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債券市場體系大全詳解
來源:金融活動行
◆中國債券市場發展歷程
中國債券市場從1981年財政部恢複發行國債開始至今,經歷了曲折的探索和發展歷程。回顧債券市場發展狀況,大致可以分為萌芽、起步、規範整頓、加速發展四個階段。
◆中國債券市場框架
目前,我國的債券市場形成了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市場、銀行間市場和商業銀行櫃檯市場三個子市場在內的統一分層的市場體系。
交易所市場是債券交易的場內市場,市場參與者既有機構投資者也有個人投資者,屬於批發和零售混合型的市場。
銀行間市場作為債券場外市場的主體,參與者限定為各類機構投資者,屬於場外批發市場。
商業銀行櫃檯市場是銀行間市場的延伸,參與者限定為個人投資者,屬於場外零售市場。
◆債券市場參與主體
債券發行主體包括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非金融企業或公司等。
我國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參與到債券市場,投資主體包括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等特殊機構、商業銀行、信用社、郵儲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機構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我國債券市場基本實現了債券登記、託管、清算和結算集中化的管理,相應的機構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
◆債券市場監管體系
我國的債券市場監管機構主要包括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對債券市場的監管體系可以分為債券發行監管、掛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監管、清算結算和託管監管、市場參與主體的監管以及評級機構等相關服務機構的監管等。
一、中國債券市場發展歷程中國債券市場從1981年財政部恢複發行國債開始至今,經歷了曲折的探索和發展歷程。回顧債券市場發展狀況,大致可以分為萌芽、起步、規範整頓、加速發展四個階段。
二、中國債券市場框架
目前,我國的債券市場形成了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市場、銀行間市場和商業銀行櫃檯市場三個子市場在內的統一分層的市場體系。按照交易場所劃分,上交所和深交所市場屬於場內市場,銀行間市場和商業銀行櫃檯市場屬於場外市場。目前,場外市場的交易量佔到我國債券市場的交易總額的95%以上;場內市場以上交所為主,佔比達90%以上。
2.1、交易所市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成立於1990年11月26日和1990年12月1日,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交易所市場是債券交易的場內市場,市場參與者既有機構投資者也有個人投資者,屬於批發和零售混合型的市場。
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品種包括現券交易和質押式回購。交易所實行「兩級託管體制」,其中,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一級託管人,負責為交易所開立代理總帳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證登」)為二級託管人,記錄交易所投資者賬戶。中央結算公司與交易所投資者之間沒有直接的權責關係。交易所交易結算由中證登負責,上交所後台的登記託管結算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負責,深交所由中證登深圳分公司負責。典型的結算方式是凈額結算。
2.2、銀行間市場銀行間市場由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債券市場等構成。銀行間市場有調節貨幣流通和貨幣供應量,調節銀行之間的貨幣餘缺以及金融機構貨幣保值增值的作用。銀行間市場作為債券場外市場的主體,參與者限定為各類機構投資者,屬於場外批發市場。
銀行間市場的交易品種最多,包括現券交易、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遠期交易、互換、遠期利率協議、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等。銀行間市場實行雙邊談判成交,典型的結算方式是逐筆結算,由外匯交易中心系統作為前台報價系統,由中央結算公司作為後台託管結算系統。中央結算公司為銀行間市場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實行一級託管,此外,中央結算公司還為這一市場的交易結算提供服務。
2.3、商業銀行櫃檯市場商業銀行櫃檯市場又稱OTC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完全不同,OTC市場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規定的成員資格,沒有嚴格可控的規則制度,沒有規定的交易產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對手通過私下協商進行一對一的交易。OTC交易方式以雙方的信用為基礎,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信用風險,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清算安排也由交易雙方自行安排資金清算。
商業銀行櫃檯市場是銀行間市場的延伸,參與者限定為個人投資者,屬於場外零售市場。商業銀行櫃檯市場只進行現券交易。櫃檯市場實行「兩級託管體制」,其中,中央結算公司為一級託管人,負責為承辦銀行開立債券自營賬戶和代理總賬戶;承辦銀行為二級託管人。中央結算公司與櫃檯投資者之間沒有直接的權責關係。與交易所市場不同的是,承辦銀行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需將餘額變動傳給中央結算公司,同時中央結算公司為櫃檯投資人提供餘額查詢服務,是保護債券投資者權益的重要途徑。
跨市場發行的部分國債和企業債可以在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相互轉託管。目前,跨市場轉託管的速度為T+1。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國債券產品的交易分割比較嚴重。
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機關主管發行的債券只能在銀行間市場掛牌交易和進行信息披露;
證監會核准發行的債券只能在上海和深圳兩家交易所上市交易和進行信息披露;
財政部發行的國債和代理地方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可以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進行掛牌交易,其中,部分國債還可以在商業銀行櫃檯掛牌買賣;
發改委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可以在銀行間和交易所掛牌交易;
保監會核准發行的保險公司債可以在上交所掛牌轉讓。
三、債券市場參與主體3.1、發行主體
經過三十多年的探索和發展,我國債券一級市場經歷了一個由計劃管理模式向市場調控模式轉變的過程,其作為資源配置、政府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的作用日益增強。
債券發行主體包括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非金融企業或公司等。發行的債券產品包括政府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中央銀行債(即央行票據)、金融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債券、特種金融債券、非銀行金融機構債券、證券公司債、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等)、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國際機構債、可轉債債券,以及政府支持機構債(目前包括匯金公司發行的債券)和政府支持債券(2011年以來鐵道部發行的債券)等。
在中國債券市場,債券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發行:債券招標發行、簿記建檔發行、商業銀行櫃檯發行。目前,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絕大多數通過招標發行;部分信用債券通過簿記建檔方式發行;只有傳統憑證式國債通過商業銀行櫃檯發行。從發行規模來看,作為準國債性質的央行票據居於主導地位,其次是政府債券,再次是金融債券。
3.2、投資主體我國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參與到債券市場,投資主體包括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等特殊機構、商業銀行、信用社、郵儲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機構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然而由於目前債券產品的交易分割嚴重,我國債券投資人的市場分割也非常明顯。
上市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部分的非金融機構等都可以參與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
特殊機構、商業銀行、信用社等我國債券交易的主體只能參與銀行間市場;
部分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只能參與交易所和商業銀行櫃檯市場。
3.3、結算機構
我國債券市場基本實現了債券登記、託管、清算和結算集中化的管理,相應的機構包括中證登、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簡稱「上清所」)。
中證登的主管部門是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是公司的兩個股東,各持50%的股份。中證登承接了原來隸屬於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記結算業務,標誌著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制的組織框架基本形成。
中央結算公司是為全國債券市場提供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的登記、託管、交易結算等服務的國有獨資金融機構,是財政部唯一授權主持建立、運營全國國債託管系統的機構,也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和商業銀行櫃檯記賬式國債交易一級託管人。
上清所是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旗下專業清算機構。上清所的主要業務是為銀行間市場提供以中央對手凈額清算為主的直接和間接的本外幣清算服務,包括清算、結算、交割、保證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信息服務、諮詢業務,以及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從託管結構看,中國債券市場的主體(約佔債市存量的90%)實現了集中統一託管體系。中央結算公司作為中國債券市場的總託管人,直接託管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的大部分債券資產,而中證登作為分託管人託管交易所債券市場參與者的債券資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作為二級託管人託管商業銀行櫃檯市場參與者的債券資產。此外,尚有部分債券未納入上述中央託管體系,上清所和中證登分別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直接託管一部分債券(約佔債市存量的10%)。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國債券產品的登記、託管、清算和結算的分割比較嚴重。
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機關主管發行的債券,其發行人均委託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清所(目前僅有超短期融資券)進行登記,其託管、清算和結算都由投資人委託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清所(目前僅有超短期融資券)進行;
證監會核准發行的債券,其發行人均委託中證登進行登記,其託管、清算和結算都由投資人委託中證登進行;
發改委核准發行的企業債和財政部代理地方政府發行的地方債,其發行人可委託中央結算公司和/或中證登進行登記,其託管、清算和結算都由投資人委託中央結算公司和/或中證登進行。如果同時選擇中央結算公司和中證登,則投資人可以通過轉託管進行跨市場交易;
財政部發行的國債,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由中央結算公司進行集中登記、集中託管和相應的清算、結算,中證登和櫃檯試點商業銀行分別作為分託管人和二級託管人對交易所市場和櫃檯系統的投資人進行託管,並受託進行相應的清算和結算。
四、債券市場監管體系
我國的債券市場監管機構主要包括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對債券市場的監管體系可以分為債券發行監管、掛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監管、清算結算和託管監管、市場參與主體的監管以及評級機構等相關服務機構的監管等。
債券發行監管:目前我國按照產品發行主體和發行品種兩個維度對債券產品發行實行多頭監管。比如,公司發行中期票據要向人民銀行主管下的交易商協會進行註冊,公司發行企業債券由發改委審批,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證監會審批。
債券掛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監管:主要通過交易所進行自律監管。交易場所主要包括交易所市場、銀行間市場和商業銀行櫃檯市場,其相應的主管機關分別是證監會、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債券清算、結算和託管監管:主要通過清算、結算和託管機構完成。債券清算、結算和託管機構主要有中證登、上清所和中央結算公司,其相應的主管機構是證監會、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財政部。
資料來源:金融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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