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梁慧星:難忘的1979—1986

難忘的1979—1986時間:2010-09-08 作者:梁慧星——為祝賀導師王家福先生八十大壽而作

  引子

  改革開放第一個十年,中國法學界發生了三件大事。一是法學研究所召開民法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形成所謂「大經濟法觀點」與「大民法觀點」的對立,引發民法學經濟法學兩大學科曠日持久的學術論爭;二是立法機關啟動第三次民法起草,後因立法方針變更,改為「先制定單行法」,中途解散起草小組、暫停民法起草;三是執行「先制定單行法」方針遭遇立法「瓶頸」,立法機關制定民法通則,招致經濟法學界的猛烈批判,終於排除重重阻礙獲得成功,成為中國邁上民權法治之路的里程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奠基石。

  1.民法經濟法座談會

  (1)經濟法概念的提出

  中國在粉碎四人幫之後,糾正十年文化大革命及左的思想路線錯誤,撥亂反正,將國家生活的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重新重視法律手段在國家治理和國民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陸續制定了若干調整經濟關係的立法。1978年5月胡喬木同志發表《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一文,其中論及加強「經濟立法與經濟司法」。[1]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葉劍英同志的講話,第一次提及「經濟法」概念。但從葉劍英同志的講話內容看,他所謂「經濟法」,並無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含義,而是民法、民訴法、婚姻法、計劃法、工廠法、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經濟的法律法規之總稱。[2]

  當時改革方向尚不明朗,正所謂「摸著石頭過河」,恰在此時,蘇聯拉普捷夫的現代經濟法學理論被介紹進來,致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包括民法學者)認為中國的經濟改革應該沿著蘇聯的方向,強化指令性計劃和行政管理,堅信民法屬於資產階級的法律,不能適應社會主義經濟關係法律調整的要求,應當被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所取代。加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長期中斷之後剛剛恢復,還不可能為國家立法提供關於法律體系、法律部門劃分等方面的科學理論,導致當時一些領導同志對「經濟法」概念的錯誤理解。據說彭真同志講過「經濟法是基礎法,是最重要的法」,趙紫陽同志講過「刑法、民法也固然要,但是最重要的是經濟法」。[3]

  在當時特殊歷史背景之下,許多法學者將一些領導同志講話中所說的「經濟法」與蘇聯現代經濟法學派所謂「經濟法」直接掛鉤,認為國民經濟應當由一個嶄新的法律部門統一調整,建議國家制定經濟法典或經濟法綱要,建議取消民法或者將其貶為個人關係法。在短時間內迅速造成經濟法學的虛假繁榮。[4]

  其時王家福先生擔任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主任,經常與同志們討論民法的前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民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及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構建這些問題,認為國家立法必須有科學理論作為依據和指導,否則經濟立法一旦迷失方向、步入歧途,必將給改革開放和四化建設帶來難於補救的危害。

  (2)全國法學規劃會議

  1979年3月21-3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法學規劃會議」。有全國法學研究機構、政法院系、中央和京津滬等地政法機關共46個單位的129位代表出席會議。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成員、副秘書長兼法學研究所所長王仲方同志[5]作了題為《解放思想,面向實際,繁榮法學,努力為四個現代化服務》的報告。會議討論制定了《全國法學研究(1979-1985)發展規劃綱要》。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於光遠同志到會講話。最後全體代表還聽了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6]

  于光遠同志在講話中,特別談到社會科學的歷史使命。他說:「我們的國家正在為本世紀末把我國建設成為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而奮鬥。為了完成這樣偉大的歷史任務,社會科學各個領域都要作出自己重大的貢獻,其中就包括法學。」法學研究者不僅要撰寫科學論文和學術著作,還要「對立法工作、司法工作等提出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寫成研究報告,提出有科學論據的意見」;法學研究者要主動進行立法研究,「哪個法要立,哪個法不立,哪些法先立,哪些法後立,問題一大堆。立法工作免不了都要找到我們法學工作者頭上來,我們要採取主動,作好這方面的準備」;于光遠同志還特別指出,法學研究應該「獨立思考,只服從真理」,「只能服從真理,不能服從錯誤」。[7]

  正是在法學研究所學習貫徹「全國法學規劃會議」精神的過程中,王家福先生提出召開學術研討會推進民法經濟法學術研究,主動為國家經濟立法做好理論準備的建議,得到研究室同志們的贊同和法學研究所領導的支持。

  (3)民法與經濟法學術座談會

  在經過充分籌備之後,於1979年8月7-8日,在沙灘北街15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後院西小樓底層會議室兼飯堂),召開了挑起中國民法學經濟法學論爭的、已載入中國法制史冊的「民法與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座談會預設三個問題:(一)我國應制定什麼樣的民法,即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二)如何處理民法與經濟法的關係?(三)中國應建立什麼樣的立法體系?應邀參加座談會的有在京的政法院系、財貿學院的法學理論工作者和政法機關的實際工作者50多人。與會同志就制定民法的重要性、制定什麼樣的民法,以及民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4)「大經濟法觀點」與「大民法觀點」

  兩天的討論會,從始至終發言踴躍、氣氛熱烈,並形成相互對立的兩派理論觀點。也有一些參加者猶豫不定,未明確表示自己的立場。相互對立的兩派理論觀點,當即被賦予了「大經濟法觀點」和「大民法觀點」的稱謂,並在會後演化成民法學與經濟法兩個學科之間長達七年之久的學術論爭。

  所謂大經濟法觀點,主張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是國家領導、組織和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嶄新的獨立法律部門。而民法則只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非財產關係。

  所謂大民法觀點,主張凡是橫向的經濟關係包括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社會主義組織與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均由民法調整。經濟法僅調整縱向的經濟管理關係,並認為經濟法不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

  會上主張大經濟法觀點的是北京大學的魏振瀛先生、北京市委黨校的齊珊(劉岐山)先生、北京政法學院的江平先生和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的余鑫如先生。[8]

  魏振瀛先生說:「我的初步意見是制定若干基本法。每一個基本法作為調整一定領域的經濟關係的基本準則。其中有些是涉及全局性的。例如,企業法,主要規定企業在財產和經營管理上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企業和其主管部門的經濟關係。計劃法,主要規定國民經濟計劃管理的原則和辦法,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的關係。合同法,作為調整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濟關係的基本法。此外,還應結合有關經濟部門制定相應的基本法。」「民法主要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經濟關係和一定的人身關係。個人與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濟關係,有些可以由民法調整(如損害賠償),有些可以參照適用經濟法規的有關部分。」[9]

  齊珊先生主張:「我們首先要解放思想,敢於突破《拿破崙法典》以來所形成的民法概念。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不能由人們的主觀意志隨意建立,也不能無條件地沿用傳統的體系,而應該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根據它所調整的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的性質來決定。」「目前我國的經濟管理體制,正處於改革之中,制定一部經濟法典,條件還不具備。但是根據需要和可能,應該首先制定經濟立法的若干指導原則,以便在此前提下分別制定單行的經濟法規,使法規和法典結合起來,相互補充,以待條件成熟時,制定出一部較為完備的經濟法典。」[10]

  江平先生認為:「從所調整的財產關係的性質來看,經濟法所調整的是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係,也就是直接為商品生產服務的商品流通各個環節,如原料的供應和產品的銷售、物資的調撥、貯存、運輸、保險、基建、信貸、結算等。這種商品關係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它主要包括為實現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對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所實行的各個管理環節,如土地管理、各種資源管理、財政管理、物資管理等。民法調整的是消費領域的商品關係,主要是指公民以其勞動所得,用商品交換形式獲取自己生活所需的消費品。這種商品關係的基礎是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因此,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直接或間接的計劃而產生的,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基礎的,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係。民法調整的是公民之間或公民與社會主義組織之間、以生活資料個人所有為基礎的、消費領域中的直接或間接的商品關係及某些人身關係。」[11]

  余鑫如先生認為:「從指導和促進經濟建設的角度來說,把調整社會主義經濟在流通範圍內的各項經濟活動的規範和調整國家主管部門、管理機關領導和組織經濟活動的有關規範,都包括在經濟法的範圍內是比較適合的。」「總之,把經濟法獨立成為一個門類,把社會主義組織間在流通範圍內的經濟活動,從民法調整的對象中劃分出來,歸到經濟法門類里去,是值得考慮的。」[12]

  主張大民法觀點的是人民大學的佟柔先生和導師王家福先生。佟柔先生認為:「社會主義商品(包括採取商品形式的產品)關係是我國社會關係的一種,當事人處於平權地位而發生對價關係就是適應和調整這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特徵。我認為具有這類特徵的法律規範屬於民法部門。」「由於各個經濟過程中包含著幾種經濟關係,幾種經濟規律在其中起作用,所以在經濟法規中不僅需要民法規範,也需要包括別種法律部門的規範。只有這樣,才能從縱、橫兩方面對經濟過程進行調整,從而能較好地體現按經濟規律辦事的要求,以利於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高速度地發展。當然,由多種法律部門的規範組成的經濟法規,無論是單個的或是它們的總體,都不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沒有它自己所專有的調整方法。」[13]

  王家福先生指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事業,十分緊迫地把制定民法的任務提到我們面前。民法並非人們通常理解的公民法、私法,而是調整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內容的經濟關係的財產法。」「制定民法是改革經濟體制,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步伐的要求。我國的經濟體制,基本上是五十年代蘇聯管理體制的移植。權力過分集中,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企業無權地位等弊病,已成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嚴重障礙,非改革不可。而要推行經濟改革,並鞏固經濟改革的成果,就必須制定民法,擴大民事法律關係。」「國際國內歷史經驗表明,如果沒有民法,不強調平等互利的民事法律關係,共產風就可能連延不斷,官商、官工、官農的衙門作風,就會改頭換面猖行於世,經濟改革就有落空的危險。」「有了民法和各種經濟法規,就不必再制定經濟法典。這是因為,一是它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統一的調整方法;二是它容易過分突出經濟行政管理,不利於當前正在開始進行的經濟改革;三是它內容重複,人為地把單位、個人參與的統一的經濟生活割裂開來。」[14]

  另有兩位學者似持中間立場,即法學研究所所長孫亞明先生和北京大學的芮沐先生。孫亞明先生作為此次座談會的主持人,並未明確表明自己的主張,只作了題為《研究民法、經濟法的基本出發點》的發言。孫亞明先生指出:「民法是調整經濟關係的,經濟法也是調整經濟關係的。但二者調整的經濟關係應當在範圍上有所不同,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如果合二而一,搞一個稱作財產法的統一的基本法,這種設想是值得認真考慮研究的。」[15]實際上孫亞明先生的基本主張是民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經濟法調整縱向的經濟關係,屬於大民法觀點。[16]

  北京大學的芮沐先生主張:「應從分析社會的生產關係入手,研究我國社會經濟的全部活動。首先要分析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經濟關係,確定社會主義經濟關係中各種主體(集體的、個人的)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組織情況,分析和調整這些主體參加的具有不同特點的經濟活動,這些應該是劃分各種不同經濟立法領域的主要標準。把這些因素結合起來,例如由經濟法調整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係,而民法則調整個人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其財產所得及其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設想這樣做還是行得通的。」[17]可見,芮沐先生的主張最接近大經濟法觀點,只是與前述大經濟法觀點的主張者有一個區別,這就是芮沐先生不贊成將民法看做與作為「公法」的經濟法對立的「私法」。他在發言中指出,「在我們國家,不能像資本主義社會中公、私法的對立那樣,把經濟法和民法對立起來。」[18]

  日本學者鈴木賢分析說,從八位學者的發言看,參加論爭的兩派的出發點,均非純粹對理論的關心,而是專註於推進國家立法(特別是民事立法)。明確採取大經濟法立場的四位發言者,加上接近大經濟法立場的芮沐,佔了八分之五的比例,而明確採取大民法立場的發言者僅佟柔、王家福二人。可見,從民法與經濟法論爭之始,經濟法一方就佔據了絕對的優勢。[19]

  2.民法與經濟法論爭的展開

  座談會之後民法經濟法論爭很快在全國展開。根據鈴木賢的研究,1979年法學研究所的座談會之後,民法、經濟法的關係問題,很快成為中國法學界大規模學術論爭的焦點。各種法學雜誌、報紙、民法經濟法教科書,及在各地召開的學術討論會、座談會,成為這場學術論爭的舞台。僅從外國人可以收集到的各種刊物發表有關民法經濟法論爭的論文數分析,參加論爭的學者有150多人。[20]至1985年,就召開了九次全國性大型學術討論會。[21]此外,全國各地召開的地區性的或者小規模的討論會還很多,只是迄今未有統計。以下介紹最重要的幾次全國性討論會。

  (1)民法、經濟法學術討論會(北京)

  1980年6月,北京市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專業組在北京召開「民法、經濟法學術討論會」,邀請在京的大學法律系、政法學院、財貿學院、經濟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學者60多人與會。預設三個討論題:(一)經濟法的法律部門性;(二)民法調整對象和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劃分標準;(三)民法、經濟法的科學體系。從後來出版的會議論文看,明確主張大經濟法觀點的七位學者是北京政法學院的陶和謙先生、人民大學的鄭立先生、北京財貿學院的丁耀堂先生、北京大學的劉隆亨先生、北京政法學院的徐傑先生、財政部研究所的李必昌先生、北京大學的楊紫烜先生;主張大民法觀點的兩位學者是人民大學的佟柔先生和公安大學的王金濃先生。此時經濟法學仍占絕對的優勢。[22]

  (2)高等院校法學教材會議(鄭州)

  1980年9月司法部在河南鄭州召開「高等院校法學教材會議」。會上決定的「經濟法教材編寫大綱」,肯定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並基本上採用了顧明同志[23]的經濟法定義:「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及其與公民之間的經濟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24]以高等院校教材的形式,肯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5]

  (3)全國經濟法制工作經驗交流會(北京)

  1982年9月,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26]在北京召開「全國經濟法制工作經驗交流會」。有來自28個省市自治區、國務院各部委、司法部門和法學研究機構的200多人出席會議。會議主要討論「1982-1986年經濟立法規劃(草案)」,並討論經濟法理論問題、人才培養問題及經濟法宣傳和出版問題。1982年9月11日的人民日報載文《第一次全國經濟法制工作經驗交流會在京舉行》,對會議作了報道。[27]

  (4)全國經濟法理論工作會議(瀋陽)

  有必要特別談到1983年10月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在瀋陽召開的「全國經濟法理論工作會議」。會議在肯定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前提下,討論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經濟法律關係及成立全國經濟法研究會等問題。法學研究所出席會議的是孫亞明所長、薄鳳閣先生和我。實際邀請的是王家福先生,王先生讓我代替他出席會議。大會發言,幾乎一邊倒地肯定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調整縱橫統一的經濟關係。唯孫亞明所長的發言稍有差別。[28]

  我提交大會的論文題目是《論國民經濟的綜合法律調整》[29],迴避了經濟法是否獨立法律部門問題,而沿著王家福先生組織撰寫的《經濟建設中的法律問題》一書[30]的基本思路,主張國民經濟不能單靠某一個法律部門,要靠多個法律部門、多種法律手段,相互協調配合,進行綜合法律調整。但我的論文被會議組織者認定為「資產階級民法觀點」,沒有作為會議論文印發,更未安排大會發言。我在小組會上的幾次發言,在會議簡報上也竟然隻字未提。 我回京後向王家福先生彙報了會議情況及我的感受。認為瀋陽會議偏離了學術平等的軌道,並對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壓制不同學術觀點的做法表示反感。我向王家福老師提了一個建議:民法學不能總是處於被動防守地位,總是替自己辯護,我們應當改采主動進攻的策略,我們也應當研究經濟法理論,提出我們的經濟法觀點,特別要打破蘇聯拉普捷夫縱橫統一經濟法理論一統天下的局面。  (5)全國經濟法理論學術討論會(北京)  王家福先生與研究室副主任王保樹先生等籌劃,於1983年12月2-7日在北京(車公庄大街北京市政府第四招待所)召開了著名的「全國經濟法理論學術討論會」。出席會議的,不僅有民法學者、經濟法學者,還特別邀請了法理學、行政法學和憲法學等學科的學者,還邀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學會及新聞出版方面的代表,共112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張友漁先生出席開幕式並講話。會議預設四個討論題:(一)我國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二)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係;(三)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四)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的體系和經濟法學體系。  會上發表的論文,彙編為《經濟法理論學術論文集》。[31]編入論文集的論文,均經作者本人審閱,有的作者還作了適當修改,按照會議四個問題排序。張友漁先生的講話稿《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努力開創社會主義經濟法學研究的新局面》,排在前面作為「序言」。王家福先生作為會議主持者,在會上沒有表明自己的立場,只是在大會閉幕時的會議總結報告中,回顧了幾年來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並列舉指出有待進一步研究的課題。王先生的總結報告排在論文之後。會議全部發言記錄,按照對四個問題的順序編輯整理,作為「會議發言紀要」排在書末。  根據鈴木賢的分析,該文集彙編的25篇論文,屬於大經濟法觀點的15篇[32],屬於大民法觀點的10篇[33];所附發言紀要中未提交論文的19位發言者,贊成大經濟法觀點的15人[34],贊成大民法觀點的4人[35]。從論文集編入論文和所附發言紀要看,屬於大經濟法觀點的學者32人,贊成大民法觀點的學者14人,經濟法學一方仍佔優勢。[36]  這次會議,嚴格遵循學術平等的原則,充分尊重每一位參加者的學術自由,自始至終,開得緊張熱烈,不同觀點相互交鋒,而態度不失友善。受到會議參加者一致肯定。不僅經濟法學者闡述自己的經濟法理論觀點,許多民法學者也都競相提出自己的經濟法主張,出席會議的法理學者、行政法學者也都發表了各自對於經濟法的見解,形成多種經濟法理論觀點和主張「百花齊放」的局面。以蘇聯拉普捷夫「縱橫統一經濟法」理論為根據的大經濟法觀點,雖然仍占居壓倒優勢,但畢竟只是中國眾多經濟法學理論中的一種理論觀點。這次學術會議的成功,極大地促進了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入發展,使原先民法學與經濟法學兩個學科之間的論爭,顯現出逐漸向經濟法學科內部不同主張、不同觀點之間的爭論轉換的趨勢。  (6)中國經濟法諸論  會議閉幕後,王家福先生約請會上五種主要經濟法理論觀點的主張者,在會議論文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充實、完善,寫成各4-5萬字的長文,彙編成《中國經濟法諸論》一書。[37]本書彙集的五種經濟法理論是:「綜合經濟法論」(王家福、王保樹);「縱向經濟法論」(孫亞明);「經濟行政法論」(梁慧星、崔勤之、王利明);「縱橫經濟法論」(王俊岩);「學科經濟法論」(佟柔)。今天回過頭來看這些經濟法理論,或許讀者會覺得粗淺和幼稚,但應當肯定,各種理論觀點都極力解釋中國改革開放的實踐,都對形成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體系和經濟法學理論,作出了貢獻。[38]  (7)中國經濟法研究會成立  1984年8月,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39]在杭州召開「全國第二屆經濟法制工作會議」。會上成立了中國經濟法研究會,由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谷牧同志擔任名譽會長,由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總幹事顧明同志擔任會長。孫亞明、芮沐、韓伯平、任建新、有林、江平、徐禮章擔任副會長。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王正明擔任秘書長。並決定編輯發行研究會會刊《經濟法制》。[40]  (8)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成立  1985年4月9-14日,中國法學會[41]在蘇州市召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全國民法學界、經濟法學界和政法實際部門的專家、學者100多人出席會議。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甘重斗同志到會作了題為《加強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積極為經濟體制改革服務》的重要講話。大會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選舉產生了由61名幹事組成的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幹事會,佟柔先生擔任總幹事,王家福先生擔任副總幹事,王保樹先生擔任秘書長。第二階段進行學術交流,會議收到學術論文79篇,集中討論了經濟體制改革與民法、經濟法的關係,及如何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兩個問題。會議認為,我國民法學研究比較落後,經濟法學研究也很不夠,兩個學科的相互關係以及兩個學科自身都存在一些重要理論問題需要探討,號召民法學界和經濟法學界加強團結協作,共同努力,推動兩個學科的共同發展、共同繁榮。[42]  至此,肇端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行的民法經濟法學術座談會的民法學和經濟法學兩個學科之間的學術論爭,演變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和中國經濟法研究會這兩大全國性法學學術團體之間的對抗和競爭。  3.新中國第三次民法起草  (1)關於制定民法典的研究報告  現在回過頭來談1979年發生的第二件大事,即新中國第三次民法起草。在座談會結束之後不久,擔任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陶希晉同志寫給中共中央一封信,  向中央建議不要制定民法典。中共中央將這封信轉到中國社會科學院,  院長鬍喬木同志將信件交給法學研究所,所領導再交給民法經濟法研究室。王家福先生組織研究室全體同志對這封信提出的建議及其理由,進行了研究、討論,一致認定這封信的建議是錯誤的,中國絕對不能沒有自己的民法典。在經過慎重考慮和認真研究之後,決定向中央寫一個研究報告,提出相反的建議。此即《關於制定民法典的研究報告》。  (2)民法起草小組成立  研究報告經胡喬木院長上報中共中央,中央領導同志作了批示。按照批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立即啟動民法典起草工作。1979年11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了由楊秀峰同志[43]任組長、陶希晉同志[44]任副組長的民法起草中心小組(通稱「民法起草小組」),從全國調集了一批民法學者和實際部門的民法專家,開始了新中國第三次民法起草。[45]  (3)民法座談會的召開  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組,1980年8月15日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即第一稿)[46]。1981年4月10日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徵求意見二稿)》。[47]1981年5月下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北京召開民法座談會,討論民法草案二稿。邀請法學專家、司法實務工作者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同志20多人出席座談會。[48]  (4)「同時並進」的立法方針  5月27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真同志到會並講話。彭真同志說,「民法起草工作時間不長,成績很大,已經搞出第二稿,有了這個討論的基礎,就可以廣泛地徵求、交換意見。問題的提出就是問題的開始解決。」[49]在這段開場白之後,彭真同志講了三個問題。一是「立法必須從中國現實的實際和歷史的實際出發」;二是「要認真考慮各種不同意見」;三是「制定民法可以同制定單行法同時並進」。  關於第一個問題,彭真同志說「我們的民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不是蘇聯、東歐的民法,也不是英美、歐洲大陸或者日本的民法。我國的民法從哪裡產生?要從中國的實際中產生。」「起草民法,除研究現實的社會經濟關係外,還要研究我國歷史的實際,研究我國的民法史,批判地吸收其中好的有用的東西。」「對外國的民法,對資本主義的民法、蘇聯、東歐國家的民法、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都要進行研究,它們有很多經驗可供我們借鑒。凡是好的、對我們有用的,都要吸收。」  關於第三個問題,實際是提出「制定民法與制定單行法同時並進」的立法方針。彭真同志指出,「民法不是短時間可以制定的。這不是我們不努力,而是問題本身就十分複雜,加上體制正在改革,還沒有完全解決,實際上有困難。因此,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單行法,民法和單行法可以同時進行。單行法各部門都可以搞,還可以先搞條例、規章、制度或者其他行政法規。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較成熟的部分,作為單行法規先提出審議、公布。單行法比較容易搞些,比較靈活,錯了也比較好改。民法就要比較慎重,制定不久就得改,那就不大好。先搞單行法,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來。刑法搞了三十多稿,民法雖然不一定搞那麼多稿,但是要準備多搞幾稿。要積極搞,又不要急躁,不要草率。」[50]  彭真同志的講話,當時沒有公開發表,只是在內部作了傳達。王家福先生和研究室的同志們,從彭真同志的講話已經估計到中國民法典不可能很快出台,民法典起草工作可能變成持久戰。但絕不可能估計到在1981年末頒布經濟合同法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要解散民法起草小組,宣布民法起草暫停。  (5)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的成立  現在折過頭來介紹經濟合同法的制定。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前沒有合同法,從1979年開始在一些地方進行合同制度的試點。[51]主管部門陸續發布了一些規範合同關係和合同糾紛仲裁的規章。[52]1980年8月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彭真副委員長[53]在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指出:「今後隨著經濟的調整和體制改革工作的進展,需要進一步加強經濟立法工作,特別是工廠法、合同法等,必須抓緊擬定。」198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已有的民法起草小組之外,另行成立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正式啟動經濟合同法起草工作。形成民法起草和作為單行法的經濟合同法起草,「同時並進」的局面。  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農委、國家進出口委、物資管理總局、商業部、國防工辦、國務院財貿小組、鐵道部、外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等14個單位組成,而國家經委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牽頭單位。  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成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於1980年冬組織了有154名幹部參加的調查組,分赴16個省市自治區進行了為期1個多月的立法調查,共召開各種類型座談會600多次,有2500多個單位的6000人參加。調查結束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做了彙報。[54]  (6)經濟合同法的頒布  1981年初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起草了《經濟合同法大綱》。接著在大綱基礎上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試擬稿)》。1981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出《關於徵求對經濟合同法(試擬稿)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40個部、委、局提出詳細的書面意見。此外還徵求了一些法學家、經濟學家的意見。1981年9月29日,起草小組在試擬稿基礎上修改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55]  1981年11月20-26日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了草案,決定將草案提交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表決。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了草案,並於12月13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同日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從形成正式草案,到全國人大大會通過,僅用了兩個月的時間。  (7)解散民法起草小組、暫停民法起草  立法機關決定同時起草經濟合同法,難免刺激了民法起草小組加快工作進度。在民法草案第二稿基礎上,於1981年7月31日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三稿)》[56],1982年5月1日又在第三稿基礎上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四稿)》。[57]  但在此時,彭真副委員長在1981年5月民法座談會上宣布的「制定民法與制定單行法同時並進」的方針,已經改變為「先制定單行法」的立法方針,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暫停民法起草,6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解散民法起草小組。理由是,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各種社會關係、經濟關係處於急速變動當中,不可能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58]  立法機關突然宣布暫停民法起草和解散民法起草小組,對民法學界無疑是一個沉重打擊。民法學界,從民法起草小組成立開始不斷高漲的激情,頓時為之一變。許多民法學者感到不解和失望。在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也明顯感覺到一股悲涼之氣。參加民法起草小組的陳漢章先生和余能斌先生回到民法經濟法研究室時,同志們相顧無語,不知說什麼好。此情此景,筆者至今記憶猶新。  民法學者期望儘快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中國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我們完全應該、也有必要制定出一部反映人民意願,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符合中國國情,充滿時代精神的自己的民法典。[59]相對於刑法典、訴訟法典甚至憲法法典而言,民法典更足以代表一個民族的文明高度,而且唯有一部科學、進步、完善的中國民法典,才能表明中華民族已經攀上了歷史的高峰![60]  但我們設想一下,如果當時真的制定了一部中國民法典,可以肯定,這部中國民法典必定是蘇聯模式的民法典,是反映單一公有制的計劃經濟本質特徵和要求的民法典[61]。不可能為中國改革開放的推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制基礎。應當肯定,1982年立法機關決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組、暫停民法起草,是正確的。  正當民法與經濟法兩個學科論爭正酣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突然宣布暫停民法起草和解散民法起草小組,自然會被視為經濟法學科的勝利和民法學科的失敗!極大地鼓舞了經濟法學界的士氣!嚴重影響到中國民法學的發展,影響到人們對民法的正確認識,甚至影響到民法研究者對民法的信心。使中國民法學界一時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62]  4.從制定單行法到制定民法通則  (1)關於法人的暫行規定  現在繼續回顧民事立法。1982年宣布解散民法起草小組、暫停民法起草之前,立法機關就已經注意到:經濟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制定中的單行法(如商標法、專利法等)都涉及到一個「法人」問題,需要對法人的條件、權利、義務等作出統一的法律規定。為此,法制委員會起草了《關於法人的暫行規定(草案)》。1982年1月18、19日在法制委員會進行了討論,然後在1月21、22日特別邀請有關部門和一些法律專家座談,徵求意見。[63]  法制委員會和專家座談會討論了五個問題:一是目前要不要制定單行的法人規定?二是國營企業的獨立財產問題;三是關於國家對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事活動不承擔財產責任的問題;四是關於社會團體與社隊企業的法人資格問題;五是關於法人登記問題。其中,第一個問題,是討論的重點。形成兩種不同意見。  參加座談的法律專家和外經貿部的同志普遍認為,「目前制定法人規定是必要的、急需的。」主要理由是:「(一)經濟合同法、民訴法及一些需要制定的經濟法規都涉及到法人問題,急需對法人的條件、權利、義務等作出統一的法律規定;(二)法人制度實質上是法人責任制,它對於推動我國經濟改革,分清企業與國家之間的財產責任關係,促進企業獨立負責地搞好經營管理,選賢舉能,克服政企不分、一平二調、瞎指揮、吃大鍋飯等弊病,防止皮包公司、地下工廠以及企業超越範圍濫營業務的活動,保障經濟秩序,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世界各國普遍建立法人制度,我國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沒有法人規定,在涉外活動中的民事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如索賠)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與外國法人簽訂合同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門出面,國家對企業的涉外糾紛、債務負有無限的財產責任,使我國在對外交往中處於不利地位。建立法人制度,可使企業作為法人與國家的責任分開,只由企業獨立承擔有限的財產責任,這對保護我國權益是十分必要的。」[64]  但法制委員會一些委員[65]和「國家計委、司法部、國家經委、民政部的同志」則認為,「法人問題牽涉問題很多,有些問題不好解決,目前制定單行法規還有困難」。主要理由是:「(一)法人是資本主義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中是否適用?如何運用?需要很好研究。一些有關法人的問題還不清楚,如法人的基本條件是獨立財產,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否算有獨立財產?國家對國營企業不承擔財產責任行不行?社會主義條件下的法人制度與資本主義的法人制度在性質、目的上有何區別?法人與非法人有何不同?實行法人制度對我國四化建設究竟有哪些好處?有什麼問題?也都需進一步研究探討;(二)法人問題很複雜,各種法人的性質、任務、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都不一致,需要制定不同的單行法規(如國營工廠法、公司法、社團法、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法以及出版法、商標法等等),分別作出不同的具體規定(外國實行法人制度都是如此),用一個法人條例來籠統規定統一的權利、義務,不解決問題,也行不通;(三)法人制度是民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與民法其他規範(如民事主體、代理、清產還債等)是相互依存的。在民法公布前,先把法人制度抽出來單行規定,既說不清楚,也難以實行,還是作為民法的一章比較好。世界各國也沒有單搞法人規定的」。[66] 由於意見分歧,難於統一,立法機關只好將《關於法人的暫行規定》(草案)擱置起來,繼續專註於各種單行法的制定。繼1981年12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後,1982年8月23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4年3月12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正在制定中的單行法還有繼承法(1985)、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和技術合同法(1987)。張友漁先生在回憶這段立法時指出,這樣做的好處是「能及時地、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一步一步地把民事立法推向前進。現在看來,這樣做是完全正確的。」[67]  (2)關於從速制定並頒行民法典的建議  張友漁先生[68]在肯定單行法立法的好處和成績之後,指出了單行法立法的不足:「在民事立法整個組成中總有一些共同的東西、基本的東西,例如基本原則、民事權利、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民事責任、時效等,靠單行法各搞各的不行,需要把這些共同的東西作出一個統一的規定。否則各個單行法會發生不必要的互相重複,或者引起混亂互相矛盾。」[69]這涉及到民事立法的科學性。  近現代民法是由一整套概念、原則、制度構成的邏輯嚴密的體系。適於制定單行法的,只是其中分別規範各類社會關係的特別規則(所謂「分則」),而規範各類社會關係的共同規則(所謂「總則」),絕對不能採取單行法的形式「各搞各的」。並且,如果缺乏這些規範各類社會關係的共同規則,分別制定的單行法也將難於發揮作用和正確實施。這是推行「先制定單行法」的立法方針,無論如何也繞不過去的火焰山。於是,王家福先生瞅准這個時機,於1984年12月,再次以民法經濟法研究室的名義向中央建議:「從速制定並頒行民法典」。下面是「建議」全文:  「一、民法是組織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本法  按照歷史唯物主義基本觀點,民法(包括商法)是商品經濟的上層建築,是組織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本法。民法各項制度,如物權、合同、法人、代理、信託等,構成一個適合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正常發展的完善的法律機制。近代史表明,民法是組織商品經濟的重要法律形式。它對於兩百年來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起了極其巨大的促進作用。當代世界,凡是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無不有較為完善的民法。許多屬於發展中的國家,為促進本國商品經濟的發展,也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一個國家是否有完善的民法,已成為表示該國文明發展程度,即是否法治國的一個重要標誌。  民法並不是私人關係法或公民權利法。民法統一調整商品經濟中所產生的各種關係,其中主要是商品所有關係和商品交換關係,而不論這些關係的參加者是私人或者團體,是私法人或是公法人。二次大戰後,許多國家推行國有化政策,建立了龐大的國營經濟。國營企業之間的關係,國營企業與私人企業之間的關係,國營企業與公民之間的關係,均同受民法調整。因此,即使資產階級國家民法,也不等於私人關係法或公民權利法。  二、採用民法組織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成功經驗  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即1922年蘇俄民法典,就是在從戰時共產主義轉變到新經濟政策初期,為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要求制定的。列寧親自指導下制定的這一民法典,繼承了傳統民法調整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許多基本制度和法律規則,對於保障新經濟政策的貫徹,對於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無疑發揮了極重要的作用,後來成為各國制定社會主義民法典的典範。60年代中期以來,蘇聯及東歐各國普遍出現更加註重對國民經濟民法調整的趨勢。從1965年起,蘇聯相繼頒布了新的蘇俄民法典及其他各加盟共和國民法典。匈牙利在1977年重新頒布了經過修改的匈牙利民法典。南斯拉夫在1978年頒布了南債法典。上述法典的頒布,目的在於更好地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和大力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我國也有這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我們在一五期間和60年代前半期,執行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正確方針,比較重視民法對國民經濟的調整作用,制定了一批民事單行法規並兩次組織起草民法。大躍進和文革期間,錯誤地限制商品經濟,也就忽視民法的作用並兩次中斷民法起草工作。  三、當前制定民法的迫切性  十二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是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所不能做到的,迫切要求制定和頒布民法典。當前制定民法典已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非常迫切的任務。  (一)因民法基本制度如法人制度、法律行為制度、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制度、時效制度、代理制度等的缺乏,使已經頒布的單行法難於發揮作用;(二)因缺乏物權制度,使廣泛存在的物權關係無法可依,影響到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的鞏固和經濟秩序的穩定;(三)因民事關係法制不完備,影響到民事糾紛的及時解決,使國家、企業、公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妥善保護;(四)由於未頒布民法典,許多民事關係聽憑習慣規則調整,致使陳規陋習乘機泛濫,不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五)由於未頒布民法典,在對外經濟關係中,外國公司心存疑懼,認為權益無法律保障,並且在許多本應適用我國法律的情形不得不適用外國法,不利於保護我方利益,要求頒布民法典保障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  四、當前制定民法的有利條件  我國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濟穩步發展,社會秩序安定,出現了國泰民安、政通人和的局面,制定民法的各項有利條件已經具備:  (一)新憲法、刑法、刑訴、民訴四大法典已經頒行,廣大人民群眾盼望頒布民法,國際上各界人士對此也非常關注,儘快制定民法也是人心所向;  (二)十二屆三中全會決定,已經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基本格局,為制定民法奠定了基礎;  (三)民法理論研究和教學已有較大發展,為廣泛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制定一部能夠促進商品經濟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典,作了較充分的準備,並有一批能夠擔負起草工作的專家;  (四)彭真同志在立法、司法、法學教育和研究各界有很高威望,近年領導完成憲法、刑法、刑訴和民訴四大法典,有豐富立法經驗,且身體尚健。  建議由彭真同志約請各方面專家組成民法起草班子,從速起草民法,儘快頒布施行,使五大法典悉數完成,社會主義法制臻於完善,以利商品經濟充分發展,促進四化大業,並與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和聲望相符。」[70]  今天重讀這份建議,不能不佩服王家福先生,在改革開放之初、體制改革目標尚未最終確定的距今四分之一世紀之前,對民法的本質和功能就作出如此準確的把握和定位。先生關於制定民法典已是我國法制建設一項非常迫切的任務的判斷及五項理由,亦很有說服力。先生特別提及彭真委員長在立法、司法、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學教育各界有很高威信,具有豐富立法經驗,並已主持完成四大法典且身體尚健,建議由彭真委員長約請專家成立民法起草班子,從速起草、儘快頒行中國民法典,一舉完成五大法典,促進四化大業,並與我國國際地位相符,更是情真意切並富於政治智慧,令人感佩!  (3)彭真同志決定起草民法通則  當此之時,立法機關實際已經意識到其所面對的兩難困境: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一往直前、日益深入,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不斷擴大,民事生活越來越活躍,新的問題、新的矛盾、新的糾紛不斷湧現,因缺乏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範,法院面臨無法可依的窘境,影響到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維持。客觀上迫切要求一部全面調整各種民事關係的基本法律問世。但當時還不可能制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正值此時,彭真同志及時提出了從中國實際出發,在民法典第四稿的基礎上,先制定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的主張。」[71]  據時任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的顧昂然同志回憶:「這幾年,制定了一批單行的民事法律,但還缺少民事關係、民事活動方面需要共同遵守的規範。因此,民法通則的制定就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的程序,但是怎樣算有民事行為能力,沒有規定。經濟合同法提到法人,法人需要什麼條件?也沒有規定。這就需要制定民法通則。彭真同志講,現在制定民法通則是又需要又有可能。」[72]  1985年6月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的一系列座談會叫「民法總則」座談會,7月份正式開始起草不久,經過商議將「民法總則」改稱「民法通則」。[73]民法通則,不是民事單行法,也不同於民法典的總則編。關於民事主體制度、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制度、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等的規定,屬於民法典總則的內容。此外,還有屬於民法典分則(物權編和債權編)的內容,以及屬於國際私法的內容。[74]民法通則應屬於民事基本法。[75]  立法機關啟動民法通則起草,得到民法學界的積極擁護和鼎立支持。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四位先生,擔任由彭真委員長提議成立的民法通則起草專家諮詢小組成員[76],對於民法通則貢獻最大。當時人們對「物權」概念很陌生,許多同志不贊成採用「物權」概念,而僅用「所有權」概念又難於涵括其他物權類型,經王家福先生力爭,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才最終採用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這一頗為拗口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概念。[77]  民法通則草案先後兩次發到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各部門和法學研究機構、政法學院、大學法律系徵求意見。記得王家福先生幾次組織研究室同志研討草案條文,彙集修改意見。作為民法學界的一員,筆者當時感覺到民法通則的制定,重新振作了民法學界的人氣。此前因解散民法起草小組造成的消沉和悲觀氣氛頓時一掃而空。預感到「民法的春天」即將到來。  (4)全國民法通則(草案)座談會  1985年10月法制工作委員會完成《民法通則(徵求意見稿)》,印發各部門和政法院校徵求意見,同年11月完成正式的法律草案。12月4日,在北京,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78]共同召開了著名的《全國民法通則(草案)座談會》。這次會議是由彭真委員長提議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召開的。應邀出席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從事法律工作的負責同志、法院的同志、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的專家180多人。[79]會議氣氛十分熱烈。彭真委員長出席會議並講話。  彭真同志說:「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但還存在著三種經濟。不同經濟之間、各種經濟自身之間,以及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都要有商品來交換,要有市場,同時還有人和人之間的複雜的社會生活關係,這就需要制定民法。」「法律是一門科學,有自身的體系,左右、上下,特別是與憲法不能抵觸,立法要有系統的理論指導。對外國的經驗,不管是社會主義國家的,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不管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以及對我國歷史的經驗,都要參考借鑒。」「民法通則是一個重要的基本法律,請大家充分發表意見,暢所欲言,認真研究,進行科學的討論修改。」  彭真委員長的講話,使出席會議的民法學者深受鼓舞。民法經濟法論爭開始以來,民法學界正是從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係切入,論證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國家實行商品經濟就一定要制定民法。彭真委員長的講話表明,國家立法機關完全接受、採納了民法學界的主張,明確肯定了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參加會議的民法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於在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未完全具備的現時,制定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通則,極表理解和贊同。民法學界在堅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的同時,也並不否定承擔國家宏觀調控和必要管理職能的經濟法的存在,他們對於民法通則草案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規定,及關於以民法調整橫向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管理)關係的明確區分,一致表示贊同。他們在會上熱情高漲,積極貢獻修改意見和建議,希望制定出儘可能高質量的法律。[80]  5.經濟法學界反對制定民法通則  (1)許驊同志批判民法通則(草案)的長篇發言  出人意料的是,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的代表許驊同志在會上對民法通則(草案)進行了全面的批判,明確表示反對立法機關制定民法通則。他的長篇批判發言,涉及民法的調整範圍、民事活動與國家計劃的關係、社會主義法人的本質、國家財產的性質、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性質、經濟領域的法律調整、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處理民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及如何看待和引導民法經濟法論爭等重大問題,顯而易見是事先做了充分準備的,明確、系統地表達了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對制定民法通則的基本立場。鑒於這一長篇批判發言具有重要文獻價值,因此全文轉錄如下:  「一、關於民法的調整範圍問題  草案第二條規定民法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是否適合我國國情,是否科學,值得商榷。(一)調整法人的財產關係,似不妥當。因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法人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國營組織。它們使用的財產屬於國家。它們是相對獨立的法人,因為它們只有經營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法人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二者之間並沒有像公民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那樣緊密地、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因此,籠統地把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並列為民法的調整對象,似不夠科學。(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只能是指財產關係,而不能指人身關係。草案第二條卻實際上把人身關係和商品經濟關係並列,造成一種誤解:人身關係與商品經濟關係有不可分割的聯繫,把婚姻法也包括在民法體系之內,而在蘇聯的法律體系中,婚姻關係早已被排除出商品關係的軌道。(三)『說明』說民法調整的應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從根本上說,不是縱向的而是橫向的財產關係。問題是在社會主義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條件下,企業組織的經營自主和國家的管理領導是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說,縱向關係和橫向關係是結合的、統一的,在整體上是不應分割的,橫向關係是不可能從根本上擺脫縱向關係的制約的。如果把橫向關係交民法調整,縱向關係交行政法調整,那又不符合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  二、民事活動與國家計劃的關係  社會主義社會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即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企業組織的民事活動(更廣義上的經濟活動)是不能從根本上脫離國家計劃的。而且就整體上說,它應是實現國家計劃的工具。草案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規定不徹底,很勉強。僅僅是不破壞國家經濟計劃就行了嗎?對企業組織的要求也太低了。國家計劃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質,因此這種規定是不合適的。對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民法是否能夠完全調整,能否完全適用,值得考慮。  三、法人問題  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關於法人的這一規定也值得商榷。(一)在我國,法人的絕大部分是社會主義組織。它們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組成的,是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從事經營活動的,這是社會主義法人與資本主義法人區別的根本所在。第三十五條規定卻沒有指出這兩者的這一根本區別,沒有明確指出社會主義法人的本質特徵。這樣的規定,與資本主義民法典關於法人的規定是沒有什麼兩樣的。(二)法人概念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民事義務(以及其他同類概念),到底都指什麼?包括哪些內容?第五十一條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否準確科學,也值得探討。在公有制的社會主義社會,居主導地位的國家所有權能算民事權利嗎?民法怎麼能規定和調整國家的財產關係?所有權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它首先應該是憲法確認和規定的,它也是所有法律部門共同保護的對象。  經營自主權是不是都是一種民事權利?第五十七條對經營自主權作了解釋,比較精鍊,但也存在問題。首先,與我們現行法中常用的經營管理權或經營管理自主權概念有沒有區別?是不是還有另外一種經營自主權?其次,經營權與所有權適當分開以後,經營自主權有多大?是否包括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力,實際上經營自主權只能包括佔有、使用的權利,不能包括處分權。第三,企業組織的經營管理自主權絕不只是財產權利,即不只是對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還包括一系列人事勞動等組織方面的權利。這些組織權利顯然不應屬於民事權利。  四、經濟領域內的法律調整問題  經濟領域內需要大量的經濟法規,也需要有一部基本法(需要有一部僅次於憲法的小憲法)。在經濟體制尚未定型的情況下,過早地把民法定性為經濟領域的基本法,恐不適宜。如果某些方面(如法人、時效等)急需,可採用頒布單行法規的方式解決(如頒布法人條例)。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開始出現了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即經濟法,短短几年功夫,經濟法就得到了極大的發展。經濟法在其產生和發展過程中與民法發生了矛盾,不僅在調整對象、調整範圍,而且在一系列基本制度、基本觀點上都存在分歧。這些都是難以一時取得統一意見的。它所涉及的問題是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如何對經濟生活進行調節?是靠市場一隻手,還是加上國家干預?國家和法律如何對基礎發揮反作用?有計劃商品經濟如何進行法律調整?甚至於也涉及到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等問題。  這場爭論不僅是理論之爭,也是實踐之爭。這場爭論對我們國家如何確立間接控制體系,如何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三種手段,如何把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結合起來,……都有重大意義;對發展法律科學,確立經濟法規體系也有重大作用。要善於引導這場爭論,以促進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的新型法律、法學的發展。  綜上所述,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應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加以明確,要從宏觀上考慮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整個法律體系,充分估計到在制定民法通則的同時對其他法律部門所帶來的影響,避免調整範圍的交叉,從而有效地防止在新法制定的同時給現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帶來消極的影響和副作用。  在研究和解決民法與經濟法的關係時,須考慮這樣幾個問題:(一)民法通則制定後,經濟法是否還存在?是否所有的經濟法的調整原則和對象都納入民法範圍,歸民法來調整?那麼,經濟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麼?(二)國外許多國家,關於民法與經濟法的分野問題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這種爭論,簡單地靠制定民法通則的方式來解決,顯然是不適宜的。(三)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為主體的國家,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作為私有制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調整公民的財產和人身關係的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是否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之間的經濟關係、財產關係能否由民法來調整?是否可以考慮在明確民法與經濟法的分工以後,再制定民法通則和同時通過制定經濟法總則來加以解決?(四)如果上述問題不解決或不能很好解決,中共中央在關於七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的力爭在第七個五年計劃期間建立比較完備的經濟法規體系的重要任務將無法完成。所以,應在解決或明確上述問題的基礎上再制定我國的社會主義的民法通則。」[81]  (2)廣州會議對民法通則(草案)的批判  更令人吃驚的是,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中國經濟法研究會於12月10-15日在廣州召開了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經濟法教學研究單位的法律工作者三百多人與會的「全國第二次經濟法理論工作會議」。會上提交的許多論文和大會發言,直接針對民法通則(草案)進行批判。在北京召開的民法通則(草案)座談會,與在廣州召開的經濟法理論工作會議,兩個會議,一南一北,針鋒相對,難道是偶然巧合?!這樣的立法對台戲發生在實行與「三權分立」體制根本不同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中國,至今令人難於理解。  廣州會議上對民法通則(草案)的批判,要點如下:(一)不贊成第二條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規定,認為民法通則「把所有的財產關係都劃歸民法調整了,這實際上否定了經濟法的獨立存在。這樣的規定,在理論上說不過去,在實踐上行不通。如果這個提法被立法機關所確認,將會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經濟法研究、經濟法教學以及經濟法規編纂,產生消極影響。」(二)認為「在資本主義國家,佔主要地位的生產方式,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商品經濟,調整這種商品經濟關係的民法佔據著統治地位。資本主義的經濟法只能在民法的基礎上,通過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個別的、有限的干預,對民法起著輔助補充的作用。而在我國,佔主導地位的生產方式是以計劃經濟為主的商品經濟,經濟法作為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法律保障,已成為調整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占居主導地位。」(三)「不同意『說明』中關於經濟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婚姻法是民事單行法的說法。」「不能把經濟合同法劃歸為民事單行法。有的參加過制定經濟合同法工作的同志提出,當時就是因為民法一時制定不出來,為了適應經濟工作的需要,經濟法發展起來了,並制定了許多單行經濟法律、法規。現在一下子又把這些經濟法律說成是民事單行法律,感情上也通不過。」「過早的肯定民法的組成部分,把許多經濟法規以及社會主義條件下理應獨立的法律部門,都強行納入民法體系,而對經濟法則熟視無睹,將脫離我國實際,並對法制建設帶來不利影響。」(四)「建議制定經濟法綱要或者經濟法總綱。這個綱要主要包括社會主義經濟法的任務、它的調整範圍、基本原則及其制定的程序和實施等內容。有了這個綱要,就能起到統帥眾多經濟法規的作用,就能避免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間、經濟法內部的重複和矛盾。多數同志贊成這個建議。」[82]  (3)顧明同志在廣州會議上的講話  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總幹事、中國經濟法研究會會長顧明同志[83]出席會議並講話。主要觀點是:「被奉為『完美、和諧典範』的法國民法典,事實上並不能全面充分地調整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係。蘇聯民法也不能解決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問題。因此,對日益社會化的商品經濟關係,無論是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民法都是無法完全適應和調整的。由於生產力日益社會化,生產關係日益複雜化,商品經濟的日益發展,客觀上要求有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現代經濟法正是基於這些客觀需要而產生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最新的、特殊類型的商品經濟,這種商品經濟關係必須由一個能夠全面、充分反映其本質要求的新的法律部門去規定和調整。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發展,是要靠所有社會主義法律部門綜合發揮作用的。但是,經濟法是最直接作用於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法律,是調整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關係的一個基本法律部門。」[84]  (4)高純德同志對民法通則(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法制工作簡報》第11期刊載《高純德同志對民法通則(徵求意見稿)的一點意見》一文,所針對的是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於1985年8月25日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徵求意見稿)》(1985年8月15日)。此文對民法通則(徵求意見稿)作了全面的否定。全文轉錄如下:  「要妥善處理民法和經濟法的關係。民法通則(徵求意見稿)中第二條的提法意味著除刑法和行政法調整的財產關係之外,所有的財產關係、經濟關係都受民法調整。這樣的規定,在理論上說不過去,在實踐上行不大通。  刑法並不直接調整財產關係,它所解決的問題是罪與罰。行政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及其與公民之間關係的,它也不直接調整商品交換過程中發生的財產關係。以此,對通則(徵求意見稿)的提法,是很值得商榷的。  民法通則(徵求意見稿),想把整個經濟生活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經濟關係,全部囊括在民法中,是很不科學的。我國的經濟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也即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經濟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不同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因而,對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發生的一切經濟關係,統統拿處理一般商品經濟條件下發生的財產關係的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調整,是不符合我國經濟生活實際的。  以計劃法律關係為例,它所調整的經濟關係顯然也是一種財產關係,但在這個法律關係中其主體、內容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都有自己的特點。主體中既有國家機關又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單就國家機關之間發生的關係來說,則是由於制定計劃和執行計劃所引起的,這種關係不是行政關係,也不是一般的民事關係,而是計劃經濟關係。主體間各自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是對應的,但並不完全是平等、自願的。特別是在指令性計劃的情況下,主體之間關係的發生更不是平等、自願的,客體之一的產品的轉移也不完全是等價的,即是說,計劃執行單位必須服從國家下達的計劃。這一點與民事法律關係的區別是非常明顯的。計劃法律關係中的客體與民法的客體也不同,它除物――商品之外,還有許多必須完成的計划行為和指標,比如計劃的編製、人口出生率與增長率、環境質量、犯罪率等等,把這些計划行為和指標,納入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中是不妥當的,這也是顯而易見的。  這裡還應強調指出的是,我們實行的計劃經濟,而計劃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有經濟的、科學技術的、還有社會發展方面的;在經濟領域中又涉及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多個環節。根據我國的國情,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主要活動都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的,尤其是對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少數重要產品和關係國民經濟全局的重要經濟活動,還要繼續實行指令性計劃。所有這一切說明,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計劃的指導作用是巨大的,重要經濟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都受著計劃的制約。因此,很有必要針對我國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一基本特徵,完善調整我國經濟關係的經濟法,以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此項任務,現有的民事方面一些單行法律和規定是承擔不了的,就是再制定一個民法通則也是滿足不了經濟發展的要求的。  不同意把民法的調整範圍擴展到適用於一切經濟關係的理由,除了上面講的以外,從法的發展歷史和今後發展的趨勢來看,經濟法也是可以而且應該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本法而存在的。在法的歷史上,最早的時候,許多國家的法是民刑不分的,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民法才成為一個單獨法律部門。在社會化生產和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今天,經濟關係更加複雜,民法已經不能滿足需要,新的單行的經濟法規不僅應運而生,且越來越多,形成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一些國家已經把經濟法從民法中分立出來,單獨制定了經濟法。在我國,經濟法規的大量存在已是客觀事實,今後隨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濟法規也將日趨完備。從調整經濟關係來看,許多已經明確,不大明確的在深入調查研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也可以作出科學的表述。總之,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將經濟法作為一個基本法、一個單獨的法律部門的條件已經具備,當然,經濟法在理論上,由於研究工作開展的時間較短,不夠深入,有一些問題還沒有作出科學的概括,並加以系統化。但是,我們不能因為理論工作的落後,就在立法實踐上硬用本來無法調整所有經濟關係的民法來代替經濟法。這樣做,對於我國法制建設是不利的。基於上述看法,我建議在立法時要妥善處理民法和經濟法之間的關係,使兩者合理分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和經濟法。」[85]  (5)法工委邀請經濟法專家對民法通則(草案)提意見  毫無疑問,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和經濟法學界對民法通則(草案)的反對意見,引起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1986年1月29、30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國家法室專門邀請在京的經濟法專家座談民法通則(草案),徵求意見。  座談會上的主要意見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不完全是平等的,它們之間的經濟關係往往是縱向調整,其活動要納入國家計劃的軌道。法人的活動是一種國事活動,不是民事活動。因此,建議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由經濟法調整,民法只調整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我國的經濟的特點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離開這個特點談財產關係就易出問題。如我國的法人與資本主義國家的法人不同,大多是社會主義組織,在公有制基礎上形成,在計劃指導下從事經濟活動。此外,黨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要使國營企業成為具有一定權利義務的法人,這不僅指民事權利。也包括法人的人、財、物、供、產、銷問題。再次,從法人的設立到法人的終止,多屬上下級的管理問題,與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有矛盾。國家所有權問題是所有制問題,不能看作民事權利。建議法人、所有權、時效在民法里不作規定,可以制定單行法。」「民法著重調整公民和法人之間的非經濟業務關係。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由經濟法調整。工業產權不是橫向經濟關係,放在民法里調整不恰當。」[86]  (6)顧明同志批判民法通則(草案)意見書  1986年2月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項淳一、顧昂然同志到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徵求顧明同志對民法通則(草案)的意見,顧明同志談了意見後,又把自己《關於對民法通則(草案)的意見和制定急需單行法規的建議》交給法制工作委員會。顧明同志這一意見書刊登在《法制工作簡報》第23期[87]。顧明同志的意見書,對民法通則(草案)作出否定的判斷,並全面系統地闡述了經濟法學界對制定民法通則的反對立場和五項理由。考慮到這一「意見書」的珍貴文獻價值,特將全文轉錄如下:  「自從去年十月討論民法通則(草案)以來,已討論了四稿。經濟法界反應強烈,多數同志主張,不宜過早地制定這種帶有法典式性質的通則。為適應當前經濟需要,可先制定一些急需的單行法規。  制定這樣一部民法通則,應該考慮以下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它是否符合我國當前實際;它有沒有應有的民主立法程序和廣泛的群眾基礎;它對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和法律科學的發展能否起到促進作用;它對法律、法學隊伍能否起到團結、協調、鞏固和壯大的作用;最後一點,它與黨和國家在立法方面的方針和部署是否一致。  從民法通則(草案)前後幾稿看,起草者始終是把它作為經濟領域中的一部基本法來制定的。我們的經濟領域中確實應該有一部基本法。但是,在現階段,制定這樣一部基本法的條件,無論從經濟根基看,還是從法律、法學的自身狀況看,都還不夠成熟。過早制定是不適宜的。  一、我國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是一種新型的商品經濟。它根本不同於資本主義的商品經濟,也有別於蘇聯模式的計劃經濟。對於這樣一種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法律究竟應該如何調整,我們的探索才剛剛開始。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對它的法律調整,是既不能套用資產階級的民法理論,也不應搬用蘇聯的民法觀點的。必要的借鑒是應該的,可以的,但不應受它們束縛,更不能照搬。從民法通則(草案)幾稿看,起草者是力圖體現中國社會主義民法特點的。但在基本方面卻始終跳不出從羅馬法、法國民法典到蘇俄民法典的窠臼。從現有民法通則(草案)的立法指導思想和所規定的各項主要制度看,是很難全面、系統地調整我國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關係的。前後幾稿對待計劃的觀點就是一個有力的例證。  二、法是不能脫離經濟實際的。我們正在進行全面的經濟體制改革,中國式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正在形成中。在這一過程中,為適應體制改革的需要,盡多儘快地制定單行經濟法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作為全面反映我國經濟制度、經濟關係,而且應該具有相當穩定性的基本法,卻不應脫離我國經濟體制正在變革的現實而過早地制定。脫離經濟根基的法,將或者給社會經濟生活造成混亂,或者被社會經濟的發展突破而夭折。  在經濟領域中最重要的所有權、經營權問題,二者的聯繫和區別,以及與之相聯的國家與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關係,這一系列問題究竟如何確立和調整,從理論到實際,從經濟學到法學,都還沒有解決。許多經濟法學者已指出,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佔主導地位的所有權是姓『國』,而不是姓『民』。這與資本主義私有制下所有權佔主導地位的情況是根本不同的。既然如此,民法就無權單獨規定所有權制度,尤其無權規定國家所有權。可見,有關所有權的法律規定還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問題,不應過早地用通則的形式固定下來。用從法國民法典搬下來的所有權理論和制度,去簡單地套我們的經濟現實,那是不行的。  三、民法通則(草案)也嚴重脫離我國法律和法學的現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濟法蓬勃興起,無論在經濟立法、經濟司法,還是在經濟法學教學和理論研究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其發展速度之快、規模之大,遠遠超出其他法律部門。經濟法的體系、理論,也已初步形成。這些是誰也不應忽視的一種客觀現實。民法與經濟法都是調整經濟關係的。兩者的爭論由來已久,而且是一場國際性的爭論。制定民法通則絕不是民法一家的事,更不是少數民法學者的事。而應該通過民主立法程序,反覆、廣泛地徵集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經濟法律工作者的意見。這樣才能統一思想,統一認識,一致行動,利國利民。  民法與經濟法之爭,絕不僅僅是什麼學術之爭,而是有關我國法律體系如何確立的百年大計問題,甚至是涉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問題。  按照民法通則(草案)第二條規定以及關於草案的『說明』,民法調整範圍包括著法人之間在平等地位上發生的橫向財產關係。這就必然與經濟法所主張的調整對象發生重合和矛盾。多數經濟法學者並不絕對地認為民法不能調整法人之間的關係。這也不是什麼誰侵犯誰的問題。經濟法學派既不能以自己的理論主張強加於人,民法學派也不應以歷史上的既成模式作根據,作為自己主張的天經地義的理由。大家都應該從我國國情和經濟需要出發,共同探討和確立對我國經濟生活進行法律調整的最合理的格局。  經濟法觀點認為,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生活中,法人之間發生的經濟關係更多的是屬於經營管理性質的經濟關係。它與公民與公民之間發生的,以及以滿足公民需要為中心目的的在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的經濟關係,有著明顯的區別。法人之間的經營管理性質的經濟關係,多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產生的;是在生產(廣義上的生產,包括流通、分配和消費)領域中發生的;它們與國家計劃有著更多更直接的聯繫;它們往往不僅具有財產關係的內容,而且具有組織管理的性質。而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多半屬於社會消費領域內的,與國家計劃、國家的組織管理往往沒有更多更直接的聯繫。 兩類關係的經濟特點不同,決定了它們的法律調整也應該有所不同。對法人之間的經營管理關係的法律調整,必須把國家統一領導和法人相對獨立結合起來;必須把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結合起來;必須把計劃和經濟合同結合起來;必須把縱向經濟關係和橫向經濟關係結合起來。這些都是我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這些客觀要求從民法的傳統理論和現有主張看,都是很難滿足的。所以應該由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去調整。  當然,兩者的調整範圍很難絕對地劃清。但可以以如何對經濟發展更為有利為標準,作大體的劃分。  再如法人問題。民法通則(草案)幾稿的規定始終是一個極為一般化的民法概念,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概念,是一個既可在社會主義國家適用,又可通行於資本主義社會的概念。作為社會主義民法,不反映法人的社會主義特點,一直堅持這樣一個一般化的概念,是不相宜的。也可能有的同志說這是對外經濟交往的需要。但是,我國的法人絕大多數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是和國家計劃、國家管理直接相聯繫著的。少數涉外的合營企業等,我們可以通過特別條款給以規定,不能因此就根本抹掉社會主義法人應有的本質特徵。  經濟法觀點認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作為活躍在經濟生活里最基層的經濟實體和最廣泛的法律關係主體的法人,不應該僅屬於民法體系。實際上,在許多法律部門中,都有關於法人的規定。甚至在刑法學中也在討論法人能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法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也不只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它的權利和義務中更多的是屬於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憲法所規定的全民制企業法人享有的經營管理權,就不只是民法通則(草案)所規定的屬於民事權利的財產權,而且還包括著人事勞動、生產組織、行政指揮等多種管理權利。在黨中央制定的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使企業成為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這裡並沒有提出法人只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黨中央是站在更高的全局立場上看待法人問題的,是主張建立更廣泛意義上的法人制度的。可見,法人概念和法人制度不應為民法所獨佔;由各個法律部門分別建立自己的法人制度的作法也不妥。我們應該建立一個為各個法律部門共用的統一的法人制度和法人概念。可見,民法通則(草案)所規定的法人定義,是不能反映我國社會主義特點的;是不符合我國實際的;是不夠科學的;與黨中央的決定也是不一致的。  與前述所有權、經營權問題相聯,有關法人的許多基本理論問題,如全民制企業的法人有沒有所有權,它的經營權的性質及其限度,它能不能作破產處理,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的地位等等,都沒有解決。不從實際出發去認真地探索我國法人的基本問題,只是把傳統的外國的法人概念和理論搬過來,雖然簡單省事,但它並不能真正解決我們經濟生活中的現實問題。  誠然,在我們當前經濟領域中,一些非法組織在破壞著經濟秩序。法人制度應該儘可能儘快地建立,大量的涉外經濟活動也要求我們儘快地頒布有關法規。但鑒於上述各點理由,不應該過早地用法律形式由民法通則把它單獨規定下來,也不應以此作為及早制定民法通則的理由。制定單行的法人條例完全可以滿足上述需要,而且這種方式也是目前比較適宜的一種解決方式。  四、從民法通則(草案)的結構、內容看,是很難作為統領經濟法規的基本法的。民法通則(草案)難以統領經濟法規的基本原因,是由於它不能全面、系統地反映有計劃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不能科學地解決對有計劃商品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問題;同時,也由於它本身的內容、結構、體系不夠科學。  比如,關於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學派內部意見就不一致,有說是調整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有說是調整平等的橫向的經濟關係。民法通則(草案)及其『說明』,卻是把上述兩種觀點交替並用,採用雙重標準。這就必然使民法自身在理論和實踐上造成極度的混亂;必然使民法的調整範圍一而再、再而三地擴大,條款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龐雜。包括了經濟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工商企業登記法、工業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等,甚至還包括了已經不屬於商品經濟關係範圍的婚姻法。似乎只要是規定有平等關係的法,只要是採用民事賠償手段的法,都應該囊括進民法體系。這樣的觀點和作法是危險的:第一,它會把我們的法律體系搞亂,使許多法律部門都無法獨立起來。第二,它將人為地分裂許多本來是統一的法規。比如商標法、專利法,它們是規定有平等的財產關係,如商標、專利的轉讓;但它們也同時規定有更多的縱向管理關係。民法同志根據前一類關係就一再聲稱它們是民法的組成部分,那麼後一類關係又該屬於誰呢?民法顯然不能統領這類關係,只好把這類規範交給行政法。若如此,豈不是把一個統一的法規人為地分屬於兩個法律部門嗎?第三,這種作法很可能把民法自身否定掉。一些民法同志經常批判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是個大雜燴。民法通則(草案)現在的這種觀點和作法,比之經濟法,恐怕更有過之而無不及,更難於自圓其說。  經濟合同法也存在類似問題。民法通則(草案)認為經濟合同法屬於民法體系,許多民法同志認為這是天經地義、不容置疑的。其實也不盡然。經濟合同是一種合同,但它是一種新型的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有著明顯的區別。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的協議;是法人為實現經營管理的經濟目的而簽訂的;經濟合同總是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家計劃相聯的,是實現國家計劃的重要法律手段;經濟合同法的首要原則是符合國家計劃的原則,從經濟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無效認定、違約處理,都要受計劃的制約;簽訂經濟合同過程中的意志順序也是先國家、後主管部門,兩者均無規定,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此外,還專章規定了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可見,在經濟合同法中不只是平等的財產關係,也包括有很多組織管理關係,也是縱橫結合的。這些都是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把這樣一部法規簡單地歸入民法體系,也是不科學的。  民法通則(草案)本身存在著前後內容不一致的矛盾。如第三條規定了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則。但後面各章中的內容卻有不少與這條相矛盾。如法人、所有權、經營管理權、承包權等,並不都是平等的關係。在國家所有權中行使所有權的國家與行使經營權的法人的地位如何平等?經營管理權、承包權也不能一概說成是一種平等關係的權利。  民法通則(草案)在結構上也存在著原則與具體的矛盾。從通則本身含義看,應該只能是基本的原則的規定,草案卻在許多條款中把有關的具體法規的具體內容都轉錄過來,轉錄的又常常是不完全、不準確、不一致。當沒有相應的單行法規時,草案又不得不作過細的規定。如第七十七條突然冒出租賃合同;損害賠償中也規定得太細。這些都再一次證明企圖制定一部無所不包的法典是困難的。  此外,許多概念,如民事活動、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等,都沒有準確的含義。這種狀況將來會後患無窮。  五、民法通則(草案)的制定與黨和國家在經濟立法上的方針和部署並不協調一致。黨中央、國務院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就一再強調要加強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黨中央『關於七五計劃的建議』中又明確提出要建立比較完備的經濟法規體系。廣大經濟法律工作者深受鼓舞,都在各自的崗位上為實現黨中央的這一偉大號召而努力地工作著。但是,在民法通則(草案)起草過程中以及關於草案的『說明』中,卻根本不提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經濟法規體系這一當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目標和中心任務,這是不妥當的。既然起草者認為民法通則(草案)是經濟領域中的基本法,那就不可能迴避與建立經濟法規體系的關係問題。現在看來,在我們立法工作中的兩層皮問題有所發展,我們不應重蹈蘇聯立法史上的覆轍。  蘇聯在二十年代頒布蘇俄民法典時,就已經產生了經濟法流派觀點。民法學派在蘇聯的權力機關佔有優勢,那裡在積極的制定民法綱要;而其部長會議系統卻大力推行經濟立法。民法學派與經濟法學派遂展開了曠日持久的爭論,至今仍統一不起來。這是蘇聯立法史上一種不幸的分裂局面。我們的法律體系正在形成,一切完全可以根據我國的國情從頭開始。我們何必非要像蘇聯那樣去背那個長期爭論不休的沉重包袱呢?!我們應該有領導地對民法和經濟法進行適當的協調和分工,使民法和經濟法都能興旺地向前發展。  我們希望民法問題稍稍從容從事,不要急於通過民法通則。這對大局和各方面都是有利的。否則,那將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特別是經濟法學研究和經濟法學教學,帶來嚴重的影響。將給經濟法這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和法律科學造成混亂。因為,如若按照民法通則(草案)的規定,現已初步建立起來的經濟法理論和體系,都將無法繼續發展。許多已出版的經濟法教科書都將不得不徹底修改或根本報廢。經濟法課也將講不下去,因為一個不成體系的法律部門是不能成為一門法律科學的。現有的經濟法專業、經濟法系的設置也將出現問題。我們的法律、法學領域由於經濟法的出現而帶來的活躍、興旺局面,將受到挫折。在法律、法學領域中,不是激起更嚴重、更無休止的論爭,便是回到過去多年來那種沉悶、保守的境況中去。這對我們的經濟建設、法律和法學建設(其中也包括民法)都是及其不利的。  在當前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中,有許多法規確實是急待制定的。我們為『七五計劃建議』配套而擬制的『七五立法規劃』,就是為了加快經濟立法而制定的。經濟領域內有些基本法律制度,由於上述原因,雖然不能一時把它們捏進一個基本法內,但為了解決急需,還是可以採用我們過去一套行之有效的老辦法的。即先制定單行條例。當前最主要的如:法人條例、聯營條例、時效條例以及有關個體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法律地位、公民合夥經營、保護企業等有關法規,都可採用單行條例方式解決。  先立單行法規,不僅能及時地滿足對某些經濟過程、經濟關係進行法律規定和調整的緊迫需要,而且是一條與當前情況相適應的立法方式。因為,制定單行法規程序比較簡便,適應性強,可變性大。可以通過實踐進行檢驗和修正,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由權力機關制定具有更高效力、穩定性更強的法律。」[88]  (7)17位經濟法教師上書中共中央  經濟法學界當然知道他們的這些意見,對於民法通則來說是致命的,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採納的可能性不大,能夠阻止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民法通則的進程的,唯有中共中央。因此,他們在1986年2月27日,直接上書中共中央,指陳民法通則(草案)的重大錯誤,認為不宜提交即將召開的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考慮到這封由11所院校的17位經濟法教師署名的信所具有的重要文獻價值,特將信主文轉錄如下:  「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法通則是必要的。但是,現在草擬的民法通則,反映不了我國的國情,特別是解決不了在經濟體制改革中提出的許多法律問題。為此,我們通過各種方式,多次對一些重大原則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但基本上未被採納。我們出於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關心,只好向中央領導同志反映意見。我們認為,如果對民法通則(草案)不作原則性的修改,而在本次全國人大會議上通過是不適宜的。  一、現在的民法通則(草案)中的一些關鍵性內容不符合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決定》中加強經濟立法的精神;不符合中央《關於七五計劃建議》中建立比較完備的經濟法規體系的戰略部署;不符合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的要求。我國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許多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準則需要用經濟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這個任務主要應當由經濟法來完成,民法擔負不起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的任務。  二、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國家加強了經濟立法。彭真同志曾經指出:『經濟法是基礎法,是最重要的法』。紫陽同志也曾指出:『刑法民法也固然要,但是最重要的是經濟法』。但是,現在起草的民法通則(草案),把本來屬於經濟法的內容,如企業登記法、經濟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環保法等都囊括進去了。這不僅不符合中央領導同志的講話精神,而且勢必給整個法制建設帶來混亂。  三、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現在各級人民法院都設置了經濟審判庭。按現行規定,違反工業企業法規、工商企業登記法、專利法、商標法、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案件,應由經濟審判庭審理。正當中央《關於七五計劃建議》強調加強經濟審判工作的時候,如果把上述法規劃入民法範圍,就必然會導致經濟審判庭名不符實。這不僅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會給經濟司法帶來混亂。  四、縱觀世界立法,運用經濟法管理經濟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的發展趨勢,即使像蘇聯這種在經濟法制建設上走過曲折道路的國家,也開始重視經濟法。在黨中央的領導下,我們完全能夠避免蘇聯已經走過的彎路。  為了更好地發揮經濟法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實現中央關於建立比較完備的經濟法規體系的要求,北京大學法律系的一些同志建議起草經濟法綱要。對此,中央領導同志作了批示。根據批示精神,由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牽頭,正在起草《經濟法綱要(草案)》。為此,我們建議:  第一,《民法通則》和《經濟法綱要》的起草工作,應當統籌安排,同步進行,使這兩個法律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方面,能夠相互協調地發揮作用;  第二,為了適應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需要,可以先頒布一些急需的單行法規,如《法人制度條例》、《國營工業企業法》、《公司法》、《代理制度條例》等。」[89]  (8)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經濟法專家提修改意見  中共中央對17位經濟法教師的信作何反應,我們不得而知。但只要對中國政治體制稍有常識,就應當知道,像制定民法通則這樣的基本法性質的立法,不事先經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慎重研究並作出決定就提上立法日程,是不可想像的。3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議,「請參加經濟法綱要起草工作的經濟法專家對民法通則(草案)的具體條款提出修改意見。」[90]據此,可作如下推測:中共中央政治局已經收到17位經濟法教師的信並轉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議,請參加經濟法綱要起草工作的經濟法專家對民法通則(草案)的具體條款提出修改意見。請注意「委員長會議提議」的著重點在於,徵求參加經濟法綱要起草工作的經濟法專家「對民法通則(草案)的具體條款」的修改意見,而不是徵求對於「應否制定民法通則」的意見。可知17經濟法教師的信對於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民法通則的決定並未產生任何影響。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提議,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召集在京的參加經濟法綱要起草工作的經濟法專家,對民法通則(草案)進行座談,對草案的具體條款提出修改意見。會後,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將會上提出的意見反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主要意見如下:  「民法是在私有制的基礎上產生的,它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在公有制占絕對優勢的社會主義社會的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中如何貫徹實施,在我國和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都還沒有成熟的經驗。目前,還有許多問題看不清、摸不透,不能對它們作出明確的、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如什麼是民事關係,什麼是法人制度;什麼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權,它同所有權有什麼聯繫、有什麼區別;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有沒有所有權,這些財產可否全部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等等。」[91]  「關於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提出按橫向、縱向經濟關係劃分。但是,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管理經濟是我們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從整體上說,橫向的經濟關係不可能從根本上擺脫國家計劃的制約,不可能完全貫徹實施民法的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也就是說,在我國縱向的經濟管理關係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係很多是有機結合在一起,而無法機械劃分的。這種縱橫結合的經濟關係應當由什麼法來調整,如何科學劃分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範圍,這些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究解決。」[92]  「民法通則(草案)的有些條款,同第二條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規定也不一致,應當刪去,或作適當修改。例如:第七十七條等關於國家財產的規定,內容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建議刪去。」「承包合同雙方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係,而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關係,因此承包合同關係不宜納入民法調整範圍,建議刪去第七十九條。」「在申請和審批專利權和商標權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都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財產關係,建議刪去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專利法和商標法的調整對象,主要的都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係,而不是橫向的經濟協作關係,因此專利法和商標法都不應歸屬於民法。」「建議在民法通則(草案)『說明』中提到的縱向經濟關係主要由有關的經濟法調整,改為縱向的經濟關係和縱橫結合以縱向為主的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在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中沒有明確指出,企業內部組織如車間、班組之間的經濟協作關係不是由民法而是由經濟法調整。這樣可能造成誤解,好像企業內部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也是由民法調整的。建議加以明確。」「此外,大家對把婚姻法和某些道德規範也納入民法範疇,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見。」[93] (9)法工委再次徵求經濟法專家的意見  同年3月下旬,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國家法室又將民法通則(草案)(3月8日、20日稿)分送在京的9位經濟法專家徵求意見,有8位經濟法專家提出了書面意見。針對關於民法調整範圍的第二條規定,有兩種不同意見。多數專家堅持認為「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應當是縱橫統一的,而不應分而治之。將橫向經濟關係交由民法調整,縱向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這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實踐上行不通。經濟立法應當堅持一元論,不要搞二元論」。「專利、商標、婚姻不屬於民法範圍,建議通則不做規定」。但有兩位專家明確表示「贊成橫向的經濟關係和人身關係由民法調整,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的經濟關係。」[94]  (10)筆者發現這些資料後的感言  國家立法,就像法律女神手中的那架天平,民法起草和經濟合同法起草『同時並進』之時,天平基本保持了平衡,民法學界和經濟法學界的學術論爭,雖攻防形勢時有變化,但雙方陣營同樣士氣高昂、滿懷信心。隨後,經濟合同法頒布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突然宣布解散民法起草小組、民法起草暫停,天平猛然向經濟法一邊傾斜,致使民法學界一邊消沉下去,而經濟法學界一邊士氣倍加高漲。時隔三秋,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民法通則起草工作,法律女神手中的天平猛然反過來向民法學界一邊傾斜,致使陷入消沉悲觀的民法學界重新振作了士氣和信心,卻同時引發經濟法學界的普遍不滿。民法學和經濟法學,同屬於實用法學,其興衰隆替難免受國家立法活動的影響、制約,本不足怪。但在當時,因國家制定民法通則,引發經濟法學界的強烈反彈,必欲民法通則胎死腹中而後快,恐怕是執掌國家立法權柄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先也未必有所預料的。  顧明同志意見書中不無調侃語氣的「民法同志」,雖然隱約聽說民法通則座談會上有人發表反對制定民法通則的長篇批判發言;隱約聽說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在廣州召開經濟法理論工作會議批判民法通則;隱約聽說經濟法學界在什麼地方閉門起草經濟法綱要;隱約聽說經濟法學界向中共中央上書,要求阻止民法通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大會表決。但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之下,這些隱約聽說,既未載諸新聞媒體,亦未在單位內部傳達,使「民法同志」如墜五里霧中,不得而知其內容,亦難辨其真假。至於顧明同志全面否定民法通則(草案)的長篇意見書,就是筆者也是在撰寫本文之時於無意之間偶然發現的,「民法同志」在當時如何能夠得而知之?其時正為立法機關制定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通則所鼓舞,群情振奮,鬥志昂揚,群策群力地為制定一部科學、進步的民法通則而奮鬥的「民法同志」,在準備迎接「民法的春天」到來之際,心底難免對民法通則能否順利獲得通過,「民法的春天」能否如期而至,隱隱然有一絲不祥疑雲。  實際上,當立法機關宣布解散民法起草小組、民法起草工作暫停之時,雖然民法學界一度陷入消沉和迷茫,但他們與經濟法學界之間的論爭並未有任何鬆懈和稍歇,反而有絕地求生的勇氣,你看民法學界反擊大經濟法觀點的一大批論文和著作,大抵產生於1982年立法機關宣布民法起草暫停之後、1985年立法機關啟動民法通則起草之前這一時間段,產生於1985年立法機關開始起草民法通則之後的絕少。  鑒於立法機關對於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和經濟法學界狙擊民法通則制定和批判民法通則(草案)的這些意見嚴格保密,迄今沒有看到當時有哪怕一位民法學者站出來反駁、反擊這些錯誤意見。質言之,肇端於1979年的這場民法學經濟法學兩大學科之間的學術論爭,因1985年立法機關啟動民法通則起草而發生了性質改變,變成了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和經濟法學界意圖阻止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民法通則的一場大批判和立法論爭。  四分之一世紀之後的今天,筆者為撰寫本文而反覆閱讀玩味這些針對立法機關和民法通則(草案)的自以為真理在握的大批判文字時,突然萌生出這樣的念頭:假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和經濟法學界這些大批判文字(發言、意見書、給中共中央的信)悉數公之於眾,會不會引發一場其激烈程度遠遠超過2007年所謂「物權法違憲」的意識形態論戰?!果真如此,在當時經濟體制改革尚在摸索方向的特定歷史條件之下,民法通則能否順利通過明文規定實行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的那扇「憲法之門」?!假設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別是擔任委員長的彭真同志,在面對這一場真刀真劍的大批判時哪怕稍微有一點猶豫,民法通則還能夠順利通過嗎?如果當時民法通則未能通過,中國民事立法、中國民法學、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能夠是今天的模樣嗎?行文至此,不禁對於彭真委員長和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堅定不移、排除重重阻力和障礙,最終使民法通則獲得頒布,油然而生讚佩之意!  6.代結語:民法通則開闢了一個時代  張友漁先生在民法通則頒布後指出:「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並決定從1987年1月1日起生效。這是我國人民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中的大事件,是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大成就。民法通則的頒行,對於鞏固經濟體制改革已經取得的成果和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對於加速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對於在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必將起到巨大的作用和產生深遠的影響。」[95]  謝懷栻先生在民法通則頒布一周年指出:「民法通則的制定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改變了我國沒有民法的歷史(在這以前,婚姻法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合同法被認為屬於經濟法,都不屬於民法)。民法通則雖然不是一個完全的民法典,但因其內容涉及民法的各個方面,民法通則在人大通過前,主持立法工作的同志又說明了我國民法的全部範圍,這就使我國多年來法學界(包括民法學界)關於民法範圍的論爭得到初步澄清,至少從立法角度說,得到初步確定。民法的地位得到最終的肯定。」「回想1979年前後風靡我國法學界的『大經濟法小民法』乃至『民法取消論』的那些理論,我們不能不承認,在我國,由於種種原因,民法幾乎在法學中失去地位。後來,也由於種種原因,民法重新恢復了一個部門法的地位。這一段曲折的歷史,將來會載入我國的法制史中」。[96]  王家福先生在民法通則頒布四分之一世紀後回顧:「民法通則起草工作真正做到了充分發揚民主,參與起草的每個同志都暢所欲言,每個章節的標題,每個條文的表述,都經過反覆討論,大家思想解放,思路開闊,沒有受計劃經濟條條框框的約束。起草小組的所有同志都傾注了心血,作出了貢獻,它是民法學者和立法工作者智慧的結晶。」「民法通則起草工作的民主,還突出體現在第一次正式開啟了立法機關的專家、實務部門的專家和民法學者相結合的起草先例,充分發揮了三者的長處,使起草工作達到最佳的效果。」[97]  「民法通則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民法通則劃清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它明確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確認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規定了體現私法自治要求的平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國有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法人、聯營等的市場主體制度;規定了法律行為、代理、合同等基本交易規則;規定了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基本權利救濟制度,為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順利轉型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前提。」[98]  後記:  筆者出生川西農家,大學畢業後在昆明遠郊一小小國企擔任工會幹事,憑國家恢復研究生制度之好風,僥倖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在導師王家福先生引導下從事民法學術研究,得遂平生精忠報國之志。恭逢導師王家福先生八十壽誕之喜,特撰寫這篇記錄民法經濟法研究室期間追隨先生親歷學術立法論爭的紀實文字,衷心祝願先生長壽和康健!  (2010年6月5日完稿於北京城南半夏書屋)  注釋:  [1] 胡喬木:《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人民日報1978年10月6日。  [2]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09頁。  [3] 見1986年2月27日11院校的17位經濟法教師致「中央書記處並中央領導同志」的信(複印件),收文號:「第264號86年3月4日」,第1頁。  [4] 邱本:「可以說,當時中國經濟法學的繁榮,客觀地說是繁而不榮,甚至是虛假繁榮」。見邱本《經濟法學三十年》,載於李林主編《中國法學三十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250頁。  [5] 王仲方(1921-),曾擔任公安部長羅瑞卿同志的政治秘書,文革中受迫害,文革結束後曾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成員、副秘書長兼法學研究所所長,中宣部辦公廳主任,國家對外文委副主任,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會長。  [6] 徐益初《法學規劃會議在京舉行》,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1期,第48頁。  [7] 于光遠:《對法學研究工作的一些意見――在全國法學規劃會上的講話(摘要)》,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2期,第10、12、14-15頁。  [8] 當時主張大經濟法觀點的四位先生都是民法學者,在進入80年代後四位先生都相繼放棄了大經濟法觀點。  [9] 魏振瀛:《建立中國式的經濟立法體系》,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4期,第14、15頁。  [10] 齊珊:《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4期,第15-16頁。  [11] 江平:《民法與經濟法的劃分界限》,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4期,第17、18頁。  [12] 余鑫如:《經濟法要不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門類》,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4期,第18、19頁。余鑫如先生當時擔任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給研究生講授「中國民法學」課,於此次座談會後不久即放棄大經濟法觀點,改持大民法立場,與王家福、謝懷栻、王保樹、梁慧星、余能斌合著《合同法》一書。該書為大民法觀點的代表作,於1982年開始撰寫,1984年9月統稿完成,1986年6月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  [13] 佟柔:《民法的調整對象及民法與經濟法規的關係》,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4期,第16、17頁。  [14] 王家福:《一定要制定民法》,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4期,第20、21頁。  [15] 孫亞明:《研究民法、經濟法的基本出發點》,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4期,第19頁。  [16]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著《經濟建設中的法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10月第1版,第22頁。  [17] 芮沐:《民法與經濟法如何劃分》,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4期,第22頁。  [18] 芮沐:《民法與經濟法如何劃分》,法學研究雜誌試刊1979第4期,第22頁。  [19]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17頁。  [20]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19-1020頁。  [21]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0頁。鈴木賢所依據的是陶和謙《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現狀與前景》一文的統計,政法論壇1986第1期。  [22]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0頁。  [23] 顧明時任國務院副秘書長。  [24] 顧明:《進一步加強經濟立法工作》,人民日報1981年12月4日。  [25]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0頁。  [26] 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於1981年7月成立,由國務院副秘書長顧明兼任總幹事。  [27]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0-1021頁。  [28] 孫亞明主張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關係,橫向經濟關係應由民法調整。  [29] 此文在會後稍作修改,以《論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法律調整》為題,刊登在《法學季刊》1984第3期。  [30]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著《經濟建設中的法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10月第1版。全書分為12章:經濟建設的法律調整(第1章);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第2章);財產所有權制度(第3章);合同法律制度(第4章);國民經濟計劃工作的法律問題(第5章);勞動關係的法律調整(第6章);物資供應的法律制度(第7章);基本建設的法律制度(第8章);投資的法律問題(第9章);發展科學技術的法律問題(第10章);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第11章);經濟司法和經濟仲裁(第12章)。  [31] 王保樹、崔勤之編輯:《經濟法理論學術論文集》,群眾出版社1985年出版。  [32] 屬於大經濟法觀點的論文作者:王鎔、李昌麒、顧偉如、馬紹春、徐學鹿、余鑫如、王罔求、張士元、端木文、王俊岩、陶和謙、張宿海、戴鳳岐、高寶華、史探徑、徐傑、黃欣。據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3-1024頁。  [33] 屬於大民法觀點的論文作者:謝懷栻、王保樹、史越、王利明、李靜堂、金立琪、鄧大榜、余能斌、梁慧星、陳漢章。據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4-1025頁。  [34] 支持大經濟法觀點的發言者:關懷、王鼎勛、朱遂斌、蕭乾剛、彭年、施竟成、周力、江平、覃天雲、康寶田、楊紫烜、李勇極、梁茂幫、孫光輝、陳信和。據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4頁注釋。  [35] 支持大民法觀點的發言者:楊振山、姜厚仁、佟柔、王金濃。據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5頁。  [36]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1頁。  [37] 中國經濟法諸論編寫組編著:《中國經濟法諸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  [38] 邱本在評論這幾種經濟法學說時指出:「歷史地看,這些學說代表了當時歷史條件下人們對經濟法的最為典型和最高水平的認識,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內核為後來的經濟法學所繼承和發揚,它們起著承前啟後的作用,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依然難以繞過它們,而只能是對它們的不同選擇,並在它們的基礎上加以必要的改進和完善」。「但由於中國經濟法學畢竟剛剛起步,使得上述諸說都或多或少地打上了那個時代的深刻烙印,並不知不覺地沾染上了計劃體制的某種缺陷,在今天看來,它們都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李林主編《中國法學三十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254頁。   [39] 1981年7月,國務院設立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負責指導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經濟法規立法研究工作,由國務院副秘書長顧明同志兼任研究中心總幹事。1986年4月,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併,成立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40]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2頁。  [41]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為適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發展法學理論研究,1979年末鄧小平、彭真等領導同志提議恢復文革前的中國政法學會(更名為中國法律學會)。1980年6月28日,由楊秀峰同志和若干原中國政法學會領導成員組成中國法律學會籌備小組,1981年1月成立中國法律學會籌備委員會,1981年2月更名為中國法學會籌備委員會,  1982年7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中國法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彭真同志出席大會開幕式並作了題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講話。7月23日,出席大會的全體代表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彭真、韋國清、萬里、習仲勛、楊尚昆等的親切接見併合影留念。大會通過了中國法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中國法學會第一屆領導機構。楊秀峰同志為名譽會長,武新宇同志擔任會長(1983年11月起為張友漁,1985年8月起為王仲方),王一夫、梁文英、王漢斌、朱劍明、項淳一、甘重斗、錢端升、宦鄉、陳守一、王叔文、曹海波、李廣祥、盛愉同志擔任副會長,陳為典同志擔任秘書長。  [42] 蘇陽:《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成立》,法學研究雜誌1985第3期,第81頁。  [43] 楊秀峰(1897-1983),1952年擔任高教部部長、教育部部長,1965年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1979年擔任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44] 陶希晉(1908-1992),建國後,歷任政務院副秘書長、政務院政法委員會秘書長、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79年擔任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陶希晉同志在擔任民法起草小組副組長後,為中國民法典起草和中國民法學多有貢獻;在民法通則頒布後,主編出版多卷本的《中國民法學》,並委託王家福擔任其中《中國民法學:民法債券》卷的分主編。  [45] 《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  中國進入權利時代》,檢察日報2009年8月31日。另據參加第三次民法起草的余能斌回憶,「在1979年11月就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組」。見王衛國主編《中國民法典論壇(2002-2005)》,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6] 共6編41章501條。  [47] 共6編42章426條。  [48] 彭真:《在民法座談會上講話要點(1981年5月27日)》,載人民日報1986年5月15日第4版。  [49] 彭真:《在民法座談會上講話要點(1981年5月27日)》,載人民日報1986年5月15日第4版。  [50] 彭真:《在民法座談會上講話要點(1981年5月27日)》,載人民日報1986年5月15日第4版。  [51] 梁慧星、王金濃:《關於重慶市推行合同制的調查報告》,載法學研究雜誌1980第2期;魏振瀛、余能斌:《關於實行和推廣合同制的問題》,法學研究雜誌1980第3期。  [52] 1979年4月12日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發布《建築安裝合同試行條例》、《勘察設計合同試行條例》,1980年5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工商、農商企業經濟合同基本條款的試行規定》、《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同仲裁程序的試行辦法》。  [53] 彭真同志自1951年起連續16年擔任北京市長。1956年擔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1958年起兼任中央政法小組組長。文革中受到錯誤批判和迫害,被撤銷一切職務,並曾被監禁。1979年2月平反,6月增補為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1980年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83年擔任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54] 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6月第1版,第149頁。  [55] 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6月第1版,第149-150頁。  [56] 共8編45章510條。  [57] 共8編43章465條。余能斌回憶:「經過一年多的起草,第一稿出來,徵求意見,經過修改成了第二稿,開了一個修改的討論會。這個討論會開的時間很長,而且討論很認真。一字一句地進行討論。在這個討論會上,爭論最激烈的是法律行為要不要。在這個討論會上,有一個很有名的專家說不應該要,說看不懂。另一派堅決說要。我記得當時最高法院經濟庭的庭長跟我們說,這個東西一定要。後來改進了三稿四稿以後,就沒有法律行為了。實際上三稿或四稿比較說來沒有二稿全面,有進步也有很大的傷痕。但是三稿和四稿因為剩下的人不多了,特別是高校的老師回學校任教去了,剩下幾個人,實際上三稿和四稿是後來我們幾個人根據意見修改的。」  見王衛國主編《中國民法論壇(2002-2005)》,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113頁。  [58] 彭真:「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組。民法典的確不好搞,我國民法要從我國實際出發,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有些問題實踐還沒提出來,或者提出來了,還看不清楚,如何解決經驗還不成熟,不可能一下子搞完備的民法」。《在全國民法通則(草案)座談會上的講話要點(1985年12月4日)》,人民日報1986年5月15日第4版。  [59] 《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 中國進入權利時代》,檢察日報2009年08月31日。  [60] 謝懷栻:《謝懷栻法學文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頁。  [61]余能斌回憶:「從思想上講,剛開始改革開放,改革開放的前景怎麼樣,誰都說不準。而且,大家都有一個共同認識,怕走私有化的道路,在這個問題上特別謹慎,另外怕被西化,嚴加防範,怕隨著對外開放被和平演變,所以對西方的東西的選擇是有條件的。」 見王衛國主編《中國民法論壇(2002-2005)》,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114頁。  [62] 謝懷栻:《謝懷栻法學文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頁。  [63] 《法制委員會討論關於法人的暫行條例(草案)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辦公室編印:《法制委員會簡報(第五期)》,1982年2月2日,第1頁。  [64] 《法制委員會討論關於法人的暫行條例(草案)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辦公室編印:《法制委員會簡報(第五期)》,1982年2月2日,第1-2頁。王家福先生、謝懷栻先生和筆者參加了座談會並發表意見,贊成在民法典頒布前先制定關於法人的暫行條例。  [65] 指「周仁山、項淳一副主任,譚惕吾、韓幽桐、林亨元、王之相、顧昂然等委員」。《法制委員會討論關於法人的暫行條例(草案)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辦公室編印:《法制委員會簡報(第五期)》,1982年2月2日,第2頁。  [66] 《法制委員會討論關於法人的暫行條例(草案)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辦公室編印:《法制委員會簡報(第五期)》,1982年2月2日,第3-4頁。  [67] 張友漁:《為什麼制定這部民法通則》,中國法學1986第4期,第3頁。  [68] 張友漁(1898-1992),建國後擔任北京市常務副市長,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副書記、書記處書記;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副主任、黨組成員、法學研究所所長。文革結束後,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會長、名譽會長;1979年擔任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80年擔任憲法修改委員會副秘書長,1983年擔任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69] 張友漁:《為什麼制定這部民法通則》,中國法學1986第4期,第3頁。  [70] 民法經濟法研究室:《建議從速制定並頒行民法典》(1984.12.19),供列印底稿。  [71] 《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 中國進入權利時代》,檢察日報2009年08月31日。  [7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培訓班:《民法通則講座》,1986年9月印刷,第11頁。  [73] 魏振瀛:《參加民法通則起草的片斷回顧》,民事法律網2006-4-29。  [74] 顧昂然:「民法通則把基本的民事權利作出規定,一方面有利於把分散在各個單行法中的內容集中起來,看得清楚了;另一方面,可以對單行法中沒有規定的內容,作出規定。就這樣與傳統的的民法總則的內容不完全一樣,傳統的民法總則不包括這些內容,所以稱民法總則有點問題。我們原來想叫民法總綱,向委員長彙報後,委員長說可否叫民法通則。經過研究,認為委員長提的民法通則比民法總綱要好,更符合實際。」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培訓班《民法通則講座》,1986年9月印刷,第13頁。  [75] 彭真:「民法通則是一個重要的基本法律」。見《在全國民法通則(草案)座談會上的講話要點》(1985年12月4日),人民日報1986年5月15日第4版。  [76] 「彭真同志十分重視民法學者和民法學,為了保證起草工作的科學性,他建議專門成立了一個專家諮詢小組,小組由佟柔、江平、魏振瀛、王家福四位民法學者組成。」  引自《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 中國進入權利時代》,檢察日報2009年08月31日。  [77] 引自《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 中國進入權利時代》,檢察日報2009年08月31日。  [78] 六屆全國人大設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專業委員會之一,負責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提交全國人大大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條約批准案之審議,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為常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各種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此與五屆全國人大,僅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不同。  [79]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培訓班《民法通則講座》,1986年9月印刷,第15頁。  [80] 據當時擔任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的顧昂然介紹,座談會後,根據實際部門和專家們的意見,對民法通則草案作了比較大的修改,增加了40條,刪去了13條。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培訓班《民法通則講座》,1986年9月印刷,第16頁。  [81] 《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許驊同志關於民法通則(草案)的一些意見》,載《法制工作簡報》第95期,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印,1985年12月14日,第1-7頁。  [82] 《全國第二次經濟法理論工作會議上對民法通則(草案)的一些意見》,載《法制工作簡報》第4期,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印,1986年1月6日,第2-5頁。  [83] 顧明(1919-2008)江蘇崑山人。1952年任周恩來總理經濟秘書,1954年任國務院總理辦公室財經組組長。1979年任國務院副秘書長,1981年兼任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總幹事,1984年任中國經濟法研究會會長。1988年擔任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84] 《全國第二次經濟法理論工作會議上對民法通則(草案)的一些意見》,載《法制工作簡報》第4期,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印,1986年1月6日,第6頁。  [85] 《法制工作簡報》第11期,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印,1986年1月22日,第1-5頁。  [86] 這裡引用的是應邀出席座談會的經濟法專家盛傑民(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室講師)、潘靜成(人民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室主任)、徐傑(政法大學經濟法系主任)的發言。見《部分經濟法專家對民法通則(草案)的意見》,法工民字(86)8號,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國家法室,1986年2月3日,第2-3頁。  [87] 《法制工作簡報》第23期,封底註明「發: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人大常委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各部、委,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辦公廳,高法,高檢,國務院各部、委;全國總工會,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中國法學會,貿促會,有關各新聞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較大的市、沿海開放城市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顧問,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室。」  [88] 《法制工作簡報》第23期,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印,1986年2月27日,第1-11頁。  [89] 信末署名及日期:「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主任徐傑、黃勤南;西南政法學院經濟法系主任李昌麒;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系副教授庄詠文;杭州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馬紹春;北京商學院管理系副主任徐學鹿;江蘇工學院經濟法教研室主任侯志緯;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教研室主任楊紫烜;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經濟法教研室主任潘靜成、副主任劉文華;中南財經大學經濟法專業肖克瑾;中央黨校法學教研室周升濤;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教師譚志泉、許孟洲、吳宏偉、王守渝;北京機械工業管理學院經濟法教研室副主任孫維智,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見1986年2月27日11院校的17位經濟法教師致「中央書記處並中央領導同志」的信(複印件),收文號:「第264號86年3月4日」。  [90] 《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反映關於民法通則(草案)的修改意見》,《法制工作簡報》第44期,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印,1986年3月27日,第1頁。  [91] 《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反映關於民法通則(草案)的修改意見》,載《法制工作簡報》第44期,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印,1986年3月27日,第2頁。  [92] 《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反映關於民法通則(草案)的修改意見》,載《法制工作簡報》第44期,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印,1986年3月27日,第2頁。 [93] 《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反映關於民法通則(草案)的修改意見》,載《法制工作簡報》第44期,1986年3月27日,第3-4頁。  [94] 不同意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的專家是潘靜成、劉文華、孫維智、徐學鹿;贊同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的專家是孫亞明、邱宏錚。見《部分經濟法專家對民法通則草案的意見》,法工民字(86)20號,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國家法室,1986年3月31日,第1-2頁。  [95] 張友漁:《為什麼制定這部民法通則》,中國法學1986第4期,第3頁。  [96] 謝懷栻:《民法通則講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45頁。  [97] 《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 中國進入權利時代》,檢察日報2009年8月31日。  [98] 《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 中國進入權利時代》,檢察日報2009年8月31日。
推薦閱讀:

難忘的精美留言
6部英文電影,讓你記得難忘的父親節
十二星座男最難忘的女生類型都是哪種?
難忘義大利之夏

TAG:難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