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銘 於浩:國際檢察官職業倫理評析

  

   摘要:國際社會對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基本共識和一般要求集中體現在聯合國《檢察官角色指引》和國際檢察官聯合會《檢察官專業責任守則和主要職責及權利的聲明》中。本文基於這兩份文件,對檢察官職業倫理的主要內容作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上的類型化分析,辨析道德和倫理的聯繫和區別,指出檢察官職業倫理與檢察官個人倫理、法官職業倫理以及律師職業倫理等存在的差異,抽象出檢察官職業倫理以修善為指向,以修獨、修睦為基本的內容結構。

   關鍵詞:國際檢察官職業倫理|檢察官角色指引|類型化分析|法律義務  

   檢察官職業倫理是中國檢察理論和實務研究的重要問題,也是司法改革的熱門話題。社會公眾對檢察機關公信力的高度期望,集中體現於對檢察官的職業倫理要求,並成為社會公眾評價檢察官稱職與否的標準。檢察官在職業倫理上能否做到以修善為目的,既做到獨善其身意義上的修獨,又做到與相關各方和諧相處意義上的修睦,進而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倫理水平的提高,也為其他法律人所關注。因此,有必要深入開展對檢察官職業倫理的研究。與問題的重要性形成反差的是,從當前我國在檢察官職業要求上的一些規範性文件看,對檢察官職業倫理的認識明顯存在內涵界定不清,具體的規範要求泛化的現象:對檢察官在政治、業務、品德方面要求多多,內容複雜不易把握,實際上是將檢察官與法官、警察一併作為「政法幹警」,對其職業倫理要求加以規定。{1}據此很難弄清楚什麼是職業倫理良善的檢察官,什麼是檢察官與法官、律師在職業倫理上的不同要求,以及檢察官應該如何以符合職業倫理要求的方式,處理與法官、律師、警察等法律同行的關係,處理與其他相關社會主體的關係。

   解決我國檢察官職業倫理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在挖掘本土資源同時,尤其需要借鑒國際社會的經驗。考察國際社會對檢察官職業倫理的規定,可以幫助我們廓清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共性問題,釐定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基本內涵和一般要求,從而實質性推進我國的檢察官職業倫理建設。

   聯合國《檢察官角色指引》{2}(Guidelines on the Role of Prosecutors,以下簡稱《指引》)和國際檢察官聯合會《檢察官專業責任守則和主要職責及權利的聲明》(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tement of the Essential Duties and Rights of Prosecutors,以下簡稱《聲明》),是當今國際社會具有廣泛影響力的關涉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兩個文件。本文擬就這兩個規範性文件的內容進行敘述梳理和類型化分析,並就相關聯的若干理論問題進行初步闡釋,以期為我國檢察官職業倫理建設提供有益的智識資源和借鑒參考。

  一、《指引》和《聲明》的基本概況

   對於檢察官職業倫理,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制定有專門的規範性文件,如美國1983年《模範職業行為規則》(Model Rules of Prof』l Conduct)和1991年《國家檢察標準》(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英國1994年《皇家檢控官守則》(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歐洲2000年《刑事司法體系中公訴之原則》(The Role of Public Prosecution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和2005年《檢察官倫理及行為準則》(「布達佩斯準則」)(European Guidelines in Ethics and Conduct for Public Prosecutors,「the Budapest Guidelines」),我國台灣地區1992年《檢察官守則》和2012年《檢察官倫理規範》,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2009年《檢控政策及常規》,等等。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檢察官職業倫理要求在內容和形式上都各具特色,因此,認識和借鑒國際社會關於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實踐經驗首先便是比較甄別、求取共相的過程。《指引》和《聲明》由於其高度國際化的產生背景,可以說最大限度地凝練了當今世界關於檢察官職業倫理的一般要求,值得特別地予以重視。

   《指引》是聯合國制定的有關檢察官職責要求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共24條,旨在協助會員國確保和促進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發揮積極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無私的作用,並對檢察官的遴選條件、能力要求、基本權利、職業倫理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在職業倫理方面,《指引》列舉了檢察官的忠誠、保密等義務,並對刑事訴訟活動中檢察官的具體職業倫理作出了規定,如保護人權、保障公共利益、依法辦案、排除非法證據等。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義大利米蘭舉行的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通過了第7號決議,提請聯合國犯罪預防和控制委員會考慮制定有關檢察官的甄選、專業培訓和地位以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作用等方面的準則。{3}據此,聯合國秘書處根據現有資料和專家意見,編寫出《指引》草案,提交於1989年4月至6月先後召開的亞太、歐洲、拉美、西亞和非洲等五個區域籌備會議徵求意見。{4}對此,亞太地區籌備會議認為,檢察無疑是最需要新規則的領域。聯合國當時已經通過《執法人員行為守則》和《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而業已起草完畢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也準備審讀,因而絕大多數國家認為亟需一個有關檢察官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基於上述考慮,1990年2月5日至16日,聯合國犯罪預防和控制委員會第十一屆委員會對該草案逐條進行了討論,決定建議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將該草案提交下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審議通過,並於1990年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開的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一致通過。{5}

   《聲明》是國際檢察官聯合會於1999年4月23日通過的國際文件,旨在為各國檢察官的職業倫理和起訴活動提供具有普遍意義的國際基準。全文共6條,除規定忠誠、保密、保障人權、客觀公正等原則外,更多地從獨立、公正、合作等方面揭示了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基本內涵,重申了檢察官在刑事追訴中的重要作用,為檢察官行為明晰了標準。國際檢察官聯合會是一個非政治性、非政府性團體,該組織通過各國檢察官的交流與合作,在打擊犯罪、遏制國內國際暴力犯罪與有組織犯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該會成員包括來自世界各地一百二十個國家和地區的個人及組織,代表超過二十萬名檢察官,本身就具有廣泛的檢察官群體基礎。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下屬的中國檢察官協會是國際檢察官聯合會的發起會員單位,組團參加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每年召開的年會及各項活動。《聲明》的內容也可以認為反映了我國以及世界其他國家檢察官對於自身職業倫理的基本要求。

   《指引》和《聲明》均對國際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普遍性要求、公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作出了規定。比較來看,《聲明》是依據《指引》、《世界人權宣言》等背景文件而制定的,{6}是對《指引》的重申,同時又是《指引》的細化。《聲明》根據檢察官職能特性,在《指引》的基礎上對檢察官職業倫理作出了更為細緻明確的規定。{7}將《指引》和《聲明》結合起來,有助於我們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國際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基本要求。

  二、《指引》和《聲明》所涉內容的性質:法律義務與職業倫理

   《指引》和《聲明》明確了稱職良善的檢察官應當遵循的角色規範,其內容體現了檢察官的職能定位。由於許多規範同時具有法律義務的性質,而且從各國的法律實踐看也確乎如此,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即兩份文件中關於檢察官角色規範的要求都屬於職業倫理的要求嗎?是不是還有許多內容屬於對檢察官職責的法律要求呢,是不是還有兩者兼有的可能呢?一句話,檢察官的職業倫理要求和檢察官的法律義務是一種什麼關係。

   倫理要求與道德責任相關聯,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相聯繫。從法律與道德的一般關係看,法律應該以道德為基礎,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應該、而且在人類生活的多數情況下也在事實上同時屬於道德意義上的倫理要求,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並不是所有道德意義上的倫理要求都需要或能夠轉化為法律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的只是其中的部分。因此,法律義務的外延應當小於倫理要求的範圍,檢察官的職業倫理要求與檢察官的法律義務的關係,大致屬於一種邏輯概念上的包容關係:檢察官法律義務包含於檢察官職業倫理要求,檢察官的職業倫理要求則不全部具有法律義務的性質。具言之,檢察官法律義務是檢察官職業倫理要求的部分內容,它使得部分檢察官職業倫理要求同時有了法律上的約束力。這種法律義務是稱職的檢察官在履職活動中應當承擔的義務,它主要由程序法加以規定,是檢察官履職活動中的必為事項,應為而不為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則》和《指引》中關於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職責規範,如維護公共利益、保守職務秘密、告知相對方權利、排除非法證據、保障人權、依據客觀標準辦案等,可以認為既是職業倫理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義務規範。而對於刑事訴訟活動之外作為檢察官應當具備的一些基本素質和業務能力方面的要求,如充實新知的義務等,由於主觀色彩濃厚、難有可供歸責的客觀標準,則可以視為比較單純的職業倫理要求。

  三、《指引》和《聲明》所涉內容的類型化分析

   檢察官職業倫理是檢察官的角色規範。檢察官作為法律職業的一部分,從主體身份和職能定位的角度分析,其職業倫理規範主要涉及普遍性要求、刑事追訴職能的要求、法律監督職能的要求這樣三個方面。檢察官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部分,需要信守全體法律人共同的倫理規範。這種包括檢察官在內的全體法律人共同的職業倫理要求,可以稱之為「普遍性要求」。台灣魏千峯教授認為,由於角色定位不同,檢察官與律師、法官等法律人職業倫理的涵義和樣態也不盡相同,但是,忠於法律和維護法治的要求使法律人擁有核心相同的職業倫理,體現在維護法治精神,實現公平正義,維持獨立性,提升專業能力,謹言慎行,維護公共利益等多個方面。{8}普遍性要求根據用語表述的不同可以分為普遍義務(忠誠義務、勤勉義務、保密義務、充實新知的義務、合作義務等)和普遍原則(公平公正原則、效率原則、保障人權原則、抵抗的權利等)。在認識檢察官與其他法律職業者共享的職業倫理要求的同時,也要看與檢察官特殊的角色擔當和職能定位相關的職業倫理要求,具體涉及檢察官履行公訴職能相關的職業倫理要求和履行檢察監督相關的職業倫理要求兩個方面。

   下面就從以上三個方面,並結合上文關於檢察官職業倫理義務包含有檢察官法律義務的看法,在嘗試區別檢察官倫理義務和法律義務的意義上,以表格方式對兩份文件所涉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內容做一個類型化的分析。

   國際檢察官職業倫理內容的類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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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面│展開 │事項 │性質 │條款內容                   │

   ├───┼───┼───┼───┼───────────────────────┤

   │普遍性│普遍 │忠誠義│倫理義│《指引》3:檢察官應在任何時候都保持其職業榮譽 │

   │要求 │義務 │務  │務  │和尊嚴;《聲明》1.1.1:在任何時候皆維持專業信 │

   │   │   │   │   │譽及尊嚴。                  │

   │   │   │   │   ├───────────────────────┤

   │   │   │   │   │《指引》23:檢察官應遵守本準則。他們還應竭盡全│

   │   │   │   │   │力防止和堅決反對任何違反準則的行為。     │

   │   │   ├───┼───┼───────────────────────┤

   │   │   │勤勉義│倫理義│《聲明》1.1.2:永遠保持專業水平,依法辦事並符 │

   │   │   │務  │務  │合專業規則及道德操守。            │

   │   │   │   │   ├───────────────────────┤

   │   │   │   │   │《聲明》1.1.3:在任何時間皆秉持公正廉潔,謹慎 │

   │   │   │   │   │從事,以達致最高標準。            │

   │   │   │   │   ├───────────────────────┤

   │   │   │   │   │《聲明》1.1.4:力求言行一致、獨立行事、不偏不 │

   │   │   │   │   │倚,並於人前付諸實行。            │

   │   │   ├───┼───┼───────────────────────┤

   │   │   │保密義│法律義│《指引》13.3:對掌握的情況保守秘密,除非履行職│

   │   │   │務  │務  │責或司法上的需要有不同的要求;《聲明》4.3.1: │

   │   │   │   │   │謹守專業保密原則。              │

   │   │   ├───┼───┼───────────────────────┤

   │   │   │充實新│倫理義│《聲明》1.1.4:檢察官須不斷求知,以掌握法律專 │

   │   │   │知的義│務  │業的最新發展。                │

   │   │   │務  │   │                       │

   │   │   ├───┼───┼───────────────────────┤

   │   │   │合作義│法律義│《指引》20:為了確保起訴公平而有效,檢察官應盡│

   │   │   │務  │務  │力與警察局、法院、法律界、公共辯護人和政府其他│

   │   │   │   │   │機構進行合作;《聲明》4.3.2:檢察官須與法庭和 │

   │   │   │   │   │其他有關機關合作,保障被告人的權利;《聲明》5 │

   │   │   │   │   │:為確保檢控工作公平而具成效,檢察官必須與警方│

   │   │   │   │   │、法庭、法律界、辯方律師、公設辯護人和其他政府│

   │   │   │   │   │機關合作,不論是國家或國際機關;以及按照法律規│

   │   │   │   │   │定,本著相互合作的精神,協助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檢│

   │   │   │   │   │控機關和人員。                │

   └───┴───┴───┴───┴───────────────────────┘

  

   續表

   ┌───┬───┬───┬───┬───────────────────────┐

   │三方面│展開 │事項 │性質 │條款內容                   │

   ├───┼───┼───┼───┼───────────────────────┤

   │普遍性│普遍 │公平、│倫理義│《指引》13.1:檢察官須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職能,並│

   │要求 │原則 │公正原│務  │避免政治、社會、宗教、種族、文化、性別或任何其│

   │   │   │則  │   │他形式的歧視;《聲明》4.2.3:檢察官提供意見時 │

   │   │   │   │   │,須竭力維持不偏不倚及客觀的態度。      │

   │   │   ├───┼───┼───────────────────────┤

   │   │   │效率原│倫理義│《聲明》4.2.1:檢察官執行職務時須公正不阿、行 │

   │   │   │則  │務  │事迅速而一致。                │

   │   │   ├───┼───┼───────────────────────┤

   │   │   │保障人│倫理義│《指引》12:檢察官應始終一貫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

   │   │   │權原則│務  │事,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以及維護人權,從而有助│

   │   │   │   │   │於確保法定訴訟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統的職能順利地運│

   │   │   │   │   │行;《聲明》1.1.8:檢察官須尊重、維護並秉持人 │

   │   │   │   │   │類尊嚴及人權的普遍概念。           │

   │   │   ├───┼───┼───────────────────────┤

   │   │   │維護公│倫理義│《聲明》1.1.7:檢察官須永遠致力為公眾利益服務 │

   │   │   │共利益│務  │,並維護公眾利益。              │

   │   │   │原則 │   │                       │

   │   │   ├───┼───┼───────────────────────┤

   │   │   │抵抗的│倫理義│《聲明》6.1.9:獲寬免不須遵守不法命令或有違專 │

   │   │   │權利 │務  │業準則或道德操守的命令。           │

   ├───┼───┼───┼───┼───────────────────────┤

   │公訴 │獨立 │外部制│法律 │《指引》10:檢察官的職責應與司法職能嚴格分開。│

   │職能 │行使 │度獨立│義務 │                       │

   │   │檢察權│   │   │                       │

   │   │   │   │   ├───────────────────────┤

   │   │   │   │   │《聲明》2.1:某些司法管轄區若容許行使檢控酌情 │

   │   │   │   │   │權,檢察官行使該項權力時,應獨立行事而不受政治│

   │   │   │   │   │干預。                    │

   │   │   ├───┼───┼───────────────────────┤

   │   │   │內部自│法律 │《聲明》3.1:檢察官執行職務時須無私、無懼、不 │

   │   │   │我約束│義務 │偏不倚,尤其須:不偏不倚地執行職能;不受個人或│

   │   │   │   │   │界別的利益及公眾或媒介的壓力所影響,只著眼於公│

   │   │   │   │   │眾利益;客觀行事;對所有有關的情況都予考慮,無│

   │   │   │   │   │論該等情況對受疑人是有利或不利;根據當地法律或│

   │   │   │   │   │公平審訊的規定,儘力確保所有必須及合理的查詢皆│

   │   │   │   │   │已進行而且結果亦已公布,無論有關查詢及結果是會│

   │   │   │   │   │證實受疑人有罪或無罪;永遠力求真相和協助法庭找│

   │   │   │   │   │出真相,並根據法例和公正不阿的原則,務求在社會│

   │   │   │   │   │、受害者與受疑人之間,秉公行義。       │

   │   ├───┼───┼───┼───────────────────────┤

   │   │基於 │   │法律 │《指引》13.2:檢察官須保證公眾利益,按照客觀標│

   │   │客觀 │   │義務 │准行事,適當考慮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場,並注意│

   │   │事實 │   │   │到一切有關的情況,無論是否對嫌疑犯有利或不利。│

   │   │進行 │   │   │                       │

   │   │追訴,│   │   │                       │

   │   │全面 │   │   │                       │

   │   │收集 │   │   │                       │

   │   │證據 │   │   │                       │

   │   │   │   │   ├───────────────────────┤

   │   │   │   │   │《聲明》1.1.6:檢察官須常致力保障被告人接受公 │

   │   │   │   │   │平審訊的權利,尤其是要確保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是│

   │   │   │   │   │會按法例規定或公平審訊的原則而予展示。    │

   │   │   │   │   ├───────────────────────┤

   │   │   │   │   │《聲明》4.2.4:檢察官在提起刑事訴訟時,只有在 │

   │   │   │   │   │案件有充分證據支持,並且有理由相信有關證據是可│

   │   │   │   │   │靠和可採納的,才會進行;如果欠缺這些證據,則不│

   │   │   │   │   │會                      │

   │   │   │   │   │繼續檢控。                  │

   │   │   │   │   ├───────────────────────┤

   │   │   │   │   │《聲明》4.2.5:在訴訟進行期間,須堅定而公正地 │

   │   │   │   │   │就案件執行檢控工作;並且不超出證據所顯示的範圍│

   │   │   │   │   │。                      │

   │   ├───┼───┼───┼───────────────────────┤

   │   │排除非│   │法律 │《指引》16:當檢察官根據合理的原因得知或認為其│

   │   │法證據│   │義務 │掌握的不利於嫌疑犯的證據是通過嚴重侵犯嫌疑犯人│

   │   │的義務│   │   │權的非法手段,尤其是通過拷打,殘酷的、非人道的│

   │   │   │   │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以其他違反人權辦法而取│

   │   │   │   │   │得的,檢察官應拒絕將此類證據用於採用上述手段者│

   │   │   │   │   │之外的任何人,或將此事通知法院,並應採取一切必│

   │   │   │   │   │要的步驟確保將使用上述手段的責任者繩之以法;《│

   │   │   │   │   │聲明》4.3.5:檢察官須檢查擬採用的證據,以確定 │

   │   │   │   │   │有關證據是否以合法或合憲的方式取得;《聲明》4.│

   │   │   │   │   │3.6:如有理由相信證據是以不法方式取得,尤其是 │

   │   │   │   │   │構成酷刑或殘酷對待的方式,嚴重侵犯受疑人的人權│

   │   │   │   │   │,則拒絕採用有關證據。            │

   │   ├───┼───┼───┼───────────────────────┤

   │   │保障受│   │法律 │《指引》13.4:在受害者的個人利益受到影響時應考│

   │   │害人、│   │義務 │慮到其觀點和所關心的問題,並確保按照《為罪行和│

   │   │證人權│   │   │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使│

   │   │益的義│   │   │受害者知悉其權利;《聲明》4.3.2:檢察官須按照 │

   │   │務  │   │   │當地法律和公平審訊的規定,在受害者和證人的個人│

   │   │   │   │   │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時,考慮他們的意見、合法│

   │   │   │   │   │權益和可能擔心的事宜,並且設法確保受害者和證人│

   │   │   │   │   │獲告知其權利;同樣,設法確保任何受屈的一方獲告│

   │   │   │   │   │知,他有權在可能的情況下向更高層主管當局或更高│

   │   │   │   │   │級別法院求助。                │

   └───┴───┴───┴───┴───────────────────────┘

  

   續表

   ┌───┬───┬───┬───┬───────────────────────┐

   │三方面│展開 │事項 │性質 │條款內容                   │

   ├───┼───┼───┼───┼───────────────────────┤

   │公訴 │正確行│   │法律 │《指引》17:有些國家規定檢察官擁有酌處職能,在│

   │職能 │使檢察│   │義務 │這些國家中,法律或已公布的法規或條例應規定一些│

   │   │官自由│   │   │準則,增進在檢控過程中作出裁決,包括起訴和免於│

   │   │裁量權│   │   │起訴的裁決的公正和連貫性;《指引》18:根據國家│

   │   │   │   │   │法律,檢察官應在充分尊重嫌疑者和受害者的人權的│

   │   │   │   │   │基礎上,適當考慮免於起訴、有條件或無條件地中止│

   │   │   │   │   │訴訟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從正規的司法系統轉由其│

   │   │   │   │   │他辦法處理。為此目的,各國應充分探討改用非刑事│

   │   │   │   │   │辦法的可能性,目的不僅是減輕過重的法院負擔,而│

   │   │   │   │   │且也可避免受到審前拘留、起訴和定罪的污名以及避│

   │   │   │   │   │免監禁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指引》19:在檢察官│

   │   │   │   │   │擁有決定應否對少年起訴酌處職能的國家,應對犯罪│

   │   │   │   │   │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保護社會和少年的品格和出身經│

   │   │   │   │   │歷給予特別考慮。在作這種決定時,檢察官應根據有│

   │   │   │   │   │關少年司法審判法和程序,特別考慮起訴之外的可行│

   │   │   │   │   │辦法。檢察官應盡量在有絕對必要時才對少年採取起│

   │   │   │   │   │訴行動;《聲明》4.3.8:按照當地法律和公平審訊 │

   │   │   │   │   │的規定,充分考慮免予檢控、有條件或無條件中止法│

   │   │   │   │   │律程序,或在適當情況下,考慮以正式司法體系以外│

   │   │   │   │   │的途徑處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年輕被告人的案件│

   │   │   │   │   │,而又充分尊重受疑人和受害者的權利。     │

   ├───┼───┼───┼───┼───────────────────────┤

   │法律 │   │   │法律義│《指引》11:檢察官應在刑事訴訟,包括提起訴訟,│

   │監督 │   │   │務  │以及根據法律授權或當地慣例,在調查犯罪、監督調│

   │職能 │   │   │   │查的合法性、監督法院判決的執行和作為公眾利益的│

   │   │   │   │   │代表行使其他職能中,發揮積極作用;《聲明》4.2.│

   │   │   │   │   │1:在援引法例或按實務職責賦予的權力而參與罪案 │

   │   │   │   │   │偵查工作時,或向警方或其他偵查人員行使職權時,│

   │   │   │   │   │檢察官須以客觀、不偏不倚及專業的態度執行職務;│

   │   │   │   │   │《聲明》4.2.6:檢察官根據當地法律和慣例就執行 │

   │   │   │   │   │法庭的決定行使監管職能或履行其他非檢控職能時,│

   │   │   │   │   │須時刻為公眾利益而行事;《聲明》4.2.2:在督導 │

   │   │   │   │   │罪案偵查工作時,檢察官應確保偵查人員尊重法律規│

   │   │   │   │   │則及基本人權;《聲明》4.3.7:檢察官應設法促使 │

   │   │   │   │   │有關方面對使用刑訊逼供、酷刑等方法獲取非法證據│

   │   │   │   │   │的人員採取適當行動。             │

   └───┴───┴───┴───┴───────────────────────┘

   由上表可見,《指引》和《聲明》所規定的檢察官職業倫理要求,作為檢察官的角色規範,法律義務的內容居於多數,純粹的倫理義務比較少,而且多屬於檢察官與其他法律職業者共同的普遍義務和普遍原則,體現了法律職業者共享的倫理要求。作為檢察官法律義務的倫理要求,與檢察官作為國家公訴人的刑事追訴職能以及此職能延伸的法律監督職能相對應,從中可以發現檢察官職業倫理區別於其他法律職業倫理的特色。

  四、檢察官職業倫理含義的理論解析

   《指引》和《聲明》勾畫了國際社會關於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內容框架,為從理論上思考和回答何為檢察官職業倫理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樣本。下面我們從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檢察官職業倫理和其他法律職業倫理、個人生活倫理,以及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內在構成邏輯等方面,對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含義做一個初步的理論解析。

   (一)檢察官職業倫理是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外化

   檢察官職業倫理包含具體豐富的內容,在法律認識和實踐中,它常常被等同於檢察官職業道德,互換使用。因此,廓清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含義,首先要辨析回答它與檢察官職業道德的關係,將理論原理上關於道德(morality)和倫理(ethic)的區分予以貫徹。

   道德和倫理在日常生活中的確是被交互使用的概念,但是,考察分析說來,它們所指認的對象卻並不完全相同。道德和倫理都指向人類社會生活中所追求的「善」,但是,在黑格爾看來,這種構成普遍目的的善不宜僅僅停留在人們的內心,還應該使之實現,也即「主觀的意志要求它的內部的東西即它的目的獲得外部的定在,從而使善就在外部的實存中得以完成」。{9}比較說來,道德概念比較抽象、內在,意指事物內在的道德性、道德精神、內含的情性品格,是一種關於是非、善惡的判斷,是一種訴諸於人的良知和內心確信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的東西。此外,由於道德的含義因應時空場景、人群人文等諸多不同因素的影響而變化,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相比之下,倫理則比較具體、外在。它是道德的外化,是道德性落實在人際關係中的具體表現,構成良善社會生活人際交往的規範準則。道德是自律的,注重自我修鍊,自我約束;而倫理更多的是他律,通過激勵與懲罰的制度設計規範人們的行為。{10}道德和倫理是本質與現象的關係,從根本上是統一的:倫理是道德的具體規範,道德是倫理的基本屬性。就檢察官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而言,同樣可以認為,檢察官職業倫理是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外在體現、具體規範,檢察官職業道德是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內在性質、整體屬性。檢察官職業道德直接指向什麼是好的檢察官的評價,檢察官職業倫理則直接指向什麼是好的檢察官行為的評價,並且只有在集合的意義上才最終指向什麼是好的檢察官的評價。顯然,《指引》和《聲明》在國際社會的意義上提供了一個關於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標準清單。

   (二)檢察官職業倫理與檢察官職能定位密切相關,具有自身特色

   檢察官屬於法律職業共同體,又是一個特殊的法律職業群體,因此,《指引》和《聲明》所設置的檢察官職業倫理規範,既有屬於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的一般性要求,也有與檢察官職能定位密切相關的職業倫理要求,從而成為檢察官職業倫理的顯著特色。

   檢察官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部分,應當遵行該共同體共同的倫理要求。從職業分工的角度看,《指引》和《聲明》將檢察官的職能定位主要置於公訴人的角色,其職業倫理也緊緊圍繞公訴職能來設定,諸如檢察官職業倫理中有關維護公共利益,按照客觀標準行事,考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立場,告知受害者權利,排除非法證據,與警察、法官、律師和相關政府機構進行合作,等等,皆與檢察官的職能實現密切相關。就廓清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含義而言,應該特別注意檢察官職業倫理與檢察官職能定位的對應關係,注意由於這種職能定位和職業分工而產生的檢察官職業倫理與法官職業倫理、律師職業倫理等在設置上的不同之處。概括說來,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律師是辯護方,檢察官是追訴方,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與此種訴訟地位相對應,職業倫理的設定也呈現為不同的樣式。法官職業倫理的核心在於力求做到居中獨立裁判,不偏不倚,不受干預,一切聽從事實、法律和內心良知的指引,屬於一種平衡模式。相比之下,律師職業倫理和檢察官職業倫理則屬於內容不同的偏正模式:

   律師的職業倫理要求律師恪盡刑事辯護人職守,保障被刑事追究者權利,盡最大可能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要求依法辯護,防止過度的辯護傾向;檢察官職業倫理則要求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依法追訴,客觀公正,兼顧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立場,防止過度的追訴傾向。從《指引》和《聲明》中所規定的涉及檢察官公訴職能的職業倫理要求看,可以很清楚地覺察這種內含的偏正結構設計。

   (三)檢察官職業倫理不同於檢察官個人倫理

   對於檢察官職業倫理含義的認識,要立足檢察官的職業性質,要區別於檢察官作為公民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應該遵循的倫理要求。從性質上說,檢察官作為一種職業的倫理要求和檢察官作為公民個人的倫理要求是不同的,前者是與職業活動相關聯的倫理要求,後者是與公民個體生活相關聯的倫理要求。職業倫理和非職業倫理或日常生活倫理在各自的領域起著重要作用,相互之間不能混同,這可以從社會分工的角度予以深入說明。法國社會學家塗爾干認為,現代社會高度的分工導致職業之間的高度異質性,導致個人意識與集體意識相分離,因此集體意識或曰集體倫理也將與個人倫理之間存在著分離。{11}在價值多元和身份多樣的現代社會背景下,職業的不同帶來的是倫理的差異,產生了職業倫理和非職業倫理的分離。職業倫理所帶來的團結,是現代社會中重要的「集體意識」的形態,而非職業倫理是社會團結、個人互助的紐帶,是一種「公民道德」。{12}檢察官職業倫理是檢察官職業群體共同的倫理要求,與律師、法官等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倫理要求一樣,具有明確的以服務大眾、服務社會的利他主義屬性,甚至不乏自我犧牲、捨己為人的精神。而檢察官在職業活動之外、作為公民個人所應該遵行的日常生活倫理則有所不同,它不排除、甚至認可鼓勵利己的追求,只是強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允許損人利己。

   (四)檢察官職業倫理具有內在的構成邏輯,是一個有機的系統

   倫理是道德的外化,道德的價值在於「善」,而將道德上對於「善」的認知訴諸於人類生活實踐,就構成以修善為最終目的的人類倫理實踐。人是社會生活的主體,他或她不僅是個體,也是一個社會關係的集合體。因此,每個人修善的倫理實踐,可以區分為內在邏輯關聯的兩個方面,即修獨和修睦。修獨,就是獨善其身,在個人活動中遵行相關倫理規範的要求;修睦,就是與其他社會生活主體和諧相處,遵行相關倫理規範的要求。從修善的總體追求,到修獨和修睦的具體展開,就構成了人作為社會生活主體所應遵行的倫理規範的有機整體。

   檢察官職業倫理是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外化,它以檢察官職業道德關於「良善」職業者的認知為指向,構成在實踐層面檢察官「修善」行為的倫理要求。與社會生活主體的倫理規範形態一樣,檢察官職業倫理也由修獨和修睦兩方面要求所構成。從《指引》和《聲明》載明的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內容看,檢察官職業倫理中關於檢察官應當遵行的忠誠義務、保密義務,以及公平公正原則、效率原則、依法追訴原則、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充實新知等,皆可以主要從修獨的意義上來把握。而檢察官職業倫理中涉及與律師、法官、警察以及其他相關主體關係處理的內容要求,則可以主要從良善的職業關係即修睦的意義上來認識。檢察官職業倫理在總體上的修善要求,或者說對於檢察官的總體道德要求,則在於忠於法律、維護法治、保障人權等方面。

  五、結語

   《指引》和《聲明》所提示國際檢察官職業倫理的要求,對於完善我國檢察官職業倫理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初步統計表明,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除《檢察官法》外,最高檢察院曾先後制定實施有近20份涉及檢察官職業行為規範的文件,形成了一種在檢察官職業倫理文件載體上極為分散的形態。在內容上則給人留下極為雜亂的印象,沒有辨析檢察官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的不同,把握職業倫理的行為規範屬性;沒有將檢察官職業倫理與檢察官職業定位、職能擔當密切關聯,明確區別檢察官職業倫理與檢察官個人倫理以及其他法律職業倫理的特色;沒有注意檢察官職業倫理的設定中倫理義務和法律義務聯繫,體察檢察官職業倫理對檢察官因履職而產生的法律義務的包容關係;沒有顯現倫理和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內在邏輯構造,呈現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完整系統的形態。這些都是我國檢察官職業倫理建設今後在注重自身特色、參照借鑒國際實踐的基礎上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1}如《檢察人員紀律(試行)》(1989)第一條規定「八要八不準」;《關於政法幹部的「四條禁令」》(1995);《九條「卡死」硬性規定》(1998);《廉潔從檢十項紀律》(2000)。

     {2}該文件另一中文譯名為《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3}共有124個國家派代表團,以司法部長鄒瑜為團長的中國代表團參加了這次大會。

     {4}以司法部副部長金鑒為團長的中國代表團,參加了1989年4月10日至24日在泰國曼谷舉行的亞太地區籌備會議。

     {5}以司法部長蔡誠為團長的中國代表團參加了在古巴哈瓦那召開的第八屆大會,共有127個國家派代表團與會。參見程味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評介》[J],《檢察理論研究》1991年第1期,第88-90頁。

     {6}《聲明》在宣言性條款中明確,「鑒於聯合國已於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舉行的第八屆有關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的會議上通過《檢察官角色指引》」。

     {7}如《聲明》把《指引》中的檢察官的專業操守、公正行事和不偏不倚三個方面單獨列出,作為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基本要求,並進一步提出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干預和外界干涉等規定(《聲明》2.1);同時,《聲明》也對《指引》中提出的檢察官刑事訴訟職能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如《指引》13.2中對檢察官全面收集證據作出了概括規定,但《聲明》中對此進行了展開,不僅規定要全面收集證據,而且要保證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獲得公示,同時不得超出證據範圍進行控訴(《聲明》1.1.5,4.2.4)。

     {8}魏千峯:《法律人的共同倫理》[C],載台北律師公會主編:《法律倫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50頁。

     {9}[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43頁。

     {10}參見張志銘、徐媛媛:《對我國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初步認識》[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第36-43頁。

     {11}參見[法]塗爾干:《社會分工論》[M],渠東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128頁。

     {12}同前注[11],第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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