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遺產大戰!口頭遺囑是否有效又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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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因遺產分割產生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被繼承人生前有口頭遺囑,那麼如何判斷該口頭遺囑是否有效?今天的案例將為您解析相關法律問題。

子女因遺產糾紛訴至法院

陳某和配偶黃某育有二女一子,分別是陳大、陳二、陳三。黃某於2012年2月去世,陳某於2016年5月去世。陳某和黃某雙方父母均先於二人去世。二人去世後留有一處房屋遺產,該房屋由陳某與黃某共同購置並登記在陳某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三名子女為法定繼承人。

(圖片來源網路)

陳大、陳二稱,陳某生前病重期間和去世後,陳三故意向陳大、陳二隱瞞陳某存款數額,並將陳某名下銀行賬戶的存款全部轉移。陳大、陳二將陳三遂訴至越秀區法院,請求減少陳三應繼承的份額。

庭審過程中,陳三辯稱,陳某生前曾留下口頭遺囑,其去世後,所有的遺產分成四份,三名子女各得一份,最後一份用於處理他的後事和在老家的事情。所以涉案房屋和陳某的存款均應按照上述口頭遺囑進行繼承分割。陳大、陳二主張的陳某的存款有部分是陳三的個人財產,應當先進行扣除,剩餘部分才是陳某的遺產。

法院認定應按法定繼承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陳三主張被繼承人陳某所立的口頭遺囑,並不符合上述規定。

(圖片來源網路)

本案中,陳大、陳二主張陳某、黃某的遺產有房屋和存款。陳三自認款項由其保管,並主張其中部分款項是其個人財產,但未能舉證證明,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關於陳大、陳二主張因陳三隱匿遺產,應當少分的問題,由於本案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隱匿遺產的事實,故對該項主張不予採納。被繼承人陳某、黃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子女三人,對二人的遺產應由三人均等繼承,各繼承佔有三分之一。

法官說法

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圖片來源網路)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該法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是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進行分配的自主意願,應充分尊重其個人意志。但本案中,陳三未能提供其主張被繼承人留有口頭遺囑的充分證據,被法院認定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法官提醒,在實踐中,訂立口頭遺囑應符合法定要件才能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本文轉載自信息時報,不代表本協會觀點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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