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刑案|劉維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故意殺人等死刑複核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劉維,曾用名劉勇,男,漢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於四川省廣漢市,高中文化,廣漢市乙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區×××街×號×幢×單元×樓×號。1993年9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私藏槍支、彈藥罪被刑事拘留,1994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8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張東華,綽號「強娃」,男,羌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於四川省茂縣,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住茂縣××鎮××大道×××號。2002年8月1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13日刑滿釋放。200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田先偉,又名田偉,綽號「小娃」「小偉」,男,漢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於四川省彭州市,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彭州市××鎮××村×組。2013年11月20日被逮捕。現在押。
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告人張東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田先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4年5月22日以(2014)鄂咸寧中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東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田先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後,劉維、張東華、田先偉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4年8月6日以(2014)鄂刑一終字第0007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對被告人劉維犯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審對被告人劉維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部分;對被告人張東華、田先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複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複核終結。
經複核確認: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1993年,被告人劉維之兄劉漢(已另案判處死刑)在四川省廣漢市組織人員非法轉移被法院查封的一批貨物。湖南省和四川省的公安人員對涉嫌詐騙的劉漢執行刑事拘留時,劉維持槍阻礙執行,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劉漢得以逃脫。此後,劉漢、劉維兄弟因敢於暴力抗法在廣漢市有了惡名。
同年,劉漢在廣漢市開設聖羅蘭遊戲機廳,從事賭博活動,謀取非法利益。之後,劉漢將賭博遊戲機廳先後交給其兄劉坤(曾用名劉建,另案處理)及被告人劉維經營,自己與孫曉東(另案處理)在四川省綿陽市合夥成立綿陽市平原建材公司,通過經營建築材料、從事期貨交易等業務,逐漸積累經濟實力,並於1997年在綿陽市成立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龍集團)、綿陽小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島公司)。為強行推進對綿陽市遊仙區小島的開發業務,小島公司組建保安隊,多次對當地村民使用暴力。小島公司保安唐先兵(已另案判處死刑)還將打傷自己的村民熊甲殺害。其間,孫曉東之兄孫華君(已另案判刑)先後網羅繆軍、李波、劉崗、車大勇(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廣漢市、綿陽市等地「混社會」,發展黑惡勢力,為劉漢、孫曉東發展經濟實力提供武力保護,並在劉漢、孫曉東的指使下安排人員槍殺了對漢龍集團產生威脅的王某甲。熊甲和王某甲相繼被殺,為劉漢、孫曉東的經營活動掃除了障礙,樹立了劉漢等人在綿陽市的非法權威。
與此同時,在劉漢的資助和扶持下,被告人劉維通過經營聖羅蘭遊戲機廳、開辦餐飲、娛樂場所,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後,開始帶文香灼、曠小坪(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曾建軍、陳力銘、曠曉燕(均已另案判刑)等小弟「混社會」,並為加強對小弟的控制和管理,將位於廣漢火車站附近的房產提供給曠小坪等人開辦音豪娛樂會所作為聚集場所。劉維組織他人通過「看場子」、收「保護費」,槍殺與其爭奪勢力範圍的周甲,確立了強勢地位,逐步壟斷了廣漢市的賭博遊戲機行業。劉維還通過經營廣漢市乙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源實業公司)等經濟實體,聚集財富;拉攏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劉忠偉、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劉學軍、德陽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原處長呂斌(均已另案判刑)等充當其保護傘。以劉維為首的黑惡勢力逐漸發展、壯大的同時,也為劉漢、孫曉東排除異己、聚斂錢財提供暴力支持。劉維多次派手下攜帶槍支充當劉漢的保鏢、司機,為劉漢、孫曉東等人殺害王某甲、史某某提供槍支,還授意文香灼、曠小坪殺害了對劉維、劉漢產生威脅的陳某甲等人。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劉漢、孫曉東通過「政商結合」,獲取政治地位並謀取更大的經濟利益,還利用結交的社會關係,多次為劉維、孫華君等人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被告人劉維與劉漢、孫曉東、孫華君以兄弟親情為紐帶,以乙源實業公司、漢龍集團等經濟實體為依託,通過合作經營,相互支持,彼此融合,形成了以劉維、劉漢、孫曉東為組織者、領導者,曠小坪、文香灼、唐先兵、曾建軍、孫華君、繆軍、陳力銘、曠曉燕、詹軍(已另案判刑)等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張東華、田先偉和袁紹林、孫長兵(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及劉崗、李波、車大勇、張偉、曾建、桓立柱、仇德峰、劉小平、肖永紅、閔傑、李君國、鍾昌華、黃謀、王雷、王萬洪、劉光輝(均已另案判刑)等為參加者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劉漢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孫曉東主要負責執行劉漢的指示及漢龍集團的日常經營管理,被告人劉維開辦了相對獨立的乙源實業公司等經濟實體。該組織依託漢龍集團、乙源實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活動聚斂錢財,所獲取的經濟利益部分用於購買槍支、彈藥、刀具和車輛等作案工具,增強組織威懾力,提升組織犯罪能力;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為組織成員購買房屋、車輛、發放工資、獎金、償還賭債、提供逃跑經費和經濟補償;組織手下成員聚會、娛樂、吸毒等,以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以商養黑」。劉維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和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很強的經濟實力;劉維還和孫華君各自帶領手下充當打手或保鏢,為該組織排擠、打擊對手,剷除異己,「以黑護商」。
該組織崇尚暴力,從武術學校、退伍軍人中招募多名保安、保鏢,吸納在逃犯罪嫌疑人、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非法買賣、持有大量槍支、彈藥、刀具、警械,將劉漢在廣東省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購買的房屋作為窩藏違法犯罪組織成員的場所,為實施暴力犯罪提供保障。該組織宣揚「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沖,出了事公司會負責」「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贏,要勇敢一點」「表現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開除」「『哥佬倌』帶小弟,小弟服從『哥佬倌』指揮」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縱容組織成員為組織利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通過獎勵、提拔為公司利益敢打敢沖的成員和開除少數違反組織紀律的成員,不斷強化組織紀律和規約,樹立組織者、領導者的權威。
1993年至2013年,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5起,致6人死亡、1人輕傷、1人輕微傷,故意傷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輕傷,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敲詐勒索2起,故意毀壞財物1起,妨害公務1起,尋釁滋事1起,開設賭場1起,窩藏多起,並非法買賣槍支2支,非法持有槍支18支、子彈622發、鋼珠彈2163發、手榴彈3枚,另實施違法行為11起。該組織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和縱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廣漢市、什邡市、綿陽市等地形成重大影響,在廣漢市的賭博遊戲機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扣押的槍支、彈藥等物證,另案被告人劉學軍記載被告人劉維等人領導的犯罪組織的人員結構、層級關係及實施部分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等情況的工作筆記、漢龍集團工資發放名冊及證實被告人張東華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曾某某、姚某甲、龔某某、伍某、葉某某、唐某、何甲、肖某甲、陳某乙、古某某、劉某甲、溫某某、朱某某、庄某、黃某甲、羅某甲、周乙、羅某乙、楊某甲、周某甲、熊乙、文某某、李某甲、樊某甲、羅某丙、萬某、羅某丁、萬某某、樊某乙、吳某某、樊某丙、李某乙、李某丙、夏某某、黃某乙、楊某乙、鄧某、張甲、代某、黃某丙、李甲、周丙、楊甲、鄧某甲等的證言,被害人陳某丙、熊某甲的陳述,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楊雪、句艷東、吳小軍和另案被告人劉坤、曾建軍、李君國、曾建、張偉、陳力銘、鍾昌華、孫華君、繆軍、曠曉燕、唐先兵、桓立柱、王雷、劉崗、仇德峰、肖永紅、車大勇、李波、吳小兵、田偉、劉學軍、劉忠偉、呂斌以及同案被告人文香灼、曠小坪、袁紹林、孫長兵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張東華、田先偉對部分事實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事實
(一)故意殺人事實
1.被告人劉維和劉漢與被害人陳某甲(男,歿年39歲)素有積怨。陳某甲因犯罪被判刑後,劉維趁機將陳某甲手下的曾建軍、張乙等人收歸名下。2008年,陳某甲刑滿釋放後揚言欲報復劉家的人,並多次跟蹤劉維。同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劉維再次發現被陳某甲跟蹤,決定報復陳某甲,並在廣漢市音豪娛樂會所包房內授意曠小坪、文香灼殺害陳某甲。曠小坪、文香灼分別安排被告人張東華和袁紹林具體實施。而後,袁紹林指使孫長兵跟蹤陳某甲,出資為孫長兵購置摩托車、手機卡等作案工具,並邀約何廷軍(在逃)參與作案。張東華又邀約被告人田先偉參與。同年12月,袁紹林、張東華、田先偉、何廷軍多次在廣漢市小公園、紅宇酒店等地伺機殺害陳某甲未果。2009年1月10日13時許,孫長兵發現陳某甲等人駕車離開紅宇酒店,即打電話告知袁紹林等人,袁紹林駕車載張東華、田先偉、何廷軍尋找陳某甲。當日15時許,袁紹林等人發現陳某甲在廣漢市北海路金湖花園對面河堤上喝茶,袁紹林將車停在路邊接應,張東華、田先偉、何廷軍各持一支手槍下車。張東華率先向陳某甲開槍射擊,與陳某甲一起喝茶的被害人曾甲(男,歿年28歲)、阮某某(男,歿年20歲)起身反抗,田先偉、何廷軍即向陳某甲等人連續開槍射擊。陳某甲因被槍彈擊中頭胸部致開放性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剋死亡;曾甲因被槍彈擊傷胸背部致左鎖骨下動脈完全斷裂失血性休剋死亡;阮某某因被槍彈擊傷頭面部致嚴重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剋死亡;在場的被害人張某甲、李乙被流彈擊中,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傷、輕微傷。張東華、田先偉、何廷軍作案後乘坐袁紹林駕駛的車輛沿事先策劃的逃跑路線逃離現場,袁紹林聯繫唐正偉(另案處理)將作案車輛和槍支藏匿。當日下午,袁紹林將槍殺陳某甲之事告訴文香灼、曠小坪,曠小坪又將此事告訴劉維。後袁紹林、張東華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劉維被通緝。在劉維藏匿期間,劉漢兩次看望劉維並提供香煙、茶葉等生活用品,還通過他人向劉維轉交50萬元;曠曉燕通過他人向劉維轉交200萬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提取的槍支、彈殼、彈頭等物證的照片,手機卡銷售日報表、入網登記單、手機通話清單等書證,目擊證人賀某某、張某乙、鍾某甲、皮某、周某乙和證人鄭某甲、陽某某、黃甲、李丙、楊乙、周某甲、王甲、錢某、唐某甲等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甲、李乙的陳述,屍體鑒定意見、DNA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槍支、彈藥、痕迹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指認、搜查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楊雪和另案被告人劉漢、曾建軍、吳小兵、唐正偉、李順利、劉學軍、劉忠偉、呂斌、曠曉燕以及同案被告人文香灼、曠小坪、袁紹林、孫長兵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東華、田先偉亦供認,被告人劉維對部分事實亦供認。足以認定。
2.被告人劉維和劉漢與被害人周甲(男,歿年28歲)素有積怨。1998年,劉維安排曾建軍等人在廣漢市大都會等賭博遊戲機廳收取「保護費」期間,因爭奪勢力範圍再次與周甲發生衝突。為剷除對手,劉維指使曾建軍「幹掉」周甲。曾建軍遂安排李君國負責跟蹤周甲,閔傑負責開車,張偉和曾建負責槍殺周甲。而後,曾建軍租賃一輛紅色夏利轎車交給閔傑,並將劉維提供的2支滑膛槍交給張偉、曾建用於作案。同年8月18日凌晨,李君國得知周甲的行蹤後即打電話通知閔傑,閔傑開車載張偉、曾建來到廣漢市九江路嚴記夜宵攤前。張偉、曾建各持一支滑膛槍下車,張偉持槍向周甲射擊。周甲因被槍彈擊傷頭頸部、胸部致阻塞性窒息失血性休剋死亡。張偉、曾建作案後乘坐閔傑駕駛的車輛逃離現場。曾建軍指使閔傑將張偉、曾建送至廣漢火車站一住處躲藏,並將槍殺周甲之事向劉維作了彙報。後曾建軍又將張偉、曾建送往四川省成都市躲藏,劉維安排曾建軍到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躲藏,以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提取的彈殼等物證的照片,機動車登記表,目擊證人王某乙、李某丁、嚴某某和證人龍某某、黃某丁、黃某戊、姚某、陳甲、楊某乙、張乙、肖某乙等的證言,屍體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被告人曾建軍、曾建、張偉、閔傑、李君國、陳力銘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對主要事實亦供認。足以認定。
3.1997年,小島公司在綿陽市遊仙區小島從事房地產開發過程中,與當地村民多次發生衝突。1998年三四月,小島公司保安唐先兵被村民熊甲(被害人,男,歿年22歲)打傷,遂起意報復熊甲,並請仇德峰等人幫忙。同年8月13日23時許,唐先兵從仇德峰處得知熊甲在綿陽市凱旋酒廊,即攜帶水果刀趕到。仇德峰向唐先兵指認熊甲的位置,唐先兵進入該酒廊持刀捅刺熊甲右胸部兩刀,後與在酒廊外租車接應的仇德峰一起逃離現場。熊甲因外傷性心臟破裂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時任漢龍集團娛樂有限公司經理肖永紅向孫曉東彙報此事後,安排唐先兵、仇德峰到廣漢市躲藏,為二人提供生活費用並照發工資。仇德峰迴到綿陽市後,被小島公司調整崗位並提高了工資待遇。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漢龍集團工資發放名冊,目擊證人楊丙、張丙、何乙、陳乙和證人熊丙、冉某、鄭某、龔某某、程某某、袁某甲等的證言,屍體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吳小軍、楊雪和另案被告人唐先兵、繆軍、仇德峰、肖永紅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4.1999年初,劉漢從孫曉東處得知被害人王某甲(男,歿年29歲)揚言要炸毀漢龍集團辦公、經營場所和孫曉東乘坐的車輛,便指使孫曉東找人「做掉」王某甲。孫曉東向孫華君、繆軍傳達了劉漢的指令,孫華君、繆軍安排李波、劉崗、唐先兵、車大勇具體實施。孫華君提供桑塔納轎車用於作案,並安排社會閑散人員黃強(另案處理)、楊某丙打探王某甲行蹤。被告人劉維應孫曉東要求,安排其司機羅某乙將2支手槍、1支滑膛槍交給繆軍。同年2月13日晚,繆軍得知王某甲在綿陽市凱旋酒廊,即安排車大勇駕駛桑塔納轎車載唐先兵、劉崗、李波前往,自己隨後趕到。黃強向繆軍等人指認王某甲後,繆軍隨即離開。車大勇將車停在附近接應,李波在車旁持槍警戒。當王某甲走出該酒廊時,唐先兵向王某甲連開兩槍,劉崗亦開槍射擊但未能擊發,隨後四人逃離現場。王某甲因被槍彈擊傷致外傷性心臟破裂、雙肺裂創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繆軍、車大勇將作案用的桑塔納轎車銷毀。孫曉東將王某甲被殺及公安機關正在抓捕孫華君、繆軍等情況向劉漢作了彙報,劉漢即安排孫華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躲藏。孫華君、繆軍逃匿期間,孫曉東經請示劉漢同意,從漢龍集團支出百餘萬元分別資助孫華君、繆軍,提供凱迪拉克轎車、奧迪A8轎車各一輛給孫華君使用,同時為唐先兵、劉崗、繆軍發放工資直至三人歸案。
上述事實,雖然被告人劉維不予供認,但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從案發現場及被害人王某甲體內分別提取的彈殼、彈頭等物證的照片,目擊證人多某某和證人王某丙、黃乙、楊某丙、羅某乙等的證言,屍體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范榮彰和另案被告人唐先兵、劉崗、李波、孫華君、繆軍、車大勇、黃強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5.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劉維得知劉漢被被害人史某某持槍威脅並指使孫曉東等人實施報復後,提議殺死史某某。劉漢承諾出資1000萬元。孫曉東交給繆軍、伍某20萬元,指令二人殺害史某某,並向劉維借槍,劉維安排他人將2支手槍交給伍某等人。繆軍、伍某安排唐先兵、易某、龔某某參與作案,併購買了車輛等作案工具,在成都市多次尋找史某某未果。後劉漢等人因故放棄作案。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機動車註冊登記申請表,證人張某丙、袁某乙、張丁、羅某乙、龔某某、伍某等的證言,被害人史某某的陳述,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和另案被告人劉漢、唐先兵、王雷、詹軍、仇德峰、繆軍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對部分事實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故意傷害事實
2002年5月29日晚,劉漢的保鏢仇德峰、桓立柱和唐先兵在成都市卡卡都俱樂部喝酒時與被害人黃丙等人發生衝突,仇德峰迴住處取出一把藏刀、一支手槍與唐先兵返回該俱樂部實施報復。劉漢的管家詹軍得知此事後,派王雷、桓立柱、王某丁前去幫忙。桓立柱、王雷攜帶刀具等兇器和王某丁一起趕到該俱樂部與仇德峰、唐先兵會合。同月30日2時許,唐先兵、王雷見黃丙等人從卡卡都俱樂部出來,便持刀追砍黃丙頭部、背部等處,致黃丙輕傷。該俱樂部保安上前制止,仇德峰朝天鳴槍進行威脅。被害人尚某某(男,歿年29歲)等見狀跑開,唐先兵、桓立柱、仇德峰誤認為尚某某是黃丙的同伴,持刀、槍追攆,唐先兵砍擊尚某某背部1刀,桓立柱捅刺尚某某大腿2刀。而後,唐先兵、桓立柱、仇德峰、王雷乘車逃離現場,王某丁被俱樂部保安當場抓獲。尚某某因股動靜脈破裂失血性休克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日7時許,公安人員在劉漢家將仇德峰、桓立柱抓獲。劉小平安排其司機鄧某甲開車將王雷送到被告人劉維處躲藏,劉維先後安排王雷在羅某乙、楊某甲、張乙的老家躲藏,並為王雷支付生活費用。劉漢指使王某戊(已死亡)為仇德峰、王某丁、桓立柱疏通關係。王某丁、桓立柱被關押30餘天后獲釋。仇德峰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在服刑期間孫曉東託人給予關照。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提取的彈殼等物證的照片,證實另案被告人仇德峰因參與該起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目擊證人周某丙、王乙和證人鄧某甲、羅某乙、楊某甲、董某甲、張戊、王某丁等的證言,屍體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和另案被告人桓立柱、仇德峰、唐先兵、詹軍、王雷、肖永紅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亦供認。足以認定。
(三)非法拘禁事實
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劉維應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副主席劉某乙的請求,帶手下到該公司下屬的四川宏達金橋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橋大酒店)幫助解決代某某等人鬧事問題。劉維等人對代某某進行毆打,讓其向酒店管理人員道歉。為防止有人再鬧事,劉維安排陳力銘帶人到金橋大酒店「看場子」,陳力銘安排鍾昌華具體負責。金橋大酒店為鍾昌華等人免費提供住宿,委託鍾昌華等人管理娛樂部服務員,鍾昌華等人從服務費中提成。鍾昌華雇請劉偉、肖和勇、唐士兵、吳世建(均已另案判刑)幫助「看場子」和管理服務員,並向陳力銘彙報了上述情況。2004年2月6日晚,鍾昌華等人懷疑服務員朱某(被害人,女,歿年22歲)偷拿客人錢物,將朱某帶至該酒店711房間看守。次日8時許,朱某翻窗逃離時墜樓身亡。案發後,鍾昌華、劉偉、肖和勇、唐士兵、吳世建被公安機關抓獲,陳力銘即向劉維報告,並請劉維出面找劉忠偉疏通關係。同年6月,鍾昌華等五人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在鍾昌華關押、服刑期間和出獄時,陳力銘多次看望並給予資助。
上述事實,雖然被告人劉維不予供認,但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實另案被告人鍾昌華等人因參與該起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證人何丙、代某某、劉某丙、張某丁、鄒某某、劉某乙、彭某等的證言,另案被告人鍾昌華、陳力銘、黃謀、王萬洪、劉忠偉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四)非法買賣槍支事實
2000年,陳力銘從張烘凡(另案處理)處購得黑色六四式手槍1支,交給被告人劉維。該槍流轉至李萬軍(另案處理)處,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該手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槍支。
2009年八九月,田偉(另案處理)從周乙處購得鋼珠槍1支和鋼珠彈若干。同年10月,周乙又從田偉處將該鋼珠槍借出交給唐某乙保管,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該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具有致傷力。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被公安機關扣押的槍支等物證,證人周乙、唐某乙、謝某某等的證言,槍支鑒定意見,辨認、搜查、提取筆錄,扣押槍支等物品的清單,另案被告人陳力銘、張烘凡、田偉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五)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
1998年至2005年,被告人劉維獲得美製手槍、帶瞄準鏡的小口徑步槍、五六式衝鋒槍、黑色六四式手槍、仿六四式手槍共計5支。2008年6月,被告人張東華獲得手槍1支、子彈6發。2008年12月中旬,袁紹林獲得滑膛槍、手槍共計3支。1998年,肖永紅獲得勃朗寧手槍、五四式手槍共計2支、各類子彈616發。2007年至2012年6月,曠曉燕先後從劉維及句艷東(另案處理)、黃丁等人處獲得六四式手槍、鋼珠槍、義大利產制式手槍、帶消音器手槍、捷克產制式手槍共計5支、鋼珠彈640發。2000年至2008年,曾建軍先後獲得五六式衝鋒槍、自製仿六四式手槍共計3支、手榴彈5枚(試爆2枚)。2012年初的一天,陳力銘按照曠曉燕的安排收下句艷東的銀白色手槍2支,分得其中1支。同年下半年,田偉獲得鋼珠槍1支、鋼珠彈1523發。上述槍支、彈藥均被公安機關查獲。綜上,劉維及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共持有槍支18支、子彈622發、鋼珠彈2163發、手榴彈3枚。經鑒定,查獲的槍支均具有殺傷力,子彈均為制式槍彈,手榴彈均為殺爆手榴彈。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扣押的銀色彈夾、銀色黑柄手槍部件、銀色金屬槍支套筒及槍支、彈藥等物證,證實證人楊某丁因非法持有被告人劉維所給的槍支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證人蘇某某、胡某甲、張某戊、林某甲、李丁、李某戊、譚某某、李某己、楊某丁、羅某、付某某、程某、盧某某、黃某己、閔某、馬某某、邱某某、黃某庚、周丁、黃丁等的證言,槍支、彈藥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搜查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吳小軍、句艷東、李志英和另案被告人孫華君、曾建軍、肖永紅、陳力銘、曠曉燕、李順利、田偉、曾紅艷、黃新漢、李忠清、羅宏、劉忠偉、詹軍、劉光輝、李萬軍、田宇、黃小林、譚均、陳學均以及同案被告人袁紹林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張東華亦供認。足以認定。
(六)敲詐勒索事實
1996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劉維向在廣漢市開辦大西園賭博遊戲機廳的被害人陳某丙等人強行收取「保護費」共計10萬元。1997年4月至1999年下半年,劉維夥同曾建軍等人在被害人陳某丙等人開辦的大都會賭博遊戲機廳內起鬨鬧事並砸毀遊戲機,強行收取「保護費」,強佔股份,累計勒索數百萬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曾某某、張某己、古某某、庄某、羅某乙等的證言,被害人陳某丙、熊某甲、熊某乙、任某甲等的陳述,另案被告人劉忠偉、陳力銘、曾建軍、李君國、曾建等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對主要事實亦供認。足以認定。
(七)故意毀壞財物事實
2008年1月,被告人劉維與葛某某等人喝茶時,有人提到被害人羅某戊所購賓士轎車比劉維的車款式新,劉維說「你們看不慣就把它砸了嘛」。同月23日下午,湛某某受葛某某指使糾集卿某甲等人,將羅某戊的賓士轎車砸損,造成損失94005元。事後,葛某某將砸車之事告訴劉維。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目擊證人肖某丙、於某某、楊某戊和證人葛某某、湛某某、卿某甲、車某某、魏某某的證言,被害人羅某戊的陳述,價格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亦供認。足以認定。
(八)妨害公務事實
1992年12月31日,劉漢經營的平原公司存放於廣漢市種子公司倉庫的一批鎢鐵被廣漢市人民法院查封,後劉漢組織人員用車輛封堵法院大門,撕毀封條並將被查封的鎢鐵轉移。1993年9月4日18時許,被告人劉維得知湖南省、四川省公安人員到廣漢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涉嫌詐騙的劉漢執行拘留,即持槍帶領孫華君等人趕到上述地點,指使吳小兵(另案處理)用小貨車堵住該公司院門口。劉維持鋼珠槍阻止公安人員執行公務被制服。劉漢趁機逃脫。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抓獲被告人劉維時扣押的鋼珠槍的照片,證實司法人員執行公務及抓獲劉維的相關書證、證實對劉維以妨害公務罪、私藏槍支、彈藥罪提起公訴的起訴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等,證人任某乙、李某庚、鄧某乙、董某乙、陳丙等的證言,收繳槍支筆錄,另案被告人劉漢、劉坤、孫華君、吳小兵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亦供認。足以認定。
(九)開設賭場事實
1993年,劉漢為謀取非法利益,在平原公司一樓開設聖羅蘭遊戲機廳,從事賭博活動,後交給劉坤和被告人劉維經營。1997年至2008年,劉維在廣漢市多個地點經營大西園、大都會遊戲機廳等賭博場所,聘用人員在賭場進行管理和服務,採取押分下注的方式吸引他人蔘賭,非法獲利數千萬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曾某某、石某某、陳某丙、庄某、古某某、張某己、楊某己、金某某、卿某乙、張某庚等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維等人開設賭博遊戲機廳地點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被告人劉坤、孫華君、曾建軍、劉忠偉、呂斌等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亦供認。足以認定。
(十)尋釁滋事事實
2008年4月17日,被告人劉維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陽銷售分公司廣漢交通加油站的油品質量有問題,造成其新買的賓士轎車油路堵塞為由,向該加油站索賠遭拒絕。劉維便安排曾建軍、譚某、黃某己等人用車輛堵塞該加油站的出入口,隨意毆打加油站員工,致使該加油站兩天長達十餘小時無法營業。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上述加油站出具的情況說明、廣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證明,證人譚某、黃某己、劉某丁、唐某丙、江某某、唐某丁、李某辛、郭某某、胡某乙、黃某乙、曾乙等的證言,證實上述加油站被圍堵的照片,另案被告人曾建軍、羅宏和同案被告人曠小坪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亦供認。足以認定。
(十一)窩藏事實
2001年左右,劉漢與西藏珠峰摩托車工業公司(以下簡稱珠峰公司)合夥經營股票。2002年10月11日,珠峰公司總經理助理陳丁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通緝。劉漢明知陳丁系逃犯,先後指使范榮彰、范榮雄(均另案處理)為陳丁在深圳市提供藏匿住所或租房,並承擔房租及其他生活費用。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在逃人員信息表、證實證人陳丁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證人陳丁、鄭某甲、袁某乙等的證言,證實劉漢為陳丁提供藏匿地點的照片,另案犯罪嫌疑人范榮彰、范榮雄和另案被告人劉漢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二)違法事實
1997年至2012年,被告人劉維和劉漢及其組織成員先後實施了毆打林某乙及小島村民姚某乙、李某甲等人,驅趕、毆打聖水村的挖砂村民並砸壞采砂車輛,刺破樊某甲夫婦的小貨車輪胎,在廣漢市帕提亞大酒店、麗都花園小區借故鬧事,非法插手什邡市馬井鎮金橋村河段和南泉鎮鴨子河一河段采砂權競拍活動,非法限制張某辛人身自由,多次組織他人到成都市中國酒城(現更名中國會所)、金林半島會所進行賭博並通過放高利貸的方式獲利100餘萬元等違法行為11起。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成都市督院街派出所接報警登記表、中國建設銀行四川省分行提供的資金往來憑證、什邡市水利局和德陽市長城拍賣有限公司提供的相關書證,證人陳某丁、羅某乙、羅某己、黃某丙、李甲、鞏某某、羅某甲、林某乙、萬某某、樊某甲、劉某戊、夏某某、張某壬、胡某丙、溫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曉東、楊雪、劉明、吳小軍和另案被告人劉漢、劉坤、陳力銘、曾建軍、田偉、繆軍、曾建、閔傑、曠曉燕、王雷、詹軍、項流述以及同案被告人曠小坪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對部分事實亦供認。足以認定。
三、個人實施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事實
(一)故意傷害事實
2000年,被告人劉維懷疑在其養狗場上班的梁某某(被害人,男,歿年44歲)私吞買狗的錢,遂派人調查此事。梁某某得知後離開養狗場,劉維惱怒,吩咐陳力銘「教訓」梁某某。陳力銘安排鄭旭找人「教訓」梁某某。鄭旭找到王萬洪,王萬洪又邀約黃謀和鍾昌華參與。陳力銘為王萬洪、鍾昌華、黃謀租房並支付其他生活費用。王萬洪、鍾昌華、黃謀購買了作案工具三把尖刀。同年9月23日16時許,鄭旭得知梁某某在廣漢市雒城鎮青島路廖某某家開設的茶館喝茶,即通知王萬洪並告知茶館的電話號碼。王萬洪、鍾昌華、黃謀趕到茶館附近後,鍾昌華、黃謀守在茶館門前,王萬洪撥打茶館的電話找梁某某。當梁某某接電話時,鍾昌華、黃謀上前將梁某某拉到茶館對面福利院大門南側圍牆邊,持刀捅刺梁某某的背部、臀部及大腿等處十餘刀,致梁某某股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目擊證人舒某某、張某癸、曹某某和證人羅某庚、羅某辛、黃戊、梁某、秦某某的證言,屍體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被告人陳力銘、鄭旭、鍾昌華、王萬洪、黃謀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維亦曾供認。足以認定。
(二)故意殺人事實
1.2005年10月17日,被告人張東華應雷某某(已另案判處死刑)之邀,陪同雷某某的女友王某己與羅某壬等人商談歸還高利貸欠款事宜。張東華邀約楊甲、佘某某(均已另案判刑)與雷某某、王某己、宋某某(已另案判刑)等人會合。當日19時50分,王某己與羅某壬、呂某某(被害人,男,歿年54歲)等人按照約定在成都市桐梓林北路6號海闊天空茶樓門口見面,後雙方發生爭執,呂某某等人毆打王某己,宋某某見狀掏出手槍朝地面和羅某壬各開一槍,呂某某等人將宋某某打倒在地。張東華掏出仿六四式手槍射擊,但未能擊發。佘某某持滑膛槍朝呂某某開槍射擊,致呂失血性休剋死亡。
另,被告人張東華歸案後檢舉同案被告人袁紹林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實證人雷某某、楊甲、佘某某、宋某某等因參與該起犯罪分別被判刑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證實被告人張東華檢舉查證情況的相關材料等書證,證人雷某某、楊甲、佘某某、宋某某、王某己、劉某己、鍾某乙等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東華亦供認。足以認定。
2.2003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田先偉與何某某、覃某某、胡某(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鎮南大街半島酒吧為朋友米某慶祝生日。當日23時許,何某某等人在酒吧門口遇到前來接被害人王丙(男,歿年22歲)、王某庚等人的尹某,何某某無故勒住尹某的脖子,被人勸開。王丙站在一旁打電話,田先偉以為對方欲喊人幫忙,遂與何某某、覃某某等人持刀追砍王某庚,後又追砍乘坐計程車準備離開的王丙,並將王丙拖下車繼續砍擊其身體數十刀,致王丙大量肌肉血管斷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及創傷性休克,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實證人何某某、覃某某、胡某因參與該起犯罪分別被判刑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被害人王某庚的陳述,證人何某某、覃某某、胡某、尹某、米某、鄭某乙等的證言,屍體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田先偉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維夥同他人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和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廣漢市、什邡市、綿陽市等地形成重大影響,在廣漢市的賭博遊戲機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劉維指使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領導的組織成員為維護組織利益、逞強爭霸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劉維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提供幫助或事後認可,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維為個人利益指使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其領導的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確立強勢地位、維護非法權威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劉維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事後提供資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維領導的組織成員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劉維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劉維領導的組織成員為維護組織利益非法買賣槍支,劉維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劉維及其領導的組織成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劉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向他人勒索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劉維指使他人故意毀壞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劉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劉維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劉維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劉漢為組織利益明知陳丁是犯罪的人而為陳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劉維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被告人劉維夥同他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公然在公共場所持刀、槍行兇,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治安,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在故意殺害被害人周甲、陳某甲等人的犯罪中,劉維直接授意、指使組織成員實施殺人行為,為槍殺周甲提供作案槍支,事後為作案人員提供藏匿處所,起組織、指揮作用。在故意殺害被害人王某甲、故意傷害被害人尚某某的犯罪中,劉維為殺害王某甲提供槍支,事後為作案人員提供藏匿地點和經濟資助。在故意殺害被害人史某某的犯罪中,劉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劉維及其組織成員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劉維開設賭場,均屬情節嚴重。劉維繫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又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劉維還直接授意、指使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梁某某,致梁死亡,在該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綜上,劉維夥同他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持續時間長,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共致8人死亡、2人輕傷、1人輕微傷。劉維還夥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1起,致1人死亡。劉維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對劉維所犯數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
被告人張東華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張東華夥同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或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東華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1支,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張東華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在故意殺害被害人陳某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張東華參與預謀,邀約他人參與作案,率先開槍射擊,是直接殺害陳某甲等人的兇手之一;在故意殺害被害人呂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張東華邀約他人參與作案,準備作案槍支,開槍向呂某某射擊,積極追求呂死亡的結果。在上述兩起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中,張東華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東華夥同他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輕傷、1人輕微傷,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張東華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纍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雖然張東華歸案後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但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對張東華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
被告人田先偉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田先偉夥同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或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田先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在故意殺害被害人陳某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田先偉開槍射擊,是致陳某甲等人死亡的兇手之一;在故意殺害被害人王丙的共同犯罪中,田先偉持刀砍擊王丙身體,是致王丙死亡的兇手之一。在上述兩起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田先偉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田先偉夥同他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輕傷、1人輕微傷,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田先偉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公安機關已掌握,其行為不構成立功。對田先偉所犯數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
第一審、第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窩藏、被告人張東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和被告人田先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第一審判決中除非法經營罪以外的量刑及第二審判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鄂刑一終字第00073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劉維、張東華、田先偉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東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田先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劉紅章
代理審判員 竹瑩瑩
代理審判員 翁彤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岩岩
書 記 員 張 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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