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廊女」家屬不是掃黃第二戰場

楊濤2010年09月07日 07:13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為從源頭上杜絕非正規休閑店的賣淫活動,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給有賣淫嫌疑的「髮廊女」的家屬寫信的辦法。(《東方早報》9月6日)

派出所的信是這樣開頭的:「你們的親人現正在××美容休閑店工作,該店屬於非正規的美容、美髮休閑店。作為家屬,你們有權利了解自己親人的從業環境。公安機關也希望得到你們的配合,勸說你們的親人不要誤入歧途。」請注意,這封信的對象只是具有賣淫嫌疑的「髮廊女」家屬,即那些在一些不正規的美容、美髮休閑店上班,但警察並沒有查到她們賣淫的真憑實據的「髮廊女」的家屬。

如果這些「髮廊女」被抓了現行,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根本就不需要如此煞費苦心地寫信,只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通知她們的家屬就是了,這樣的信件也就算不上什麼新聞了。但即便對於真正的賣淫女,當初《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必須在拘留時通知其家屬的做法,也曾惹來不少爭議,很多反對者認為,是否通知賣淫、嫖娼者的家屬,警方應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再通知。

現在,拱墅區祥符派出所給僅僅有賣淫嫌疑的「髮廊女」的家屬寫信,儘管沒有直接說她們就是賣淫女,但字裡行間透露出她們在「賣淫」,這就侵犯了她們的名譽權。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院沒有最終判決一個人有罪以前,他就應當被認定為無罪。現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些「髮廊女」賣淫了,也沒任何一個機構認定她們賣淫,派出所憑什麼把她們當成賣淫女來看,進而讓她們及她們的家屬的名譽受損?

當然,拱墅區祥符派出所的動機是好的,不過,你不能為了一個良好動機就擅自將「髮廊女」打成「賣淫女」。更何況,良好動機也並不一定就能達到良好目的。有些父母、丈夫或許在接到派出所的信後,因此而規勸女兒、妻子,最終使她們迷途知返;有些父母、丈夫或許在接到派出所的信後,就一口認定女兒、妻子做了違法之事,最終惱羞成怒,或者趕她們出門,或者提出離婚,一個好好的家庭也可能因此被毀。清官難斷家務事,公權自以為能幫助家庭排憂解難,最終可能導致家庭的支離破碎。

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給有賣淫嫌疑的「髮廊女」家屬寫信,這與某些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搞「公捕」大會的做法極其相似,都是公權為了自己治理社會的方便;都是為了給違法、犯罪嫌疑人以法外威懾,通過社會和家庭的圍觀,來達到政府治理的目的。至於這是否違法,是否會給當事人額外懲罰,是否給他們的家庭帶來傷害,都不在考慮之列。他們所要達到的,僅僅是違法犯罪的儘可能減少,不過,在減少普通公民違法犯罪的同時,政府機關卻很容易帶頭違法犯罪。

在公權之外,還有公民的私域;在政府治理的絕對目標之上,還有家庭的和睦,公權不能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形下,就悍然侵入公民私域;也不能為了政府治理的目標,而不顧對家庭造成的傷害。所以,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的做法看似創新,也貌似能為社會清污除垢,但這種無法律依據且可能傷害他人權益與家庭和睦的東西,還是趁早洗洗睡了吧!

原題:給「髮廊女」家屬寫信是公權侵入私域

粟海:給「髮廊女」家屬寫信是一種「有罪推定」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認為髮廊女「誤入歧途」,犯了「有罪推定」的錯誤。

「你們的親人現正在××美容休閑店工作,該店屬於非正規的美容、美髮休閑店。作為家屬,你們有權利了解自己親人的從業環境。公安機關也希望得到你們的配合,勸說你們的親人不要誤入歧途。」為從源頭上杜絕非正規休閑店的賣淫活動,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給「髮廊女」家屬寫信的辦法。(9月6日《東方早報》)

有人可能會認同祥符派出所的推測———有些美容、美髮休閑店裡面沒有美容、美髮工具,卻放著許多床,晚上店裡開著粉紅色的燈,所以有理由懷疑從業者涉嫌賣淫。

情理上,筆者傾向於認為這一推斷有一定道理,但是,這僅僅是道德範疇內的,在法律上卻站不住腳。特別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派出所是手握公權力的執法部門,法律沒有授權派出所可以「根據經驗」判斷「髮廊女」是賣淫女的權力,在沒有證據證明「髮廊女」是賣淫女的情況下,公權機關不可以「懷疑」其為賣淫女,發信告知其家屬。

派出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認為髮廊女「誤入歧途」,「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很容易給人以「此人是賣淫女」的暗示,這就涉嫌「有罪推定」。派出所有沒有想過,這樣的信寄到「髮廊女」的老家,她們的家人會以什麼的心態和眼神看待自己的親人?這對「髮廊女」的聲譽又會造成怎樣的影響?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通則》進一步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非正規的美容美髮店,自有有關部門予以查處甚至取締,但不可以將在其中工作的所有從業人員打上「涉黃」的標籤。如此無疑將會誤傷許多人,加重社會對這個行業的歧視。保護公民權利是執法機關的天職,不羞辱人是公權力行使的底線,執法者要在每一個細節上慎重行使權力,不可越雷池哪怕半步。

□粟海(紀委幹部)

劉昌海:向「髮廊女」家屬發告知信有違法治精神

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在掃黃前給有賣淫嫌疑的「髮廊女」家屬發告知信,警方稱此做法目的是想從源頭上杜絕非正規休閑店的賣淫活動。當記者質疑為什麼不給嫖客家屬寫信時,警方稱嫖客行為屬臨時性,只要杜絕了提供者,自然也沒有了消費者。(9月6日《東方早報》)

都知道,刑法上有一個「疑罪從無」原則。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這一原則體現了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

對於刑事案件如此,對於普通的治安案件也是如此。「寧可放過一個壞人,也絕不能冤枉一個好人」是執法者應當掌握的基本原則。即使「根據經驗判斷,非正規的休閑店百分之九十九涉黃」,但在沒有抓到現行的情況下,只能認為這些「髮廊女」沒有賣淫行為。僅僅是因為「有賣淫嫌疑」,警方就「調查盤問並通過公安內網查詢出其家庭地址,然後給其家屬寫信」,這種做法侵犯了公民的權利。

對那些「有賣淫嫌疑」的人,一旦警方發生了誤判,導致其家人的誤解,後果會相當嚴重。「寧可錯抓一千,決不放走一個」自然不對,百分之九十九有可能,於是百分之百都寫信同樣是錯誤的。何況,那些髮廊女只要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家屬就對其沒有監護責任,她們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維護社會治安是警方的職責,不能隨意轉移到「髮廊女」的家屬身上。

在面對記者質疑為什麼不給嫖客的家屬寫信時,警方「只要杜絕了提供者,自然也沒有了消費者」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句話反過來也同樣成立,如果沒有「消費者」,肯定也不會有「提供者」。警方先拿「髮廊女」開刀,還是由於她們處於相對弱勢的位置,遇到的阻力可能更小。

不徵得「髮廊女」本人同意就向其家屬發告知信,是警方對權力的濫用,有違現代法治精神。警方做工作不能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代價。否則即使是好心,也可能辦成壞事。

趙光瑞:警方向「髮廊女」家屬發告知信不妥

「你們的親人現正在××美容休閑店工作,該店屬於非正規的美容、美髮休閑店。作為家屬,你們有權利了解自己親人的從業環境。公安機關也希望得到你們的配合,勸說你們的親人不要誤入歧途。」為從源頭上杜絕非正規休閑店的賣淫活動,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給認定的賣淫嫌疑人「髮廊女」家屬寫了60多封告知信。(9月6日《東方早報》)

警方掃黃真是越來越上心了,點子層出不窮,不斷創新出新花樣。有的把涉黃者的照片、名單張榜公布出來,有的將涉黃者用繩子拴起來進行遊街示眾,現在又有警察在給「髮廊女」家屬寫告知信。這說明,警察如果下功夫執法,打擊犯罪還是有辦法的。

可是,警察給「髮廊女」家屬寫告知信也未必妥當。首先,「非正規的美容、美髮休閑店」不好界定。如果這些美容、美髮休閑店是違法開辦,取締就是了,為什麼還讓它們辦下去呢?再者,就是認定「非正規的美容、美髮休閑店」,也應該有直接證據,且不能僅僅憑警察的一家之言吧?

再看警察是給那些「髮廊女」家庭寫告知信。據稱,警察如果在這些場所發現了賣淫嫖娼人員,就依法進行處理;而如果在現場沒有發現有賣淫嫖娼行為,「只是有賣淫嫌疑的,民警調查盤問並通過公安內網查詢出其家庭地址,然後給其家屬寫信。」可見,人家只要在那裡工作,就是「賣淫嫌疑人」,警察就可以給其家屬寫告知信。這樣做,不僅缺乏事實根據,也缺乏法律根據,是對他人的一種人格侮辱。前面公安部發現有的地方張榜公布涉黃者的照片、名單不妥,進行了糾正。這說明公開涉黃者信息並不符合規定。那麼,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給認定的賣淫嫌疑人「髮廊女」家屬寫告知信,也有同樣社會影響,所不同的是範圍比前者小。況且這回公開的只是自認為的「賣淫嫌疑人」,就更加不妥當了。

打擊犯罪,必須依法進行。否則,有人很容易以合法借口,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或是隨意給人按罪名。越是執法行為,越應該依法辦事。對於明確的非法場所,應該依法進行取締。既然允許人家開辦,就不能說是「非正規」處所。更不能認定在那裡工作的所有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從媒體報道和網上透露的一些情況看,近年來一些地方開展掃黃活動,明顯用法過度,有亂加罪名之嫌,受到社會廣泛詬病,這應該引起有關方面注意。

雷磊:家屬並非掃黃「第二戰場」

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在掃黃前給有賣淫嫌疑的「髮廊女」家屬發告知信,警方稱此做法目的是想從源頭上杜絕非正規休閑店的賣淫活動。當記者質疑為什麼不給嫖客家屬寫信時,警方稱嫖客行為屬臨時性,只要杜絕了提供者,自然也沒有了消費者。(9月6日《東方早報》)

如果賣淫,就告訴你媽媽——將社會治理的難題,轉化為家庭倫理的命題,這其中警方的苦衷從「告知信」的委婉就可見一二。披露出來的告知信內容上欲言又止,當地警方竭力展現出對於自己權力的剋制,希望盡量能把對於當事人的影響降低,同時又能達到勸說的目的。當地警方預估樂觀,顯然沒有看到此舉的生效乃是以對從業者隱形傷害為前提的,效果愈好傷害面也就越廣泛。

遊街、示眾,這些非人道的方式都是立足於人的羞恥心基礎上,折損其尊嚴而達到治理的效果直面羞恥的底線的「羞恥刑」,讓人赤裸裸經受人性考驗,此類的震懾辦法古來不絕。雖然「羞恥刑」有「殺一儆百」的效果,卻也是以損害個人權利達成所謂公共價值的惡法,因為「羞恥刑」折磨輕生的人,也不乏先例。

特別是在涉黃治理中,「羞恥刑」更是如伴生物一樣,常被採用。不久前,東莞警方將性工作者用鐵鏈牽引指認現場的照片就曾引起過巨大的爭議,絕大多數人認為如此侵犯了公民的權利。相比而言,杭州當地警方委婉的「告知信」處置,雖然溫和文明了不少,但是本質上還是假手「羞恥刑」治黃,必然傷及個人尊嚴,與那些遊街示眾的做法的區別也僅僅是程度的差別而已。

對於「羞恥刑」的迷戀的一個前提,就是潛意識中對於個人權利的漠視。家屬得知女兒或者妻子從事賣淫活動,就如同將一顆炸彈放入一個原本已經悲慘的家庭,讓他們殘酷地面對最深沉的苦痛。

陳小二:給「髮廊女」家屬寫信並不「人性化」

為從源頭上杜絕非正規休閑店的賣淫活動,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給有賣淫嫌疑的「髮廊女」家屬寫信的辦法。對於發信前是否會徵求當事人的同意,派出所民警張倩稱,「一般不會的,否則就沒法發了」。(9月6日《東方早報》)

小時候上學,老師的法寶之一就是通知家長,一般學生聽到老師這句話都叫苦不迭,因為回家少則挨一頓數落,重則就棍棒相加了。當小孩子走出校門,作為成年人在社會上謀生的時候,犯了錯誤自然有法律懲罰。

可沒想到,如今當成年人在「罪與非罪」之間徘徊的時候,民警居然也用了老師嚇唬小孩子的招數,要給疑似犯罪的「髮廊女」家屬寫信,試圖挽回這個「髮廊女』的人生。而且這種做法還受到了觀察人士的好評,新聞中寫道,「相比一些地方掃黃要麼採取『風暴式」的打擊,要麼曝光賣淫嫖娼嫌疑人以羞辱的做法,祥符派出所將掃黃與挽救相結合的舉措,觀察人士認為相當『人性化』。」

我很想弱弱地問一句,所謂的觀察人士是什麼樣的觀察人士?到底是誰?是否就是派出所的宣傳員或者花錢雇的槍手?因為任何一個略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會知道這種做法涉嫌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更何談「人性化」?

首先,「人性化」強調的是「以人為本」,以關心、保護個人為出發點,最關鍵的是絕不能傷害你想保護的人。給「髮廊女」的親屬寫信,你怎麼就敢肯定這個「髮廊女」不是在父母的縱容下試圖「賣淫」,而這個「髮廊女」可能還不諳世事。去年發生在昆明的「驗處門」,不就是「賣淫女」父母導演的一齣戲嗎?

同時,也不排除這種信會落入思想老派的父親、《白雪公主》後媽那樣的繼母、《紅樓夢》里賣掉巧姐的狠兄奸舅……這些人手中的可能性。那麼,看到信後,爸爸掄起棍棒打斷女兒的腿,或者被人惡意宣傳敗壞「髮廊女」名聲的事件肯定也會發生。傳統中國,女性的貞潔向來被視為最為寶貴的東西。雖說近百年來受「歐風美雨」浸淫,人們的性觀念不斷開放,但是幾千年的文化積澱,傳統的性道德、性觀念在民間依然強大。女性名譽不保的事情一旦被搞得街知巷聞,想必這個「髮廊女」以後也無法在家鄉立足,遠走他鄉或者自尋短見也絕非無可能。

其次,每個人去做「髮廊女」的動機、目的不同,有的就是家境貧寒,有的卻是愛慕虛榮,真正的「人性化」是應該給每個不同的「髮廊女」寫不同的信,分析她們的原因,幫助她們擺脫困境。去年,在全美引起巨大轟動的勵志青春片《珍愛》,講述了一位肥胖的黑人問題少女珍愛,在特殊學校教師的感化下重新回歸社會的電影,深受觀眾和影評人好評。片中,根據不同「問題少女」的問題,特殊學校老師都制定了不同的計劃跟進。所以,真正「人性化」的感化、教育是應該像拯救珍愛這樣的「問題少女」一樣,由社區民警給每個「髮廊女」一一寫信,而不是像祥符派出所給所有的「髮廊女」寫相同的信,只是在信的開頭更換一下姓名。這樣的做法,不但談不上「人性化」,而且恐怕要被歸入僵化執法一列。

誠如律師所分析,派出所的出發點是好的,是想藉助家人的勸說讓這些「邊緣人」懸崖勒馬,甚至可以獲得一些被逼迫人員的相關線索。但即使再好的出發點也要真正做到以法律為基礎,不能單純抱著為了你好的執念,而不惜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這種做法,和把賣淫女用繩拴著到大街上「遊街」,或者給嫖客和小姐貼「大字報」曝光名字的行為,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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