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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謙盈 李國麟
一、科學工作的特點 多年來在我國社會科學研究中創新意識淡薄,而且大家對科學創新的理解不盡相同。科普、教學工作的特點是傳授已知知識,而科學的本質在於創新,二者是有原則區別的。創新是產生尚不存在的科學新知識,已經知道的事情不是科學研究的對象,所以我們在思想上和實踐上必須明確和堅持以下原則立場和思路:
1.科學的批判思維和批判精神,不接受任何未經實驗檢驗的理論和立說,也不承認有絕對完成了的科學知識。由於科學認識的階段性和局限性,理論本身也需要不斷發展、深化和修正。即使是那些已被證明比較成熟的理論,也不應成為束縛自己思想的教條,而應作為進一步探索研究的指南和起點。它們並沒有終結真理,而是指示尋求真理道路的里程碑。科學中內在的這種批判精神,正是促使科學不斷發展的動力之一,也是使其區別於非科學、偽科學的本質特徵。
2.科學的創新思想和創新精神要求人們對一切現象和事物保持獨立思考,善於發現和提出問題,並將它們置於科學理論審查之下,要求人們立足於已有知識包括理論在內,既堅持又發展,大膽地提出新問題,新立說,並付諸嚴格的規範的實驗檢驗。對真理的追求和對科學的創新使科學家不唯書、不唯上、不屈服於外來壓力,也不迷信任何權威和既有理論,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1)勤于思考;(2)善於提問;(3)敢於懷疑;(4)勇於創新。上述4條,其中1-3條屬於個人在研究工作中的思路和行為,能否做到的關鍵在於工作者本人。後一條則需要具備主觀和客觀兩個條件,在實踐中會碰到種種難以預料的麻煩和困難。所以科學工作者必須有大無畏和堅忍不拔的奮鬥精神。
考古研究是一門學科,它的本質也在於創新。而考古研究工作中的科學創新,不是在考古實踐中碰到和拾獲什麼驚人的「珍品」和「寶貝」,也不是追求撰寫一部洋洋數萬言的大部頭髮掘專著,而是揭示和解決不清楚的歷史問題或考古學上的問題,尤其是屬於事物本質及其發展規律性的問題。這是衡量考古學家在學術上有無建樹以及貢獻大小的惟一標準。
二、考古學的真諦 以田野工作為基礎的近代考古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20世紀初期由歐洲地質學家傳入中國。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由於受時代局限,我國考古事業沒有得到應有的發展,田野調查、發掘工作做得甚少,考古從業人員不僅數量少,而且多屬於「半路出家」——即由其他學科轉入考古學研究。所以,直到20世紀50年代初期還有學者大力主張和提倡說:「現在社會工作分工越來越細,考古研究也不會例外。田野考古和資料整理是作『研究半成品』的工作;著書立說是對『研究半成品進行再加工』,也就是『高層次的勞動』」。尤其甚者,時至近年還有不少學人認為「田野考古是屬於技術性的工作」。另一方面,由於受多種因素影響,多年來人們普遍信奉「寫出文章就是成績」,而輕視田野考古工作,少數人甚至不參加野外工作而是等候資料來了,著書立說——即「閉門造車」,致使劣質的考古著作日漸增多。例如:(1)不少遺址的發掘挖亂了地層關係,或遺存層位關係交代不清,使揭露的遺存失去了地層依據。(2)把眾多的洞室墓誤認為豎穴土坑墓。(3)把陶窯址說成房址內的「灶坑」,「窯箅」說成「灶箅」。(4)缺乏證據甚至不做任何說明而任性地把共生一個單元的陶器群肢解為不同時期的標準器,等等。我們認為:
1.符合科學要求的考古著作才算成績。 2.考古學的生長點和學術生命在於田野科學實踐,所以考古學家首先應該是一位合格和出色的田野考古學家,才有可能在考古實踐中有真實的發現和突破,以及在學術上建立起切合實際的科學立說。 3.田野考古以及室內資料整理研究和編寫報告是考古研究中三個相互聯繫十分密切的工作環節,其中第一個環節的工作是「重中之重」,是開展和完成後兩項研究工作的前提和基點。如果田野考古研究工作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和失誤,要做好後兩個環節的研究工作就沒有基礎,保證科研成果的質量也就無從談起了。換言之,考古新發現和成果是通過田野科學實踐去完成的,所謂「立說」不過是用文字表達成果而已。若田野科學實踐無收穫——沒有取得解決問題的證據,著書者雖有「李白、杜甫之文采」也無濟於事。 4.考古發掘研究包括以下兩個不同層面的含義:(1)發掘操作要符合科學考古研究程序和方法,即根據遺存的地層疊壓先後順序自上往下逐層發掘以及弄清楚各種遺存的面貌特徵。決不允許在發掘中挖亂了地層,使遺存的早、晚相對年代子孫顛倒;或者遺存的層位關係交代不清,使揭露的遺存失去了地層依據。(2)發掘研究墓葬或遺址必須有全局觀點和史學觀點,也就是以居址或墓地為單位進行發掘研究,去探討和解決學術上不清楚的歷史問題或考古學上的問題。前一個層次的發掘研究工作相對比較簡單,只要工作者具備一定的田野發掘操作技能和專業基礎,以及在工作中做到精神集中和勤奮,態度嚴肅、認真和細緻,發掘工作質量一般都可以達到或接近科學考古的基本要求。至於後一個層次的發掘研究,由於涉及問題多而複雜以及工作面比較廣,則要求發掘研究者必須具備一定的學養條件——即較深的理論造詣(包括哲學、史學和考古學的基本理論)、豐富的科學實踐(田野的和整理研究的)、紮實的專業基礎(包括田野考古基本過「關」)和廣泛的知識面,以及花費較長時間的辛勤勞動才有可能完成發掘研究任務。
三、考古學文化的面貌內涵 關於考古學文化的命名問題,20世紀50年代以前在我國學術界缺乏共識。《考古》1959年第4期發表了夏鼐《關於考古學上文化的定名問題》一文,十分精闢地論證了不知名的遺存應以初次出土地點的名字來命名。文化命名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遺存分布有一定的範圍地區;(2)遺存有自具特徵的一組陶器群。從此,我國考古工作者就有一個比較科學的考古文化命名定義和準則。
隨著中國考古事業不斷向前蓬勃發展,各種不同文化遺址和墓葬的發掘數量迅速地大量增加,有些學人在研究中片面的以居址陶器或者墓葬陶器去進行文化命名。針對上述新情況,可對考古學文化的面貌內涵作以下分析和說明:
一種考古學文化是由遺址和墓地兩類不同遺存資料構成的。遺址是先民平日在生產、生活和文化等方面進行各種活動的物質文化遺留,是當時社會上活人的活動畫面的縮影,所以它應該是反映一種考古學文化面貌的主要和本質的基本資料。而墓葬是先民對死者屍體的處理遺留,屬於當時社會上層建築在思想信仰方面的埋葬習俗和制度,文化內容相對比較單純而且隨葬品規範化和制度化。另外,墓葬內的隨葬陶器與居址內出土的陶器(這裡指的是陶器種類及其形式包括各式陶器的多寡現象),二者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則不盡相同,以後一種現象為多見,所以墓葬往往難以代表一種考古學文化的全貌。也就是說,我們要客觀和準確地去識別和論定一種新發現的文化遺存屬性,必須:(1)搜集和掌握該文化的居址和墓葬兩類不同遺存資料;(2)在考察、分析和研究問題時,既要分清兩類不同遺存資料的性質、特徵及其使用價值,又要將二者聯繫在一起視為一種考古學文化的整體來對待,這樣得出的認識和結論才有堅實的基礎。若論者只掌握和根據遺址中的局部資料(即居址和墓葬兩類不同遺存資料之一種)尤其是墓葬資料,甚至是少數器物或個別器物就去斷言遺存是新發現的考古學文化。這種做法無論在理論上、方法上乃至佔有材料方面顯然都帶有片面性,其立說就容易出現偏差和錯誤。例如劉家村發掘《簡報》(《文物》1984年7期)以及其他論者根據所謂「墓葬具有明顯的自身特點」把劉家村先周墓葬視為一種新發現的文化遺存,並將它命名為「劉家文化」,或稱之為「辛店文化的另一種類型遺存」(見《考古學報》1989年1期《關中先周青銅器文化的類型與周文化的淵源》一文),就是一個十分典型的錯誤事例。
可以認為,以上所論是對前面文化命名第二個條件的補充說明,也就是夏鼐學說——考古學文化命名定義的完善。
四、地層學和類型學在考古研究中的應用功能和範圍界定 地層學和類型學是考古研究中常見的兩種基本理論和方法,但人們在運用操作上往往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和失誤。如人們往往把地層學斷代和類型學斷代的作用相提並論或等同看待;尤其甚者,有些人竟將類型學斷代凌駕於地層學斷代之上。而實際上地層學和類型學在考古研究中的應用功能和範圍,二者是有明顯區別和界定的。
地層學主要應用於研究和說明以下兩方法的問題: 1.弄清楚遺址或墓地的範圍以及不同層位的遺存性質和分布位置、特點及其相互關係等等。如果種種基礎性研究工作出現缺陷或失誤甚至不符合科學要求,在此情況下去進行闡述和復原遺址或墓地的面貌,甚至侈談什麼「聚落形態」、「家族墓埋葬定製」、「墓葬組合形式並進一步推定當時社會的婚姻、家庭乃至社會組織形式」等方面的問題,是沒有意義的,而且在學術上還人為地製造不必要的麻煩。此點往往為學人所忽視。 2.遺存分期斷代。其原理是凡屬未經擾亂過的文化堆積在地層上產生疊壓現象,便說明二者在廢棄和埋葬時間上有早、晚的區別,下層早,上層晚。至於二者的時間差是否具有考古分期的意義,則要根據二者的文化內涵主要是陶器群是否存在差異而定。若上、下層出土的陶器群相同,說明二者的時間差無考古分期的意義。如果上下層包含的陶器有區別,尤其是同類器在形制上有明顯的演化軌跡和承傳聯繫,就說明二者的時間差具有考古分期的意義。這種考古分期的立說證據確鑿,符合科學研究程序和認識論原則,是完全可靠和可信的,所以它在學術上具有典型性和標尺性的作用和意義。
類型學研究對象是事物的性質及形態的分類、分型、分式及其相關問題。考古研究的對象是實物,而各種實物都是具有形態特徵的,所以類型學在考古研究中的應用範圍是十分廣泛的,幾乎方方面面的問題都需要通過類型學研究來加以介紹和說明。例如:(1)整理資料和編寫報告的時候,要對遺迹和遺物進行分類、分型和分式的研究,來加以介紹和說明。(2)通過對遺存的分類、分型和分式的研究,去闡述和說明一種文化的面貌特徵及其遺存的文化歸屬。(3)通過對不同遺存的文化因素分析和比較研究,去探討和說明同一譜系文化的傳承、演化過程及其特點。(4)確認各種不同文化的特點,以及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相互影響、交流和融合現象,也需要通過對遺存的文化因素分析和比較研究,來加以探討和具體說明。(5)前述確認遺存地層疊壓的時間差是否具有考古編年的意義,也需要通過類型學原理——即對上、下層包含物的形制比較研究來解決。(6)年代不清楚的器物,往往也需要根據年代明確的同類標本來推定其相對年代。但這種立說是一種邏輯推理即屬於可能性而不是絕對準確無誤的定論。原因是事物往往有產生、發展和衰亡的演化過程,各種器物的情況也不會例外。也就是說,分別處於產生、發展的衰亡諸階段製作的同類同式器物標本,在年代上是不同的,所以器物形制相似和相同是一碼事,具體標本的年代是否相同又是另一碼事,二者是不同含義和不同科學概念的兩個問題。至於各式器物的沿用年代以及在不同階段製作的同類同式標本的差年是否達到考古分期年數,則需要通過地層學研究來探討和解決的。使用類型學研究法——即器形比較方法是無法解決上述難題的。(7)利用考古材料補史或復原被人遺忘的歷史,往往也需要通過描述實物的形態特徵去闡明有關問題。等等。
總之,地層學和類型學在考古研究中的應用功能和範圍是有界定和明顯區別的。若研究者對上述原理和方法缺乏深刻了解和正確的認識,在應用和操作上就容易犯這樣或那樣的原則性和常識性的錯誤。例如: 1.把遺存產生地層疊壓現象作為文化存在傳承關係的證據,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是欠妥和錯誤的。理由十分簡單,因為遺存在地層上產生疊壓現象限於反映和說明二者存在時間差的問題,與文化傳承問題無必然的內在因果聯繫。 2.簡單地根據遺存在地層上產生疊壓現象去建立考古編年,而不問各地層包含的陶器群及其形制特徵是否有區別;甚至明知上下層陶器群相似或相同,但硬要孤立地片面地去誇大個別器皿甚至某種紋飾的有無或出土量多少,作為考古分期的重要根據,甚至是惟一的根據,這種錯誤的做法,是違反考古分期必須具有典型地層及遺存群體因素兩個條件的基本原理的。 3.依靠所謂「陶器排隊悟出標本的早、晚年代及其器形變化順序,來建立考古編年」。這種錯誤的做法,在我國考古著作中常見和比較流行,還有專文美化這種研究方法和觀點如何合乎科學性,迷惑了不少的年輕人。其實:(1)具體標本的年代和同類陶器的變化順序,是不同含義和科學概念的兩個問題。前者一般要依據疊壓地層先後來確定標本的早、晚相對年代,後者則屬於根據眾多早、晚相對年代清楚的各式陶器形制特徵及其變化在理論上的概括,即陶器變化次序及其規律性(這是遵循人的認識來源於客觀存在的做法)。(2)無層位關係陶器的早、晚相對年代是不清楚的,所以它們的器形變化順序也是不清楚的。(3)如果論者硬要牽強附會地從無層位關係的陶器中「悟出標本早晚相對年代及其器形變化次序」出來,從方法論來說,是在科學研究中以不知去推定未知,最後還是不知,這就充分表明論者的研究方法、觀點及其結論不屬於科學。 4.所謂地層學和類型學相結合的遺存斷代新方法。具體的說,論者首先依據地層劃分不同時期的遺存,再應用所謂類型學原理依每期陶器的形制異同細分為不同時間的一段、二段、三段甚至五、六段之多。論者把這種做法美化為不把「地層學斷代」和「類型學斷代」絕對化,而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反映和說明論者對地層學和類型學在考古研究中的應用功能缺乏研究和正確認識的一種表現。關於地層學和類型學在考古研究中的應用功能和範圍的界定,在此不再重複。
五、考古實踐要從史學高度做工作 考古新發現及成果是通過田野科學實踐來完成的,所謂「立說」不過是用文字來表達研究成果而已。所以,主張和提倡考古實踐要從史學高度做工作,也就是把田野調查、發掘研究工作納入專題研究的範疇。有了這種觀點和思想境界,看問題自然就會站得高、看得遠,研究思路起點高而寬廣。這樣,工作者不論選擇研究課題還是選點發掘,都會著眼於探索和解決不清楚的歷史問題,或者是考古學上的重要問題,儘可能避免學術研究中的盲目性,如從事不應該去做的重複勞動。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研究的時候,也會努力做到幹勁十足,精神集中,工作態度嚴肅、認真和細緻,力求做到和避免不遺漏任何現象,尤其是那些具有重要史料價值的現象。研究者就會跳出考古學研究停留在低水平的「只做遺存分期斷代及遺存分類研究」的怪圈,(按:目前我國發表的考古報告,多屬於此類著作)並徹底克服和肅清「為考古而考古」以及挖寶思想等錯誤偏向。
主張和提倡考古實踐要從史學高度做工作,指的是研究觀點和思路,並非認為挖一個探方,或挖一座墓葬,或做一、二次發掘工作就能夠解決某個歷史問題或考古學上的問題。無數事例說明,要在科學研究中取得成果,哪怕是學術上的小課題,往往都需要一定的時間甚至較長的時間以及花費很大的氣力才能奏效。而科學研究中的成功和失敗,或者是取得成果及其貢獻大小,都離不開主觀和客觀兩個條件因素。客觀條件指的是寬鬆的研究環境,主觀條件是個人學養綜合水平及其頑強工作毅力和意志。不過,只要工作者的選題得當,研究方法得宜,工作要求和目的性明確,勤於耕耘並持之以恆,在考古實踐中取得成果並達到預期的學術目的是可以實現的。例如發掘墓葬的學術目的是弄清楚其埋葬習俗,制度及其思想信仰問題。若工作者通過發掘研究掌握了以下兩個不同方面的文化資料,就能對它加以科學說明和復原。(1)墓地形制,它包括墓地和居址的方位關係;墓地位置的選擇;墓向特點;塋區範圍及墓葬的分布,分群和墓葬組合形式等。(2)具體墓葬形制,即墓穴構造、葬具、葬式、隨葬器物放置,隨葬品種類及器物形制和器物組合形式等。
胡謙盈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李國麟 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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