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想給辭退補償,要求員工主動辭職,法律如何說?
來自專欄芒果法律課堂
事件背景
地點:杭州
人員:7個離職前員工、一個打算離職員工、2位在職員工、公司老闆
起因:幾個關係較好的人一起聚餐吃飯,然後發了個朋友圈。
結果:公司老闆看見之後要求參與聚餐的在職員工主動提交辭職報告
理由:這是對管理領導的挑戰,不能因幾個人的負能量帶壞整個公司。
你的正常,在他人眼裡可能就是挑釁,生活中總是有很多無心之舉,讓他人耿耿於懷。該事件的公司規模較小,22個員工,不論是小公司還是大公司老闆都會很注重內部的和諧。
小編認為該老闆可能是多想了,比較敏感,員工與員工之間關係好的,三三兩兩約在一起聚餐吃個飯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因為離職員工多就判定在職的員工也想離職。
拍照發圈記錄生活,也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因此判定員工傳播負能量,是否有點牽強?
老闆要求員工主動遞交辭職書,員工在沒有保留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可能就不算辭退了,而算員工主動辭職,公司不需要給予補償。
但是,在勞動者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身主動辭職實際是被迫離職或者是變相開除,那麼被離職員工則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幫助,向該公司討要賠償。
公司無理由開除員工,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事件中了兩位在職員工,只是去吃了頓飯,沒有違反勞動法39條相關規定,公司就不能以挑釁為理由要對方主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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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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