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你該知道的事

自古以來,中國人就有「談錢傷感情」的說法,而隨著時代的變遷,這樣的觀念也開始發生變化。婚姻內的個人財產管理成為越來越多人關心的事,哪些人群最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協議?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人們又有哪些誤區?婚前財產協議真的傷感情嗎

前不久,京東CEO劉強東和「奶茶妹妹」結婚的消息傳出後,關於兩人的婚姻財富問題也引發人們的熱議。長久以來,中國人都有「談錢傷感情」的說法,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婚姻所關聯的財富問題不再是人們難以啟齒的事。

其中,被人們關注最多的話題之一,就是夫妻該不該進行婚前財產協議。

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選擇婚姻就意味著要與對方白頭到老,無私奉獻,如果把財產歸置得那麼清楚,無疑是與傳統家庭觀念相違背的。甚至有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對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現,也是對愛情的褻瀆。

然而,近年來不斷上升的離婚率和家庭糾紛事件,也讓人們意識到婚前財產協議的重要性。確實,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而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夫妻感情,反而會因為對婚姻雙方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能夠從某種程度避免出現更多的糾紛,讓婚姻中雙方的感情更加純粹。另外不可否認的是,現代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爭議的最大問題大多是財產問題,與其到時雙方為財產的所有權爭執不休扯破臉皮,不如未雨綢繆事先作出約定,這樣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也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達到好聚好散的結果。

當然,進行婚前財產協議必須首先出於雙方自願,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其次,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最後,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哪些人群最需婚前財產協議

不少人認為,只有擁有巨額資產的富人才會考慮婚前財產協議的問題,對於普通人來說,本就沒有多少財產,也就沒有必要進行婚前財產協議。確實,目前婚前財產協議還不是大部分人的必要選擇,但對於以下五類人群來說,進行婚前財產協議非常重要。

第一類人群:有巨額資產的成功企業家

首先,就是像劉強東這樣身家過億的成功企業家,他們擁有自己的企業,而且可能已經在國內或境外掛牌上市。對於這類人群來說,他們自己的資產和企業的資產是打通的,個人的財產風險和企業的財產風險關係緊密。而且,對於家族企業來說最大的財富並不是現金、房產、汽車等實實在在的資產,而是在於企業「股權」,企業的經營、發展,最終利益都體現在股權上。而「婚前股權在婚後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不簽訂婚前協議就無法避規。股權是「出資」與「收益」綜合在一起的權益,在沒有析清之前,是統一的整體,一旦產生矛盾,就可能會涉及對整個公司經營財務狀況的審計和評估,從而對公司產生影響。

第二類人群:「富二代」和「創二代」

對於「富二代」和「創二代」來說,他們的財富可能大多都是父輩們辛苦掙來,甚至有可能在結成婚姻時還沒有完全繼承到,而涉及到兩代人的婚姻財富管理則更為複雜。在兩代人的財富傳承過程中,不僅會涉及到繁多的資產種類,還可能牽涉到許多法律風險、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同時,家族企業的「富二代」所擁有的財富,往往也是和企業的股權結構直接關聯在一起,而企業的股權結構又直接影響企業的發展穩定,影響幾百上千企業員工的勞動就業、甚至決定企業的生死存亡。婚前財產協議中涉及的責任,不僅是個人的責任、家庭的責任,更是企業的責任、社會的責任。畢竟,現在的「富二代」在愛情和配偶的甄選方面完全是自由的,但基於其特定身份引發的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卻是不能迴避的。

第三類人群:創業中的潛在新富人群

還有一類人群,他們可能尚處於創業或創業還未成功的階段,目前本身的財富積累還比較少。但是一旦公司上市,他們會因所持公司股份身家暴增。所以這類人群一旦建立婚姻關係,就存在公司股權和婚後財富的聯動,如果日後出現離婚、再婚等問題,婚姻財產糾紛很可能對公司造成威脅。

第四類人群:企業大股東和高管等高凈值人群

這類人群或許不擁有個人企業,但卻是在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大股東和高管。他們的資產主要由穩定的高薪收入、住房、金融資產以及價值較高的家庭耐用消費品構成,但其婚姻財富管理同樣影響著個人和企業的發展。除了出任公司高管,這類人群還有可能同時合夥創辦公司並享有股權,所以他們將與企業家與創業者面臨相同問題,即如何避免婚姻家庭問題對公司經營產生影響,進行婚前財產協議也十分必要。

第五類人群:中老年再婚人群

除了那些高凈值人群,還有一類人,他們或許並沒有巨額的資產,但婚前財產協議對他們同樣非常重要,那就是中老年再婚者。對於這類人群來說,他們擁有的資產不管多少,都是經歷了大半生的奮鬥累積而來,如果選擇再婚,自身和其子女的經濟利益也不得不考慮。進行婚前財產協議,可以避免未來家庭財產繼承引發的一系列問題所帶來的家庭矛盾的激化。

關於婚前財產協議那些誤區

雖然婚前財產協議的觀念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不少人仍對其存在許多誤區。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進行婚前財產協議都是採用書面形式,這樣後期也便於對照和舉證,但這樣並非意味著口頭協議就無效,只要滿足以下兩種情況,口頭進行的婚前財產協議也成立:

1、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誤區二: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一回事,其實並非如此。婚前財產協議只要夫妻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即可,但婚前財產公證則必須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誤區三: 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有用了

夫妻雙方結婚後仍然可以簽署婚內財產協議,而其與婚前財產協議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誤區四: 如果不簽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繼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誤區五:已移民或外籍人士在中國簽婚前協議無效

目前,不少富裕人群會選擇移民海外,而其財富和資產也逐漸向海外轉移。有些「富二代」很小就被送到國外,甚至就在國外出生,早早就擁有了外籍身份。這類人群常常會認為:我們是外籍,我們將來的另一半也可能是外籍,我們甚至不在中國結婚,這樣就不需要在中國簽訂婚前協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這類人群的主要財產仍然是來源於中國(包括在中國經營公司、利用各種方式從中國境內向海外輸送資產等),或者一方在中國常年居住(一般指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中國法律對其婚前財產協議同樣具有管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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