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ATA】妊娠期及產後甲狀腺疾病的診斷和管理指南

2017年1月,美國甲狀腺協會(ATA)更新2011年版妊娠期及產後甲狀腺疾病的診斷和管理指南。指南建議涵蓋甲狀腺功能檢測、碘營養、甲狀腺抗體與妊娠併發症、妊娠期甲狀腺疾病的治療及妊娠期甲狀腺功能亢進、妊娠期甲狀腺毒症、妊娠期甲狀腺結節和癌症的管理和妊娠期甲狀腺功能障礙的篩查及未來研究方向等。此外,還添加了新的指導建議,涵蓋哺乳期甲狀腺疾病的診療、不孕不育婦女甲狀腺功能障礙的管理及母親伴有甲狀腺疾病的胎兒及新生兒的管理。

指南發表於Thyroid.2017 Jan 6。指南要點翻譯如下。

一、甲狀腺功能檢測與妊娠

1、如果可行,應通過評估當地人口數據建立妊娠三期特異的血清促甲狀腺激素(TSH)參考範圍。制定參考範圍時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孕婦:無甲狀腺疾病,具有最佳的碘攝入量,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TPOAb)陰性。(強推薦,中等質量的證據)

2、血清遊離甲狀腺素(FT4)的準確度受妊娠影響,操作者不同,得出的數值也不同。如果受測者是妊娠婦女,使用特定的監測方法和妊娠特異參考範圍。(強推薦,中等質量的證據)

3、妊娠晚期估計激素濃度的高度可信的方法是測量總T4(使用妊娠特異參考範圍)代替測量FT4。也可通過計算FT4指數來準確估計FT4的濃度。(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二、碘營養狀態

4、尿碘中位數可用於評估人群碘狀態,但是單次尿碘或24小時尿碘濃度不能有效反應個體患者的碘營養狀態。(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5、所有孕婦每天應保證約250μg的碘攝入量。根據地域制定攝取策略以保證每天250μg的碘攝入量。(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6、計劃妊娠或已妊娠的婦女,除正常飲食外,每日應額外口服含有150μg碘的碘化鉀製劑。最好在計劃妊娠前3個月開始補充。(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7、在無法獲得加碘鹽和碘補充劑等資源貧乏的國家和地區,妊娠和育齡婦女可使用年劑量~400mg的碘化油作為暫時性保護。有其他選擇的地區不可將此作為長期策略。(弱建議,中等質量證據)

8、正在接受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甲亢)治療或正在服用左旋甲狀腺素(LT4)的孕婦不需要補碘。(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9、除了準備接受毒性瀰漫性甲狀腺腫(Graves病)手術治療的患者,應避免在妊娠期使用過量的碘。對於會導致高碘暴露的藥物處方或診斷檢測,臨床醫生應仔細權衡其風險和益處。(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10、妊娠期應避免持續性的碘攝入和每日膳食碘補充超過500μg,因為有可能出現胎兒甲狀腺功能障礙。(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三、甲狀腺自身抗體和妊娠併發症

11、甲狀腺功能正常,但是TPO或甲狀腺球蛋白(Tg)抗體陽性的孕婦應在確認懷孕時測量血清TSH濃度,妊娠中期每4周測量一次。(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12、不推薦TPOAb陽性婦女在妊娠期間進行硒補充治療。(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13、對於有複發性流產史、甲狀腺功能正常的女性,不推薦使用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治療。(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14、對於TPOAb陽性、甲狀腺功能正常的初次妊娠婦女,沒有充足的證據能確定左旋甲狀腺素治療是否可以降低流產風險。然而,對於TPOAb陽性、甲狀腺功能正常的有流產史的女性,通過益處與風險比較,可考慮給予左旋甲狀腺素治療。如果考慮使用,25-50mcg是典型的起始治療劑量。(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15、對於甲狀腺功能正常,甲狀腺自身抗體陽性的孕婦,沒有充足的證據推薦或反對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以預防早產。(無建議,證據不足)

四、甲狀腺疾病對不孕和輔助生殖的影響

16、對於來診治的不孕婦女,推薦進行血清TSH檢查。(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17、對於想要懷孕的臨床甲狀腺功能減退症(甲減)女性,推薦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18、對於患有亞臨床甲減,甲狀腺自身抗體陰性的想要自然受孕(不接受輔助生殖技術(ART))的婦女,沒有充足的證據可以確定左旋甲狀腺素治療是否可以改善生育能力。但是,成功妊娠後可以考慮給予左旋甲狀腺素治療以預防甲減進展。此外,低劑量左旋甲狀腺素(每日25-50mcg)治療的風險最低。(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19、對於非妊娠,甲狀腺功能正常,甲狀腺自身抗體陽性的計劃自然受孕(不接受ART)的婦女,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左旋甲狀腺素治療可以改善其生育能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沒有任何推薦。(無建議,證據不足)

20、接受體外受精(IVF)或卵泡漿內單精子注射(ICSI)的亞臨床甲減婦女應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治療目標是使TSH濃度<2.5mu>(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21、TPOAb陽性,甲狀腺功能正常的婦女接受ART後,沒有充足的證據可以確定左旋甲狀腺素治療是否可以提高妊娠成功率。然而,通過益處與風險比較,可考慮給予左旋甲狀腺素治療。如果考慮使用,25-50mcg是典型的起始治療劑量。(弱建議,低質量證據)

22、對於甲狀腺功能正常,甲狀腺自身抗體陽性的接受ART治療的女性,不推薦使用糖皮質激素治療。(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23、推薦在控制性超促排卵前或之後1-2周進行甲狀腺功能測試,因為控制性超促排卵過程中得到的結果可能難以解釋。(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24、控制性超促排卵後成功妊娠的婦女,如果TSH升高,應根據第五章節的推薦進行治療。控制性超促排卵後未妊娠的婦女,如果TSH輕度升高,應當在2-4周內重複測量血清TSH,之後水平可能會恢復正常。(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五、妊娠期甲減

25、妊娠期甲減的定義為TSH濃度升高超過妊娠特異性參考範圍的上限。(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26、妊娠特異性TSH參考範圍應定義如下:

o 可行時,醫院/實驗室應根據當地典型人群制定妊娠三期特異性血清TSH參考範圍。制定參考範圍時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孕婦:健康,無甲狀腺疾病,具有最佳的碘攝入量,TPOAb陰性。(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o 當上述條件不可行時,可以選擇類似的患者群體建立妊娠特異性TSH參考範圍,並使用類似的TSH測定方法。(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o 如果內部或可鑒借的妊娠特異性TSH參考範圍不可行,上限參考值可以使用~4.0mU/L。對於大多數檢測,這個數值比非妊娠TSH參考上限低~0.5mU/L。(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27、推薦對臨床甲減的妊娠婦女進行治療。(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28、TSH濃度>2.5mU/L的妊娠婦女,應評估其TPO抗體狀態。

29、妊娠期亞臨床甲減應採取如下措施:

a)推薦以下人群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

- TPO抗體陽性的孕婦,TSH濃度大於妊娠特異性參考範圍。(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 TPO抗體陰性的孕婦,TSH濃度大於10.0mU/L。(強推薦,低質量證據)

b)以下人群可考慮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

- TPO抗體陽性的孕婦,TSH濃度>2.5mU/L並低於妊娠特定參考範圍的上限。(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 TPO抗體陰性的孕婦,TSH濃度大於妊娠特異性參照範圍且低於10.0mU/L。(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c)不推薦以下人群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

- TPO抗體陰性的孕婦,TSH濃度正常(TSH在妊娠特異性參考範圍內,參考範圍不可用時<4.0mu>(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30、不推薦對妊娠期單純性甲狀腺素血症進行常規治療。(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31、推薦口服左旋甲狀腺素治療妊娠期甲減。其他甲狀腺製劑如三碘甲狀腺原氨酸(T3)或干甲狀腺片,不推薦在妊娠期間使用。(強推薦,低質量證據)

32、與常規人群治療甲減一樣,妊娠期甲減TSH的治療目標是在妊娠特異性參考範圍的下半部分。當這不可行時,合理的TSH目標應低於2.5mU/L。(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33、患有臨床和亞臨床甲減的女性(治療或未治療),或有甲減高風險的女性(如甲狀腺功能正常但TPO或甲狀腺球蛋白抗體(TGAb)陽性,甲狀腺切除術後或放射性碘治療的患者)大約每4周監測一次血清TSH直到妊娠中期,妊娠近30周至少檢查一次。(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34、對於處於育齡期的甲減女性,應向其告知在妊娠期間可能會增加左旋甲狀腺素的劑量。同時向其告知一旦確認妊娠或懷疑妊娠,應立即與醫生聯繫。(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35、服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的甲減婦女,若計劃妊娠,應對血清TSH進行孕前評估,並調整左旋甲狀腺素劑量以使TSH值介於參考下限和2.5mU/L之間。(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36、接受LT4治療的甲減患者,懷疑或確診妊娠時(如家庭妊娠測試陽性)應單獨增加LT4劑量約20-30%,並且馬上就醫以進行快速測試和進一步評估。增加劑量的一種方法是在患者當前每日左旋甲狀腺素劑量的基礎上每周服用2個額外劑量。(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37、在分娩後,LT4應該減少到患者的孕前劑量。甲狀腺功能測試應在產後~6周進行。(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38、妊娠期間開始LT4治療的婦女,分娩後可能無需服用LT4治療。這些婦女是停用LT4的備選患者,特別是當LT4劑量≦50mcg/天時。如果需要停用LT4,應由患者和醫生協商做出決定。如果停用LT4,應在~6周內評估血清TSH。(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39、對於得到充分治療的甲減婦女,除了測量母體甲狀腺功能以外,不推薦進行母體或胎兒相關的其他測試(例如連續胎兒超聲,產前檢測和/或臍血取樣),除非存在其它情況。Graves病婦女使用131I消融或手術切除治療,需要進行TSH受體抗體(TRAb)監測。(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六、妊娠期甲狀腺毒症

40、妊娠早期血清TSH小於參考範圍時,應詢問病史,進行身體檢查並測量母體FT4或總T4濃度。TRAb和總T3的測量可能有助於明確甲狀腺毒症的病因。(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41、放射性核素顯像掃描或放射性碘吸收測定不應在妊娠期進行。(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42、妊娠期一過性甲狀腺毒症和/或妊娠劇吐造成母體甲狀腺檢查結果異常,治療包括支持性治療,脫水管理,有必要的話可以住院治療。不推薦使用抗甲狀腺藥物(ATD),可以考慮使用β受體阻滯劑。(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43、所有患有甲狀腺毒症的育齡婦女,應討論關於未來妊娠的可能性。患有Graves病,計劃未來妊娠的婦女,應向其告知妊娠期間疾病管理的複雜性,包括抗甲狀腺藥物與出生缺陷的相關性。孕前諮詢應該討論所有治療方案的風險和益處,以及患者備孕計劃。(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44、患有甲狀腺毒症的婦女最好在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後備孕。有多種治療方案可選擇,每種都有風險和益處。包括131I消融治療,外科甲狀腺切除術或ATD治療。(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45、對於正在服用甲巰咪唑(MMI)或丙基硫氧嘧啶(PTU)的婦女,應向其告知儘快確認是否妊娠。如果妊娠測試是陽的,妊娠婦女應該立即聯繫主治醫生。(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46、a:患有Graves病的新妊娠婦女,服用低劑量的MMI(≦5-10mg/天)或PTU(≦100-200mg/天)後甲狀腺恢復正常,醫生應考慮停用所有有潛在致畸作用的抗甲狀腺藥物。停止藥物治療的決定應考慮疾病史,甲狀腺腫的體檢,治療持續時間,近期甲狀腺功能測試的結果,TRAb測量結果和其他臨床因素。(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b:停止抗甲狀腺藥物治療後,應每1-2周進行母體甲狀腺功能測試(TSH,遊離甲狀腺素(FT4)或總T4(TT4))和臨床檢查以評估母體和胎兒甲狀腺狀態。如果妊娠婦女臨床和生化甲狀腺功能仍然正常,在第2-3孕期,測試間隔可以延長到2-4周。(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c:每次評估時,應通過臨床和生化共同評估產婦甲狀腺狀態來決定是否繼續保守管理(停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47、具有甲狀腺毒症進展高風險的孕婦,如果已停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重新開始抗甲狀腺藥物治療可能是必要的。高臨床風險的預測因素包括目前患有甲亢,或需要﹥5-10mg/天MMI或﹥100-200mg/天PTU以維持甲狀腺功能正常。

在這種情況下:

a:推薦甲亢患者服用PTU治療至妊娠16周。(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b:接受MMI治療的孕婦,若妊娠期間需要持續治療,應該儘早換用到PTU治療。(弱建議,低質量證據)

c:從MMI換用到PTU時,應使用約1:20的劑量比(例如MMI 5mg每天=PTU 100mg每日兩次)。(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d:如果在妊娠16周後仍需要ATD治療,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應該繼續使用PTU或改變為MMI治療。由於兩種藥物都有潛在的副作用並且換藥可能導致有一段不太嚴格的控制期,此期間沒有關於換藥的相關推薦。(無建議,證據不足)

48、a:妊娠期服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的婦女,應約每4周檢測一次FT4/TT4和TSH水平。(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b:妊娠期間使用MMI或PTU等抗甲狀腺藥物治療時,應使用最低有效劑量以使母體血清FT4/TT4保持正常或略高於參考範圍。(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49、除了存在胎兒甲亢的罕見情況,不推薦在妊娠期使用左旋甲狀腺素與抗甲狀腺藥物的聯合用藥治療。(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50、妊娠期行甲狀腺切除術只針對獨特情況。如果需要,甲狀腺切除術的最佳時間是在妊娠中期。如果母體TRAb濃度高(>3x參考範圍以上),即使母體在行甲狀腺切除術後甲狀腺功能正常,也應該在整個妊娠期仔細監測胎兒以關注胎兒甲亢的發展。(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51、本指南同意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的產科實踐共識指南(2015年修訂)的下列幾條聲明:

1)不管在妊娠的那個階段,妊娠婦女都不應該被排除在手術指征外。

2)擇期手術應推遲到分娩後進行。

3)如果可以,非緊急手術應在最不可能出現早產和自然流產的妊娠中期進行。

Graves病患者接受緊急的非甲狀腺手術時,如果患者ATD控制良好,不需做其他準備。如果需要,可以使用β受體阻斷劑。(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52、a:如果患者有Graves病消融治療史(放射性碘或手術),推薦在妊娠早期進行甲狀腺功能檢測的同時測定母體血清TRAb。(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b:如果妊娠早期母體TRAb濃度升高,應在妊娠的第18-22周進行重複測試。(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c:如果妊娠早期母體TRAb濃度檢測不到或較低,無需進行進一步的TRAb測試。(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d:如果患者在確診妊娠時正在服用ATDs治療Graves甲亢,推薦測定母體血清TRAb。(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e:如果患者需要在孕中期服用ATDs治療Graves病,推薦在妊娠的第18-22周重複測定TRAb。(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F:如果在妊娠的第18-22周檢測到TRAb升高,或者與孕婦在妊娠晚期服用ATD,應在妊娠晚期(第30-34周)再次進行TRAb測試以評估是否需要進行新生兒和產後監測。(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53、對於妊娠後期甲亢失控的婦女,以及妊娠任何時期檢測發現TRAb水平偏高(大於正常上限3x)的婦女,應進行胎兒監測。推薦患者諮詢經驗豐富的產科醫生或孕婦-胎兒醫學專家。監測包括超聲評估胎兒心率、生長情況、羊水體積以及是否存在胎兒甲狀腺腫。(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54、臍帶穿刺術應在罕見的情況下使用,並在適當的環境中進行。在婦女服用抗甲狀腺藥物後,胎兒檢測到甲狀腺腫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臍帶穿刺術以確定胎兒是否存在甲亢或甲減。(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55、對於由自主性結節誘發的甲亢,如果給予ATD治療,應在妊娠後半期仔細監測胎兒是否存在甲狀腺腫和甲減的跡象。給予低劑量的ATD治療以控制母體的FT4或TT4濃度在或者適度高於參考範圍。(強推薦,低質量證據)

七、妊娠期甲狀腺結節和甲狀腺癌

56、對於在妊娠期抑制血清TSH水平持續超過16周的婦女,對於臨床相關的甲狀腺結節可以推遲到產後進行細針穿刺細胞學檢查(FNA)。如果產後血清TSH仍然抑制,且未進行母乳餵養,可以進行放射性核素掃描以評估結節功能。(強推薦,低質量證據)

57、對患有甲狀腺結節的妊娠婦女檢測降鈣素的功效是未知的。對於患有甲狀腺結節的妊娠婦女是否應該常規測量血清降鈣素,指南無法做出推薦。(無建議,證據不足)

58、TSH水平未降低的妊娠婦女,若新檢測到甲狀腺結節,通常推薦進行結節FNA。應基於結節的超聲特徵來確定哪些結節需要行FNA。無論是在妊娠期間還是產後早期進行,FNA的時機可能受到癌症風險評估或患者偏好影響。(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59、妊娠期不應進行放射性核素顯像或放射性碘吸收測定。(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60、妊娠婦女,若甲狀腺結節呈細胞學良性,妊娠期間不需要特殊的監測策略,可根據「2015 ATA成人甲狀腺結節和分化型甲狀腺癌管理指南」進行管理。(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61、妊娠婦女,若甲狀腺結節細胞學檢查不能確診(AUS/FLUS,SFN或SUSP),在未發現細胞學惡性淋巴結或其他轉移性疾病跡象的情況下,妊娠期間無需進行常規手術。(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62、在妊娠期間,如果甲狀腺結節細胞學檢查不能確診的情況下懷疑存在臨床侵襲行為,可以考慮手術治療。(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63、不推薦在妊娠期間使用分子檢測評估細胞學不確定結節。(強推薦,低質量證據)

64、妊娠早期應該使用超聲檢查檢測甲狀腺乳頭狀癌(PTC)。如果PTC在妊娠24-26周之前大幅度增長,或者細胞學檢查發現存在惡性淋巴結,則應考慮在妊娠期間進行手術。然而,如果疾病在妊娠中期仍然保持穩定,或者是在妊娠後半期才確診的情況下,可以將手術推遲到分娩後。(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65、對於新診斷為髓樣癌或未分化癌的婦女,妊娠對其的影響是未知的。然而,治療延遲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在評估所有臨床因素後,應該強烈考慮手術。(強推薦,低質量證據)

66、妊娠合併甲狀腺癌的患者,TSH的治療應與孕前相同。大約每4周檢測一次TSH水平直到妊娠16-20周,在妊娠26-32周時至少檢測一次。(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67、接受治療性放射性碘(131I)治療後的婦女應推遲6個月再妊娠。(強推薦,低質量證據)

68、有分化型甲狀腺癌治療史的妊娠婦女,檢測不到血清甲狀腺球蛋白水平(在沒有Tg自身抗體的情況下),則歸類為沒有疾病生化或結構學的證據,妊娠期間不需要進行超聲和甲狀腺球蛋白監測。(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69、診斷為分化型甲狀腺癌的妊娠婦女且對生化或結構學的治療響應不佳,或已知有活動性複發或殘留疾病的患者,應在妊娠期間進行超聲和甲狀腺球蛋白監測。(強推薦,中等質量的證據)

70、診斷為PTMC且正在積極監測的妊娠婦女,應在每個孕期進行母體甲狀腺超聲監測。(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八、胎兒和新生兒注意事項

71、對於有以下病史的孕產婦:甲狀腺疾病史,妊娠期使用抗甲狀腺藥物(PTU,MMI)治療,或妊娠期母體甲狀腺功能異常或妊娠期出現TRAb異常,應告知新生兒科或兒科醫生。(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72、孕產婦和胎兒甲狀腺疾病的嚴重程度可以決定溝通的時機。妊娠期間嚴重,進行性或複雜的甲狀腺疾病,需要在出生前與新生兒醫生或兒科醫生溝通,並考慮諮詢兒科內分泌專家。大多數其他疾病的最佳溝通時間是分娩後不久溝通。(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73、所有的新生兒應進行血斑分析篩查甲減,通常在出生後2-4天進行。(強推薦,高質量的證據)

九、甲狀腺疾病和哺乳

74、由於甲減會對妊娠婦女的泌乳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沒有其他明確原因的泌乳不暢的婦女,應測量TSH以評估是否存在甲狀腺功能障礙。(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75、亞臨床和臨床甲減會對乳汁的產生和分泌存在不利影響,想要母乳餵養的哺乳期婦女應對其進行治療。(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76、妊娠期甲亢對泌乳的影響尚不清楚。因此,對於是否應通過治療母體甲亢來改善哺乳,目前尚無推薦。(無建議,證據不足)

77、131I禁止在哺乳期使用。如果需要,推薦在儲存母乳的情況下使用123I,但是恢復母乳餵養前3-4天應丟棄母乳。類似地,使用Tc-99m高鍀酸鹽時應儲存母乳,檢測當天應丟棄母乳。(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78、除了針對改善哺乳的治療決定外,哺乳期婦女甲亢的治療方案應遵循非哺乳期婦女。(強推薦,低質量證據)

79、當哺乳期婦女需要服用抗甲狀腺藥物時,可以施用MMI(最大劑量為20mg/天)和PTU(最大劑量為450mg/天)。少量PTU和MMI可轉移到母乳中,應始終施用最低有效量的MMI/CM或PTU。(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80、服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的女性,若採用母乳餵養,應在常規的兒科健康評估時,進行適當的生長和發育監測。不推薦常規評估檢查兒童血清甲狀腺功能。(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81、所有的哺乳期婦女每日膳食碘的攝取量約為250mcg。(強推薦,高質量的證據)

82、母乳餵養的婦女應該每日口服包含150mcg碘的補充劑以補充他們的飲食。補碘形式以碘化鉀為宜(或含相同劑量碘的複合維生素),因為海帶和其他形式的海藻不能提供一致每日碘補充。(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83、未實行全民食鹽加碘且無法實行每日補碘的嚴重碘缺乏地區,哺乳期婦女應在分娩後不久口服含400mg碘的碘化油。(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84、因為擔心潛在的問題誘發小兒甲狀腺功能減退,處於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婦女應該避免每天持續碘攝入超過500-1100mcg。(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十、產後甲狀腺炎(PPT)

85、所有的抑鬱症患者,包括產後抑鬱症患者,應篩查甲狀腺功能異常。(強推薦,低質量證據)

86、PPT的甲狀腺毒症期,有相應癥狀的婦女可以使用β受體阻滯劑治療。哺乳期婦女可安全使用β受體阻滯劑,如普萘洛爾或美托洛爾,治療方案應選擇以儘可能低的劑量來緩解癥狀。治療通常需要持續幾個星期。(強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87、PPT的甲狀腺毒症期不推薦使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強推薦,高質量的證據)

88、PPT的甲狀腺毒症期緩解後,應在大約4-8周(或如果出現新癥狀)時測量血清TSH以篩查甲減期。(強推薦,高質量的證據)

89、對於由PPT誘發癥狀性甲減的婦女,應考慮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如果沒有開始治療,應每4-8周重複檢測TSH水平,直到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備孕或處於哺乳期的甲減婦女也應該開始左旋甲狀腺素治療。(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90、如果開始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治療PPT,應該在12個月後再停葯。備孕或妊娠期婦女,不應該逐漸減少左旋甲狀腺素的劑量。(弱推薦,低質量證據)

91、具有PPT病史的婦女應每年進行TSH測試以評估永久性甲減的發展。(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92、甲狀腺功能正常、甲狀腺抗體陽性的妊娠婦女使用左旋甲狀腺素或碘治療來預防PPT是無效的,不推薦。(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十一、妊娠前或妊娠期甲狀腺功能障礙的篩查

93、是否應在妊娠早期普遍篩查異常TSH濃度,目前沒有推薦。(無建議,證據不足)

94、是否應在孕前普遍篩查異常TSH濃度,目前沒有推薦,計劃輔助生育的婦女或已知具有陽性TPOAb的婦女除外。(無建議,證據不足)

95、不推薦對妊娠婦女進行普遍篩查來檢測低遊離甲狀腺素濃度。(弱推薦,中等質量證據)

96、應在初次產檢時對所有妊娠婦女進行口頭詢問篩查是否有甲狀腺功能障礙史、既往或目前正在使用甲狀腺激素(LT4)或抗甲狀腺藥物(MMI,CM或PTU)。(強推薦,高質量證據)

97、所有備孕或新懷孕的患者都應接受臨床評估。如果發現任何以下風險因素,推薦檢測血清TSH。

1. 甲減/甲亢病史或目前甲狀腺功能障礙的癥狀/體征

2. 已知甲狀腺抗體陽性或存在甲狀腺腫

3. 頭部或頸部放射史或甲狀腺手術史

4. 年齡>30歲

5. 1型糖尿病或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6. 流產、早產或不育的病史

7. 多胎妊娠(≧2)

8. 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疾病或甲狀腺功能障礙的家族史

9. 病態肥胖(BMI≧40kg/m2

10. 服用胺碘酮或鋰鹽,或最近施用碘化放射造影

11. 居住在已知中度至重度碘缺乏的地區

(強推薦,中等質量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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