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通史] 【歐洲。生活篇】中世紀生活習俗 精美服飾 飲食 居住等詳細資料(附圖)
【服飾習俗】 服飾是文明的標誌之一,服飾習俗體現著民族文化特色,反映著一個時代人們的生活狀態和心理特點。中世紀歐洲是基督教統治時期,基督教對歐洲服飾影響巨大。由於基督教教義鄙視錢財,反對豪華,「中世紀下層民眾的服裝以簡潔樸素為尚,婦女不事打扮,而且把珠寶捐給教會,常服只以白色的肥大長衣和連袖外套為主,色彩素淡」(《古今中外服裝珍聞趣事》)。 中世紀宗教統治下歐洲服裝的顏色、式樣都很單調,顏色尚黑、灰、白三色,衣服式樣以拖地長袍為主。古羅馬豪華的拖加袍被廢棄了。 中世紀初期,歐洲人服裝簡樸,平民貴族衣式相同。八、九世紀男式服裝有內衣外衣,衣式頗似我國古代的袍,但較緊身。褲長可將腳套進,襠短,褲帶繫於臍下。腳穿長筒或短筒襪,有時腳到腿都裹上布條。貴族及上層人士上衣外披一件長方形或圓形斗篷,斗篷固定於一肩,或繫於胸前;勞動者上衣較短。法國查理大帝「只披法蘭克人之衣服——用帶束緊之麻布褲,用帶系住之羊毛衫及大衣」(《中古及近代文化史》,商務印書館1935 年版53 頁)。冬天穿水獺皮或貂皮上衣,外面披一件斗篷。貴族腰間有寬大飾帶,用以束緊衣服和佩戴寶劍,平民不準佩劍;衣料以麻布,毛織物為主。東方絲綢價格昂貴,以等量黃金計價,只有少數貴族能穿。《羅蘭之歌》(法)、《亞瑟王之死》(英)有所記述。服裝的等級差別主要表現在衣服質地和產地不同,貴族穿細麻布,穿義大利產的羊毛斗篷,冬天有貂皮等貴重毛皮;平民只穿粗麻、粗毛織物。 女式服裝為長至腳踝的緊身長衣,兩袖長而窄,外面穿一件寬鬆長袍,袖短於長衣。長衣領口較寬大,領口衣袖衣縫可有各種裝飾鑲邊。斗篷從頭頂披下來。 10 世紀男服變得更為貼身合體。英國男子的緊身衣上半貼身合體,下半象長至膝部的衣裙,寬鬆而舒展。緊身衣為套頭式。緊身衣外披一件斗篷,並用一個大飾針別在胸前。這時女式服裝變得寬大,衣袖加肥加長,頭髮蒙在披巾裡邊,身體被斗篷蒙起來。她們的內衣很長,直拖到地面,外衣到膝蓋。圓口衣袖,衣服裝飾華麗,很受拜占庭的影響。她們的頭髮用一塊面紗蒙起,其端點重於背後直拖至地面。至12 世紀寬鬆的衣服變得瘦窄,使身體曲線得以突出。並於身後系帶,衣袖逐漸寬大,袖口可垂至膝部。 12 世紀出現了圓餅式頭飾,它可以遮陽保護眼睛隔熱,主要為十字軍所戴。上衣流行前開襟式,將前襟分成兩片。女式衣服為系帶緊身衣,上衣緊貼身體,下面是寬大的衣裙,兩部分之間用線縫起,兩袖寬鬆拖長,其剪裁方法是上下衣分裁後縫合,與以前使用 一塊大布不同。 13 世紀男女服裝趨於一致,男服還有緊身衣及各式各樣的外衣,圓餅頭飾,帽式裝飾衣袖,敞胸披肩。下面有長筒襪、靴鞋。男子戴一頂中亞式小帽。這時護身外衣流行,適合旅行穿用,這種外衣是一件敞胸大披肩,旁邊有縫,手臂可以伸出來活動。另外這時期流行封閉式馬甲式外衣,上身如馬甲,下面可長至膝下,這種無袖長衫,肩部向兩側延伸加長,就成帽式裝飾衣袖了。13 世紀勞動者的長衫長短不等。男子上衣至膝,衣袖短小,腳下有無跟鞋,褲子於腳跟處有一圓洞,以便穿脫。夏天穿寬敞麻褲,上身裸露,冬天穿短外衣和無袖套頭衣。婦女穿長袍,中間有縫,可便於勞動,收穫時裙子口袋可裝農作物。當時禁止農民穿好料子及顏色華麗的衣服。 14、15 世紀後,歐洲服裝開始有了變化。由於經濟繁榮,農業、商業、手工業的發展,國際貿易的往來,東方文明的影響,歐洲服飾發生了許多變化,貴族男女追逐時尚,貴族婦女爭奇鬥妍,男子不拘禮節;貴族與平民的服裝有了更明顯的不同;衣服式樣變化,衣料品種增多。《巨人傳》載中世紀衣料有綢緞、絲毛混紡、呢絨、大馬士革呢、條呢、金線緞、各種皮毛。衣服有大衣、外套、外罩、上裝、短裝、襯衫、短披,女人有連衫長裙、晚禮服等。飾物有念珠、指環、鏈條、寶石、鑽石、翡翠、珍珠、瑪瑙等。服裝力求擺脫古老習俗,追求時興。東方服飾中的裝飾和紐扣被歐洲人吸收,男人外套上排一列紐扣或寶石,甚至內衣紐扣也用寶石和紐扣裝飾。 14 世紀男士的夾衣流行,夾衣兩層,十分貼身,衣袖設計合理,可以自由活動手臂,便於全身活動。夾衣上有十幾個扣子,夾衣襯裡有細帶可將瘦腿褲上端與之相連接;緊身外衣穿在夾衣之外,高領外衣興起於14 世紀末;衣領將兩耳覆蓋,頸後衣領蓋過後腦,下部裙衣拖至地面;這時期的斗篷用一組扣子固定在身上,外觀為圓弧形,又長又寬。婦女服裝主要是帶袖緊外衣和無袖長衫。由一塊布作成,領口寬,衣領偏低,這就是14 世紀歐洲婦女流行的袒領衫,領口有圓形、角形、方形,領口開得很大,露出胸的上半部,上身有無袖、短袖的,臂膀裸露,腰帶提得很高。男女服裝都講究裝飾。男褲與鞋連成一體,腳掌以皮革為底,腳下還穿無底長靴,靴上帶有馬刺。緊身男褲是兩條褲管分開穿著,前後有長外衣遮擋。後來上衣越來越短變成夾克式外衣,15 世紀外衣更短,成為不能遮羞的服飾。婦女的袒領晚禮服與男人的短外衣服裝遭到神父的反對。15 世紀宗教改革家楊.胡斯指出「由於女人穿著脖頸大開特開的服裝,所以任何一個人都能直接看到她們閃爍光輝的肌膚直至裸露的半個乳房。」(《羞恥心的文化史》施萊貝爾著三聯書店) 男人服飾的變化也被人認為是不文雅。1390 年在召開宗教會議的康斯坦茨地方市議會頒布了告示:「僅穿短上衣出入舞會或上街的人要格外留意,要將身體前後遮蓋好,不要露出恥部。」(《羞恥心文化史》83 頁)告示發出不久短褲加長,並且與類似襪子的腳部的裝飾縫在一起,後來又出現了用結實布料縫製的股袋,用以遮住恥部。 英國議院對於平民、普通騎士,穿的衣服與貴族穿著相同不能容忍,對於服飾上的追求刺激也極力反對,愛德華四世時,英國下院提出了這樣的文件:「不允許勛爵等級以下的任何騎士 .或任何普通人,使用並穿戴任何大禮服、夾克衫、大氅。但衣著必足以下長度:當他直立時,衣著能遮蓋住其陰部和臀部。勛爵或任何更高一級的貴族,則不受此限制。」(布雷多克著《婚床》,三聯書店)。 14 世紀時興一種染色服裝,上衣左邊一種顏色,右邊一種顏色,褲子左右腿各為一種顏色,全身上下左右分四部分分別染色。15 世紀初見習騎士的服裝從帽子至靴子都用黑、白、淺綠三色互相組合而成。一般流行的是紅、黑、綠、紫幾種顏色。褲、鞋、帽、背心都可如此分。褲子可以內側為紫,外側為黑。(引《世界風俗.衣住篇》)。 中世紀衣服上繡的花紋以家徽為最常見。家徽本來是十字軍東征識別敵我的記號,後來成為大家庭和一般市民家庭的記號。14 世紀盛行尊重身分和家族之風,婦女衣上多綉大型家徽圖案,已婚婦女把婆家娘家的家徽分別綉在衣服左右。 15 世紀婦女服裝向男裝靠近,寬鬆的長衣腰間系帶,外衣用寬大彩帶束腰,上掛有短劍,頭戴男士小罩帽,腳穿尖頭鞋。 中世紀婦女髮式及帽式。12 世紀婦女習慣地把頭髮梳在後面,扎兩個辮子順兩頰垂下。13—14 世紀婦女以方形白麻布包頭,在頭頂打結,或在耳際用髮夾別住,只露出面部。中世紀頭巾式樣很多,有的與現代修女頭巾相似,一直圍到頸部以下。年輕姑娘可以在節日戴上花冠,已婚者是不允許的。15世紀在哥特式尖頂建築的影響下,產生了相似的審美觀的服飾,V 字領、尖鞋、希南帽。希南帽呈圓錐形,內部用鐵絲或漿糊使其成型,尖為40 度角,高九英寸至三英尺,帽子上垂著薄紗(用高級麻布作),帽有圓環固定,前沿還可加天鵝絨。帽子價格昂貴。帽子有一個角的也有兩個角的,有的呈展翅形。 中世紀的鞋種類很多,有皮、長統靴、短筒靴、便鞋、拖鞋等。腿帶、腕帶用皮革、麻羊毛織品製作。農民常穿木鞋。貴族穿尖頭鞋,有時鞋尖極長,鞋尖長度代表穿者的地位。一般規定為六英寸,紳士十二英寸、貴族十四英寸、王族不限制、貧民不準穿。 中世紀男子留長發,騎士都披長發。 神父一直穿黑色長袍戴風帽;但髮式有變化。8 世紀開始為修士剃髮,其儀式為「削髮式」,希臘或東歐的削髮式樣是把頭髮全部剃光或剪得很短,稱為「聖保羅式」,羅馬削髮式樣是在頭上剃掉圓圓一片,四周仍留髮,稱為「聖彼得式」。修士剃髮是代表對上帝的謙恭及獻身的標誌。 14、15 世紀歐洲的統治階級追逐奢華和享樂,無視宗教戒律,在服裝方面表現尤為顯著。「無論貴人、貴婦,皆如兒童之喜著新衣,喜戴首飾。此為善奢侈浪費之時代,男子穿尖頭鞋,而女子戴高一尺之圓錐帽。此時人用三千頭松鼠之皮以制一件外衣,而奧而良公爵竟用七百粒細珠以綉一首詩歌於襟袖之上。」(《中古及近代文化史》) 中世紀基督教統治,人們對於服飾的正當的美的追求被看成是輕狂的行為,禁慾和反禁慾的鬥爭也表現在服裝方面。人們按照美的標準不斷地推進著服裝的前進,直至文藝復興,服裝發展才有了一個較大的變化。 拜占庭從遠東經波斯運來絲綢衣料,或以絲線原料加工成薄綢,製成衣服。男式服裝有緊身衣,有衣袖,前身有衣鎖服飾做為裝飾,衣長過膝,衣袖長短不一。腰間系有腰帶。長身斗篷為正式慶典服裝,斗篷前後鑲有美麗的彩色垂片。披肩,是一塊有褶的長形布塊,固定於雙肩。 女式服裝有斗篷,還有披肩(王室皇后專用)長外衣,是由基督教法衣演變而來。女外衣短至臀部,長至腳踝。戶外服裝是長斗篷,從頭部垂落覆蓋全身。貴族婦女服鑲嵌金銀寶石、珍珠瑪瑙,勞動婦女穿無袖或短袖上衣,衣身到腰。從查士丁尼皇后的畫像看,其服裝華貴無比,身穿一蓋住腳面的長衣,衣制下擺很寬,似裙狀,衣袖瘦窄至腕,袖口束緊。腰間系各種絲帶,衣服上裝飾各種寶石,胸前掛著各種珍珠寶石飾物,頭戴帽,帽上飾著各種寶石,耳環垂下。其服裝式樣有的為歐式,其絲織面料與寶石飾物產於東方。 1590 ——1620的歐洲女性服飾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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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歐洲女性服飾
18世紀世界民族服飾
中世紀風味服飾-----男性篇
【飲食習俗】相關帖子 http://www.paipaitxt.com/r5336717_u3331904/ 中世紀飲食文化 飲食習俗與地理位置,自然條件和社會發展水平有密切的關係。中世紀前期的歐洲,封建經濟得到很大發展,農村人口增加了,廣大的土地、河流、森林資源充分利用起來,為歐洲的飲食提供了豐富的來源。 _ 據阿薩.勃里格斯的《英國社會史》說,公元600 年左右,薩克森人最常種植的穀物是大麥、燕麥和小麥,《瑞士》一書作者說:古代窮困的年代以燕麥、土豆類等食品為主食,喝牛奶但很少吃肉。《法蘭克人史》謂:蠻族的飲料是用酒和蜜調和艾草作成的。作為歐洲飲食文化最突出的代表法國,在古代時烹調也是很原始的,法國高盧人最初的烹調就是烤制肉類,他們最喜歡吃的就是烤野豬。據說,他們用叉子把肉一塊塊地叉好,然後放在火上烤制、烤熟以後,加上蒜就可以吃了。這種作法很象我國新疆人的烤羊 肉串的方法。他們在烤吃豬肉時,還同時把烤野兔、烤雞、烤鵝加在一起吃。飲食十分豐富。高盧人在羅馬帝國時代已走向文明,中世紀初,與法蘭克人融合,建立法國,形成法蘭西民族。以後法國的飲食文化和烹調藝術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法國盛產小麥、水果和優質葡萄,兩面臨海,水產豐富,這些都為法國飲食文化的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而羅馬高盧的飲食文化更為法國人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法國到查理大帝時代,封建的莊園經濟已經十分發展,吃的東西大為豐富。查理大帝約在公元800 年時發布了一道管理莊園的詔令。內容具體詳實、面面俱到,有很高的歷史價值。詔令是針對王室莊園而發的,除了其他意義外,我們從中可以了解當時法國王室及各莊園的飲食概貌。當時飲食種類很多。從詔令上看,有:飲料:葡萄酒、普通葡萄酒、莓果酒、熟酒、啤酒。肉類:牛肉、小豬肉、羊肉、肥雞、肥鵝、魚肉。奶類:牛奶、乳酪。腌制類:火腿、臘肉、鹹肉、鹹魚。果品:蘋果、梨、李子、山梨、栗子、扁桃、木瓜、榛子、無花果、櫻桃、葡萄、葡萄乾。蜜:蜜糖、自然蜜、蜜臘。油:脂油、(豬油、牛油)、植物油。調料:醋、芥末。齋戒食品:蔬菜、魚、乾酪、植物油、蜂蜜、芥末、醋、黍米、稷、乾的和新鮮的青菜、蘿蔔和蕪青、蜜臘。麵粉食品:麵包。 所有這些食品都必須作到「顏色好看,品質優良,製備清潔」。當時的餐具是銅的、錫的、鐵的和木製的杯碗。從以上餐具可知查理大帝時代沒有使用叉子,是用手抓飯吃的。這時飲食的製作方法和飲食習慣已有很大改進。①從單純的烤制發展到多種烹調方法。②能夠製作腌制食物及臘肉、火腿。③調料品種增多,菜肴滋味提高。④有專門的廚房、麵包房、酒作坊進行食品製作。⑤制酒技術提高了。⑥食品的質量、衛生、悅目都受到重視。⑦葡萄酒啤酒為主要飲料。 歐洲人當時的主食是小麥製品,麵包和通心麵。瑞士的聖伽林修道院8紀以製作「巴尼斯魯納提亞」新月形麵包而聞名。1217 年聖誕節維也納市民曾向奧波爾德公爵獻上高級麵粉制的新月面包。 通心麵,歐式麵條,製作技術於12 世紀產生,13 世紀傑諾阿寫了一本烹飪書,記載了麵條的烹飪法,14 世紀拿波里有製造麵條的工廠。10 世紀以後歐洲人開始飲用白蘭地和威士忌。10 世紀釀造威士忌的技術從阿拉伯傳入歐洲。11 世紀義大利有了製造白蘭地的技術。蘇格蘭和愛爾蘭已能從大麥芽釀造的酒中蒸餾出威士忌。 基督教的齋戒影響了歐洲中世紀的食俗,由於一年中三分之一的日子要齋戒,歐洲人形成吃魚習慣。天主教14 世紀把星期天定為禁肉日,人們就改吃魚,鯡魚、鱈魚等銷量大增。腌和熏的技術越來越好。12 世紀以後冬季鯡魚的產量是魚類中最高的、鯡魚是儲備起來的冬季食物。人們在春季收穫前主要吃魚及豆子。 歐洲食物中調料是其特色,中世紀烹調用的調料是香草或藥草。當時歐洲每年11 月製作腌肉腌魚,為了消除魚、肉中的腥臭味,人們要用調料。放入肉中的香辛味調料有薄荷葉、月桂樹葉、鼠尾草、麝香草等。14 世紀《巴黎的家長》一書說蛋羹所需的調料香草有「薄荷花和艾菊,再加入薄荷葉、山艾葉、馬吉蘭葉、茴香、香菜、甜菜加上堇菜、菠菜、萵苣、並且要摻入一些姜粉」。歐洲食俗事例一,13 世紀初英國莊園主孟福特家留下一份流水帳,帳單上表明孟福特一家以麵包為主食,還有大量的肉、家禽肉、魚,還有珍貴的松雞和梭魚。稻米是稀有食物,鎖在安全的地方。孟福特的妻子埃諾莉是亨利四世的妹妹,她的這份帳單有很高的史料價值,被引用在《英國社會史》(阿薩.勃里格斯著)一書中。帳目中記下窮人的食物是大麥和黑麥及豆類作的麵包、肉、乾酪牛奶、菜、淡啤酒。 當時香料昂貴,糖的用量高於胡椒。飲料是法國進口的加斯科葡萄酒,孟福特家自己製作啤酒。用啤酒花作啤酒是13 世紀後期引入英國的。蔬菜、水果都采自果園。 13 世紀餐桌上的菜肴不僅味道醇厚,而且色澤鮮艷,以醋和香料作調料,使菜肴顯出桔黃色或象蕃紅花的深紅色,果汁也染色,有烤制的點心。 事例二:1393 年巴黎一富裕市民寫了一本《巴黎的家長》,是指導家政的書。一個巴黎主婦遵照《巴黎的家長》一書的告誡,為供應全家的伙食,需要買麵包;為了製作可口的湯要選購「半頭羊、小牛肉、鹿肉;在雞店裡購買雄雞、小鴨、兔子等各十隻」,「併購買一頭供配料用脂肪較少的豬」。 還要買香料數磅,製作奶粥的煉乳及勃艮第的肝臟和煤炭。由這些原料可制出烤肉、濃湯、派、雞肉布丁。餐後點心是必不可少的(參閱《世界風俗.食篇》。洲中世紀所吃的水果有梨、蘋果、李、櫻桃、杏、石榴、柑桔、葡萄、無花果、醋栗、胡桃、棗椰子等。 在中世紀幾百年中,歐洲飲食有很大改進。食物品種增多了,烹調技術發展了,調料增多,飲料有了發展,主食又增有精細糕點。人們不僅注意食品的質量和衛生,而且注意了食品的藝術美,色香味俱全。宗教給飲食習俗 大小祭典,這種祭典在教堂舉行,最後要舉行盛大的宴會,會上每人都可狂吃痛飲一番。各種宴會也在家庭舉行,如慶祝孩子誕生、洗禮、或斷奶、以及為產婦祝福儀式,訂婚、外出歸來都可舉行宴會。 《中古及近代文化史.節事》一節敘述了1454 年勃艮第公爵的一個「雉之誓」的大宴,其烹調藝術之驚人,宴會之盛大是空前的。宴會舉行之前就發出邀請,主人屆時要在家裡熱情宴請客人,廚房有豐盛的食品,飲食需幾__個小時,吃喝以後有跳舞及假面舞會。 宴會大廳里擺著三個餐桌,這種餐桌是長形,故又叫几案,或食案。第一桌是招待教會的餐桌,旁邊有鍾,有樂隊唱歌。第二桌有九種令人驚奇的景象,比如,做一隻大鳥,鳥腹中有28 個音樂家在歌唱;又如客人正在宴飲時,有一阿拉伯人騎大象進入大廳,象背上安放一個塔,塔中有一個修女披著白緞、穿著黑衣,從塔里走出來。廳上還有12 名貴婦人穿著紅色緞子衣服,歌唱她們所代表的各種美德。其排場之大,設計之奇,真是令人目瞪口呆。 這個宴會代表了當時法國宴會的一種特點,食物以大取勝。當時廚師們常常把一隻大鳥肚中放一隻天鵝、天鵝肚中放一隻家鵝、家鵝肚中再放一隻雞、雞肚中放一隻百靈。然後把他們放到火上去烤制,烤好以後加上調料,宴會開始後,把這樣做成的大鳥大魚等擺好,由健仆把它們放到轎子里供人欣賞,然後再擺在桌子上供客人就餐 據14 世紀查理五世的首席廚師介紹他們的作法是先把各種肉類禽類煮熟,再用火烤。他們把糖和醋混合在一起用,他們的調料汁加入了麵包渣,從而顯得汁濃味厚。在烤天鵝烤孔雀時,要放一小塊樟腦在它們的口裡,烤以後再插上孔雀羽毛或天鵝羽毛。這種菜主要是供人欣賞,當然也有滋補用,據說味道並不特別美。 14 世紀塔伊幼凡《料理大全》記述中世紀宴會有五道菜,第一道菜:肉桂湯、丁香鹿肉、滷汁牛肉;第二道:孔雀、天鵝全燒、小兔拌辣醬、糖煮小鷓鴣;第三道:乳酪煮雞、鴿肉派、全燒小羊;第四道:鷲、香料、藥酒漬梨、蛋點心、小芹;第五道:餐後點心、水果、乾酪等。 食具。據《外國日常生活典故趣聞》考證,文藝復興前,歐洲人用手指進餐,平民用五個手指,上層人士用三個手指。至13 世紀歐洲王公貴族家開始用小叉子進食。吃飯用的小叉於11 世紀首先出現於托斯卡納,但普遍不受歡迎。只有富有的托斯卡納人喜歡使用。12 世紀亨利二世的樞密大臣坎特伯雷.貝克特大主教把餐叉傳到英國。以後英國才慢慢用叉進食。 湯匙,遠古新石器石代已產生,當時是做為祭器,是石做的。以後鐵器產生,有用鐵做的湯匙,也是祭祀用。13 世紀錫制匙子產生,才做為進餐用具。15 世紀義大利時興一種使徒匙,匙是銀做的,柄端刻成使徒像。 餐巾。餐巾最早是一塊大毛巾,用來擦手,那時人吃飯用手抓著吃,調料用手醮,手不洗不能醮調料。餐巾是必不可少的。5 世紀羅馬最後一個國王塔奎尼烏斯統治期間,羅馬貴族規定餐巾第二個用途是作為狗食袋。 中世紀的烹調方法,有熏、腌、悶、燉、烤等。菜蔬涼拌已很流行。當時用的調料除辛香草外還有鹽、醋、薑汁、蔥、蒜、綠醬油、糖等。中紀紀一些新型食品: 小紅香腸:從粗大的香腸到細長的小紅腸,這一變化開始於中世紀,歐洲各城邦的肉業行會為了使食品更具有地方色彩,從而生產具有自己地區形狀、大小和配方的香腸。這就產生了各地香腸的不同特色。地中海地區的香腸干、硬,不腐,料不易變質。蘇格蘭把燕麥粉填入,而以豬肉牛肉作輔料,也另有特色。 漢堡包:蒙古、韃靼、突厥各部用次肉剁碎加工使之可口。14 世紀俄國的韃靼人把這道菜傳到德國,在漢堡流行起來,創製了漢堡包。 【住的習俗】 中世紀早期住宅是粗糙簡陋的小屋,房屋由泥土建成,房頂上鋪著草,室內沒有什麼擺設,室外有些果樹。 8、9 世紀時領主的住宅是一個大片的建築群,包括莊園主的居室、婦女工作室(紡織、染色、梳毛等)、廚房、麵包房、榨酒房、倉庫、牲口棚、磨房、酒窖。領主的住宅有庭院,周圍有圍牆,有花園、果樹、魚塘。院子有大門。磨坊建在莊園外邊。 居室內有被子、床單、褥子、枕頭、檯布、長凳及凳毯,各種杯碗、鐵架、鎖等。 房屋的築造有在地面以上建築的,也有半地下室的冬房。到13 世紀,一般的領主住宅都用石頭建造,奢華的住宅有堅固的屋頂,室內鋪著磚或地板,庭院中鋪著卵石。據《英國社會史》記載,位於英國萊斯特郡一座有名的莊園,佔地200 英畝,倉庫有30 英尺寬。莊園內有一個很大的議事廳,這是一年活動的中心,既是宴飲的客廳,也是集合的處所,還能住宿。房間的窗子開得很高很小。據說當時玻璃主要用於教堂建築。室內傢具很簡單,只有木床、木凳、木箱等。 歐洲領主建立城堡約在10—11 世紀。開始時是用泥土和木料建造的土木結構的城堡,採用「高地與外壁」的形式。城堡或是建築在一個山形地貌的地方,或是把城堡中央造成高地。城堡外面有壕溝,外壁建在壕溝與城堡的空地之上。 13 世紀的城堡有了石頭砌的高塔和塔樓,城堡的格局一般是中間有一個精緻的主體建築,圍繞它的兩側有四座長方形的塔樓,或圓形塔樓。城堡內部構造為地上三層,地下二層,各層均有一、二間房間。一樓為大廳,城堡主人在此接受臣下的覲見禮,這裡也是進食,宴會之所在地。二樓是城堡主人夫婦居住的房間,兒女及客人的房間設在三樓。樓頂建有瞭望塔。 地下部分,上層是一般客人和病人的房間,最下面是地牢,附近有儲藏穀物和葡萄酒的地窖。城堡的庭院內設有大穀倉、馬廄、鷹舍、雞舍、養魚池、井、泉、教堂、鐵屋、木工房。(《世界風俗.衣住篇》《住》)。 住房的取暖,早期為了抵禦寒冷,有的地方人們挖半地下室住。中世紀早期人們大多採取比較原始的方法取暖,大家圍在火堆旁,用獸皮裹著身體。到了11 世紀建築城堡以後,歐洲人在寬敞通風的城堡的房間里,安裝巨大的壁爐。壁爐就成為中世紀和近代歐洲人取暖的主要方式。 中世紀市鎮與後代不同,貴族與上層人的家都是小型城堡,其餘勞動者都住在農家,有倉庫有庭院。城市最大特色是有很多手工業者聚集的區域。行住在一條街,當時有皮匠街,馬鞍匠街等等。手工業作坊主各在房屋底層設一個工場,匠師在這裡當眾工作。第二層就是作坊主人及家眷的住所,二層樓比第一層突出,第三層又突出於第二層之外。所有房屋都是木結構, 頂上有一個尖尖的屋頂,或者,以三角形做屋頂裝飾,也有塔形的裝飾。農村多雨的地方常用一種凹形房屋代替涼台。城市街道兩邊的房屋並沒有在一條直線上,所以街道有時寬有時窄。城市街道路面多是泥地,泥濘而骯髒。商業區,運輸商品的車子堵在路上,非商業區豬和牛隨處橫行。15 世紀時,如果國王要來某市,市議會首先拿掉絞刑架上的屍體,隨後把門前污物清理乾淨。清理道路,迎接國王。 市鎮四周圍有堡壘和石頭牆包圍,城牆上有城樓,形狀不一,有圓的、有方的,每市各有城樓一百多個,既可以作為一種景觀,也起著防守保護城市的作用。紐倫堡市有三百個城樓,整個市鎮就如同一座堡壘。有一個拱形城門,夜晚? |
淺談基督教會對中世紀歐洲世俗婚姻生活的影響教會對於婚姻的態度: 聖保羅說:「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的,但不叫她出嫁則更好。」「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亂之事,男人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當各有自己的丈夫。」「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然而,較好一些的並不一定是好的,正如失去一隻眼睛比失去一雙好,但二者都不是好事。基督教就是這麼看待婚姻的。從本質上,它要求禁慾,並認為婚姻系由通姦的要素所構成:哲羅姆稱性交不潔,德爾圖良謂之可恥,安布羅斯說它是一種玷污。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人類種族繁衍的問題將無法得到解決。其實,對於此,虔誠的基督教徒對上帝是稍稍不滿的,他們認為上帝早就應當創造一種解決生育的好辦法,而不該把這個棘手的問題留下來困擾他們。[shensi2513:汗一個先]但無奈,只有婚姻這條唯一的途徑可走,其他的,我想,必定更不為教會所接受。 慢慢地,教會的態度有所鬆動,認為童貞固然是達到信徒營地的捷徑,而通過婚姻生活,繞過一段較長的彎路,也同樣可以到達那裡。馬西昂教派禁止自己的成員結婚,並強迫已結婚的新入教者離婚,對此,德爾圖良本人是表示反對的。4世紀初,甘格拉宗教會議公開譴責所謂結婚妨礙基督徒進入天堂的說教;可是,就在這一世紀末,另一次宗教會議,卻又因為修道士約維尼安否認童貞比結婚更為可貴而將他開除教籍。 因此,可以認為,教會只是把婚姻視為對人類弱點的一系列讓步——人類需要伴侶、性和孩子;教會之所以允許結婚,只是將它作為人類種族繁衍的必要手段,將它作為抑制自然淫慾衝動、但不十分完善的一種權宜之計——實踐證明,直到現在,人們還必須繼續權宜下去,至少我會。這是矛盾下的選擇,一方面不得已接納現實,一方面維護著形而上的神聖。 值得慶幸的是,無論如何,教會承認了或是說認可了婚姻。 縱然如此,禁 欲的觀念依舊深入人心,保持處女的貞節是崇高的典範。出自12世紀的《處女箴言》中描述了對三個「級別」的女性的比喻:已婚婦女的收穫是30倍,寡婦——當然是有福氣的、比丈夫長壽的——是60倍,而處女可收穫100倍。還有這樣一個例子:一位元老貴族出身的男子由父母做主,要娶一位富裕的財產繼承人的女兒為妻,新婚這天,這位女子陷入深深的悲哀中。最後她終於坦白,說她已經和基督訂了婚,這個婚姻將會使她喪失進入天堂的機會。兩個人依然訂了婚,但是在此後的婚姻中始終保持著貞潔,以表示他們的真愛,而且這種真愛在奇蹟中顯現出來。在他們舉行葬禮之後,兩個分別埋葬的墳墓突然合併到了一起。這樣的奇蹟讓無神論的我很難相信,但作為當時一個人們傳頌的經典範例倒是可以得出當時人們的傾向。 然而,實際生活與典範是不同的。甚至,典範也已經有所改變,被視為聖女的不再是處女,而主要是已婚婦女。 世俗的婚姻在得到宗教的認可後發展壯大,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權宜之計」的婚姻,有必要得到來自教會的規範——攬下了這筆生意,就必須把它做下去,做好。定製的婚姻規則主要涉及下面的幾個方面 婚姻自由: 首先,讓我們把目光投注到上層制度上: 教會採取未經結婚當事人同意,不得締結任何婚約的原則。教會將婚姻視為一種聖典,它規定:新郎、新娘不論多麼年輕——當然,對於結婚年齡是有規定的:男子14歲,女子12歲——都不必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而可以締結有效婚姻。宗教法的規定影響了行政立法。公元560年,克洛泰爾一世頒布一條法令,禁止違反婦女意願的強制婚姻。根據克努特法,不得強迫婦女和自己不喜歡的男人結婚。自10世紀以來,盎格魯—撒克遜人訂婚,都無條件地要求得到女子本人的同意。大陸國家的許多早期條頓法律書籍,也禁止強迫婦女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結婚。雖然英國世俗法律認為「監護權和婚姻」乃是財產權的重要部分,但它還是或多或少地默認了教會法關於有效婚姻不必經過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規定。中世紀後期的德國婦女,儘管要冒喪失繼承權的危險,但卻能不經過父母同意而結婚。民眾感情對於這種婚姻有所抵觸;但說服教會修改有關規定的嘗試均告失敗。在特蘭托公會議上,經過激烈的討論之後,這個問題仍得到肯定。這是大膽而革命的理論,雙方的同意即是一切,熱戀的青年利用教會而結合,不管家庭的阻擋——戲劇性的局面為文學廣泛採用。 制度往往較容易令人滿意。而現實生活中的運作情況才有可能讓我們更加真切地把握歷史。 當今社會,婚姻自由可算得上深入人心,但與此相違背的例子卻也比比皆是。因此,對於教會婚姻自由的規定的實施,應抱有懷疑的態度。 來自反對方的核心力量是父權——當然也泛指家庭中長輩的權威。在整個中世紀甚至此後很長時間,歐洲各國一直保留著父權、子孝的羅馬觀念。11世紀的文獻中,父親「處處受到尊重,子女的孝順處處受到讚揚和褒獎。在有關騎士的故事中,父親從來不荒謬,兒子也從不傲慢和令人失望……父親的權威高於封建貴族的尊嚴,被認為更加神聖不可侵犯。兒子無論多麼有權有勢,也不敢觸犯父親,父親的權威在他眼中與君主權威等同。」(11)強大的父權是婚姻自由的天然反對力量——自由只體現在雙方意見相一致的時刻。縱然在與教會的正面衝突中以失敗告終(如前所述),但父權在世俗家庭中的影響力則強大而持久。德?龔古爾夫人在談到18世紀法國貴族和上流社會的婦女時說:「一般青年女子離開學校後,父母即令其結婚,組成新的家庭。婚姻往往由父母當家事來處理。他們就最重要的地位、金錢、門第、財產等權衡一番,便斷然做出決定,無須徵求本人的意見。」《中世紀的生活》這本小冊子也提到「未婚妻的選擇由所有有關的人來定:父親、母親、『肉體的朋友』(親戚)…… 對於此,教會無能為力,因為父權天然而來,正如父權與婚姻自由的對立天然而來一樣,而教會還不具備剝奪這個天然權力的力量。因此,希望讀者和我一樣,對於婚姻自由的問題有清晰的層次劃分:制度上的和現實中的。 禁婚問題: 禁婚是基督教會要求嚴格、並做出細緻規定的一個大問題。 直到當今社會,禁婚的本意依然是要防止家族遺傳疾病的擴散以及亂倫事件。歷史上,長期以來的習慣法都有禁婚規定,然而,基督教會對於通婚的禁制顯得更為嚴格,禁止範圍逐漸達到按「寺院計演算法」計算的七等親,實際上等同於七代:夫妻和兄弟姐妹是第一等親;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的子女是第二等親……這種劃分很繁瑣,不過流傳下來的親屬圖表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見附錄,可惜我看過後還是不太了解)。為什麼要禁止七等呢?根據條頓民族的一般規則,繼承關係不得追溯到七代以上,因此,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將一切有法律上的血緣關係的人排除在婚姻之外。另外,宗教親——教父、教母與他們命名的孩子的父母,以及15世紀在西西里相當頻繁的收養兄弟姐妹也在禁婚之列。) 這樣的規定過於嚴格,背離了禁婚的本意,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更是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教會在這個問題上的動搖即可證明——首先是教會內部部分教士的反對,如巴塞爾主教海多在其「主教會議決定」(827年)中,以及書籍編纂者如拉班?摩爾,他們只限于禁止第五等親以內的婚姻;其次,教會也不得以做出大幅度的讓步:公元1215年,在英諾森三世主持下召開的第四次拉特蘭會議即將婚姻範圍從七等親縮小至四等親,以後則無改變。到15世紀,貴族已經可以輕而易舉地從教皇那裡得到特許諭旨,但代價(應當是經濟上的代價)則是相當昂貴的。至於這一套禁婚系統的實際實施情況,後面將談到。 下面,從正面來談教會禁婚帶來的麻煩:擁有很多分支的貴族很難找到合適的伴侶,當然,這一嚴格的要求同樣也限制了眾多的普通人。在要求門當戶對的情況下,想找到一個不是四代親甚至不是七代親的合適伴侶確實是難上加難。更有甚者,541年,奧爾良宗教會議上還規定,禁止與非法蘭克出身的女子結婚——但不久這個條例不得不取消。 試想,在當今社會,如果要求我找一個七代親以外的湖北人為伴侶,我都會覺得很受限制,更何況在人口相對十分稀少的那個時代。他們可以切身地觸摸到限制而不是像我這樣只是在精神上受限。於是,可以想見,禁婚規定的執行情況。 教會採取的監督體制則可以從一次主教會議上大致了解到:796——797年,阿奎拉的主教波利納召集了弗留利主教會議,會議定出的教規要求教士對要結婚的夫婦是否有親屬關係進行詳細的調查,用的方法是詢問廣義的親屬、鄰居以及村社的老輩人。過了不久(828年之前),奧爾良的主教泰奧杜勒夫對教士的指令在同一精神下強調教士預防作用的重要性,在指令中,這些措施旨在強化教區教士的控制,尤其是在親耳聽到的懺悔方面。 教會的具體執行不可謂不堅決有效,但以身試法者也不可謂不少——否則,教會的強硬態度無從解釋。例如,丕平一世的妻子貝爾特拉達就是他的祖母、小個子丕平的妻子普勒克特魯德的侄女,也就是第三等親。這樣的婚姻受到了教會的譴責,至於教會是否會宣布這樣違禁婚姻無效,我缺乏材料,無從得知,感覺上似乎教會的重心全都放在了婚前的預防和阻礙上,既成事實後的懲治則稍顯不力。 離婚: 基督教勉強把婚姻納入體系,與宗教的神聖性相匹配,必然會賦予婚姻崇高的神聖性。在《新約全書》中,有很多段落涉及到這一問題:一個男人如果拋棄妻子,另娶新婦,就等於背著妻子犯了通姦罪;女人也一樣;丈夫應當忠實於自己的妻子,夫妻二人當為一體,而且,凡屬上帝使之結合的,人都不可拆散。還有一個強大的禁止離婚的宗教理由——教會的禁慾觀:另娶或另嫁都有縱慾、貪婪之嫌——正如前面對於宗教婚姻觀的描述,禁慾觀念確實是一股強大的約束力量。這樣,結婚不是一件輕率的事情,離婚更是不被允許,這被家庭史的研究者稱為婚姻的不可分離性。婚姻的不可分離性始於9世紀——也有認為開始於8世紀中葉的,教會提出了有關婚姻不能解除的理論。這些理論,也像在禁婚問題上一樣,規範性的解決辦法毫不猶豫地執行下來:只容許在一方通姦的情況下夫妻分離,此外,只要一方活著,對方就沒有任何理由要求離婚。——前期的要求更嚴格一些:有效婚姻不可解除,即使妻子與人通姦,無辜的丈夫也不得另娶。 這樣的規範容易被某些人當作一種指導或是稱為教唆,事實上也是存在的——「加洛林式的離婚」:為法蘭克貴族所採取,即由丈夫或丈夫的打手將不想要的妻子殺害。 除了通姦,另一些合理的原因也迫使一方要求離婚,比如配偶一方淪為奴隸或染上流行的麻風病,或是一方表示出家的意願等等。這些合理而且常見的理由都迫使教會的理論被修改,當然,這個過程並不像我隻言片語的描述一樣簡單——其實,西方各國凡選擇在古代條頓法律制度下生活的臣民,都享受著長期的離婚便利。即使是盎格魯—撒克遜和法蘭克的贖罪規則書,在很多情況下也允許離婚。直到公元10世紀,教會規則和教會法庭才完全控制了德國的離婚法。 終究,寬容一些的教規被提出:在下述三種情況下允許另一方配偶再婚——一方通姦、出家或是染上麻風病;同時承認某些情況下的夫妻分離,容忍在某些情況下休棄;如有特殊重大的理由時,得經最高教會當局宣布婚姻無效——對此,有的法學家稱為教皇特許的離婚。但實質上並非離婚,因為獲得此種宣布者,婚姻被認為自始就未成立;另外,為了維護禁止離婚的教規,教會法還創設了別居制度(Separation oF bed and board),即許可雙方不承擔相互同居的義務,但不許雙方解除婚姻關係,除分居外,其他因婚姻而發生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繼續存在。 這些寬容,確實促進了離婚率的上升,人們常用的一種圓通的拐彎抹角的方法是:聲稱親族關係含有禁止結婚的親等,是結婚障礙,在婚姻變得無法容忍的時候,這種辦法的確是百試不爽的靈丹妙藥,教會基於禁婚的嚴格規定,宣布帶有追溯效力特徵的取消婚姻。從司法上看,這並非是婚姻破裂或被解除,而是確認婚姻從未存在過。路易七世被他所鍾愛的女人欺騙,就是以這種方式與之斷絕關係的。 這樣的羅列可能會讓人感覺教會執法的不嚴格,但這只是一些典型的反面例證,實際上,在宗教法確立權威以後,執行得相當堅決: 11世紀末期,國王亨利四世想與他的妻子貝爾塔離婚,但拿不出一個有充分根據的理由,而他又無法和她繼續保持婚姻關係。為了能再結婚,他發誓說他的妻子依然是處女,但在場的人都覺得這與國王的尊嚴不相符合。正當諸侯和主教們準備在美因茨的宗教會議上向國王作出妥協,同意解除他們的婚姻時,教皇的使節彼得?達米亞尼提出了異議,他認為國王不能作出這樣一種非基督教行為的表率。眾人通過決議,亨利不得拋棄這個妻子。直到她去世,亨利才有了第二次婚姻。 對國王的要求如此,臣民的自不必說。當然,也有不同的理解,對於國王這樣矚目的角色必須嚴格要求,而其他人的要求則要鬆懈得多。其實,通過宗教會議對此問題再三討論這樣的表現,我們完全可以看出教會對待離婚問題的嚴肅性。 婚禮: 婚禮的目的在於宣布,但這並不是一個了不起的問題,因為基督教的創始人並未對婚姻禮儀做出任何特別的規定;從各種材料中,可以看到未經任何正式祝禱儀式而締結婚姻的事例確實存在,只是教會不表贊同而已。往後,婚配乃是聖事這一教義得到發展,並於12世紀得到完全承認,教會對婚禮的祝福越來越普遍,在教堂舉行婚禮的詔告也流行起來。但未經祝禱儀式的婚姻,在教會中仍被視為有效。直至1563年特蘭托公會議才規定:今後結婚,須經教士主持,並有二至三人見證,方得有效。 下面,基於幾本相關參考書的介紹,我大致描述一下宗教婚禮的情況: 首先是訂婚,需要交換戒指。教會身為誓言的保護者,根據宗教儀式書正式登記這些訂婚儀式。年輕人由父母、朋友陪伴到教堂去,在門廊下身著襟帶和白色法衣的本堂神甫在迎接。本堂神甫驗明他們的姓氏和身份——當然,這樣的驗明是儀式化的,雙方是否屬於禁婚範圍在婚前必定已經由教士經過多方、細緻的調查而驗證通過。然後,他會分別問新郎、新娘一個問題——就像我們常常在現代愛情劇中看到的一樣:x x,你願意嫁給x x嗎?然後是:x x,你願意娶x x為妻嗎?最後是:我以聖父、聖子和聖靈的名義為你們訂婚。阿門。 訂婚後,是長達40天的「結婚預告期」,這期間,將大規模宣告婚姻,使得一切能夠阻礙婚姻的反對意見得以出現。類似於現在的公示。平安渡過40天後,是結婚典禮,地點和宣誓內容與訂婚時一樣。還是在這裡,洗禮的第一部分進行,新娘受到教士的歡迎,做安產感謝禮。然後,在舉行集會的廣場前,進行通告。結婚儀式上依舊需要交換戒指,但我不太明白,訂婚時交換過的戒指是否在40天內又換回到各自手中。戒指戴在哪一隻手上也不得而知,但據說手指直通心臟,表示他(她)的心同意這樁婚姻。普羅旺斯的瑪格麗特的丈夫聖路易的戒指上寫有:上帝、法國、瑪格麗特——依序等級,三種愛獨佔他的心。(37)爾後,舉行婚配降福和做彌撒。彌撒過程中,按照國家地區的不同,新人共同享用一塊麵包或是祝聖過的聖餐麵餅,飲同一杯祝聖過的葡萄酒。隨後,他們帶一個蠟燭到聖母祭壇,在祭壇上,新娘拿起手工紡紗桿,紡一會兒線。最後,他們由朋友和教士相陪,去公墓看望已亡的祖先。繁瑣的儀式宣告結束。 從此以後,一對新人過上了幸福的生活…… 文章到此嘎然而止。 中世紀,教會對於婚姻的影響是方方面面的,也是深入人心的,這裡的記述只是一些簡單的羅列,因為專業修養的低下和原始材料的匱乏,我無法捏造一個像樣的論點,同時,這裡的羅列也只是擇要而已,如:基督教婚姻立法的歷程,基督教對於一夫多妻制的影響,對於避孕的禁忌,以及再婚等等問題,也都限於篇幅更囿於材料的匱乏而放棄不做討論。謹希望本文是我對中世紀婚姻問題關注的開始而不是終點。 |
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歐洲的寡婦改嫁 在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歐洲,寡婦較多,她們改嫁的比率較高,再嫁者守寡時間較短。歷史事實表明,寡婦對於是否改嫁的選擇,不僅僅是個人行為,而且受客觀條件的制約。當時歐洲較為開放的文化和輿論氛圍,寡婦自身的財產和處置財產的權利,為她們改嫁提供了可能。而傳統時代的經濟體制和現實生活的艱辛也要求她們重組家庭。 喪夫的女人,尤其是年輕的寡婦,多處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長期守寡,還是在適當的時候重新嫁人,這是她從亡夫之日起就面臨著的一個選擇。表面看來,這種選擇純屬寡婦的私事,其實不然。她的周圍有許多有形無形的力量,左右著寡婦對自己未來生活狀態的選擇。在一定程度上說,這些外在的力量是十分強大的。因此,寡婦要不要改嫁?如果打算再嫁,何時嫁人合適?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多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在有的社會環境下,寡婦再嫁的比率不僅高,而且改嫁的速度快;有的社會裡,寡婦更注重守節的名聲;而有的社會裡,寡婦既不選擇守寡,也不選擇改嫁,而寧願「選擇」為亡夫殉葬。所以,寡婦的生活去向,大體上也可算是時代和社會的一面鏡子,值得注意。 本文擬探討中世紀晚期到近代早期歐洲的寡婦再嫁問題,並通過對這一問題的討論,觀察該時代這些「特殊的」普通人的生活狀況和所依存的社會。 一 寡婦改嫁的事實 並不是所有寡婦都改嫁。但的確有很多寡婦重新嫁了人,而且還嫁得很快。 中世紀晚期到近代早期的歐洲寡婦很多。佛羅倫薩地區的戶口統計歷史資料表明,1427年,佛羅倫薩城裡大約14%的戶主是寡婦。而且,婦女守寡較早,40歲的佛羅倫薩婦女中,有18%已成寡婦,而50歲的婦女中,寡婦已達45%。羅馬的寡婦也為數不少,被認為是一個寡婦中心,據說,在某些居住區1/3以上的戶主是寡婦[ZW)]。法國大革命前夕,盧瓦爾省的6個村子中,有7%—16%的戶主是寡婦。英國在17世紀末到18世紀的情形也大體如此。 寡婦數量多,當然是因為男子的死亡率高。在15世紀英國貝德福郡的326份遺囑中,有235份(佔72%)遺囑提到健在的妻子。在倫敦哈斯汀法庭(the London Husting Court)的3300份男子遺囑中,有1743份(佔53%)的遺囑提到在世的妻子。可見,在中世紀晚期的英國,守寡的事普遍發生。男子的死亡率高,不僅造成女子守寡和再婚的比率高,甚至還會造成女子多次守寡,多次改嫁。在伊麗莎白統治時期的倫敦,有一位名叫弗朗西絲·梅德威爾的女子,29歲時與約翰·伊斯特蘭結婚,可算是晚婚了。不料,一個月後她就成了寡婦,18個月後她重新嫁人,那一年她31歲,丈夫是一名鰥夫,以販魚為業,年齡46歲。結婚六個月後,他們生下一個兒子。但33歲時,她又一次成了寡婦。守寡後不到兩年,她第3次結婚。關於這次婚姻的詳情不得而知。不過,教區登記的資料表明,1620年時,弗朗西絲與托馬斯·奧斯汀又登記結婚了,那一年,她只有44歲,這是她第4次嫁人。不知這是否是她的最後一次婚姻。 與農村相比,城市男子死亡率更高。近代早期的城市,髒亂、擁擠不堪,衛生條件極差,因而死亡率較高。有人在研究16世紀的倫敦時發現,倫敦的本地人在達到取得自由權的年齡時,有一半人的父親已經去世,而那些來自鄉村的移民在同一年紀時,有3/4的人的父親仍然健在。在1603年瘟疫流行時,倫敦喪生的男女性別比例為6∶1。難怪布勞迪斯基稱1593年和1603年的倫敦大瘟疫是活躍再婚市場的催化劑.歐洲城市男子死亡率高,也為其他的研究所證明。 有些地方的職業結構,決定了那裡的寡婦數量和再嫁狀況。在以航海為主要職業的地方,年輕的男子往往更容易遭受生命危險。比如西班牙的塞維利亞和荷蘭的阿姆斯特丹有大量水手,在17世紀,這兩個城市裡有上百萬的水手死於東印度航線的班輪上。至少,有很多人沒能再回到自己的家裡。所以這些地方,有1/4的家庭是由寡婦操持的。1525年,威尼斯大使把塞維利亞說成是「落入婦人之手」的城市。因為有大量的水手離開這裡,奔向了另一個世界。 寡婦改嫁的經濟優勢 人的生物屬性並不是支配寡婦的婚姻行情的惟一因素。在對近代早期英國再嫁寡婦的年齡結構的分析中,人們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寡婦甚至嫁給了比自己還年輕的男人。這種情況主要與寡婦自身所具有的比較優越的經濟狀況有關。 這裡有一個事例,可以說明那些老寡婦是如何憑藉手中的財富引誘年輕的窮光蛋;或者從另一個角度看,它反映了年輕的男子如何為了改變自己的命運,不惜「賣身」給老寡婦的情形。 這則故事出自於倫敦的一名星象家威廉·利利的自傳。18歲的利利從萊斯特郡來到倫敦。那時,他身上的鈔票總共只有7先令6便士。隨身攜帶的行裝有:衣服一套,襯衣兩件,寬領帶三條,鞋襪一雙。但是8年後,當他與師傅的遺孀結婚時,他的命運已今非昔比了。他的師傅叫吉爾伯特·賴特,曾任鹽業公司的師傅,以領年金為生。女主人賴特,是師傅的第三任妻子。師傅死後,寡婦賴特與當時年僅26歲的利利結婚。有趣的是,利利也是她的第三任丈夫(可見那個時代喪偶、再婚之頻繁)。利利的自傳是這樣描寫他與寡婦賴特的婚姻關係的。他說,我的女主人曾兩度嫁給老頭,現在她已決定不再受人誘騙。她有棕褐透紅的皮膚,中等個子,身材肥胖,沒有受過教育。她的求婚者很多。但她謝絕年紀大的男人,也不喜歡有些已經破落的紳士。我的同伴傭人經常說到,如果她與愛她的男人結婚,她不在乎他身無分文。我們之間的年齡和財富相差如此懸殊。但是,她所談論的全是關於丈夫的事。有一天,晚飯以後,她當著我的面說,她不看重錢財,只是想要一個誠實的男人。我不加思索,當即向她表示,我本人就是那個誠實的男人,她回答我,說我太年輕。我說,不!我一貧如洗,但我會有愛情。就這樣,老寡婦賴特與小夥子利利終於結成了秦晉之好。他們的婚姻持續了6年。據利利的說法,這期間,他們生活得甜甜蜜蜜。她去世時,利利已是擁有上千鎊財產的富人了。他花了530鎊在倫敦的濱河馬路旁購置了房屋。做了8個月的鰥夫後,他又再次結婚。第二任妻子給他帶來了500鎊嫁妝。他的不動產和資本由此而進一步得到擴大。 布勞迪斯基從利利的這段婚姻經歷中發現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傾向:富有而又沒有子女的寡婦,她們在那些死氣白賴的求婚者中享受到某種權力;對年輕的男人懷有某種色情和浪漫的情調;在經歷短暫的守寡期後便馬上再婚,無論對男人還是女人,都是如此;寡婦憑藉手中擁有的資本和財產這張王牌,極為合法地將她的幻想變成現實。在近代早期,這種年長的寡婦和年輕的男子之間的結合成為城市婚姻的一種普遍模式。 不但城市有這種情況,甚至中世紀晚期和近代初期的農村,也存在著被歷史學家稱為「婚姻神遊症」(marriagefugue)的現象。在那個時代,土地短缺,糧食供應緊張,生存都成了問題,歉收對一些人來說就意味著災難。在再也沒有土地可供開墾的莊園里,年輕人只好屈就,找年紀雖大但有土地的寡婦為妻。結果,就產生了老妻少夫的婚姻格局。等妻子去世,鰥夫就可以再找年輕的女子結婚。然後,丈夫去世,曾經年輕的妻子這時也成了年紀不小的寡婦了。她也會再找一名年輕的男子結婚,從而又形成新一輪的老妻少夫的婚姻神遊的局面。這種現象反映了寡婦的改嫁具有經濟上的優勢。 在傳統時代的歐洲,婦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自中世紀以來,女子一直處於從屬的地位。特別是她結婚以後,一切(包括其身份)均歸丈夫,她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行為能力,也沒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基礎,即使她帶到婚姻中的財產,也歸於丈夫。但是,一旦喪夫,她的地位卻大大改變,她不僅在人格上得到獨立;而且,也開始擁有為中世紀社會的法律和習慣嚴格保護的財產權利,那就是她的寡婦產權。寡婦財產是歐洲從中世紀早期以來逐漸形成的歸寡婦所有的財產。通常,在結婚時,丈夫在教堂門口將其財產(主要是土地)的1/3授與他的新婚妻子,一旦丈夫早逝,守寡的妻子就可以此為生,享用終身。不過,這1/3的財產份額還只是丈夫以服軍役為條件而佔有的土地。如果亡夫所佔有的是無兵役租佃制下的土地,寡婦財產的份額甚至能達亡夫所佔財產一半以上。除了習慣和法律所規定的寡婦財產外,慷慨的丈夫還可以通過其他渠道,進一步保障妻子守寡後的生活來源。比如把家庭財物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留給寡婦終身享用。歷史學家經常能從莊園法庭檔案中發現,有的丈夫將自己佔有的土地交還給領主,在變更租約,交納了新的地租後,土地就成為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的財產,即妻子成為土地的共同承租人之一。這樣,丈夫死後,寡婦便可以繼續耕種土地。有的丈夫通過遺囑為妻子提供財產。根據對中世紀英國235份涉及寡婦的遺囑的研究,有63%的寡婦獲得了可以終身享用的家庭保有地,3%的人可以擁有家庭保有地到長子成人為止;有3%的寡婦得到房子,但沒有得到土地;還有3%的寡婦可以在家宅中佔用一間房子。其他還有各種規定,甚至包括為寡婦留下錢財、傢具、牲畜等動產。總體上看,亡夫為妻子提供的條件都很慷慨,丈夫儘可能地為妻子提供比習慣所規定的1/3份額更多的利益 寡婦改嫁的經濟優勢 人的生物屬性並不是支配寡婦的婚姻行情的惟一因素。在對近代早期英國再嫁寡婦的年齡結構的分析中,人們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寡婦甚至嫁給了比自己還年輕的男人。這種情況主要與寡婦自身所具有的比較優越的經濟狀況有關。 這裡有一個事例,可以說明那些老寡婦是如何憑藉手中的財富引誘年輕的窮光蛋;或者從另一個角度看,它反映了年輕的男子如何為了改變自己的命運,不惜「賣身」給老寡婦的情形。 這則故事出自於倫敦的一名星象家威廉·利利的自傳。18歲的利利從萊斯特郡來到倫敦。那時,他身上的鈔票總共只有7先令6便士。隨身攜帶的行裝有:衣服一套,襯衣兩件,寬領帶三條,鞋襪一雙。但是8年後,當他與師傅的遺孀結婚時,他的命運已今非昔比了。他的師傅叫吉爾伯特·賴特,曾任鹽業公司的師傅,以領年金為生。女主人賴特,是師傅的第三任妻子。師傅死後,寡婦賴特與當時年僅26歲的利利結婚。有趣的是,利利也是她的第三任丈夫(可見那個時代喪偶、再婚之頻繁)。利利的自傳是這樣描寫他與寡婦賴特的婚姻關係的。他說,我的女主人曾兩度嫁給老頭,現在她已決定不再受人誘騙。她有棕褐透紅的皮膚,中等個子,身材肥胖,沒有受過教育。她的求婚者很多。但她謝絕年紀大的男人,也不喜歡有些已經破落的紳士。我的同伴傭人經常說到,如果她與愛她的男人結婚,她不在乎他身無分文。我們之間的年齡和財富相差如此懸殊。但是,她所談論的全是關於丈夫的事。有一天,晚飯以後,她當著我的面說,她不看重錢財,只是想要一個誠實的男人。我不加思索,當即向她表示,我本人就是那個誠實的男人,她回答我,說我太年輕。我說,不!我一貧如洗,但我會有愛情。就這樣,老寡婦賴特與小夥子利利終於結成了秦晉之好。他們的婚姻持續了6年。據利利的說法,這期間,他們生活得甜甜蜜蜜。她去世時,利利已是擁有上千鎊財產的富人了。他花了530鎊在倫敦的濱河馬路旁購置了房屋。做了8個月的鰥夫後,他又再次結婚。第二任妻子給他帶來了500鎊嫁妝。他的不動產和資本由此而進一步得到擴大。 布勞迪斯基從利利的這段婚姻經歷中發現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傾向:富有而又沒有子女的寡婦,她們在那些死氣白賴的求婚者中享受到某種權力;對年輕的男人懷有某種色情和浪漫的情調;在經歷短暫的守寡期後便馬上再婚,無論對男人還是女人,都是如此;寡婦憑藉手中擁有的資本和財產這張王牌,極為合法地將她的幻想變成現實。在近代早期,這種年長的寡婦和年輕的男子之間的結合成為城市婚姻的一種普遍模式。 不但城市有這種情況,甚至中世紀晚期和近代初期的農村,也存在著被歷史學家稱為「婚姻神遊症」(marriagefugue)的現象。在那個時代,土地短缺,糧食供應緊張,生存都成了問題,歉收對一些人來說就意味著災難。在再也沒有土地可供開墾的莊園里,年輕人只好屈就,找年紀雖大但有土地的寡婦為妻。結果,就產生了老妻少夫的婚姻格局。等妻子去世,鰥夫就可以再找年輕的女子結婚。然後,丈夫去世,曾經年輕的妻子這時也成了年紀不小的寡婦了。她也會再找一名年輕的男子結婚,從而又形成新一輪的老妻少夫的婚姻神遊的局面。這種現象反映了寡婦的改嫁具有經濟上的優勢。 在傳統時代的歐洲,婦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自中世紀以來,女子一直處於從屬的地位。特別是她結婚以後,一切(包括其身份)均歸丈夫,她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行為能力,也沒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基礎,即使她帶到婚姻中的財產,也歸於丈夫。但是,一旦喪夫,她的地位卻大大改變,她不僅在人格上得到獨立;而且,也開始擁有為中世紀社會的法律和習慣嚴格保護的財產權利,那就是她的寡婦產權。寡婦財產是歐洲從中世紀早期以來逐漸形成的歸寡婦所有的財產。通常,在結婚時,丈夫在教堂門口將其財產(主要是土地)的1/3授與他的新婚妻子,一旦丈夫早逝,守寡的妻子就可以此為生,享用終身。不過,這1/3的財產份額還只是丈夫以服軍役為條件而佔有的土地。如果亡夫所佔有的是無兵役租佃制下的土地,寡婦財產的份額甚至能達亡夫所佔財產一半以上。除了習慣和法律所規定的寡婦財產外,慷慨的丈夫還可以通過其他渠道,進一步保障妻子守寡後的生活來源。比如把家庭財物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留給寡婦終身享用。歷史學家經常能從莊園法庭檔案中發現,有的丈夫將自己佔有的土地交還給領主,在變更租約,交納了新的地租後,土地就成為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的財產,即妻子成為土地的共同承租人之一。這樣,丈夫死後,寡婦便可以繼續耕種土地。有的丈夫通過遺囑為妻子提供財產。根據對中世紀英國235份涉及寡婦的遺囑的研究,有63%的寡婦獲得了可以終身享用的家庭保有地,3%的人可以擁有家庭保有地到長子成人為止;有3%的寡婦得到房子,但沒有得到土地;還有3%的寡婦可以在家宅中佔用一間房子。其他還有各種規定,甚至包括為寡婦留下錢財、傢具、牲畜等動產。總體上看,亡夫為妻子提供的條件都很慷慨,丈夫儘可能地為妻子提供比習慣所規定的1/3份額更多的利益 。 最後,寡婦因為取得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而掌握相當大的經濟管理權。根據哈納沃爾特對倫敦的《書信集》(LetterBooks)的研究,從1309年到1368年,受監護的財產平均價值大約為20鎊16先令7便士。到1369—1378年,這一數字上升到54鎊3先令1便士。而在1379年到1458年,受監護的財產平均價值高達208鎊6先令5便士。然後再加上1/3的寡婦財產和1/3遺贈給子女的財產,就可以形成一筆相當可觀的資產了。 寡婦有了自己的財產,以及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經濟資源,她在婚姻市場上就具有一定的優勢,這對很多男人來說是很有吸引力的。尤其在人口增長、土地緊張時更是如此。雷文斯代爾對一個莊園一個多世紀的婚姻模式的研究發現,寡婦的婚姻與人口密度和土地可獲得的程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在13世紀晚期和14世紀早期,土地短缺。在這種情況下,寡婦就很吃香,寡婦財產中的土地不僅可以養活她的新丈夫,甚至還可以養活整個新家庭。即使寡婦不再嫁人,她的身邊也會有很多人願意租種她的土地,為她養老。但在黑死病以後,土地充裕了,寡婦在婚姻市場上的行情隨之下跌。不過,自近代初期以來,歐洲的人口發展總體上呈增長的趨勢。在這個大背景下,西北歐各社會階層中財產豐厚的寡婦,無論是年輕的女子,還是老婦,憑著物質上的優勢,都有急切的改嫁願望。再嫁成為寡婦裝備中的第一件武器。三 寡婦改嫁的文化和輿論氛圍 寡婦改嫁難與不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她所生活的那個社會的文化和輿論環境。在西方,這個方面的環境對寡婦再嫁是比較適宜的。不過,在討論西方的文化和輿論氛圍之前,先簡單地談一下中國的情況可能有易於比較。 在中國封建社會,寡婦的改嫁,總的說來,前景黯淡。雖然禮法一般都不禁止寡婦再嫁,但自宋以後,提倡寡婦守節,成為一個強大的傳統,對寡婦的改嫁形成極為不利的社會條件。從禮教方面說,《禮記·郊特牲》上早就說過,「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這是禮教上最早反對寡婦再嫁的說法。不過,這也僅僅是一個說法而已,在當時,它並不具有很強的約束力。所以,春秋之時,女子不僅可以改嫁,甚至在丈夫久別不歸的情況下,妻子也可以改嫁。漢代,董仲舒也主張「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但是,這裡也反映出一種傾向,即到漢代,寡婦的改嫁已經附加了一定的條件。果然,劉向作《烈女傳》時,主張「避嫌別遠」,「終不更二」。而班昭的《女誡》提出了「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義」的思想。這樣,寡婦的再嫁就逐漸成了一個為社會所關注的問題了。但無論是漢代,還是以後的隋、唐、五代,改嫁的寡婦仍為數不少。據史鳳儀的統計,唐代公主寡居再嫁的共有20多人,有的甚至二嫁、三嫁史鳳儀:《中國古代婚姻和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142頁。。但是,自宋以後,社會輿論導向大變。先是程伊川反對男人娶寡婦,認為「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而「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後經其弟子朱熹對此一觀點的評說,遂使寡婦再嫁成為奇恥大辱。社會反對寡婦改嫁的習氣愈演愈烈。至清代,有人更主張「忠臣不事兩國、烈女不更二夫」,寡婦守節成為社會崇尚的人生境界。而政(蟹)府的褒獎措施又為寡婦守節之風的形成推波助瀾。「自元以迄明、清,封爵之典不及夫亡改嫁之婦」。明代,寡婦30歲以前夫亡守節,50歲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清代對節婦貞女也給予表彰陳顧元:《中國婚姻史》,上海書店1992年影印版,227—233頁。。從法律方面看,中國古代一般並不禁止寡婦的再嫁陳鵬:《中國婚姻史稿》,中華書局,1994年,497—514頁。。此外,遼、元、明、清各代只是不許命婦喪夫後改嫁。所以,僅從法律的角度看,一般人改嫁並非難事。但是,古代中國是一個禮治為主的社會,即使古代的法律也滲透著儒家的思想和禮教精神可參考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96年。。但這封建的禮教卻是吃人的。 再看西方的傳統和文化背景,寡婦改嫁的形勢雖然說不上自由,卻是寬鬆了許多。 在羅馬人的法律中,對寡婦的改嫁並不明文禁止,只是規定有一定的喪服期,喪服期內不得嫁人。喪服期為10個月,設立這一期限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血之混合」《十二銅表法》第四表第四條,見周一良、吳於廑主編《世界通史資料選輯》上古部分,商務印書館,1985年,345頁;D.3,2,11,1,見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民法大全選譯》(Ⅱ),《家庭》,費安玲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26頁。。所以,在這一法定的期限內已生育的婦女就可以馬上結婚D.3,2,11,2.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民法大全選譯》(Ⅱ),《家庭》,26頁。。與中國古代的三年居喪期相比,古代羅馬的這一規定似乎從一開始就具有理性色彩。可是到了中世紀,居喪卻具有了更多的道德意義,寡婦要為喪夫而表示應有的哀傷。不過,在歐洲的大多數地方,居喪的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只有在這期限內改嫁的寡婦,可能被認為是不體面的。但在瘟疫過後的歲月里,甚至這些限制也蕩然無存了。 基督教會對寡婦改嫁的態度,基本上是根據它對性和婚姻的一般看法。教會宣揚,獨身是基督徒人生較高的境界。但這不是一般人能夠做得到的,所以,聖保羅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新約·哥林多前書》7:9。可見在早期的教會中,寡婦的再嫁雖然沒有受到鼓勵,但也沒有受到歧視。德圖良(150—240年)提出了對寡婦再嫁不利的理論,他把所有的第二次婚姻說成是通姦,對肉慾主義進行猛烈的抨擊。但是,這種被歪曲的、誇大的觀點,並不是教會的觀點。德圖良這種對再婚的嚴厲態度在後來的教會思想家中變得較為緩和,他的理論不像中國的程朱理學那樣發展到極至。12世紀40年代另一位重要的教會理論家格雷希恩(1095—1150年)對那種將寡婦再嫁與通姦等同起來,把改嫁的寡婦當做妓女看待的觀點作出這樣的解釋,即認為它們是在勸說寡婦實行禁慾,而不是非難寡婦的再婚,乃至三婚、四婚。在這種逐漸有利於寡婦再嫁的氛圍下,13世紀的一位著名人物霍斯坦西斯(1200—1271年)宣稱,寡婦再嫁多少次,原則上無關緊要。甚至認為寡婦可以改嫁1?000次,她的最後一次婚姻和她的第一次婚姻一樣,都是有效、合法的⑤。教會對寡婦再嫁更為寬容的態度表現在寡婦隨時可以嫁人方面。教皇亞歷山大三世(1159—1181年)廢除了對寡婦居喪期的限制和以前對於在喪服期內改嫁的寡婦給以「喪廉恥」宣告的處罰。 在1201年的教令中重申了亞歷山大三世的規定。這樣,西方教會法允許寡婦有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改嫁而不至於被宣告喪廉恥的自由。從這方面來看,教會法對寡婦再嫁的態度較為寬容。教會對寡婦再嫁的不太友好態度大概只有一個,那就是不給再婚者舉行祝福儀式。但即使就這一點而言,教會的態度似乎也不是專對寡婦的,因為只要結婚的當事人中有一方(男女都一樣)以前結過婚,就得不到牧師的祝福。也許,婚姻是教會的七件聖事之一,而聖事是不能重複的吧。 由此可見,不論我們怎樣評說中世紀的教會抑制人性,但在寡婦再嫁這一問題上,教會的態度是比較開明的。新教對這個問題也持開明態度。路德認為,寡婦守節既不是上帝的指令,也不是上帝的禁令。寡婦要不要再嫁,取決於她們在上帝面前獲得良心上的自由。 道德家、社會輿論和習慣倒是給寡婦造成了一定的壓力。但我們卻認為這是一些有助於寡婦改變身份、尋求再嫁的動力。 道德家們認為,女子一旦有了性生活的經驗,她們的性慾就被激發起來。然而,一旦丈夫去世,女人的性慾就失去了控制的力量,她們都有可能是潛在的色狂,從而威脅到社會秩序。甚至一些醫學作品也對寡婦的性慾持同樣的看法。而劇作家和小說家更是毫不例外地將寡婦描寫成「蕩婦」一類的人物。在倫敦,女子守寡的頭40天是法律規定的必須留在夫家的「寡婦居留期」(quarantine),在一些人看來,這個階段好像是寡婦容易發起一場亂交瘟疫的時期。中世紀的道德家們為了避免寡婦擾亂社會秩序,鼓勵她們進修道院。但是,宗教改革運動對禁欲主義進行了猛烈的抨擊,修道院紛紛關閉。在新教改革家看來,結婚成為一種十分理想的人生境界。因此,在這種形勢下,如果寡婦的性慾確如道德家所言是一種潛在的威脅,那麼,重新嫁人似乎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較好的選擇。四 寡婦再嫁的必要性 如果說,寡婦所擁有的財產和她所處的文化和輿論環境,為她重新嫁人提供了可能,那麼,她重組家庭也出於現實的必要性。這種必要性是由傳統時代的經濟體制所決定的。 這一時期的經濟主要是家庭經濟,它以家庭為單位組織生產,生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消費,滿足整個家庭的需要。它所使用的勞動力也基本上是由家庭成員所組成的。在一般情況下,擴大家庭或複合家庭構成基本的家庭形式,其成員包括已婚的夫婦,他們的父母和子女,這種三代之家是世界上大多數農業社會中較為典型的家庭形態,如中國、俄國的家長制家庭。這種家庭作為生產和生活單位有一個很大的優勢,就是它的穩定性和有序運轉,便於家庭內部的分工合作。妻子顯然充當丈夫的幫手,不僅料理家務,而且在生產上能助丈夫一臂之力。丈夫當然是這個家庭中的頂樑柱,他是家庭經濟中的核心。農忙時節,他擔負起生產的重任。農閑時節,他可能季節性地從事打工,以補貼家用。他們的父母,如果身體狀況允許,可能在家庭經濟上仍能發揮作用,尤其是可以幫助年輕的夫婦撫養其年幼的子女,以使年輕的夫婦能全身心地投入家庭經濟中去。如果老人已到了年邁體弱的狀態,那麼,他們的孫子女也已長大為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的人了,可以參與家庭的經濟活動。因此,從家庭經濟體制方面看,這是一種比較合理的勞動組織。 但是,同樣是生產的基本單位,歐洲的家庭形態卻是獨特的,它的結構主要是由夫婦和他們的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這方面的研究已經產生了很多的成果,較為綜合性的,並且也是比較重要的研究結果集中在。很多年輕人一旦長大,就離開父母,他們外出做學徒、做傭人,開始獨立的生活關於傭人,他們結婚後,往往不再與父母們共同生活,而是採取了「新居地」(neolocalism)原則,獨立門戶PeterLaslett,TheWorldWeHaveLost,NewYork,1984,pp.92—93.。這種家庭的一個固有特點就是不穩定性,長大的子女往往像鳥兒一樣飛離家園。再加上前工業化時期歐洲很高的死亡率,使得這種家庭的結構又具有脆弱、多變的特點。顯然,由於老人不構成核心家庭的一分子,年輕的夫婦不得不把一大部分精力和時間集中在子女的撫養上。這無疑是增加了核心家庭作為一個生產和生活單位運轉的困難。 一個完整的核心家庭維持生存尚且如此不易,一個破碎的核心家庭又當如何呢? 農場主的妻子守寡後可能面臨各種情況。如果農場必須由繼承人來繼承,那麼,在繼承人長大成人之前,寡婦就必須擔負起經營家業的責任,在繼承人到達法定的年齡時,寡婦要將農場交還。如果農場可以為她長期或終身擁有,那麼,農場經營的責任就會全部落到她的身上。不論是哪種情形,寡婦都面對著喪失男勞動力的現實。如何才能設法彌補這一損失而又不會影響到農場的利益?也許,在農忙時節,住在本村的親戚可以給她提供一定的幫助。但是,一些研究已經指出,在西北歐洲的農村,沒有發生像中國那樣的親族聚居的現象,家族聯繫並不密切。指望親族的幫助來維持家庭經濟只能是權宜之計。她也可以僱傭勞動力,但這要付出代價。除非她家境富裕,否則,僱傭勞動力就更增加家庭經濟的壓力。如果農場不大,僅夠養家NFED4口,那麼,在農閑季節,家庭通常是要靠男人外出打工來補貼家庭收入的。現在丈夫去世,這一部分生活資料的來源就喪失了。為了設法平衡家庭收支,寡婦不僅要像男人一樣從事勞動,而且要付出更大的艱辛,才可以挽回由於男性勞動力喪失而造成的損失。如果農場的租佃期很短——在法國,以小農場為主的地區,最普遍的租期是9年,那麼,當租期屆滿時,農場的所有者是否願意續租也是一個問題。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寡婦續租遭到拒絕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在整個西北歐地區,在這個有著漫長、寒冷、潮濕的冬季的歐洲地區,寡婦的處境並不太好。當然,農場大、家境好的寡婦可能較容易獨立地支撐家業,她可以有充分的條件,僱傭足夠的勞動人手來耕種土地,她甚至不必親自下地幹活。她所做的全部工作,只是經營和管理。但是,這種寡婦又會有多少呢?據估計,在全歐洲所有的農村寡婦中,有1/5的人收入較高,另有1/5—2/5的寡婦過著中等水平的生活,而其餘的寡婦就是窮寡婦了。 我們可以想像,一方面,有一定物質基礎的寡婦,她們在婚姻市場上較為搶手;另一方面,如果保持貞節,不肯嫁人,那麼,她們的處境往往比較艱難。在這種情形之下,誰會願意錯過嫁人的機會?!正像不少學者都認為的那樣,改嫁不失為農場主的寡婦改善自己的生存狀態的良策。這既是一種選擇,更是建立在核心家庭體系基礎上的歐洲農民的家庭經濟維持正常運轉所提出的要求。 在城市,寡婦的處境似乎並不比農村寡婦好多少。在這裡,寡婦的生活選擇也受到環境的制約,尤其是行會的制約。在法國、德國、尼德蘭和英國的城市裡,婦女與行會的關係決定著寡婦的命運。 行會在中世紀對於工匠和商人的經營活動起過積極的保護作用。但到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行會變得越來越保守了。行會對於寡婦的態度表現出兩重性:一方面,師傅們都想給自己的親屬提供保護和照顧。通常,某個師傅的遺孀如果與行會中的某個幫工結婚。她就可以為她的新丈夫取得行會中的一席之地。這在從學徒晉陞為師傅越來越困難的形勢下,不失為一種關照。但在另一方面,行會還有自己的追求,那就是保護它自身的利益。為此,它有嚴格的產品質量標準。如果寡婦獨立從業,那麼,在沒有受過正式的學徒訓練的條件下,她所提供的產品的質量和服務,就不一定能得到保證。從行會成員的個人利益來考慮,他們也總是想限制某個產品的生產者數量,以避免有更多的商品投放市場,以便保持較高的商品價位。這樣,行會就採取種種措施來限制寡婦的經營活動。根據哈夫頓的總結,行會對寡婦有以下種種限制:行會要求寡婦在一個月內把手頭的活幹完。有些行會的條件稍為寬鬆,允許寡婦在規定的兩年時間內,選擇與業內人士結婚,從而把管理權交給新丈夫。有時,行會也允許寡婦繼續從業,但規定某些工作應由幫工來做。有的行會限制寡婦可僱傭的人數,從而限制她的經營活動和經營規模。而最糟糕的莫過於行會不讓她繼續帶學徒,要求她把現有的學徒轉給新的師傅,以完成他們協議上規定的、但尚未完成的學徒期。其理由是,培養學徒的事只能由師傅來干,在女人的指導下完成訓練的學徒和幫工被認為是不夠格的。這就等於讓她自動歇業。如果說限制她僱傭學徒、幫工,就是限制她的從業規模和從業時間,那麼,有的規定是為了限制她的經營範圍。比如她不能在某些市場上或在某些商品方面從事經營活動。奧格斯堡的屠宰行會允許寡婦製作香腸,但不讓她從事屠宰工作。在德國的很多城市裡,甚至規定寡婦只能在家裡而不能在市中心的肉類市場上製作香腸。而在允許寡婦賣鮮肉的地方,又限制她操刀割肉。在德國的梅明根,寡婦不能既賣香腸又賣鮮肉,她只能擇一而為。在16世紀的奧格斯堡,金匠行會以信譽為由,拒絕寡婦以亡夫的名義從業的權利。當寡婦喬基姆·尼特琳請求行會讓她繼續經營亡夫的作坊時,行會方面委婉地告訴她,她缺乏必要的技術;她的性別使她不能管理好幫工;她還年輕,而且也不窮。人們轉達給她的信息就是:她應當找個新丈夫繼續做生意。 就這樣,寡婦們成了行會某些帶有限制性條規的立法對象。如果她們破壞了這些規定,就會遭到法庭的傳訊。然而在歐洲的城市中,紐倫堡、里昂、佛羅倫薩和日內瓦等地方的女性從事工商業活動相比之下還是較活躍的。女性的經濟活動真正受到限制的地方是在倫敦。那是一個經濟活動由男性支配的世界。在1597年到1604年的鞋匠學徒登記中,有450名年輕人分別拜不同的師傅學藝,其中提到7名寡婦。在同一時期,也有差不多同樣數量的人在魚商公司登記,其中只提到4名寡婦。在1629年到1633年的什雜公司記錄中,只提到5位寡婦的名字,在長達10年以上的釀酒公司的登記中,只發現一名婦女,她是僱傭了一名學徒的寡婦。而在木業和刀具公司的學徒登記中,全然不見女性的影子。在1570年到1640年,倫敦的食品供應、紡織、製鞋、金屬製品業和零售業的學徒登記中,記錄了8?000多名學徒,就是沒有女學徒。甚至夫妻在同一行業中共同幹活的情況也不多見。在一些被稱為「男性」的行業中,妻子參與丈夫工作的情況幾乎沒有,能分享工作的行業最主要的是餐飲業。倫敦婦女所從事的最普遍、通常也是第一位的職業,就是做家佣。倫敦對女性的經濟活動的限制狀況由此可見一斑。所以,倫敦的寡婦能繼續從事丈夫事業的人極少,有些人即使繼承了丈夫的工作,也很快放棄。這就是被人稱為家庭內外有別,制度化了的家長主義和行業組織兩種勢力緊密結合的地方。寡婦在這樣的男性職業結構中顯然是難以立足的,難怪倫敦寡婦的改嫁比率比較高,而且多在同行或相關行業的男性中尋找新丈夫。 本文從寡婦改嫁的比率高、速度快等事實出發,探討了中世紀晚期到近代早期歐洲社會中與寡婦相關的經濟、文化傳統和社會現實。從中發現了寡婦的改嫁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個人行為,而是有著廣泛而深刻的社會原因巴巴拉·托德認為寡婦的再婚是以機遇、必要性和選擇性為基礎的觀點也很有道理。她的財產權利使她在婚姻市場上具有某種優勢;文化和輿論氛圍為寡婦的改嫁創造了寬鬆的環境;而現實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在客觀上要求喪夫的女人找回失去的另一半。所以,只要她情願,沒有什麼難以逾越的障礙能夠阻止她重新嫁人。 當然,寡婦改嫁也會造成一些不良後果,其中對家庭生活的影響尤為嚴重。它使家庭結構迅速發生變化。喪偶已經使原來的家庭結構遭到破壞,而再嫁重組新的家庭,使得本來就被人稱為不穩定的核心家庭顯得更加多變。隨著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關係變得較為複雜,尤其是雙方都是喪偶者,而且有一方或雙方已是多次再婚的情況下組成的新家庭里,家庭關係往往極為複雜。而在一個新的、關係複雜的家庭里生活,處在成長中的孩子會受到一定的心理壓力。對於再婚的當事人來說,快速、頻繁的再婚使得家庭感情面臨著考驗,歷史學家對於那種狀態下發生的感情冷漠和婚姻關係的嚴酷性的擔心,不無道理。 但無論如何,讓寡婦可以自由地改嫁,總比鼓勵寡婦守節更合乎人性。雖然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歐洲寡婦的改嫁還沒有明確體現出後來的西方社會所主張的人道主義,但她的改嫁自由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會對她的權利的承認。就這一點而言,那時的歐洲寡婦是幸運的。合」《十二銅表法》第四表第四條,見周一良、吳於廑主編《世界通史資料選輯》上古部分,商務印書館,1985年,345頁;D.3,2,11,1,見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民法大全選譯》(Ⅱ),《家庭》,費安玲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26頁。。所以,在這一法定的期限內已生育的婦女就可以馬上結婚D.3,2,11,2.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民法大全選譯》(Ⅱ),《家庭》,26頁。。與中國古代的三年居喪期相比,古代羅馬的這一規定似乎從一開始就具有理性色彩。可是到了中世紀,居喪卻具有了更多的道德意義,寡婦要為喪夫而表示應有的哀傷。不過,在歐洲的大多數地方,居喪的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只有在這期限內改嫁的寡婦,可能被認為是不體面的。但在瘟疫過後的歲月里,甚至這些限制也蕩然無存了。 基督教會對寡婦改嫁的態度,基本上是根據它對性和婚姻的一般看法。教會宣揚,獨身是基督徒人生較高的境界。但這不是一般人能夠做得到的,所以,聖保羅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新約·哥林多前書》7:9。可見在早期的教會中,寡婦的再嫁雖然沒有受到鼓勵,但也沒有受到歧視。德圖良(150—240年)提出了對寡婦再嫁不利的理論,他把所有的第二次婚姻說成是通姦,對肉慾主義進行猛烈的抨擊。但是,這種被歪曲的、誇大的觀點,並不是教會的觀點。德圖良這種對再婚的嚴厲態度在後來的教會思想家中變得較為緩和,他的理論不像中國的程朱理學那樣發展到極至。12世紀40年代另一位重要的教會理論家格雷希恩(1095—1150年)對那種將寡婦再嫁與通姦等同起來,把改嫁的寡婦當做妓女看待的觀點作出這樣的解釋,即認為它們是在勸說寡婦實行禁慾,而不是非難寡婦的再婚,乃至三婚、四婚。在這種逐漸有利於寡婦再嫁的氛圍下,13世紀的一位著名人物霍斯坦西斯(1200—1271年)宣稱,寡婦再嫁多少次,原則上無關緊要。甚至認為寡婦可以改嫁1?000次,她的最後一次婚姻和她的第一次婚姻一樣,都是有效、合法的⑤。教會對寡婦再嫁更為寬容的態度表現在寡婦隨時可以嫁人方面。教皇亞歷山大三世(1159—1181年)廢除了對寡婦居喪期的限制和以前對於在喪服期內改嫁的寡婦給以「喪廉恥」宣告的處罰。教皇英諾森三世(1198—1216年)在1201年的教令中重申了亞歷山大三世的規定。這樣,西方教會法允許寡婦有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改嫁而不至於被宣告喪廉恥的自由。從這方面來看,教會法對寡婦再嫁的態度較為寬容。教會對寡婦再嫁的不太友好態度大概只有一個,那就是不給再婚者舉行祝福儀式。但即使就這一點而言,教會的態度似乎也不是專對寡婦的,因為只要結婚的當事人中有一方(男女都一樣)以前結過婚,就得不到牧師的祝福。也許,婚姻是教會的七件聖事之一,而聖事是不能重複的吧。 由此可見,不論我們怎樣評說中世紀的教會抑制人性,但在寡婦再嫁這一問題上,教會的態度是比較開明的。新教對這個問題也持開明態度。路德認為,寡婦守節既不是上帝的指令,也不是上帝的禁令。寡婦要不要再嫁,取決於她們在上帝面前獲得良心上的自由。 道德家、社會輿論和習慣倒是給寡婦造成了一定的壓力。但我們卻認為這是一些有助於寡婦改變身份、尋求再嫁的動力。 道德家們認為,女子一旦有了性生活的經驗,她們的性慾就被激發起來。然而,一旦丈夫去世,女人的性慾就失去了控制的力量,她們都有可能是潛在的色狂,從而威脅到社會秩序。甚至一些醫學作品也對寡婦的性慾持同樣的看法。而劇作家和小說家更是毫不例外地將寡婦描寫成「蕩婦」一類的人物。在倫敦,女子守寡的頭40天是法律規定的必須留在夫家的「寡婦居留期」(quarantine),在一些人看來,這個階段好像是寡婦容易發起一場亂交瘟疫的時期。中世紀的道德家們為了避免寡婦擾亂社會秩序,鼓勵她們進修道院。但是,宗教改革運動對禁欲主義進行了猛烈的抨擊,修道院紛紛關閉。在新教改革家看來,結婚成為一種十分理想的人生境界。因此,在這種形勢下,如果寡婦的性慾確如道德家所言是一種潛在的威脅,那麼,重新嫁人似乎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較好的選擇。 |
中世紀的理髮店 歐洲中世紀時,刮鬍子、理髮雖然不是非常普遍,但是,在上流社會還是相當程度的流行,就算不將鬍鬚剃除乾淨,也會認真修剪。而這個工作主要是在理髮店完成。歐洲中世紀的理髮店承擔的工作較多。除了理髮、剃鬚,還有就是看病。歐洲中世紀醫療水平相當差勁,一個重要的治療手段就是放血。這項工作都在理髮店進行。所以,最早的手術刀和剃鬚刀是一回事。後來有人指出,理髮師不管什麼疾病統統採用放血這種治療方法,沒有多大效果,而且很危險,便要求禁止理髮店繼續從事這項活動。但是,由於醫療水平普遍很差,老百姓不得不繼續接受放血治療,有的理髮店便不顧禁令,偷偷從事放血治療。為了向外人暗示「本理髮店還可以放血」,這些理髮店便在門口掛上紅白布條。這個傳統成為現在全世界理髮店門口招牌幌子的前身,說得準確一點,它是中世紀理髮店違法亂紀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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