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偉:法律人在當下的使命

在人治國家向法治國家過渡時期,法律人的使命無外乎通過自己的職業活動,努力增添法治因素,降低人治因素。——接受「中國十大法治影響力人物」表彰後的演講各位尊敬的前輩、同行、朋友:這麼多有影響的機構在清華大學莊重堂皇的中央主樓召開「中國影響性訴訟評選十周年論壇暨《中國法律評論》創刊一周年紀念會」,可謂中國法學界在2015年的第一件盛事。我被推舉為「2004—2014年中國十大法治影響力人物」之一併獲得演講機會,深感榮幸。但我非常清楚,與今日受到表彰的其他法律人對法治進步作出的貢獻相比,我是做得不夠的。我特別不敢忘記,很多法界人士付出比我多、對中國法治進步的貢獻比我大,但卻因種種原因沒有受到表彰、沒有得到公開承認、沒有受邀請參加今天的會議。建設法治中國,法律人任重道遠。沒有30至50年的努力,中國不可能建成法治要素完備的社會和國家。今日之中國,處在人治向法治過渡時期的初級階段。這個時期的重要特徵是:已經形成了一些法治要素,但人治要素更多、更強有力;人治要素與法治要素並存和競爭,時而法治傾向佔上風,時而人治傾向站上風;若以年代為計時單位,法治要素的增長和人治要素的衰減,都表現為確定不移的發展趨勢,但若以年度為計時單位,人們看到的也完全可能是相反的情形。在人治國家向法治國家過渡時期,法律人的使命無外乎通過自己的職業活動,努力增添法治因素,降低人治因素。在這個時期的初期階段,人治因素數量多強度大,法律人履行推進法治的使命勢必倍嘗艱難、冒多種風險。還必須看到,由於我們社會在政治倫理和憲法上已經肯定法治否定人治,這就必然使得人治在出現和活動時幾乎無一例外要披上法治的外衣。因此,明辨人治和法治,也就仍然是人們推動法治建設的先決條件。在這方面,今天最需要注意和防止的,是視法製為法治、視人治為法治,或有法制、無法治,講法治、行人治。推進法治建設,今天特別需要確立合理的法治建設成效評價或判斷標準。法制重在管理和統治,而法治則重在民主立法基礎上落實法律至上,因此,法治建設的成效大小,主要應該看憲法規定的公民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保障狀況。人身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權的保障狀況如何,應該是評價或判斷我國法治建設成效大小的根本性指標。憲法是通過限制公權力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法,所以,嚴格實施憲法就是實行憲政。我個人在過去幾年的一個選擇,就是與中國憲法學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以及憲法學界的其他前輩、同行一起,倡導和推動我國官民各界接受社會主義憲政概念。這個概念的核心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是承認或不否認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的憲法正當性,這是社會主義的含義;二是明確中共黨權範圍、形成黨權清單、規範黨權運用程序,這是憲政的含義。這樣對社會主義憲政下定義,有充分的憲法根據,也符合中共黨章的規定和精神。雖然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沒有採納社會主義憲政的提法,但有證據顯示,這個提法及其理論表述已經受到各方高度關注,最高領導層並沒有否定它。這表明在政治上,我們還有為研究和推進社會主義憲政的廣闊空間。更重要的是,實行社會主義憲政,是中國未來法治建設的客觀要求,不可迴避。它在現階段的一個具體要求,就是在審判組織立場中立的基礎上落實審判獨立。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是我國憲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審判獨立也是實行法治所必不可少的防止權力過分集中的制度化措施之一。實行社會主義憲政應該是今後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基本方向,即使無其名,也應該有其實。相信我國法律人、尤其憲法學者,會為建設社會主義憲政的目標繼續努力,我個人也會將自己的工作融匯在其中。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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