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從今天開始,夫妻債務不再一個人說了算 | 冰川話題

對債權人而言,只需要盡到一個小小的謹慎義務,就可以避免未來諸多的法律糾紛。對社會訴訟成本而言,這當然是最經濟公平的一個選擇。

冰川思想庫特約撰稿 | 宋偉鋒

「二十四條」是什麼?連續兩個欲暖乍寒的春天,「二十四條」都這樣忽然成為了全民熱點,而這次,竟然還與娛樂圈無縫連接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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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的遺孀金燕被小馬奔騰股東之一的建銀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作為《武林外傳》《我的兄弟叫順溜》《龍門鏢局》《太平輪》《將愛情進行到底》《黃金大劫案》等一系列熱賣影視作品的投資製作方之一,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曾經紅極一時。

然而上市受阻,創始人李明對賭失敗,背上了對投資人的巨額債務。幾天後李明驟然離世,金燕被要求擔責,卻主要不是因為她是李明財產的繼承人,而是由於她作為妻子,被要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承擔共同債務。一審判決金燕負債2億元。

為什麼會如此判決呢?這個主要源於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二均有詳細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在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中,該原則容易讓人背上巨大的道德風險。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最高法近年來出具了多個解釋或規定。回望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這份補充規定非常短,只增補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

而時隔一年不到,近日,最高法又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又一次作出明確規定。

▲2018年1月17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介紹《解釋》相關內容和情況

在這一問題上,最高法這些年來經常作出明確表態,但這一次離它上次的表態相差還不到一年。可能有細心的讀者會發現,最高法上一次的表態至少在體例上還是繼續沿襲婚姻法司法解釋的體系,是對於現有婚姻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改了其中的二十四條。

但是到了這一次完全是以一部單行司法解釋的方式直接切入夫妻共同債務這一問題,在它的第四條中,宣布在本司法解釋實施之後,之前的司法解釋與它衝突的全部作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頒布歷史上實屬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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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麼依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也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

本世紀初,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般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家庭財富迅速增長。但同時,因投資而產生的債務的風險也不斷放大。「假離婚、真逃債」等各種形式逃避夫妻共同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日增,《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並且將排除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夫妻這一方。

客觀地說,二十四條出台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破壞交易安全的社會現象,保障了市場秩序。

▲近些年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不時引起輿論熱議

然而,計劃總不如變化快。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複雜進度,遠快於立法的腳步。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案件的高發,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審理問題日益成為社會的痛點。

二十四條由於只考慮到了夫妻之間緊密身份關係而忽視了雙方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地位,在日益增多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面前,更日顯無力而飽受爭議。婦聯組織經常接到投訴,反映因配偶一方舉債,「被舉債的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了沉重的債務的情況比比皆是。

近年來一些「被負債的一方」更是成立了「反二十四條聯盟」「二十四條公益群」,抱團維權,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值此,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釋一經權威媒體公布之後,立馬引爆了法律界人士的社交媒體,一時風頭無兩。

眾人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解讀條文者有之,分析案例風險者有之,甚至還有好事者感嘆愛情的脆弱,人家都做了你的另一半,怎麼連夫妻債務也要分得那麼清?倒也有幾分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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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最高法這次到底又說了一些什麼?新的規定對於我們芸芸眾生有關係嗎?我們不妨來解讀解讀。

新司法解釋總共就四條,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新司法解釋的要點

顯然,追認自不用說,該條款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共同簽字」。「共債共簽」原則姍姍來遲,夫妻之間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終於不再因婚姻的締結而喪失。雖然存在緊密的身份聯繫,以及由於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規定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內享有互相代理的許可權,但雙方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並不因婚姻的締結而喪失。各種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各種「被債務」,相信有了見光死條款。

同時夫妻生活運營融資之道也並沒有因此被一棍子打死。在「共債共簽」原則下,更可以敦促債權人依法行權,避免因事後無法舉證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條沿襲的是對夫妻日常家庭事務中家事處理權的代理制度。指出對於消極財產即負債,雙方也有平等的代理權和處理權。

文字最多的第三條,不僅明確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予認定為共同債務,更徹底否定了二十四條將舉證規則分配給夫妻一方,直接將舉證規則歸還了債權人。這與第一條相呼應,將更有效地督促債權人依法行權。

同時,最高法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醫療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這將極大的限制了共同債務的種類和標的,使得雙方的家事代理權回歸到了普通日常家事之中。

當債務額度高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時,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必要的舉證義務。此次司法解釋旨在以此引導債權人在重大債務形成時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也充分體現了對各方的平等地位。

其實自201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都從各個角度彌補二十四條的缺陷,如規定明確夫妻一方與他人串通虛構債務,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然而在夫妻雙方喪失民事主體身份的前提下,「被負債」問題始終無法根治。本次解釋的出台,是社會各層面共同努力的結果。

然而,最新的網調顯示,僅有14%網友願意簽字與配偶承擔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若配偶向第三方借錢,有86%網友不願簽字承擔共同債務;但是,有45%網友借錢給別人時,希望對方配偶簽字。這會導致新的解釋走向另一個極端嗎?

我認為,一個善法必將對普法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曾幾何時,親戚朋友借錢連借條都不好意思要對方出具,而民間借貸糾紛增多後大家都懂法了,如今可以大大方方的說聲:借錢可以,寫張借條就好了。而此時,對債權人而言,只需要盡到一個小小的謹慎義務,就可以避免未來諸多的法律糾紛。對社會訴訟成本而言,這當然是最經濟公平的一個選擇。

債權人只要謹慎地區分兩類夫妻債務: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如果是後者,謹記配偶知情權應保障,如果配偶知情後依然不願意簽字,其實已經明確告知債權人不願意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此時債權人依然願意出借,那麼只向簽字單方主張還款也是公平合理的選擇。

在此提醒各位:賺錢不容易,借錢須謹慎!

小馬奔騰能否因此產生新的轉機?金燕能否依據新的解釋規舉證自己對於債務的知悉情況?債權人是否因此背上新的舉證義務,並圍繞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產生新的焦點呢?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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