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不惜拆除百年古迹,就為了建一個仿古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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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媛;編輯|張亮
近日,為打造「總理童年仿古街區」,江蘇淮安拆除了已存在上百年的多座清代及民國時期的民居,引起熱議。政府強拆珍貴古迹另作他用,已經不是新鮮事:今年8月底,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7處不可移動文物被強拆;2015年底,福建戚繼光兵營古迹遭強拆;2013年,福州海軍名將鄧家驊故居被強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文物受到國家和法律的保護,為何在此情況下,各地政府仍然能夠堂而皇之地進行強拆?
不知道是文物、為了棚戶區改造……地方政府拆毀文物古迹理由百出
2015年4月,千年古村鄭州名村上街區峽窩鎮馬固村遭到拆毀,面對列入河南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名錄鄭州卷的不可移動文物,一名官員稱:「政府在組織拆遷的時候不知道是文物,也沒有人告知,直到拆掉了之後,農戶才說是文物。」自1956年起,中國就開始了全國範圍的文物普查,2007年至2011年,國務院就曾花費將近5年的時間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除了國家層面的普查之外,地方也在根據需要和條件實時進行文物普查,並及時公布保護名錄。公務人員不可能不知道建設所在地為文物保護單位,就算真的不清楚,也不可能沒有人反映。
近年來,很多地方都掀起了大規模「舊城改造」、「新區建設」的浪潮。當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二者發生衝突時,一些地方政府總是打著為民眾謀福利的旗子,傾向於經濟。今年6月,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一處棚戶區改造現場內的7處不可移動文物被強拆,隨後,政府部門解釋到:這個事件不是蓄意為之,而是為了提高市民生活水平進行的棚戶區改造。雖然此後哈爾濱政府承諾這7處被破壞不可移動文物將原址重建,但是以棚戶區改造為理由強拆文物,實在有些勉強。
為五斗米折腰,大多數基層文物保護部門為巨額補償金選擇沉默
雖然《文物保護法》里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但是,中國文物行政管理呈」倒金字塔結構「:國家級文物管理機構編製完整、人員眾多、資金保障充分,但自省以下,投入逐級削減,以至於到了最基層的地方部門,就成了」無油可刮「的清水「衙門」。2014年,全國文物參觀人次達到9059萬,總收入為977461萬元,其中,僅中央文物一方面參觀人次就達2592萬,收入高達209914萬元,分別佔佔總和的將近30%和五分之一。由此看來,身兼旅遊業和文物保護的雙重角色,中央文物古迹格外受到重視,但是對於經濟價值稍差的地方古迹來說,不管其背後的價值有多大,都難逃缺乏資金的命運。
2013年,蔚縣的玉泉寺入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然而,貼上「國保」標籤的玉泉寺並沒有得到與它地位相稱的資金保護。2013年以來,該寺未得到過一次修繕,以至於寺院內牆體剝落倒塌而無人問津。據相關統計資料,2014年全國省、市、區文物業從業人數達到20831人,但資金極少的基層文物保護部門尚不足以進行文物維護,更用不談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在「山窮水盡」的情況下,一旦有古迹所在地被財大氣粗的開發商看重,為了得到巨額的「補償」金,在同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下的情況下,基層文物保護部門往往選擇沉默。
《文物保護法》「執行彈性最大、最缺乏約束力」,「沒當回事」是地方上的普遍現象
2013年,在解釋因修路而破壞了五座先秦古墓時,廣州市文廣新局局長陸志強稱:根據《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大型基本建設事先必須徵求文物部門的意見,但在此次城市建設過程中,無法精確定位地下埋藏文物範圍,是在開挖過程中才發現新的古迹。
為保證施工安全和進度管理,在項目建設之前,都會對地下環境進行基本的探查,施工方不可能沒有發現文物的存在。再者,對於多項文物古迹破壞行為,《文物保護法》只規定對相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卻缺乏具體的追究程度——懲罰的空缺無疑給地方政府「大膽合理違法」留下巨大的空間。
法律執行存在著雙重標準,被媒體曝光後,政府部門之前互相串氣,應付輿論
國家宣傳的文物重視和保護意識似乎只在百姓層面生效,文物保護相關法律似乎也只是對民眾「嚴懲不貸」:從對地下盜墓者的嚴懲不貸到對破壞旅遊區文物古迹遊客的全方位處罰,政府部門不遺餘力,希望通過此類行為給百姓留下「堅決保護文物」的印象。然而,當輪到自己時,卻又遮遮掩掩,官官相護,在輿論介入,事情鬧大之後,也只是象徵性執法,罰款了之。在河南文物破壞被曝光之後,鄭州市上街區區長翟曉賓告訴媒體,他已經要求文物部門詳細調查此事,並將調查情況進行彙報,然後不了了之。
拆了又怎樣?鮮見有觸犯「文物保護法」而受罰的單位或被處分的官員,即使有,也不是犯罪該有的刑事處罰
今年6月,哈爾濱劉亞樓舊居、東北民主聯軍獨立團舊址等不可移動文物建築遭拆除破壞,緊接著,哈爾濱市紀委稱嚴肅查處該事件,包括哈爾濱雙城區區長毛臣、副區長高麗馨、副區長劉志成等11人被追責。然而追什麼責?具體有什麼處罰?均沒有下文。
即使有處罰,也是行政層面的,鮮有與實際犯罪行為相稱的刑事處罰。今年8月,正在建設中的榆林市重點項目204省道「榆靖公路」涉嫌未批先建,並至少對三處長城遺迹造成破壞影響一事被曝光。此事的處理結果是:文物部門僅對榆靖公路建設項目管理處罰款50萬元,雖然榆林市紀委監察局啟動問責程序,也只是對榆林市交通、文物、國土等部門20人中的大多數給予誡勉談話,僅少數幾人被處以行政記大過處分。
國外對文物古迹不僅進行未雨綢繆的保護,還對破壞遺迹的開發商開天價罰單、甚至處以重刑
相比之下,國外鮮有公職人員破壞古迹事件,對私人毀壞文物進行開發也是決不饒恕的。2015年5月,澳洲新州土地和環境法庭認定開發商哲特斯在開發過程中破壞了悉尼內西區安南戴爾馬路店面遺迹,對其處以110萬澳元的罰款,並永久禁止其公司開發該地點。
除了對古迹被破壞時的嚴懲,國外對文物未雨綢繆的保護也值得借鑒。首先,提高「犯罪成本」:埃及政府規定,對破壞神廟、古雕像等古迹以及在古迹周圍建造房屋者,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其次,建設強大的文物保護隊伍:義大利有專門的文物保護中心,根據保護工作的需要,開設有繪畫、雕刻、紡織品等多個修復專業,用以培養文化保護人員,對文物進行全方位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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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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