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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丨婚房的增值部分應當共享

導讀

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

【案情簡介】

張愛國(男)和朱曉敏(女)於2000年底因工作而認識,雙方隨即確立了戀愛關係並陷入了熱戀。半年後,熱戀的二人即步入了婚姻殿堂。但是,由於婚前接觸的時間很短,彼此缺乏充分了解,婚後雙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淡薄。後來,朱曉敏發現張愛國有了外遇,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張愛國變本加厲,與第三者同居,導致夫妻感情最終破裂。朱曉敏向法院提起離婚。雙方對離婚沒有爭議,焦點在於財產的分割上。在婚前一個月,張愛國購買了套商品房,總價22萬元,其中貸款15萬多元,期限15年。在婚煙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償還貸款5.3萬元。按照法律的規定,張愛國要把26500元歸還朱曉敏,在這一點上,雙方沒有爭議。但是,由於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發爭議。據專業評估所評估,這套商品房目前已經升值,其市場價格大約為53萬多元。朱曉敏認為,房子是在結婚期間升值的,因此,她也應該有權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法院最終判決,准子雙方離婚,但張愛國不僅要支付26500元給朱曉敏,即結婚期間償還按揭款的一半,還要與其分享房產增值部分。根據評估,法官認為,在他們二人結婚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款產生的房產增值為7萬多元,應該一人一半,因此張愛國還要支付35000多元給朱曉敏。

【律師解惑】

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的房屋,如何分割?

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應將房屋視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房屋的增值依附於婚前所購房產生,也應當屬於一方個人所有。但是房屋共同還貨部分,也就是向銀行的借款應視為買房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婚後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都是夫妻的共同權益的付出,還貸的部分中包含對方一半的權益,離婚時一方要返還給對方。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婚前財產,或雙方對此另有約定除外。

【律師支招】

房屋作為特定的不動產是每個家庭財產中的重中之重,為購買和裝修房屋往住會耗去一個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積攢下來的所有積蓄,甚至還會因購房而大量舉債。因此,離婚時的房屋分割問題是當事人十分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重點和難點問是題。實際生活中,一方在婚前擁有一處或幾處房產的情況較為常見,婚後用共同財產還婚前房貸的情況也較為普遍。如果能採用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的書面方式示明房產的歸屬最好,但由於目前傳統觀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能有如此之高的法律意識。所以,在用一方婚前房產的婚後出售款再購房時,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提醒:

一、購房時盡量採取轉賬的支付方式,這樣資金來源可以從銀行查出,若是現金交易,資金來源以及使用資金的性質在產生糾紛時很難說清,容易產生爭議。

二、慎重保存婚前購房的買賣合同的原件及付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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