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呆了!夫妻一方擔保之債,居然把配偶的存款給凍結了……
作者:劉忠發、應有歡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法院
咱們先看一則銷魂小案例:
董卓於2011年9月向曹操借款12萬元,用於生意周轉,董卓的兩個朋友袁紹、袁術為其擔保,約定借款利息2分,並出具了「借條」,載明2012年9月連本帶息還請。到期時,董卓已支付給曹操本金5萬元及利息。此後,董卓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曹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董卓、袁紹、袁術連帶償還借款7萬元及利息。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董卓償還原告曹操本金7萬元及利息,被告袁紹、袁術負連帶償還責任。判決生效後,由於三被告沒有主動履行義務,原告曹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將袁術妻子月娥的一筆存款予以凍結,月娥遂向法院提出異議,稱丈夫袁術為董卓提供擔保未經自己同意,袁術擔保之債應屬個人債務,應予解除凍結。經法院合議,駁回了月娥的異議。(人物均為化名)
【分歧】
對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債務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當然可以執行夫妻任何一方的存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袁術的擔保行為是個人行為,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但法院可以執行其妻月娥的存款。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反對的,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本案中袁術為被告董卓進行擔保,其目的不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家庭也沒有從中受益。曹操並不能舉證證明余妻月娥知道(同意)或者應當知道(同意)袁術的擔保行為,並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否則不發生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袁術的擔保行為是個人行為,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擔保之債的性質雖為個人債務,執行中,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這是一個執行程序問題。個人債務案件中,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執行實踐中可執行的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的共同財產;
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根據動產佔有、不動產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並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後,應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根據《婚姻法》關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本案中被執行人袁術之妻月娥提出執行異議,如月娥能夠舉證證明其名下的財產卻為其本人所有的可認定執行異議成立,執行機構應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否則異議不成立。法院駁回余妻月娥的執行異議並無不妥。但執行機構應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出發,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在執行月娥財產時,不能凍結其全部存款,即使月娥名下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至少50%是歸月娥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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