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才穩妥
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行政機關派專人將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行政機關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行政機關在直接送達確有困難時,委託有關單位向當事人送交行政法律文書。
委託送達主要適用於當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在行政機關管轄地域內居住,或者當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住所地交通不便、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特殊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委託的對象必須是單位,不能是個人。接受委託的單位必須具有履行送達職責的能力,且不得將委託事項再委託給第三人。
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由拒收法律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受送達人或者與他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在留置送達時,須注意幾點:一是最好能通過拍攝或拍照的方法將送達的全過程予以留存,並將照片或視頻保存人卷宗。在拍照、拍攝過程中要使現場記錄的內容盡量詳盡,對於送達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等情況進行記錄,特別是對於送達現場建築物的主要特徵,送達的具體位置,送達的具體過程,接收人的體貌特徵,接收人是否接收等事項要進行詳細記錄,在送達回證中註明當時情形。二是對於「基層組織」的認定,因法律未作出具體規定,除村委會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外,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等具有見證資格的人員也可到場見證。
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挂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通常是當受送達人住地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挂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挂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但因該司法解釋是根據民事審判實踐作出的,主要適用於人民法院專遞方式,與行政執法具有一定的差距。所以,行政機關在郵寄送達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挂號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最好採用特快專遞。二是應要求當事人提供或確認自己的詳細地址和聯繫方式。三是準確填寫收件人姓名或名稱、聯繫電話,註明內裝法律文書的名稱和文號。有條件的還應在郵寄之前辦理郵寄公證,以防止當事人簽收後聲稱未見到法律文書情況的發生。四是注意查詢簽收情況,固定相關證據。如系其他人員簽收的,須向當事人複核確認。五是如郵件被退回或出現其他無法證明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的情況,應當依法重新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確實無法送達的,依法履行公告送達程序。
轉交送達
將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法律文書公之於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四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這種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o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有關報紙上刊登公告。在公告內應說明法律文書的內容和當事人不服該文書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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