項目建設單位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並及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統計、文檔及信息管理工作。 10、承辦各級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項目建設監理制度 1、按照《省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鄂農辦發[2005]46號)等文件要求,嚴格按規定實施工程監理。 2、支持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行使監理許可權。 3、審查並督促監理單位按月上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設監理資料。 4、定期檢查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實施監理工作的情況。 5、負責年度監理費用的審核匯總,協助辦理監理費用結算。 6、對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業績進行平時定期考核和年度綜合考核。 七、項目資金撥付制度 1、承包工程報帳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階段性工程結算單、工程預決算和工程款稅務發票等。 2、未承包工程報帳需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技工工資及有關費用的原始憑證、工程概預算、施工現場記錄、質量檢測報告、工程竣工圖、竣工決算、驗收合格證等。 3、多種經營項目報帳需提供:支出明細表和原始憑證複印件等。 4、縣級報帳必須嚴格審核各種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對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規定使用範圍的開支,不予報帳。 八、項目建設資金審批制度 1、土地治理項目實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標,下同)的,其所需款項由施工單位根據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請,經建設單位核實、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分批予以撥付。承包工程完工,已辦理竣工決算並經驗收合格後,及時撥付其餘的工程款項(除工程質量保證金外)。 2、土地治理項目未實行承包的,項目開工時,由建設單位根據批複的項目計劃提出用款申請,縣級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撥付部分工程啟動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財政資金總額的30%)。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憑原始憑證分批報帳。縣級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據實辦理資金撥付。項目完工、已辦理竣工決算並經驗收合格後,及時撥付其餘的工程款項(除工程質量保證金外)。 3、多種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由用款單位憑有關真實、有效憑證據實報帳。經縣級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及時撥付資金。 九、大型單項項目設計預算決算制度 1、按單項工程預算,投資金額在30萬元以上,聘請有資質的水利設計單位進行勘測設計。 2、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施工圖進行預算(標的)的編製。 3、按上級農發機構審定有資質的監理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合同控制工程建設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 4、根據監理單位核定的工程量和質量,經驗收合格後辦理竣工決算。 十、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制度 1、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內容完成驗收及自驗工作並向省、市農發辦報送驗收備案資料; 2、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規章制度健全; 3、前期準備工作充分,檔案資料齊全; 4、嚴格執行國家批複的項目計劃,無擅自調整項目計劃現象,按計劃全面完成項目投資和建設任務,工程達到設計要求和建設標準; 5、治理措施得當,有效排除制約農業生產的主要障礙因素,項目區農業生產能力明顯提高,經濟、社會、生態效益顯著; 6、按規定及時足額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並在本級預算足額安排農業綜合開發事業費; 7、資金管理規範,撥付及時到位,無白條入帳和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或物質現象; 8、按規定落實財政有償資金債務,能夠按期、足額償還,無抵頂和挪用項目資金現象; 9、工程管護制度落實,工程完好率達到90%以上,達到項目效益預期目標; 10、 驗收統計報表數據真實、準確,同抽驗結果一致。 十一、單項工程移交與管護制度 1、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由縣級農發辦會同建設單位(鄉鎮)及時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給受益村(組); 2、由建設單位(鄉鎮)建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建後管護的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報農發辦備案; 3、建設單位(鄉鎮)應與管護主體、管護責任人分別簽訂管護合同,明確管護範圍,量化管護指標,細化管護責任,將管護人員報酬同管護考核結果掛鉤; 4、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項目工程運行管護費用。對橋、涵(閘)、機耕路等公益性工程的維修費用,可通過「一事一議」解決,對農機具、苗圃等經營性工程的維修費用,可從承包、租賃等經營性收入中解決,對排灌設施,小型水庫等可以從統一收取的水費中解決一部分。 十二、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機械設備管理人員必須有經驗、懂專業; 2、機械設備啟動前和使用後應認真檢查,確保無故障運行; 3、使用機電設備時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4、設備使用三個月或運作600小時必須檢修一次,確保正常發揮效益; 5、機械設備如有被盜現象,應由機械管理人同全額賠償。 十三、水利設施管護制度 1、對機耕路,襯砌渠系,橋、涵、閘、欄河壩等水利設施實行專人管理; 2、確保渠系內無淤泥、雜物,破損處要及時修復; 3、確保機耕路暢通無阻,道路上不準有障礙物,路面維護完好率要在90%以上; 4、橋涵暢通,並有專人負責,防止人為破壞。 十四、林木資產管護制度 1、項目區內的林木資產由所屬村委會管理; 2、田間綠化帶,樹木由各村派專人負責,並簽訂管理合同; 3、林木的成活率必須保證在90%以上; 4、農田防護林,可實行承包或者拍賣,在村、農戶和承包人之間以一定比例進行收益分成;也可實行分戶管理,風險抵押,受益分成,簽訂管護責任書; 5、成片林可由村組建立專班統一管護,也可由農戶或個人承包,一次性買斷產權,合同期內有管理經營權。 十五、儀器設備管護制度 農業技術設備主要包括鄉鎮農技部門添置的農業綜合開發科研儀器設備。 1、農技部門應建立科研儀器設備管理專班; 2、建立科研儀器設備專門帳簿,納入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口管理和核算; 3、對科研儀器設備要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對因工作失職丟失或人為損壞要追究責任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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