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賣後又被侵害的女孩,趁著人販子睡著殺死他,大概會判幾年?是否有真實案例可供參考?
歐洲和美國針對這種防衛是如何定義的,我在人人網看到中國和英國、加拿大等國對正當防衛都採取了相對保守的法律詮釋,其目的在於不希望平民隨意地自行執法,而美國因為槍支泛濫的問題所以情況比較特殊。如果能提供具體案例做參考那就太感謝了。
修改了一些詞語,給自己留點餘地,所以不用來這裡打臉,我不是法官,我只是提出了一種可能。參考的案例 貴州王啟琴案 。
中國法院網報道,貴州被拐婦女王啟琴被他人拐賣給他人為「妻」,為逃跑她將「丈夫」殺死。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啟琴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啟琴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1998年9月28日,貴州婦女王啟琴被他人拐賣給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鎮(原為檀村鎮)葉墩村的席某為「妻」。席某家人以白天跟隨,晚上鎖門等方式控制王啟琴自由。
1998年10月9日晚11時許,王啟琴為逃跑,用磚塊擊打席某頭部數下致其倒地,後又用菜刀對席某割頸部,致其左頸部大血管離斷、喉部離斷大失血,引起循環衰竭伴呼吸衰竭而死亡。王啟琴剪斷鎖門的鐵絲後逃離現場。2005年12月26日,公安機關在貴陽市南明區二戈塞八里屯一農民出租房內將王啟琴抓獲歸案。
杭州中院認為,被告人王啟琴被拐賣後,為逃離而殺害收買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席某明知被告人王啟琴是被拐賣的婦女而收買為妻,並採用種種手段控制其自由,有重大過錯且違法,對王啟琴可予從輕處罰。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啟琴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根據題主的問法,女孩比較大的可能是會被判故意殺人罪,刑期在3年到15年。具體多少年,要按照實際情況而定,比如法官、律師、人證、有否請願的人等等。如果天時地利人和都有了,說不定緩刑也有可能。正當防衛的概率比較小,畢竟下手的時機不對,如果是被強姦時殺死人販,哪怕人販只是剛脫褲子,那也可以是正當防衛。
因為針對被拐婦女在被拐時殺死人販的案例沒有找到,所以根據其他類型案例,以及正當防衛的嚴格性,做出上述判斷。這個屬於防衛過當了。
拐賣婦女兒童罪並且有加重的強姦情節,也同樣是非暴力性犯罪,除非是在強姦行為正在進行中才不夠成防衛過當。當強姦結束後,行為人持續控制被害人的行為不具有暴力性,但作為繼續犯仍然可以對其進行防衛。若此時致被害人死亡會成立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如果防衛人不滿14歲,不成立犯罪。
法律有罪
道德無罪
人文減罪
這姑娘應該說,在反抗的過程中……描述很重要,懂?
先上結論,我認為是無罪的。
這一結論主要是依託三階層理論中,客觀違法阻卻事由來論證的。
第一,完全成立正當防衛,刑法認同的擁有無限防衛權的這幾類罪名里,綁架包含了拐賣婦女、兒童罪裡面的綁架行為。
第二,就算是在被拐賣後被收買行為也完成了,然後有一天伺機把提前每天反覆侵已經害受害人的購買人給殺了的話,這事兒雖然不能按照正當防衛處理(事前防衛),但完全可以構成緊急避險,緊急避險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緊迫度比正當防衛的要低許多。而被拐賣後持續性、經常性的拘禁行為、強姦行為以及故意傷害行為本身就可以視作是一種持續的不法侵害,對於這樣的一種不法侵害刑法當然要對被害人予以保護,也正因如此,刑法才將一些特定的事前防衛與事後防衛行為納入到了緊急避險範疇當中去。
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說,現在再遇上這麼個案子法院判無罪的可能性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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