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據拒付處理的辦法分享

其實說到L/C,以我們公司目前的來說的,說的並不是很多,因為很多客人都已經合作了好幾年咯,所以涉及到L/C的幾率很少。但是我想對於 初次跟客人做生意的貿易公司或者我們的SOHO一族,我們還是選擇做信用證的比較多。但是信用證也有它的弊端,容易產生一些不符點,導致客人窮追不捨的提出一些無理苛刻的要求。那麼,面對國外提出的不符點,我們到底應該怎麼辦呢?以下一些辦法跟大家一起分享,如果不足的地方還請補充說明: 1.認真審核不符點。 我們都知道認真審核出口信用證條款是必不可少的,殊不知審核不符點內容也很重要。 首先是因為銀行信譽良莠不齊,一些信譽欠佳的開證行往往會極力配合開證申請人,對單據無端挑剔,以無害不符點拒付甚至無理拒付。 其次是銀行素質參差不齊,對國際慣例理解也不一樣,有時所提出的不符點經不起推敲,這就給我們反駁不符點創造了機會 ,留下了許多餘地,而在未弄清不符點內容的情況下就匆忙對外應對就好比瞎人騎瞎馬,雖不致於象夜半臨深池般的驚險,但其盲目是可以想見的,這樣下來的結果也可想而知。審核不符點是否成立,要求審核者要通曉國際慣例,並有豐富的國際結算經驗和熟練的技巧,對此公司可以諮詢銀行。 一般來說,審核不符點包括三部分內容: (1)以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銀行慣例為依據,看開證行所提的不符點是否成立。開證行是以單證相符、單單一致為條件,來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單據不符可以拒付,單據相符,其必須接受單據並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另外開證行不得以單據以外的理由拒絕付款。由此如單據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同時單據與單據之間並無不一致,可以認定所提不符點不成立,而理直氣壯地要求開證行履行付款的義務。 (2)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前提是否已滿足。根據國際慣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必須: ①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不符點,即在開證行收到單據次日起算的七個工作日之內向單據的提示者提出不符點; ②無延遲地以電訊方式,如做不到,須以其他快捷方式將不符點通知提示者; ③不符點必須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不符點不成立,即使單據還存在實質性不符點,開證行也無權再次提出; ④通知不符點同時,必須說明單據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徑退交單者。 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如有一項條件開證行未做到,開證行便無權聲稱單據有不符點而拒付,在這裡我想很多福友初次做的會,一接到通知說有不符點的話,都會手忙腳亂的亂支招咯,呵呵 ,其實不然的,在仔細核對一下是不是真的是不符點?如國際商會第535號出版物中有一則案例,開證行拒付,因議付行所在地發生地震,不能以電訊方式通知不符點,遂採取快郵方式,議付行以開證行未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為由要求開證行付款,而國際商會認為在那種情況下,快郵方式是開證行所能採用的最快捷的方式,其拒付行為是有效的。我們可以設想,假如開證行不是因為議付行所在地區發生地震,電訊方式通知不到而採用快郵,而是直接就用快郵方式通知,則議付行就此提出異議是有道理的。(3)看所提不符點是否模糊不符點。有時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條件均已滿足,單據也確實存在不符點,但開證行由於自身素質或英語水平的限制,提出的不符點與實際存在的不符點大相徑庭,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在這時實質上開證行所提的不符點是不存在的,而其後來對不符點所做的解釋,可能是正確的不符點,但我們可以指其是第二次提出不符點,系無效的拒付行為而要求開證行付款。2.研究是否可以換單。 根據國際慣例,如果單據確實存在不符點,那麼開證行並已就此提出拒付,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和議付期內提交到指定銀行,且新提交的單據沒有新的不符點,則視為單據不存在不符點,開證行必須付款。其實在這裡我們重點強調的還是一個時間的問題。為此,一旦獲知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公司的反應一定要快,看是否可以以及是否來得及改單,如有可能,應迅速改單並及時將單據交到指定銀行手中。為了達到有不符點改單的目的,事先事後應做到幾點:1.在審核信用證時,一定要注意信用證的有效地點須在國內;2.發貨時盡量提前,不要在即將到效期時才發貨,以保證在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後,受益人有時間改單;3.一俟裝船,立即交單,以保證拒付後,能在議付期內重新制單;4.重新補制單據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確保沒有新的不符點。3.密切關注貨物下落。 在信用證業務中,買賣雙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貨物有關的貨物及/或服務,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證所涉及的單據尤其是作為貨權單據的提單,使得信用證的當事人能夠控制貨權,對單據的買賣,就意味著對貨權的買賣,所以UCP500規定,銀行拒付後必須要麼持單聽候指示,要麼將單據徑退交單者,也即是說開證行拒付後不經受益人或議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開證申請人放單,否則其必須付款。這個也是為什麼我們在處理L/C的過程中一直強調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另外,關注貨物下落還可以了解到開證申請人是否已憑開證行的提貨擔保提取貨物,憑保提貨雖然構不成開證行拒付後必須付款的責任,但如受益人或議付行要求退單,然後向船公司索要貨物,船公司因無法提供貨物,必然轉而找開證行,要求其履行提貨擔保項下的責任,則開證行信譽損失不說,還可能承擔比貨款更多的經濟損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經向其說明已知曉客戶憑其提貨擔保提貨的事實,開證行往往會立即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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