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電自虐滅絕式規劃
李祥苓
截至2011年3月5月,中國已經有6個投入運營的核電站,12個在建的核電站,25個籌建中的核電站,幾乎均勻的分布在中國人口密集的中東部地區,涉及到17個省市,受影響人口佔中國人口總數的四分之三強。中國人民未來是生活在核電站的包圍之中,規劃極端不合理,嚴重危及著人民生命安全。
核能利用的高風險性是客觀存在的,如一旦發生泄漏,僅核廢料的半衰期就長達數千年、數萬年甚至幾十萬年。也就是說,核電站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環境污染是不可治理並影響人類長達幾十萬年的。雖然核技術的進步可能會在某個階段內使這種風險降低,但「有知的邊界就是無知的邊界」,核能利用越廣泛、技術越複雜,其漏洞就越多,安全風險的未知係數就越大。美國三里島、前蘇聯切爾諾貝利和日本福島核事故已經充分證明了核電站沒有絕對安全的。著名的「墨菲法則」警示人們:「有可能出錯的事情,就會出錯,」即便是再細小的隱患也會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對於核廢料來說,也同樣如此。核廢料的生成、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形成了一個程序複雜、繁瑣的行為系統,每個環節都存在泄漏可能,更不要說更為繁瑣複雜的核電站生產運行的控制環節了,更是風險重重。
雖然從理論上講,火電對人民群眾的影響在輻射上甚至是大於核電, 由於煙灰中存在鐳、釷等放射性元素,百萬千瓦級燃煤發電廠對周圍居民的輻射劑量約為每年0.048毫希,而百萬千瓦級核電站正常運行過程中所排放的微量放射性物質對周圍居民的輻射劑量僅為每年0.018毫希,因此可以得出核電站的輻射影響明顯低於火電廠。很明顯,這個結論是在核電站無泄漏和不考慮核廢料儲存的前提下得出的。但日本福島核事故和早於福島前的前蘇聯時期曾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安全、最可靠的核電站—切爾諾貝利核電站1986年4月26日的核反應堆爆炸事故為所謂的核電站絕對安全敲響了喪鐘。歷次核事故都時刻警示我們必須對核安全有足夠的認識。把核電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到關乎人類和民族生存的高度去決策。
核電站對人類存在的潛在威脅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象切爾諾貝利核電站那樣在核電機組常規島與核島在設備生產運行中發生事故造成泄漏或爆炸,形成十餘萬年都無法消除的生態災難。另外就是核廢料發生泄漏或滅失,造成對周邊環境的核污染,從而影響對周邊居民構成核輻射,威脅人民生命安全,產生核災難。在核電站的生產運行過程中需要控制的環節非常多,雖然現有核電技術設置了多層次的安全防控措施,但越多的安全防控措施,就會有比之更多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非常符合墨非法則的。有世界上最安全核電站之稱的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用血的教訓驗證了這一點,因而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核電技術。所以,每個核電站就是一個掩埋的地雷,所以在核電規划上應大容量、少布點。把潛在的威脅控制在最低。
核電生產事故危害和波及範圍雖然很大,但事故概率很低,將來隨著核電技術的發展會更低,但核廢料對於核電站周邊居民的安全威脅卻是時刻存在的。截至2011年5月,中國大陸已投入使用6座核電站,裝機總容量為910萬KW,據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的數據,一座發電能力為1000兆瓦的反應堆,每年大約產生33噸高放核廢料和約550立方米的低放固體廢物(通常所說的核廢料包括中低放射性核廢料和高放射性核廢料兩類,前者主要指核電站在發電過程中產生的具有放射性的廢液、廢物,佔到了所有核廢料的99%,後者則是指從核電站反應堆芯中換出來的燃燒後的核燃料,因為其具有高度放射性 ,俗稱為高放廢料) 因而我國每年產生約300噸高放核廢料和5000立方米的低放固體核廢料,以未來我國7000萬千瓦核電裝機計算,每年可產生約2310噸高放核廢料和3.85萬立方米的低放固體廢物。雖然中低放射性核廢料危害較低,但總量太多。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在地面開挖深約10—20米的 壕溝,然後建好各種防輻射工程屏障,將密封好的核廢料罐放入其中並掩埋,一段時間後,這些廢料中的放射性物質就會衰變成對人體無害的物質。這種方法經過幾 十年的發展,技術已經十分成熟,安全性也有保障。目前我國已經建成兩個中低放 射性核廢料處置場,其中北龍中低放處置場位於廣東省大亞灣附近,另外一個則建 在甘肅省某地。
高放廢料則含有多種對人體危害極大的高放射性元素,其中一種被稱為鈈的元素,只需10毫克就能致人斃命。這些高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長達數萬年到十萬年不等,如果不能妥善處置將會給當地環境帶來毀滅性影響。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對於核廢料的處理和處置有嚴格的規定,要求各國遵照執行。核廢料處理的基本方法是稀釋分散、濃縮貯存以及回收利用。核廢料處置包括控制處置(稀釋處置)和最終處置。核廢料的控制處置是指液體和氣體核廢料在向環境中稀釋排放時,必須控制在法規排放標準以下。核廢料的最終處置是指不再需要人工管理,不考慮再回取的可能。因此,為防止核廢料對環境和人類造成危害,必須將其與生物圈有效地隔離。最終處置的主要對象是高放核廢料。對於核廢料的處理和處置有嚴格的規定,核廢料處理的基本方法是稀釋分散、濃縮貯存以及回收利用。核廢料處置包括控制處置(稀釋處置)和最終處置。核廢料的控制處置是指液體和氣體核廢料在向環境中稀釋排放時,必須控制在法規排放標準以下。核廢料的最終處置是指不再需要人工管理,不考慮再回取的可能。因此,為防止核廢料對環境和人類造成危害,必須將其與生物圈有效地隔離。最終處置的主要對象是高放核廢料。核廢料是核物質在核反應堆(原子爐)內燃燒後余留下來的核灰燼,具有極強烈的放射性,而且其半衰期長達數千年、數萬年甚至幾十萬年。也就是說,在幾十萬年後,這些核廢料還能傷害人類和環境。所以如何安全、永久地處理核廢料是科學家們一個重大的課題。 高放廢物的處置則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乏燃料中的眾多放射性元素都擁有數以萬年計的半衰期,長的約為210萬年,短的也有近500年。所以過多的核電站在儲存處理核廢料過程中一旦發生泄露,就會形成環境災難,特別我國核電站與高放核廢料處置庫距離遠,運輸路徑人口稠密,所以高放核廢料的儲存處理運輸過程中存在諸多風險,因此可以毫無疑問的論斷,無論核技術發展到什麼階段,只要存在具有輻射的特質的核廢料,就存在泄露風險和可能,比之其它國家一旦發生泄漏危害更大。
為保護人民生民和財產安全,重新審視和修訂核電規劃,堅決修正現有在全國埋地雷式的核電均勻布局,以現有的廣東和浙江構建大型核電基地,嚴格控制核電分布,停止除廣東、浙江之外的地區在建核電站的建設。停止其它省市的籌建工作,並依據自然和人口條件再規劃一個或兩個新的核電基地並根據核電基地建設規劃建設特高壓輸電線路。並避免在人口密集地區建設規劃核電基地。變規劃建設核電站為規劃建設核電基地,減少核電運營主體,增加投資主體,實行核電基地的所有權和運營權的分離,打造專業的生產管理公司。杜絕日本福島核電那種為了效益而犧牲安全的做法。制訂出台更嚴格、更苛刻的核安全條例,確保人民安全和國家能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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