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意見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天津高院出台實施意見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2015-12-04 14:16:51 | 來源:天津法院 | 作者:齊晨燦   為推進全社會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的推動和保障作用,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的主要目標、原則和任務,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健全和規範法院相關工作程序,及時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滿足群眾多元司法需求。  加快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各級法院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法院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組織的工作銜接機制,制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文件,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糾紛解決體系。在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設立訴調對接中心,作為強化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銜接的平台,明確糾紛過濾分流、確定調解方式、與調解組織銜接、特邀調解員名冊管理等工作職責。鼓勵有條件的法院在訴調對接中心設立訴訟輔導室,成立流動司法確認服務站,邀請調解組織設立調解室。  積極支持指導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對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向法院申請確認的,法院應依法受理並及時作出司法確認。對經司法審查不予確認的,法院應將不予確認的原因、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有關調解建議通報調解組織。對經調解組織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調解組織應及時向法院介紹調解工作有關情況。建立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由政治素質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經驗的人員擔任特邀調解員,參與協助調解和接受委派調解、委託調解工作。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各類調解工作程序。法院應當在立案登記前對各類糾紛進行甄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對適宜調解的案件,在訴訟不同環節採取不同的調解方式。立案登記前,法院可將案件移送給調解組織進行訴前委派調解;立案後,法院可委託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立案受理後、證據交換前,由專職法官對各類案件進行庭前調解;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專業性強、案情複雜或者邀請調解人員協助調解有利於糾紛解決的案件,可邀請調解組織派員或者邀請特邀調解員協助調解。對各類調解過程中涉及案件材料移送移交、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調解書製作、進入下一訴訟環節節點等方面問題作出具體程序性要求。  加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保障工作。天津高院加強對全市各級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的指導監督,建立完善問題發現、反饋、分析和解決機制。各級法院加大人力、物力保障力度,確保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器材設備滿足工作開展需求。強化對專職調解員以及其他特邀調解人員的調解技能培訓,使其嚴守職業道德準則,熟練調解工作;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提升法院專職調解員及其他特邀調解人員專業化水平。加大訴調對接工作宣傳力度,積極引導人民群眾把非訴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方式。  不斷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法院加強對調解組織的法律業務指導,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法院系統組織的業務會議,提高各類調解組織的糾紛化解能力。與調解組織建立信息交流通報機制,共同研究糾紛化解對策。針對調解中發現的共性問題、苗頭性問題,法院和調解組織及時通過法律風險提示、開展法律知識講座等方式,幫助人民群眾掌握相關法律規定,科學預測和防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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