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殊體質命案審查重點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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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體質命案審查重點基本規範
為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準確把握案件審查重點和難點,實現特殊體質命案辦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參考法學專家、學者的論證意見,結合我院辦理特殊體質命案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中所稱「特殊體質命案」是指在行為人等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誘發、促進患有嚴重疾病的被害人病情發作而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一部分 事實認定審查重點
事實是案件適用法律的前提,證據是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在辦理特殊體質命案時,案件事實的認定需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客觀行為、因果關係、主觀罪過等三個方面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一)客觀行為方面審查重點
在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同時,應著重審查以下證據:
1.案發時間、地點、參與人、侵害的具體行為和手段;
2.證人證言涉及的打擊部位、力度、次數、被害人當場反應等情節;
3.犯罪嫌疑人的事後行為,是否報警及對被害人進行搶救等證據(110報警記錄、通話記錄、簡訊記錄等);
4.現場勘驗情況及物證:包括現場情況、作案工具、被害人衣物(查明衣物破損情況)及從現場、作案工具上提取的痕迹物證等證據;
5.現場監控錄像、執法記錄儀錄像等視聽資料證據;
6.鑒定人、專家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包括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證明被害人死亡原因及屍體外傷情況,被害人為當場死亡的案件,還應審查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案發時身體所受損傷情況;
(二)因果關係方面審查重點
在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同時,應著重審查以下證據:
1.被害人事發前的身體狀況、病歷等書證;
2.被害人親友證言;
3.現場目擊證人及搶救醫護人員證言;
4.搶救及住院治療記錄等書證;
5.鑒定意見(行為人對誘發被害人病情發作所起的作用);
6.鑒定人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證人的證言;
7.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間隔情況。
(三)主觀罪過方面審查重點
在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同時,應著重審查以下證據:
1.案件起因、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2.現場目擊證人證言,查明現場是否有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體有疾病或進行勸阻,犯罪嫌疑人是否聽從勸阻等;
3.犯罪嫌疑人主觀是否明知被害人身體有嚴重疾病;
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雙方親友證言,證明雙方是否認識、熟悉程度;
5.證人證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行為手段、打擊部位、力度、次數、被害人當場反應等情節。
在辦理特殊體質命案時,仍然要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以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認真審查證據,客觀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
第二部分 法律適用審查重點
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重點審查特殊體質命案的定性問題,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同時,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
(一)定性審查重點
根據不同案件的證據和事實,特殊體質命案的定性審查應當包括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及意外事件等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審查過程中,應當重點從客觀行為、因果關係、主觀罪過等三個方面進行證據審查、事實認定並進行定性分析。
1.客觀行為的審查重點:應根據案件證據及事實,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害。首先,應審查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有無身體接觸、身體接觸情況等,根據程度不同可以將身體接觸分為:輕微肢體接觸(如推搡)、輕微毆打(如扇耳光)、毆打(如拳打腳踢)、嚴重毆打(如使用棍棒等工具實施的暴力行為)等。其次,應審查犯罪嫌疑人侵害被害人的部位、手段、程度、次數,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事後反應等。從以上兩個方面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類型。
2.因果關係的審查重點:在審查判斷犯罪嫌疑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時,應重點審查侵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關係,在依據鑒定意見確認被害人死亡與侵害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的同時,還應查明因果關係的程度、大小及有無其他介入因素導致因果關係中斷等情況。實踐中,應調取被害人的相關病例,查明案發前疾病程度;在被害人非當場死亡的案件中,應查明侵害行為對被害人死亡所起作用的程度,是否有中斷因果關係的其他因素介入和醫療過程中是否有醫療責任;由於特殊體質命案較多涉及病理學、法醫學等專業知識,應主動諮詢鑒定人及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從而正確把握具體案件中侵害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3.主觀罪過的審查重點:對犯罪嫌疑人主觀罪過的判斷,應在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同時,重點從犯罪嫌疑人客觀行為著手,通過不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侵害行為的程度和被害人年齡、身體狀況等,綜合分析其對侵害後果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從而確定其主觀心態。對於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會造成危害後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主觀罪過應認定為過失;對於輕微身體接觸引發被害人死亡結果的,行為人客觀上不能預見,主觀上又不存在過失或者故意的,應定性為意外事件。
(二)量刑審查重點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特殊體質命案中被害人死亡系典型的多因一果,具有特殊性,量刑時應當與普通命案加以區別。實踐中,首先應注重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其次,應查明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並客觀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積極搶救被害人,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是否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一貫表現、社會危險性、是否認罪悔罪等酌定量刑情節。最後,在綜合審查所有量刑情節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侵害手段、侵害程度等不同方面,按照刑罰個別化的要求,提出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量刑建議。
第三部分 辦理案件程序重點
辦理特殊體質命案時,從收案、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等環節應重點注意以下程序:
(一)收案審查
承辦人收到案卷材料後,應在3至7日內對案件是否為特殊體質命案進行初步審查,對特殊體質命案進行登記備案,向處長彙報後啟動特殊體質案件審查程序。
(二)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過程中,除把握前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重點以外,需重點對鑒定意見和定性及處理進行審查和分析,做好案件的彙報和審批工作。
1.鑒定意見審查工作
審查鑒定意見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以下工作:一是對鑒定意見中涉及的專業問題,可以諮詢、詢問鑒定人。二是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提出申請進行文證審查,為辦理案件提供參考,也可以委託有關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2.案件審批彙報工作
根據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特殊體質命案由承辦人審查後報主任檢察官審批,主任檢察官與承辦人意見不一致的,應在處室討論後向主管檢察長彙報,擬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的,應提交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爭議較大的,經領導批准,可視需要組織專家研討會對個案進行研討。
(三)出庭支持公訴
1.承辦人應在開庭前做好庭前準備工作,人民法院決定召開庭前會議的,還應做好庭前會議準備工作,協調法院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
2.對於鑒定意見爭議較大,需要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說明情況、解釋專業問題的,承辦人應與法院承辦人、鑒定人做好溝通協調工作,並在開庭前做好詢問、質證等相應準備工作。
3.法庭辯論階段,可根據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並結合被告人認罪悔罪情況、對被害人賠償情況、被害人諒解、被害人過錯等酌定量刑情節,綜合認定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提出量刑建議。
(四)其他工作
辦理特殊體質命案時,應同時做好案件審查辦理與被害人家屬釋法說理等工作,確保案件辦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釋法說理
特殊體質命案的量刑與普通命案的量刑存在明顯差異,被害人家屬一般存在抵觸、不服司法機關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訴、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心態,存在纏訴鬧訪的風險,因此,應當加強對被害人家屬進行釋法說理的工作,提前做好預防纏訴鬧訪的方案,及時為被害人家屬釋疑解惑。
2.刑事和解
特殊體質命案一般因民間瑣事、偶發糾紛引起,審查此類案件,應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有關規定,在客觀審查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的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並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雙方自願和解的,偵監、公訴部門應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積極促進刑事和解。
3.被害人救助
為確保特殊體質命案辦理的社會效果,切實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在實踐中應積極探索被害人救助的工作方法。對於被害人特殊體質不起訴的案件,在充分聽取被害人家屬意見後,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力賠償且被害人家屬陷入生活困境,應當積極嘗試對其進行國家救助。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法院判決後被告人無力賠償的,如果被害人家屬陷入生活困境,可以嘗試對其進行國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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