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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肅:「世紀大案」啟示錄

顧肅:「世紀大案」啟示錄

在哈佛法學院看轉播

1995年10月3 日中午,哈佛法學院的師生暫停正常課程,在學生活動中心等處專門觀看橄欖球與影視明星辛普森涉嫌殺人案的刑事審判結果。 法官問:"陪審團的女士和先生們,你們是否已經有了結論?"此時全場靜得出奇,每個人都屏住呼吸,等待這個歷時一年零三天的馬拉松式"世紀審判"的結果。 宣讀的陪審團判決是:被告無罪。我周圍的許多人立即做出反應。一位白人婦女淚水奪眶而出,嘆了口氣說:"美國完了。"更多的人輕聲說:"No!"表現出驚訝、難以置信而又無可奈何的表情。在場的黑人學生不多,他們沒有什麼激烈的表示,只有個別人表現出激動的神色。 當然,在波士頓市區的黑人集中居住區,則是另外一番景象。他們歡呼雀躍,彈冠相慶,甚至載歌載舞,毫無顧忌地慶賀自己人的勝利,足足激動了好幾天。 從電視上可以看出,為了防止判決後出現意外,洛杉磯警察全部武裝出動,巡邏於街頭。而法庭外面也足足聚集了數百人,等待審判結果。形勢之緊張,大有一觸即發之勢,真叫人擔心。 這件案子不愧為"世紀大案"。該案件的刑事與民事兩次審判結果截然不同,其審期之長,涉及的證人之多,花費的金錢之巨,電視轉播的觀眾人數之多,均創下了歷史記錄。不光是美國人,還有世界各國的觀眾,都從這一案件的轉播中看到了許多東西,正面的,負面的,有價值的,無價值的,應有盡有。 我國媒體對此案也作了充分報道。我因為是在哈佛大學法學院與師生們一起收看電視實況轉播,並在進修刑法課時與師生一起討論此案,加上辛普森辯護組的組長恰恰又是哈佛法學院著名的猶太人法學家德施沃茲。在這樣的氛圍下,我對本案的直接感受更深一些。這裡不妨重提這一案件,結合親身感受,由此而見美國社會之一斑。 案發之前,辛普森作為一個體育明星,靠體育比賽、廣告和拍片等各種"名人效應"而獲得了巨額財產。他在洛杉磯擁有價值約400 萬美元的豪華住宅,但與白人妻子已多年不合,並且有多次體罰虐待其妻的記錄。兩人雖已離婚,但在離婚後仍然未結束紛爭,前妻有了一個新的男朋友,仍曾遭到辛普森的騷擾,暴力事件不斷,而且表現出很強的嫉妒心理。 1994年6 月12日,其前妻尼科爾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磯寓所雙雙被殺。被告在此案發生後不久,開著白色豪華轎車,帶著孩子和大筆現金急速地離開洛杉磯,遭到警察追捕,電視台對追捕實況作了現場報道,直升機沿著洛杉磯密集的高速公路一路跟蹤白色的轎車和數輛警車,場面十分壯觀,觀眾收視率很高,這些鏡頭使當天的其他重大事件都黯然失色。 警方在審理此案過程中找到了若干證據,如帶血的手套,經DNA 檢查,上面的血跡及現場的其他處血跡與被告的相符,因而警方、控方和相當比例的電視觀眾在大批證人的證詞下相信,是辛普森謀殺了兩個被害人。然而,被告有一個非常傑出的律師組,他們在決定陪審團人選時便在法律的允許下反覆篩選,最後剩下的是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 名西班牙裔組成的陪審團。此案波瀾迭起,高潮不斷。被告方找出證據證明,此案的主要取證警官是一個嚴重的種族主義者,並有多次製造偽證和虐待黑人的前科。而且,這個警官在現場發現的帶血手套不合辛普森的手。被告代理人還發現若干證人有種族主義傾向,並說了謊。因而使控方几次出現被動局面,雖經一些補救,控方也不得不承認警官的種族主義錯誤。控方女檢察官克拉克在總結髮言中慷慨陳詞,打動了大量觀眾,卻並未讓陪審團動心。他們在近40個小時的討論之後,一致作出被告無罪的判決。

黑白分明的對立態度

本案所反映的最大問題是,美國社會在觀念上的種族對立仍然明顯。萬人空巷爭看審判的電視實況轉播,這還是自60年代載人宇宙飛船阿波羅號登月以來的第一次。判決前後,不同的美國人態度的對立更令人吃驚。據判決前的一項問卷調查,74% 的白人認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則認為無罪。宣判後的調查依然與此類似。就全體人口的抽樣調查,67% 的人認為判決不公,28% 的人則認為公正(這與美國人口中黑人的比例比較接近),5%的人不確定。 美國廣播公司(ABC )的另一項調查表明,37% 的白人同意宣判結果,83% 的黑人表示贊同。不少美國人對陪審團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懷疑。被害人的父親在刑事判決後的記者招待會上泣不成聲地說:"控方並未打輸官司,而是我們的國家輸了,正義沒有得到伸張。"判決後ABC 的一項調查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陪審團換成一半白人,一半黑人,結果會怎樣?48% 的白人和49% 的黑人都認為結果會不同。宣判後另一項調查也表明,70% 的白人和18% 的黑人仍認為被告有罪。24% 的白人和64% 的黑人則認為警方製造了假證據。 在一個刑事案件上出現如此對立的態度,柯林頓總統對此也表示了憂慮。他在判決後的當天即向全國發表講話,稱美國的司法制度也許會有缺陷,但我們都尊重這種法治傳統,既然陪審團作出了這一判決,大家都應遵守之,保持冷靜。他在兩天以後也警告說,辛普森被判無罪可能會造成新的種族分裂。 這番警告並非危言聳聽。事實上,美國的多數白人仍然堅持認為被告有罪。判決出來以後,檢察官克拉克對有線新聞網CNN 記者說:"儘管自由主義者不想承認這一點,但一個以黑人為主的陪審團不可能在此類案件中作出公正判決。"此話引起了媒體軒然大波。以美國最傑出的大法官卡多佐的名字命名的法學院的教授、遺傳基因專家巴利·謝希則說:"不管別人對辛普森一案怎麼看,多數法醫都認為洛杉磯的犯罪專家、實驗室工作人員和法醫工作人員在搜集證據時做得不夠,實際上,一些先進的技術,如遺傳基因鑒定反而有助於兇手,結果自然對辛普森有利了。"他顯然也是指一位著名的亞裔遺傳基因犯罪專家在法庭上所作的證詞。 我在美國隨時能感到這種態度上的黑白對立。林肯總統通過內戰在全美國廢除了黑人奴隸制已一百多年,黑人和白人在公立學校一起上課也有40多年,黑人同樣獲得了選舉權、參政權等各種憲法權利。但歷史和傳統習慣實在是一個十分沉重的包袱,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清除,這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如此。此案宣判以後,洛杉磯街頭和其他地方的白人與黑人甚至是各走各的路,連一個部門工作的黑人和白人之間也變得隔膜起來。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隔膜漸漸淡化了,卻無法根除。 我在十多年前的80年代初剛到美國時,便已經感到這種對立情緒。房東白人老太太對黑人的偏見仍很深,從來不僱傭黑人,也不跟黑人打交道,言語中流露出對黑人的輕篾。一直在她家幹活的是一個白人老漢。一次他帶我們去看美國總統選舉,門前幾個黑人青年為民主黨拉票,她毫不客氣地頂了他們,導致不小的言語衝撞。 當然,像房東老太這樣明顯的種族歧視者已經不多,更多的是不公開表示自己的歧視,但在實際工作和交往中則仍然存在種族界限。白人有白人的圈子,黑人則自成體系,互相不來往,這還是比較普遍的。

當然這種界限也不是絕對的。就有一些白人律師專門替黑人作辯護,特別是一些民權活動家。此次辛普森案的律師辯護組長便是哈佛法學院的著名刑法學家德施沃茲。這位猶太血統的法學教授名氣很大,以民權積極分子自居,全國性的刑事大案常出現他的身影。他能在上午講過課以後,下午便坐飛機去為某個大案的被告辯護。此次辛普森案刑事判決結果出來以後,他收到了許多抗議信,報紙上對他也頗多指責,但他坦然地將這些抗議信件和文章貼在自己辦公室和門外的牆上,讓人們共欣賞。我在去他辦公室索取有關材料時看到了那麼多的抗議文章和信件,他微笑地看著我讀這些有趣的文字。 我認真地聽了他的刑法課和為哈佛師生開設的公共選修課《哲學思考》。此公的口才極佳,上課從來不念稿子,而是即興發揮,口若懸河,滔滔不絕。不僅精於法律,也有頗深的哲學造詣。一次,在哈佛科學中心兩個禮堂同時上的哲學課上,他講到證據不可靠,人的認識常常發生錯誤,再度對著千餘名慕名而來的師生講起了辛普森案。他先向大家提出一個問題:"在座認為辛普森案錯判了的請舉手。" 台下舉手的呼拉拉一大片。"絕大多數人都這樣認為,與社會上的統計基本一致",他說。 "然而且慢,請聽我仔細道來。"他講解起人的認識和心理缺陷如何可能常常發生錯誤,許多證人的記憶都不可靠。比如辛普森案現場發現血跡,事實上,每個人每天都會留下若干血跡,現代科技手段均可以找到其蹤跡,像男人的刮鬍子刀上、餐具上,其他偶爾碰破皮的地方,等等,僅以一點血跡而給人定罪顯得沒有多少道理。他還深入淺出地講了許多刑法學原理。 說到給有錢的辛普森辯護,德施沃茲說,辛普森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富有委託人,他接過的案子當事人比他富的有得是,如拳王泰森。他作辯護是為了保護被告的權利,無論被告是什麼背景或種族。他說,自己這堂課下了以後,要立即趕到德克薩斯州,去為一對弟兄殺人嫌疑案的被告作辯護,因為在現場發現了若干重要的疑點,可以為被告的無辜作辯護。 德施沃茲教授在約40分鐘雄辯的演講以後,再次請在座的聽眾中認為辛普森有罪的舉手,結果比開始時舉手的人數的確有所減少。看來哲學家和法學家還真能以自己的智慧改變世人的某些看法。他說,這一結果跟他在許多場合演說以後的結果也基本一致。 當然,許多美國人的看法不會因為德施沃茲教授的雄辯而完全改變。就在刑事審判結束以後,被害人一方即表示要打民事官司,在民事審判庭上尋求公正。 一年以後,加州高等法院的一個民事審判庭開始審理此案。這一回,陪審團中有9 名白人,沒有一名黑人。經過4 個月的審判,陪審團於2 月5 日作出裁決,辛普森對其前妻尼科爾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謀殺負有責任,並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賠償850 萬美元。5 天以後,同一陪審團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費。這樣,他要為民事責任支付總計3350萬美元的賠償。儘管辛普森的律師表示他可能無力支付這筆巨款,他將因此而欠下930 萬美元的債務。但原告認為辛普森具有潛在的支付能力,他每年僅從出售他的名字、商標等獲得的收入就可達300 萬美元。 無論辛普森是否有支付能力,他必須要為此案付出經濟上的巨大代價,從此很難再過上過去那種揮金如土的瀟洒富豪的生活,學會重過他早年經歷的平民的日子。 民事審判結果與刑事審判大相徑庭,而兩次審判陪審團的人種組成又成了關鍵之點。這一報道再度引起轟動,以致報道的程度和收視率大有壓倒柯林頓總統當天發表國情咨文之勢。而戈德曼的父親則表示:"在兩年半之後,正義終於得到了伸張,我們感謝上帝。" 從技術上說,民事法庭的判決不像刑事訴訟時對證據的要求那麼嚴格,陪審團只要認為某種可能性是壓倒性的,就可得出結論。判決的文字表達方式也比較委婉,只需認定辛普森經常毆打妻子,對尼、戈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並且對法庭撒了謊。民事案主要解決利益受侵害以後的賠償問題,所以其懲罰方式只能是經濟性的,對造成傷害者"罰他個傾家蕩產",從經濟上叫他"不得翻身"。此外,民刑兩案實行不同的裁決制度也是一個原因。刑事案件要求證據和定罪"超出合理懷疑"的範圍,即只要有點理由提出懷疑,就不能冒然定罪。 當然,根本原因仍在美國黑白種族之間那種根深蒂固的對立,這種對立估計還會存在相當長的時間。一些黑人出於天賦並通過自己的努力而擺脫了貧窮,成為中產階級,甚至很富有,進入上流社會,但他們一般都搬出原來居住的黑人區,而留在那裡的大部分人仍然是貧窮、教育水準低,犯罪率高。這是個綜合社會體制問題。我在訪問地處紐約曼哈頓北邊的哥倫比亞大學時,特地翻過學校東面的一個小土丘,到離此不遠的黑人居住區走了走。那裡的環境衛生條件很差,街上可見便溺,到處都塗滿了各種圖案和文字。成群的黑人在街上閑逛,他們把大喇叭放在路邊,大跳其舞,顯然是群無業者。他們的生活是艱辛的。一些中國學生學者告訴我,他們大都有過被搶劫或偷盜的記錄。 這是美國社會結構性的問題,一時間還不可能完全解決。所以,儘管辛普森早已離開了黑人群體,而成為一個遠比廣大白人生活更加富有的名人,但他仍然是黑人,在節骨眼上廣大黑人仍然把他當作自己的一份子。通過此案所反映出來的黑人心理頗發人深思。 陪審團制度的利弊

辛普森案留給人們的思索是多方面的,許多問題涉及美國司法的根本制度。哈佛法學院的師生對此也多有討論。我常加入他們的行列,有所收穫。 最重要的一點是,沒有一個制度是完滿無缺的。人似乎都想尋找一個理想的制度,包括政治和司法制度,但實際上做不到,甚至在享受其優點的時候,就得忍受其缺點。 當初美國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實行陪審團制度,這既是根據英國殖民地時保留的歐洲傳統,也是為了防止被告受到不公正待遇。普通公民組成陪審團,在與外界幾近隔離的審判期間,根據自己的判斷認定事實,作出判斷,其本意在防止法庭判決偏袒一方,特別是防止社會上有勢力或處於優勢地位的人和集團干預司法。讓非法律專業的平民參加審判,目的是使法律與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斷保持一致。專家有時候過於專門化,他們實際上構成了一些特殊的社會團體,有可能與常人的生活脫節,所以有必要由普通公民來平衡專家,並維持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和信心。 當然,陪審團制度也有缺陷。例如勞民傷財,選擇陪審員的過程很複雜,一般案子要準備200 個公民,供法庭當場篩選,因而顯得很繁雜。參與審理的陪審員自己也佔用了太多的時間,儘管這是公民的義務,一般不予補償,但實際上仍然要花去納稅人很多錢,包括提供他們吃住,法庭要花更多的時間說服12個人達成一致意見,這要比法學家審案延續更久。而且,非法律專業人士在認定證據和事實時可能不如專家那麼地道,也不一定總是很理性,有時候可能會受情緒的影響。事實上,人在心理上總有偏向性,如種族、社團、階層、社會地位、收入不同,是藍領還是白領,都可能影響到對當事的同類人的判斷。當然,專業法官也會存在一些偏見,但也許受情緒影響要小一些。這些偏見可能是人性的普遍弱點。此外,經過篩選以後成立的陪審團很像是一個小代議機構,如果沒有廣泛的代表性,比如在種族構成上是10黑2 白或者10白2 黑,那就容易有偏向,其中的少數人也容易被多數人的情緒所影響。 我的一些美國同學和教授都有參加陪審團的經驗,甚至一些取得美國公民權的原中國留學生也履行過這一職責。法院從電腦隨機抽出的名單中點到誰,誰就得到庭,經過篩選,包括律師詢問其基本信念或態度,是否需要迴避等。正式加入陪審團,就得履行作為公民對法治和社區應盡的義務。法庭要正式通知陪審員的僱主,必須在此期間照樣支付給工資,否則便是違法。法庭每天只給陪審員不多的補助。 一位美國女同學告訴我,她去當陪審員主要是盡義務,因為基本沒有什麼收入,還要把大量時間給貼上。但她自豪地說,參加陪審團有一種做主的感覺,無論案子大小,她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有一種維護社會公正的責任感,在最後判決時她的一票是神聖的,別人無法更改。這是普及法律的一種有效形式,因為親自參與斷案,聽雙方律師的激烈辯論,還要作出自己的判斷,這種普法教育是活生生的,真正感同身受。 從普通公民中隨機抽出的陪審員,一般要求記憶力較好(因為在審案過程中陪審員不得做記錄,只能靠記憶),理智健全,沒有犯罪前科,遵紀守法,還必須是非法律專業人士。控辯雙方在開始篩選陪審員時,可以各有一定名額的否決權,即不提任何理由便可以否決一些人,一般不超過6 人。此外還可根據一些理由,包括理智健全等標準來篩選,並通過詢問候選人的思想傾向來否決一些人,如發現候選人有種族歧視傾向,在涉及不同種族之間關係的案子中便可以否決其陪審員資格。對於重要的案子,陪審員必須住旅館,在審案期間,一般不準看電視、報紙,以免受記者和輿論所左右,也應避免受親屬、朋友和其他人的不當影響,只能看些與案子無關的文藝片的錄像等。在審判過程中,陪審員之間也不得討論案情,只能在最後投票前衡量全案時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有人說這種幾乎與世隔絕的狀況是最難熬的。辛普森案的陪審員便度過了漫長的百餘日,判決完了以後,立即回家,如釋重負,有一種解放的感覺。

美國司法制度中的大陪審團為23人,而一般案件陪審團均為 6-12 人。以前要求必須做出完全一致的決議,只要有一人投反對票,便是得不出判決。近年有些州也改變了這一要求,如改為可以11:1 ,10:2 甚至有9 :3 的。由於陪審員不是專業人士,只對一個具體的案子作判決,不像專業法官的判決要形成判例,或者像最高法院那樣對影響美國生活的重大事件作出決議(比如決定人工流產是否合法),這些專業法官的判決往往是微弱多數通過。陪審團只負責認定事實,法官則根據陪審員的判決來量刑。但有時候陪審團也作出一些量刑性質的決定。 這些特點便決定了美國陪審制度的獨一無二地位。與其他西方國家相比,美國是最普遍而堅定地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國家。歐洲一些國家或者部分廢除、或者完全不用普通公民陪審制度,如英國1933年以立法廢除了民法中的陪審制度,只在重要的刑事案件中保留陪審團制。德國則由專業的陪審員來參加庭審。我在與歐洲一些法律人士談起本案時,他們對美國仍然這樣大張旗鼓地採用陪審團制度表示有點不理解。 對於這種陪審團制度,的確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首先,這是公民參與法治的一種方式,控辯或原被告雙方都難以在此作弊。一個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員、有權勢者畢竟是少數,目標集中,容易成為賄賂或拉攏的對象。特別是社會上有權勢的人,或者是因為家庭的聯姻和親戚關係,或者是因為平時交往和互相利用的機會更多些,不可避免地會有形無形地相互護衛。但隨機抽籤所依據的公民名單則是成千上萬,這樣分散的目標的確不好賄賂。要事先賄賂,就要賄賂整個地區的公民,完全不可能。在挑選陪審員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都要迴避,而成為陪審員以後便幾乎與世隔絕。如果有人想對陪審員施加影響,或者進行威脅(這種情況不是不可能發生),那的確很難,因為許多判決都要求全體一致,要想同時賄賂12個人或絕大多數人談何容易。只要其中有一個人將真相捅出來,行賄或施壓者就要受到法律的嚴懲。有時候,普通公民還會有一種逆反心態,你越是用權勢來壓我,我越是不買帳。所以,陪審團這種制度設計使得司法作弊很難奏效。 由普通公民斷案,法官在庭審中只起到一個主持人或程序協調人的作用,由抗辯體系的雙方各自提供證人,出示證據,互相交叉詢問證人,知無不言,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枉無辜。這是陪審團制度的優點。本地有權勢者,甚至是高級官員、大人物及其子女犯了罪,都由這樣的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來斷案,這的確有助於社會平等,防止少部分人成為法外特權分子。這也是美國人堅持採用陪審團制度的一個重要理由。事實上,有人調查過,美國的法官與陪審團意見一致的判決在75% 以上,這說明大部分陪審團的判決與專業法官的判斷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法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要求重審,那就要再選擇新的法官和陪審團。

托克維爾曾經對美國的陪審制度給予高度評價。他認為,這種制度教導所有人尊重判決的事實,養成權利觀念。它教導人們要做事公道,每個人在陪審鄰人的時候,總會想到也會輪到鄰人陪審自己。它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決定別人的命運,而別人也可能決定自己的命運。"這是男子漢大丈夫的氣魄,沒有這種氣魄,任何政治道德都無從談起。"因此,這種制度賦予每個公民以一種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對社會負有責任和參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審制度以迫使人們去做與己無關的其他事情的辦法去克服個人的自私自利,而這種自私自利則是社會的積垢。"因此,他認為陪審制度是一所常設的公民免費學校。每個陪審員在此運用自己的權利,"經常同上層階級最有教養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並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認為,美國人的政治常識和實踐知識,主要是在長期運用民事陪審制度當中獲得的。"(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316-317 頁。) 來自法國貴族政治傳統的托克維爾對美國的陪審制度給予高度評價,認為這是使人民實施統治和學習統治的最有效手段。當然,隨著歷史的發展,任何制度的缺點都會逐漸暴露出來。普通公民斷案能否避免情緒化,缺乏專業知識怎麼辦?十來個基本不具備司法、刑偵專門知識的公民,儘管可以得到法官的諮詢和幫助,但最後判決權即操在他們手裡,一旦陪審團的組成出現某種概率性的集中,比如像辛普森案的兩次陪審團,黑白種族構成正好相反,那能否排除非理性和情感因素的干擾,妨害司法公正?這正是本案暴露出來的陪審團制度的弱點。 事實上,在辛普森刑事審判案以前3 年,也是在洛杉磯,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在警察毆打黑人羅德尼·金的案件中判白人警察無罪。美國基本不受司法和行政部門左右的媒體從私人那裡購買了當時在案發現場拍攝的錄像,立即在全國播放出來,引起黑人的強烈不滿,形成了全國性的黑人暴動,數十人在動亂中喪生。法庭不得不重新審理此案,處罰了兩名當事警官,才算暫時平息了事態。 由於陪審團制度的這種缺陷,一些普通法系的國家不再普遍採用陪審團制,只在有限的案件審理中採用。辛普森案之後,美國司法界再度討論要不要廢除陪審團制度的問題,由於在這個大案上的明顯缺陷,要求改革這一制度的專家增多了一些,然而此事涉及修憲,事關重大。 利用陪審團感情上的弱點,辛普森刑事審判案的被告律師組頗為成功地大肆煽情,即打所謂"種族牌",煽動人們的種族對立情緒。他們找出洛杉磯警官中直接涉及此案的麥克·弗爾門的種族主義言論和作偽證的劣跡,曆數洛杉磯警察局虐待黑人的不當之舉。被告律師組特地讓黑人律師約尼·柯徹恩在總結髮言中當主辯人。他把洛杉磯的警官比作希特勒和虐猶狂,並對陪審團說:"警察腐敗,欺壓黑人,人們無能為力。但你們有辦法,你們可以宣判被告無罪,這就可能給洛杉磯警察局一個警告。"這種煽情的"種族牌"儘管受到被告律師組中首席律師(白人)的異議,他在事後宣布再也不與柯徹恩共事,但在影響陪審團判決方面的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本案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金錢。儘管德施沃茲說辛普森不是個了不起的大富翁,但他畢竟出了一大筆錢。據不完全統計,辛普森在刑事審判中共花了近1000萬美元,他請了最有才能的律師、最有名的刑偵專家,甚至是科學家,後面這些專家也許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他們在作證時說,現場有可能還有另一人的腳印,DNA 血跡鑒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準確。 能請出這麼多名人出場者,在美國又能有幾人?美國是個商品經濟十分發達的社會,許多事情,包括一個人的成功與失敗,幾乎都以金錢作評判標準。這當然不是說,金錢可以買來正義,許多有錢有勢的人犯罪後照樣受懲罰。但正像美國政治的競選方式一樣,金錢在間接地起到某種作用,這也是個不爭的事實。美國媒體對此直言不諱。哈佛大學的教授和社會評論家們公開在電視上討論金錢在辛普森案中的作用。正因為他以高價請來了最有才華最有名的律師,他們運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經驗,一次次地向控方發出挑戰,才使此案枝節橫生,曠日持久,並讓陪審團對所取證據的可靠性發生懷疑。 為了與被告方付出的代價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強大的陣容,動用各種手段尋找證據,安排證人出庭,同樣也花了納稅人數百萬美元。順便說一句,作為控方主辯人的女律師克拉克為此案付出了心血,瘦了十多磅,最後總結髮言那一天,眼圈黑黑的,一副倦容,似乎老了不少。儘管不如辯方律師得到那麼多出庭費,但她因為此案而聲名大振,在判決後很快寫出了一本記實暢銷書,為此得了約二百萬美元的版稅收入。 美國電視台記者在採訪大學教授和司法管理人員時這樣問道,一般平民或窮人會有此案的結果出現嗎?回答是:不能。舉例說,一個窮人如涉嫌殺人案,政府只花兩三千美元請個律師為嫌疑人辯護,這與辛普森近1000萬的經費相差太大,因而窮人案件審得快而乾脆。即便有所謂合理懷疑之處,也不大可能順利地提出證據,並作充分的辯解。 金錢在市場經濟下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事情的結果,儘管不是萬能的。辛普森在民事審判中就沒有因為有錢而得到好處。

程序法治與改革之路

辛普森案的刑事判決令這麼多美國人不滿,但美國人對此事的實際反應仍然表現出一個法治國家公民的某些素質,特別是遵從程序法治的良好習慣。 這樣一個引起滿城風雨的大案,所得結果與大多數人的觀點正好相反。而且是在媒體炒作了這麼長時間以後,這麼多人的情感和判斷投入其中。如果是素質和忍受力差一些的國民,那就難免會出現社會動蕩和破壞。 我仔細觀察了周圍人此後的反應。讓我吃驚的是,基本沒有出什麼亂子。許多人在電視判決的現場只是輕聲說了個"不",或者文雅地表示了自己的不滿,但沒有聚眾上街鬧事,要求重新審理或公開辱罵攻擊法官和陪審團。辛普森當庭釋放,回到自己的豪宅,也沒有遭到什麼攻擊。這麼大的一件事,竟然還算比較平靜地過去了,的確令我驚訝。我驚訝於美國主流社會對於重大社會問題的心理承受力。 因為這一審判的過程是符合美國司法程序的,而尊重程序正義是現代法治的一個原則。如果某個結果令大多數人不滿,而整個過程是符合所謂社會契約規定的程序的,那麼,這不滿的大多數就只能訴諸政治集體行動先去改變程序本身,在條件還不成熟時,也不會直接採取行動推翻這一結果。 這就是現代法治觀念的一個重要特點:不能為了某一個案件而徑直違背更為普遍的程序。程序正義是西方正義觀中的一個核心概念。法律的普遍性即在於對一切人一視同仁,不設置特權,區別對待不同的公民。美國社會金錢固然重要,但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則仍然遵從普適的形式。 正因如此,柯林頓總統也許不滿這一判決,但他在結果出來以後,立即向全國表態,要求美國人尊重自己的司法制度所作出的決定,保持平靜,並對受害人家屬再度表示慰問。他要維持程序法治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我以前不太理解西方人何以將法庭的程序看得那麼重。有的國家要求法官一定要穿黑袍、戴假髮。法庭辯論時原被告雙方律師平起平坐,即使是證據確鑿的殺人犯也要允許其律師作充分的辯解。我本以為這是一種文化習慣問題,經過仔細觀察,才發覺其中包含著深刻的理念,即遵從程序正義。目的和結果的公正性必須以手段和程序的公正性為前提和保障。

在美國二百餘年的法治過程中,人們已逐步習慣於按照司法程序辦事。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除了幾種情況以外,任何人不應未經陪審團判決而定重罪,任何人都有受到公正審判而定罪的權利。法律制度又通過慣例和法規規定了陪審團的產生方式,即從有選舉權的公民中隨機抽籤選出候選人,然後由原被告雙方律師進行盤查篩選。雙方都有理由詢問候選人的態度和背景,以防止存在偏見,需要迴避者必須迴避。雙方都有權不需提出任何理由而排除一定數目的候選人充當陪審員。也就是說,只要我覺得看你不舒服,我就可以拒絕你當本案的陪審員。這樣三選兩選,便在辛普森的刑事審判中出現了這麼一個種族構成比例與全體人口不符的陪審團。但其產生程序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而這12人最終作出的決定同樣是合法的。 當然,遵從程序法治並不表示僵硬不靈活。比如前面提到的黑人被警察毆打案,由於該案判決後出現了社會動蕩的嚴重惡果,法庭不得不宣布重新審理。當然,法律也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包括法官提出要求,可以推翻舊的陪審團判決,重新審案。可見遵從程序法治在特殊條件下也受社會效果的制約。只是在現代,這種例外的確為數不多。我曾與美國師生說,辛普森刑事案判決後如果出現白人在各地製造暴動,恐怕也會宣布重審的。但美國主流社會的確還是遵守了程序法治原則,沒有出現動亂。 美國司法制度主張無罪推定原則,即被告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前,無論有多大的嫌疑,都暫時假定為無罪。該制度又是世界上最典型的對抗式辯論制度,無論刑事還是民事訴訟,原被告雙方律師在法庭直接對立,進行針鋒相對的辯論,以保護各自委託人的權益。在此制度下,被告律師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權利質問任何一個證人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詞。本案被告律師對洛杉磯警察的大肆攻擊和對控方證人的大量質疑,也不能說就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此外,辯方律師始終不讓被告以證人身份出現,這樣就避免了控方直接盤問被告。被告可以在整個刑事審判過程中保持沉默,一切由律師代他說話,這也是美國司法程序所允許的。 當然,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就沒有沉默到底的權利,他必須回答原告律師的質問。這兩者的區別主要是因為刑事審判涉及被告的權利更為重要,故在程序規定上更慎重些。刑事案件中事實的認定必須"超出合理懷疑的範圍",也是為了防止冤枉好人,這也與美國建國的歷史有關。殖民時代被告受冤枉的例子使得獨立後的美國更注重"枉"的問題,但因此而出現了"縱"的漏洞。一些罪犯因為受害人不能拿出確鑿無疑的證據而逍遙法外。這種歷史形成的制度缺陷成了司法改革者討論的課題,但實際改革涉及重要的制度變化,談何容易。 司法界、政界和專業人士一直在考慮美國司法改革的問題。比如是否需要廢除陪審團制度,對抗式辯論體系發展到極端是否合理(歐洲法庭便與美國有所不同)。但這些改革都涉及根本制度的改革,包括修改憲法。像民間擁有槍枝的合法性問題一樣,陪審團制度也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而修正憲法需要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或是三分之二州議會的提議,並獲得這些方面四分之三多數票的贊同。這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很難實現,在根本制度問題上形成一致或接近一致的改革方案,的確困難重重。就說這陪審團制度,雖有缺陷,但有不少人認為大體上仍然合理。一位退休法官說,在他任法官的14年中,只有一兩件陪審團的判決在他看來是不合理的,可見該制度基本有效,沒有必要改革。因為改了以後反而會失去其優點。美國一些法學家堅持認為,陪審團制度是美國司法制度的核心,一切其他的法律實踐都圍繞它而展開,就像鐵屑圍繞磁鐵的兩極而排列一樣。無論是優點,還是缺點,它仍然構成了美國司法制度的核心。又如槍枝管制,民間上億支槍已成公害,雖已辯論日久,許多人組織了專門的團體向社會和國會議員遊說,但至今仍然無法提出憲法修正案以取代現行的第二修正案。 美國司法制度的這些特點很難說全部都是優點,只能說是美國的歷史和法治傳統以及現實發展的一個綜合結果。不同的文化處理法治的方式也會不同,不存在一個完全統一的模式。然而,法治的基本原則卻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比如法治與人治的重要區別正在於遵循程序正義,沒有一個人或社會集團可以在所有重大問題上有最終決定權,不允許法外特權,個別人不得隨意推翻法律,"口含天憲"。這裡還要強調的是,在中文裡,一些人將"法治"與"法制"相混淆。其實"法治"是指法律的統治,是一種社會統治的根本制度,與"人治"相對:"法制"指的是司法的形式、體制,如條文、實踐形式,等等。兩者有明顯的含義上的區別。 我在美國目睹"世紀大案",也是了解美國社會和法治體系的好機會。通過電視轉播而家喻戶曉,人們對司法程序和法治的具體制度也有了直觀的了解,成了一種普及法律知識的最大課堂。而在刑事判決後的大量評論又促使人們思考更深的問題,如實際的種族關係,打"種族牌"所造成的輿論後果。 洛杉磯一位激進的"革命軍"成員在ABC "夜線"節目中公開攻擊美國警察制度的非正義性,把洛杉磯警察說得一無是處。這種極端觀點當然只是少數激進派的見解,大多數人對警察維持治安的作用給予基本肯定的評價。一些政界人士對如此大規模實況報道的副面作用提出了批評,建議今後應有所限制。 可是,電視台是靠收視率而生存的。報道的東西越有刺激性和爭議性,收視率便越高。名人涉嫌殺妻,電視台大肆宣揚,唯恐有人不知。各大電視網均不遺餘力地派出最強的記者現場採訪,而各種肥皂劇、喜劇和脫口秀也以法官、被告、控方、證人中的一些著名角色為題材大加發揮,熱鬧非凡,竭盡推波助瀾之能事。如此喧鬧的媒體"狂轟濫炸"居然還沒有引起社會騷亂,大概是受眾們已經習以為常,有了很強的免疫力,看歸看,不滿歸不滿,但不會輕易付諸行動。 辛普森案是堂精彩的課,我從中學到了課堂上學不到的東西:美國的種族對立,法治的成熟,陪審團制度的優缺點,人們對程序法治的尊重,以及其制度的一些缺陷。在此多元化社會,利益集團和種族團體更趨分化,因而全國一致的改革必步履艱難。美國社會治安的現狀要求司法制度的某種改進,但種族對立又往往橫生干擾。市場經濟中金錢如何影響政治、司法,也是個複雜的課題。任何簡單化的概括都可能導致片面性。 我國經濟正在走向市場化,法治也在逐年進步。儘管中美兩國文化相差較大,政治和法律體制也不同,但走向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不歸路的我國人民,也要面對犯罪率上升,治安形勢嚴峻,金錢干預行政和司法等問題。如何排除人情、偏私和情緒化斷案,可不可以吸取陪審團制度的某些優點,比如使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們的法庭上具有實質意義,如何讓人們尊重司法獨立和程序法治,對這一系列的問題,我們從太平洋彼岸的"世紀大案"的討論中,肯定可以獲得某些深刻的啟迪和借鑒。 (轉自:士柏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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