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

2009年04月21日 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中國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中國反壟斷法注意研究國際反壟斷法的有益經驗,在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上,和大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基本一致,確立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經營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時,中國反壟斷法又立足於中國國情,每一項制度都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反映了中國目前經濟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市場競爭狀況、市場主體成熟程度等實際情況的要求。中國反壟斷法共8章57條。主要內容包括:一、關於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中國反壟斷法平等地適用於市場主體即經營者。任何經營者,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都要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關於國有公司與反壟斷法適用問題,我想引用一位專家的觀點: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發展不平衡的社會主義大國,需要有強有力的國有經濟。特別是在涉及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關鍵領域,國有經濟應當佔有控制地位、發揮主導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有效實施宏觀調控,保證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證人民分享發展成果,也才能保證國家有力量應對各種風險,保證經濟安全和人民安居樂業。但是,中國反壟斷法沒有把國有公司排除在反壟斷法適用之外,國有公司不能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中國反壟斷法不直接規制壟斷狀態,而規制壟斷行為。按照反壟斷法第三條的規定,壟斷行為有三類,一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同時,中國反壟斷法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納入本法調整範圍。中國反壟斷法既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壟斷行為,也適用在中國境外發生的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壟斷行為,具有域外效力。二、關於壟斷協議中國反壟斷法對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分別做出了禁止規定。對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做出了禁止性規定。根據中國實際情況,規定了壟斷協議的豁免條件。我們關注到,競爭者之間達成的關於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以及串通招投標等壟斷協議,被稱為核心卡特爾,核心卡特爾是世界很多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嚴厲打擊的對象。核心卡特爾也很難滿足中國反壟斷法第13條關於壟斷協議的豁免條件所規定的「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及「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這兩個條件,是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禁區。三、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國反壟斷法不反對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嚴格禁止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列舉了壟斷價格、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強制交易、搭售、差別待遇等典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為了增加反壟斷法的操作性,反壟斷法規定了認定經營者其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的因素和市場支配地位推定製度。我們關注到,不管對於新成立的還是成熟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無論是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還是濫用行為的分析,都是反壟斷執法中極具挑戰性的領域,在執法中需要很多的經濟分析。四、關於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一方面有利於形成規模經濟,從而提高經濟效率和企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又可能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導致排除或限制競爭。因此各國反壟斷法都對經營者集中實行必要的控制。中國反壟斷法鼓勵經營者通過依法實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強,同時依法規制經營者集中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中國反壟斷法未直接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而授權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等問題。我們從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和自身的執法實踐中認識到,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指標應當客觀、明了、可量化,如以資產額、銷售額以及集中的交易額等為指標規定申報標準,使得經營者和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清楚地判斷出其擬進行的集中行為是否需要申報。同時,我們關注到,各國反壟斷法都是根據本國經濟的發展階段、發展水平、市場競爭狀況等情況並結合一定時期的產業政策,確定各自的申報標準,具體的標準差別很大。中國現階段經濟發展中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產業集中度不高,許多企業達不到規模經濟要求,競爭力不高。從中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中國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定,既要有利於企業通過依法兼并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競爭能力,又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因此,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要合理、適度。五、關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針對中國市場經濟中存在的行政機關及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政性壟斷的具體表現及其危害,中國反壟斷法第五章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專門規定,列舉了強制交易、地區封鎖(包括限制商品在地區間流通、阻礙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活動、以不公平方式設定市場准入等)、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比較全面地涵蓋了我國目前存在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同時,反壟斷法還專門針對含有限制競爭內容的抽象行政行為作了專門規定,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禁止規定,明確表明國家堅決反對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堅定不移地推進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建立的決心。需要強調的是,不能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調控經濟生活或者對經濟活動進行的正常管理而採取的措施作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來處理。從根本上解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問題,必須靠改革,靠發展,靠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採取綜合治理的辦法,並通過各方面長期不懈的努力。2009年04月21日 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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