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制度演化視閾中的認知與理性

論制度演化視閾中的認知與理性作者:王覃剛 更新時間:2010-11-22 來源:投稿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瀏覽169次  一、引言  理論經濟學關於制度演化的研究,在Veblen(1898)那裡就被引向了一條生物學與經濟學類比研究的途徑,Schumpeter也曾經一度被視為這一研究途徑的先驅之一。1982年Nelson和Winter的研究成果,將這一研究方法帶入了一個全新時期,他們的核心主張是,企業現行的慣例隨著時間的推移是相對剛性的,這樣它們就可被當作是基因在經濟學中的對應物(Nelson and Winter , 1982)。在Darwinian自然選擇之後,Wallace提出了關於人類演化的獨立於自然選擇的證明,使得作為人類演化區別於其他生物物種的重要特徵的制度,成為社會科學研究的重要內容。  制度,是一種在人聚成的群體內的非物質的精神實存,這需要較之其他生物物種更精密的腦結構安排,才可提供足夠的感知,以達成心靈與神明的對話,於是這就使得人們相信他們自己更接近神旨,從而可能表現出有領悟的建構行為傾向。我們總希望為我們人類自己出離一般生物物種或者超然於一般生物物種尋求證據,而制度這一現象正昭顯了人類具備獨特的認知和理性能力,並且此能力足以型塑他們所在群體及其行為,從而社會成為可能。制度,既不是純粹理性設計的產物,也不是純粹自發演化的無意識的產物,而是兩者綜合作用的產物。正是因為具有高度認知的能力,人類可在經由認知積累的心智結構的基礎上展開推理和思索,這樣的推理和思索為制度的理性設計準備了心理衝動和智力支持。同時,經過這樣的思維探索與體驗,將得到不同於只能聽命自然之力篩選的生物演化過程,這樣制度的演化方向中的理性設計特徵將不可避免地成為重要因子,儘管這樣的理性設計最終將被置於類似生物自然選擇的過程中,正是Darwin式的自然選擇過程將確保被觀察到的制度設計才是理性的設計。  二、認知與主體間性  制度作為約束人類,或者更準確地說是處於群體邊界內的人的行為範式,究竟是人類自己有意識的發明,抑或,是超然或神明般的權威向人類示下的?超驗主義主張,自然界的命令中蘊含著最高的原則,或是神聖的,或是實在的,而我們的聰明足以明白這些,並找到手段來遵循它們(Wilson, 1998)。而辨識這些律令的能力正是人類出離一般生物物種的最重要的特徵之一,這就是認知。  在生物學看來,身體是一個彌散著神經系統的有形之物。神經系統由集中於腦部的中樞神經系統和彌散於軀體的外周神經系統組成。身體就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中樞神經系統的腦和彌散於外周神經系統的身軀。人類從行為到言語思維的智力都是通過神經系統的內部調節狀態的中介進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是神經存在,大腦從外周神經系統接受輸入,並將加工整合的信息輸出,調節身體運動及其它智力行為。腦神經系統的演化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人類的認知發展水平(李恆威 黃華新,2006)。  認知就是在既有的心智結構基礎上對外界新信息和知識的獲得,是人類專有的心理特徵。人類生存的環境——包括自然的和社會的——充斥著大量的符號或者信號,而人的大腦通過感官與環境作用,產生自己的意義體系(汪丁丁,2005:16),於是那些被賦予了意義的符號和信號才構成知識和信息,從而被認知辨識到。  社會認知是認知的一個屬概念,是對社會世界的認知,其對應概念是非社會認知或稱物理認知。社會認知是人類作為高智能的社會型物種區別於其他生物的重要心理學特徵,而人類的理性也正源於此。社會認知體現了人類從演化中獲得的神經性功能。  科學家最初在靈長目中的印度獼猴的大腦里發現了鏡像神經元(mirror neuron),如果看到非同類的行動,這類神經元不會被啟動;一旦看到同類的動作,這類神經元就被啟動,於是獼猴開始模仿它的同類的動作,而模仿則是認知過程的開端(汪丁丁,2005:26)。Gallese, et al.(1996)以及Rizzolatti, et al.(1996)在人的大腦皮層前運動區(pre-motor cortex)也發現了鏡像神經元,當這類神經元中的某一部分變得活躍起來,就會發生某個特定行為的內部複製(internal copy),這種複製可能會用於對旨在實現目標的行動進行計劃並加以實施,或者對由另一個個體實施的行動進行辨別,行動識別是以被觀察到的行動及其內部運動複製之間的對應為基礎的。隨著人類演化過程中大腦容量的增加,大腦中鏡像神經元的數量也成比例地增長(李訥,2004)。  鏡像神經元的發現,最終奠定了「他心理論(Theory of Mind)」 的神經生物學基礎。 「他心理論」,是指我們在解釋和預測他者的行為的時候,具有把他者的行為歸結於其身上獨立心智的能力,也就是承認有獨立於自己的心智,換言之,就是在認知中假設他者也有意識,這種能力來源於鏡像神經元(Gallagher & Frith,2003))。他心理論假設動物先天就有能力模仿他者的動作並從模仿中逐漸具有了推測他者意向的能力,後者則是社會認知能力的開端(汪丁丁,2005:31)。模仿是制度得以在群體內複製和遺傳的重要途徑,因為模仿通過將私人體驗轉換為他者甚至群體的體驗而傳遞了社會認知的意義識別。這樣在群體內認知就獲得了一致的可能,並且由此生髮的語言表達和行為方式也會表現出某種程度的趨同,於是個體從群體中獲取可標誌群體特徵的語言和行為,而群體通過其個體運用上述語言和行為對外標誌自己,那麼個體就取得了群體的身份認同的一個必要條件。或者說,個體的社會認知提示了取得群體的身份認同的途徑,他們才選擇模仿。  社會系統區別物理系統的首要特徵在於主體間性(intersubjectivity)。兒童的他心理論(Children』s Theory of Mind)的研究表明,2、3歲幼兒的社會認知就已明顯表現出主體間性(Bretherton, 1991; Frye, 1991; Frye & Moore, 1993)。主體間性,是用以指稱一件知識當我認為真確時,是否別的人也認為真確(汪丁丁,1996)。如果某物的存在既不是純客觀的,也不是純主觀的,而是有賴於不同心靈的共同特徵,那麼就是主體間的(楊春時,2004)。這種心靈的共同性不是先驗的規定或者生物學意義上的概念,而是來自於不同主體的心靈之間的互動作用和傳播溝通。主體間性擯棄了現代性的唯我論,證實了他者心靈的存在。而人類在演化中獲得的他心想像的腦功能,為體驗他者心靈的存在開闢了神經生物學基礎。而主體間性視角下的認知,體現了主體和主體共同分享著經驗,這是意義的基礎,由此形成了主體之間相互理解和交流的信息平台,並以此將眾多主體連接起來,形成一個意義的世界(郭湛,2001)。社會認知必須建築在主體間性所提供的共同性上,認知的確真來自群體內交往著的個體間對意義共同認定。  主體間性對於制度演化研究的意義在於,制度不僅有效反映了個體行為與群體維繫的內在機制,也提供了個體互動從而保持群體存續的行為規則結構。在主體行為與知識傳統之間,能夠充當介質的就是規約互動行為的規制和制度。因此,正是主體間性的認識論前提才引致了制度的產生,沒有主體間性就沒有制度。沒有主體間性,就無從知道某人是否在遵守規則,沒有主體間性,也就無法形成規則意識,沒有主體間性,就無法確定規則的正當性(童世駿,2002)。正如Habermas 所說的,規則或規範不像事件那樣發生,而是根據一種主體間承認的意義而有效的,規範具有這樣一種語義內容,也就是意義,一旦進行意義理解的主體遵守了這些規範,就成為他的行為的理由或動機。典型的,語言就是犧牲了私人經驗,通過語詞、概念,將說話人的經驗轉化為聽話人的經驗,以為取得可交流的共同性。我們認為,主體間性的存在促成了主體間交往的可能,或者分享共同生活體驗的個體更容易相互交往。  三、理性的社會性基礎  人類的大腦在演化中逐漸學會了將個體經驗經由一系列的轉換上升到社會現實的層面上,從而獲得了社會認知的能力,於是也就實現了對某些共享的意義的理解,這足以使他們能夠辨識生存以及死亡的意義、了解規則的意義以及覺察制度的目的性指向,而鏡像神經元以及他心理論為此提供了神經生物學基礎。個體的行動必須充分反映其社會認知,即符合那些共享的意義設定的邏輯,這樣才是可被理解的和可被接受的。而腦部發育缺陷的個體也正是由於無法獲得所在群體內的共享的意義,故而其行為即使符合其自我頭腦中的某種特別意義的邏輯但仍被視為不被理解的和不被接受的。這也許就是通常所界說的理性和不理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個體是理性的並非「自恰」就可全然概括,至少還需要經過那些共享的意義設定的邏輯的檢驗而由他者表達出來。  「理性」一詞,在英文中對應著兩種不同的表達——reason和rationality,即使在西方哲學中,reason與rationality也是一對高度相關且不容易區分清楚的概念,而中文則更是因為對這兩個詞語的翻譯又一直是混淆使用著的。在現代經濟學中不太提到reason,而較多使用rationality。  Reason的基本含義是「計數」,源自希臘詞根「邏各斯(Logos)」(汪丁丁,2003),邏各斯的本意是「話語」和「表述」,古希臘哲學家Heraclitus最早將其引入哲學,主要用來說明萬物生滅變化的規律性。邏各斯被視同為自然法,是主宰、統治一切的本原實體和動力,而reason作為一種遍及宇宙的萬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善惡的根源在於能否按照自然法的要求來遵循理性原則。如Plato所辨識的,人與自然界一樣,是一種理性的存在物,可以利用reason創造出複雜的、具有高度組織性的社會,reason是一種判斷力,其作用就在於支配、控制和協調決定人類行為的因素,並由此促進社會的和諧(沈小波,2002)。在古希臘哲人那裡,人的reason往往被看作整體靈魂的一部分,靈魂包含著宇宙及人生的目的,帶有價值和方向感,reason使人區別於其他生物物種,同時體現了人在宇宙、神和命運面前的界限感。  中文「理性」一詞對應著兩種不同的理性,即直覺意義上的理性(reason)和邏各斯意義上的理性(rationality)。Reason,在古希臘哲學家看來是源自上蒼的賜予以使人類可以出離並超然於一般生物物種,而在我們的演化體系中,則是源自人類自身於生物演化中獲得的腦功能,從而為Descartes的「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提供直覺保障,所以理性是人類身體的一個屬性(朱志方,2007)。Rationality,正如Nozick(1993:107-133)的見解,是人類在演化中習得的能力,在某種程度上是reason的一種狀態,而人腦的鏡像神經元以及他心想像為此提供了神經生物學基礎。對reason的認定需要語言陳述者和行為展示者具備可被觀察的自恰(self consistency),而對rationality的認定則需要上述語言陳述者和行為展示者體現其所屬的群體的某些共享的意義,或可認為reason是哲學意義的,而rationality是社會學意義的。在對認知的研究框架內,reason或許更多來自認知的生物性機能,而rationality則是經由社會認知而最終形成的,reason是rationality的個體心智基礎,reason在認知中獲得自恰,而rationality需要經過群體共享的意義設定的邏輯的檢驗而由他者表達出來,個體獲得rationality就需要其鏡像神經元以及他心想像所提供的社會認知能力體察到其所屬群體的共享意義以及由此生髮的規則,並通過語言和行為體現,由此獲得來自群體對個體的身份認同。如此說來,我們更傾向於將中文的「理性」對應於rationality,因為在某種意義上,當我們討論rationality時,已經默許了其對或天賦或演化的reason的兼容。  認知,是在已知和未知之間建立必要的聯想和聯繫而為未知尋找意義的思想過程。那麼從認知中生髮的理性也不可避免地表現出強烈的創造性傾向,即以已知為起點,建構合理的聯想和聯繫而推想未知直至最終抵達邏各斯(Logos)。我們至少可以辨識到三個重要的環節寓於此過程中:第一,作為起點的已知材料必須為真,或者被群體所共享的意義指示為真;第二,建構的聯想和聯繫,必須與群體所共識的邏輯取得一致,必須取得群體共感的理想型(ideal type)形式;第三,推知出來的命題,必須在群體內取得共識,至少取得群體內足夠數量的認同。只有這樣,上述創造性才可被接受為理性的。創造性思維來自認知提供的材料和邏輯,Zysset, et al.(2002)的研究報告顯示,創造性思維的時候激活的正是社會認知腦區,因為創造性思維才使得人類在先於「社會實在」被切實感知前就可憑藉reason抽象或推演出來,然而只有那些,或者能被其後發生的可感知的實在所證實的部分,或者可順次通過以上三個環節的部分,才被認為rational的。制度的理性設計正是經由這樣的方式才是可能的。至於無法被接納為合理或合法的思想建構,或者等待遠期的實證材料提供依據,或者採取說服方式以獲得在即期的合理性(rationality)。那麼,制度的理性設計者的角色就並非所有的個體皆可充當,因為他們要麼有說服力,要麼有實現說服的強制力,前者指向宗教,而後者指向國家。  四、自然選擇下的理性  經濟學濫觴於啟蒙時代以來的理性主義,這種精神的本質特徵就是相信人類自身的理性最終會窮盡這個世界的所有規律。經濟學如同其他學科一樣,設想著立足於幾個常識性的公理性起點,只要經由足夠理性的邏輯演繹,最終必將指出通向邏各斯之路。整個經濟學正是建築在「理性經濟人」的假設起點上,並且新古典賦予了這樣的理性經濟人個體行為更明確的工具性的假定前提,即,一,個體行為合乎理性假定;二,完全信息假定;三,利潤或效用最大化假定。基於認知科學的行為學研究指出,生物個體所表現出來的理性,無非是使得生物個體能夠適應生存環境的一套行為模式(汪丁丁,2003),而這樣的經濟學理性被認為正是在漫長的演化過程的有關生存鬥爭中而自發萌生出來的。正如Newton經典力學所描述的那樣,只要獲知物體初始狀態和受力就可明確指出過去以及未來的運動軌跡,在經濟學理性下,我們希望得到的也正是過去、未來有關人類社會的一切已呈現的和尚未呈現的但被確信為真的邏各斯意義的規律性。理性是真理的來源,而真理先於經驗,經濟學家們經由邏輯推理並經受檢驗的思想方法必將得到反映社會現象規律的結論,即自然法。經濟學理性的思想進路為社會科學領域的探索提供了足夠的驚喜,這使我們有可能從無意識地被動地順從於某種類似神旨的安排中跳將出來,在外部冷靜地洞識到那條通向未來世界的清晰的途徑,於是我們就有可能做到為這一過程預先設定合理的安排而使之成為坦途,而這樣的安排從語境來看應該可以被稱為制度。因此在建構理性主義看來,一切有意義的社會制度都是而且都應該是基於人的理性進行有意識的建構過程的結果。  當個體獲取足夠的認知後,都會自發地表現出理性設計的行為傾向或衝動。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能夠建立明確的因果關聯是實現認知的重要前提,而物理事件的因果聯繫的確定性往往高於社會事件,從而物理認知使人產生對這樣明確的因果聯繫的依賴性,當發現形成社會認知過程中存在太多的不確定因素後就希望通過建構行為規則或制度來減少不確定性以減少成本或者獲取收益。正如Newton經典力學對理性的開啟一樣,在物理體系中,人們相信只要給出系統的初始條件,就能夠毫無遺漏地將一切現象串入因果性鏈條來把握、認識。因此意識湧現出來以後,人們在對待社會事件時,也希望尋找到或建構起指向明確的因果關聯,以減少社會交往中的成本,而對於社會科學家們,則更希望如同物理世界一樣展開一幅清晰明確的關於社會的圖景。理性設計的目的性正是指向降低成本增進收益。  然而,理性設計是有成本的,需要為設計行動本身支付必要的費用以補償這一過程中的如時間、腦力等稀缺資源的耗費,而更重要的是,理性設計最終還需要在群體內取得認知協調的共識來獲取合理性(rationality),這不僅是要支付成本,還要具備在群體中的特殊行為能力。Boyd and Richerson(1985)和Conlisk(1988)指出,當個體行為者必須在面臨選擇的時候,而且如果嘗試新實驗的成本很高,那麼報酬最大化的做法就是拷貝其他人的做法而不是去進行實驗。這意味著個體傾向於遵從群體內已存在的慣例、習俗和制度,而對於其何以為然,則可保持理性的無知(rational ignorance) ,群體的集體邏輯最終將確保其行為的理性。慣例使得個體並非經常需要理性設計來進行行為決策。Machlup(1946)指出,慣例是基於這樣的原則:它們一旦被考慮和選擇,就會被經常地加以應用,而不再需要頻繁的有意識的選擇。恰如Boyer(2001)所辨識的,個體遵從超驗的信仰是因為他確信其真值(truth value)已經被群體中諸如親戚、祖先、先知等所確認,並且值得像經驗技巧一樣加以肯定,接受它是出於信仰而不用經過個人查證。在Darwin的自然選擇下,個體藉助群體的力量而獲得生存的機會,那麼由於成本約束而選擇的理性的無知也是適應生存環境的一種行為模式,從而成為自然選擇下的理性的第一種形式。在多數情形下,群體中已存在的慣例為個體提供了理性的無知的選擇,於是個體無須花費成本去更改或設計而只要遵從就可保證結果的理性。因此,經常可被觀察到的應是,理性的無知和對慣例的依從,而不是關於制度的理性的設計。除非在現有的慣例、習俗、制度之外存在無法獲得的收益(Davis & North, 1976),並且大於可預見的成本,那些希望獲利的個體或個體群才會致力於制度的理性設計。那麼,在有限理性的假設條件下,這種欲求有可能達成嗎?Williamson(1987)指出,有限理性並未削弱目的性所發揮的作用,也不意味著短視,有限理性的個體也可能是有遠見的。我們認為,在有限理性下,基於神經生物學基礎的reason仍然是活躍的,或者說,推理(reasoning)能力仍然是可以信賴的,而reasonable個體經由推理過程是可以產生設計方案藍圖的,這意味著理性設計(reasonable design)是存在的,而至於其最終是否指向rationality,則是由來自群體或者自然選擇的力量決斷的,自然選擇過程確保了被觀察到的設計就是理性的 。這是自然選擇下的理性的第二種形式。  事實上,Alchian(1950)論文中的每一個從Los Angeles出發的駕車旅行者在出發時和行進中都必然有過對自己行車路線的規劃和設計。顯然這樣的規劃和設計是在有限理性條件下作出的,他們對沿途所有加油站的確切位置並沒有預先完整的認知,但這不會影響他們實施上述設計行為,至少當他們將此行視為存在競爭性後果的賽事時,他們一定會儘可能完美地規劃設計自己的路線,並且在沒有被證明錯誤之前也一定認為自己的設計是理性的。然而只有那些最終抵達Chicago的駕車旅行者,或者說那些被處於Chicago的觀察者觀察到的最終抵達者,才會被認為是理性的,而他們的行車路線才被認為是理性的設計。Alchian將這種理性稱為「as if(好像,彷彿)理性」,好像他們在事先就已經知道了全部加油站的位確切置而設計了最終引領他們成功抵達的也是惟一路線。然而,如果我們將Los Angeles到Chicago這一路上的加油站作以重新布局,那麼最終抵達的又將是另一些駕車者,於是另一些規劃和設計將成為是理性的。因此,正如汪丁丁(2003)所辨識的,理性無非是使得生物個體適應生存環境的一套行為模式,當環境改變了理性也將隨之演化。  我們也注意到,當環境沒有發生改變或者改變只是表現在極小的範圍內時,即在Alchian(1950)的例子中,當加油站的布局沒有變化時,以後再希望駕車順利從Los Angeles到達Chicago的旅行者就不必重複以上的設計過程,他們只須按照那些被證明理性的駕車者所理性設計的路線行車就可以了,而對於如何設計出這一路線則保持理性的無知,他們要實現理性就遵從慣例,而慣例正是被認為出自那些成功抵達者的理性設計。慣例在Nelson and Winter(1982)看來,就是生物演化里的基因在制度演化中的對應物。  Friedman(1953)所闡發的自然選擇論指出,企業在決定其商業行為時,可能出於習慣性反應、隨機性的機遇或者有意識的規劃,只要這一決策導致了與理性的、見多識廣的收益最大化相一致的行為,其生意便會興隆並進而獲取資源加以擴張,反之,則會出現虧損且只有從外部引入額外的資源才能維持其存在,在給定自然選擇的情況下,只有那些始終如新古典模型精確計算的獲得最大化利潤的企業才不可能被超越而墮入消亡。如同老練的撞球手在擊球時彷彿進行過精準的計算,他已經精確地確定了球的位置、最佳角度以及計算出了擊球的最優速度、方向和力道等等,總之在觀眾看來,他確實是這樣理性設計的,除非一個撞球手可以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法取得同樣的結果,否則,他們事實上就不是老練的撞球手(Friedman & Savage, 1948)。  在競爭的事態下,單個企業的任何商業行為設計的偏離,將會被來自產業的一種外部的力量及時地糾正,這種力量將促使努力追求最大化的正利潤的企業勝過那些不這樣做的企業,而後者最終將會被消滅。即使當初可能有各種各樣的、錯誤的模型,信息反饋過程和套利的當事人也會糾正初始的錯誤模型,懲罰偏離正常軌道的行為,並且引導其他人糾正模型(North, 1994)。這一自然選擇過程將確保,從長期來看,產業中企業的平均行為將逐漸逼近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的新古典對企業行為的利潤最大化假定。用演化經濟學的邏輯來表述,利潤高的企業被選擇生存,其行為模式被認為是理性的設計,而其他企業相繼模仿成功企業的行為方式以獲得生存的機會,從而該行為模式流行起來,甚至在環境邊際有限改變時,也不斷成為後續企業的行為模式,而當環境發生顯著變化後,先前成功的企業可能面臨危機,成功的行為模式失效了,於是先前成功的企業可能被選擇滅亡,為避免墮入此境,新的行為模式需要被創新出來,或者恰巧某個企業設計的行為模式無意中契合了環境變化的需要,從而又成為流行,被模仿。  Alchian和Friedman在這樣的思想上是一致的,即新古典企業理論事實上,或者在終極意義上,是一個關於產業行為的理論,無論企業是否致力於使利潤最大化,經濟的自然選擇將確保在產業層次上的關於趨勢的新古典定理成立。這樣,我們可以認為,即使個體面臨有限理性,在自然選擇下被觀察到的理性設計的行為模式,在群體意義上也必然指向與新古典的完備理性下精確的設計相同的趨勢。  五、結束語  經由漫長的演化,人類獲得了獨特的認知能力,就一般意義而言,認知是人腦感知客觀事物的特徵與聯繫並揭露其意義的心理活動,是個體經由意識活動對事物認識與理解的心理歷程。從認知中獲得的意義體系,建構起人類思索的心智結構。人類在其生物演化歷程中藉助靈長目的鏡像神經元生髮出的他心想像力,使其實現了社會認知,並經由切身的社會體驗建立了社會事件之間意義上的因果聯繫,這樣的意義聯繫應該是主體間共享的,這足以使他們能夠辨識生存以及死亡的意義、了解規則的意義以及覺察制度的目的性指向,人類由此獲得了在群體內交往的道德判斷以及理性推理(reasoning)的能力,前者指向合作,而後者則指向理性設計。主體間性是認知中社會系統區別於物理系統的首要特徵,社會認知必須建築在主體間性所提供的共同性上,認知的確真來自群體內交往著的個體間對意義共同認定,而這樣的認定正是我們所理解的理性(rationality)的重要來源。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認知和理性的作用下,在群體中擴散著,並且動態地演化著。  參考文獻[1]郭湛. 論主體間性或交互主體性[J]. 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1(3)[2]何正斌. 經濟學300年[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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