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醉駕,人大否決刑拘請求?荒唐!
07-09
11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函,提請批准對張裕明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未能獲得許可。張裕明系周寧縣人大代表,涉嫌危險駕駛罪。(澎湃新聞網11月25日)人大代表人身免捕權是指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大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也不能對其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報告。鄉鎮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應有的司法保障,是為代表創造依法充分履職的條件,這應當是許可程序設置的初衷。因此,筆者認為,人大常委會進行許可審查時,重點應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審查強制措施是否存在故意阻撓代表履行職責的情形;二是審查強制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類似否決行為,在中國人大雖較為罕見,但在國外議會卻是司空見慣。如果周寧人大依照筆者前述的兩個方面,對該案進行許可審查後,認為應予以否決,無疑此舉有助於改變國人眼中「橡皮圖章」的印象,對民主法制而言,所具有的進步意義應予以肯定與鼓勵。本案中,張裕明是在上海經商,不存在代表履職情形。其不僅醉駕,還是事故逃逸,涉嫌刑事犯罪明顯;另外,張裕明的醉駕行為事發於8月12日,當天,松江公安分局確認了張裕明的人大代表身份後即依法將他釋放了。8月14日,松江公安分局立即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去。上海警方先向當地人大組織報備,待批准後再對張裕明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做法,程序上更是無可挑剔。由此可見, 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否決上海警方的請求,純粹是為「否決」而「否決」。張裕明雖有周寧縣人大代表身份,但已涉嫌犯罪,否決了警方的依法刑拘請求,也就意味著縣級人大否決了全國人大制定並通過的相關法律,這豈不荒唐?各級人大代表魚龍混雜,泥沙俱下。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出現像張裕明這樣法盲人大代表,也許不足為怪。讓人奇怪的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其身份不僅僅是人大代表,他們自身素質直接影響到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作用的發揮,關係到本行政區域的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從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所犯的這種初級錯誤來看,他們的履職能力實在值得懷疑。文/鄭智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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